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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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项目平台销售双方合作协议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 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销售合作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双方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1.1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商议以下方式作为本协议的合作模式:分销团购模式: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为合作项目的销售渠道合作公司,在乙方的房多多城市运营商平台上销售合作项目项下的房产,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合作项目范围内的房源,全场所有购房客户每套交付 万元 会员增值服务费后,即可享受总房价购房优惠,该购房优惠额度由甲乙双方在售房时具体沟通确定。1.2乙方是合作项目所在地房多多的城市运营商,作为合作项目甲方唯一认可的独家渠道分销合作方,乙方承诺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和多方资源,尽最大努力最大程度地为甲方的合作项目导入潜在客户。 1.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进一步承诺,所有通过乙方平台导入的客户所交的会员增值服务费全部由乙方收取,现场自然来访成交客户会员增值服务费全部由甲方直接收取。1.4本次购房优惠活动由乙方全程执行,事项包含:客户导入、与客户签署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书、收取会员服务费等相关事宜。1.5本次合作房源范围为: 项目所有可售公寓房源(项目其他业态房源在推售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但甲方及关联单位自己留用的房屋、甲方关系客户(如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法定代表人要好亲朋等)通过甲方直接购买的房屋及甲方用于冲抵合作单位工程款的房屋均不列入合作房源范围。1.6 乙方承诺在项目可售房源正式开盘销售前,采取系列工作措施以保障服务效果(具体工作措施详见合同附件一),对于乙方在开盘前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甲方有知情权及监督权,如乙方未按约定执行既定的工作措施,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渠道公司同时开展项目合作房源分销事宜,但甲方需保证分销取费标准和全部销售政策的统一性。1.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在乙方为项目唯一渠道分销的情况下,自开盘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乙方平台导入客户成交总套数不低于120套;在随后的第二个月至第六个月中,乙方应确保每个月成交的房屋套数均不低于60套,但当月剩余房源不足60套的除外(若甲方根据约定新增渠道分销,则乙方销售任务另行制定)。乙方如未能按双方约定完成去化套数,乙方按比例返还甲方费用,返还标准为:(应完成任务套数-实际完成套数)*(2万/套*15%)=返还金额。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承诺,乙方为甲方合作项目的合作公司,乙方获取并推荐的所有客户使用上述购房优惠所购买的合作项目项下的商品房与甲方自行销售或以其他渠道销售的合作项目项下的商品房享有甲方提供的同样的服务和保障,详情见相关商品房的购买人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进一步承诺,其与乙方获取并推荐的客户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中须约定该购买人自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时起已享受前述条款1.1中所规定的购房优惠。2.2 甲方保证其售楼处所有工作人员熟知甲乙双方就合作项目达成的合作关系,与乙方采取相同宣传、销售口径,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相关资料,如售楼书、销讲资料、宣传单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项目资料的复印件。2.3为确保客户来访的真实有效性,甲方需安排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客户界定规则,界定该项目客户的归属。2.4甲方保证对合作项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合法的销售权利,并在项目正式销售前已取得合法预售/销售合作房源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甲方承诺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作房源不存在抵押等任何会对乙方销售合作项目造成负面影响的权利限制或产权瑕疵。同时,乙方须确保其就合作项目制定的宣传推广策略、营销方案及开展的各类营销活动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地政策的要求,并就此向甲方负责。2.5甲方有义务安排专人协助乙方工作人员确认每日乙方云系统中报备客户的有效性。2.6乙方利用自身的各类资源通过房多多平台为合作项目项下房产进行线上、线下客户拓展,并为甲方组织“团购优惠”,如:通过房多多网站进行项目及购房优惠活动推广,房多多数据营销平台进行客户邀约,启动经纪公司导入客户等。2.7乙方通过房多多平台就合作项目的宣传及推广需根据甲方提供项目资料进行,乙方对其在房多多城市运营商平台上发布的任何推广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所有与合作项目有关的营销行为均需甲方确认通过后执行。2.8乙方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向甲方汇报工作计划,根据合作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营销策略调整。2.9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作周期结束后延迟【 】日撤场,若乙方客户在此期间认购合作房源的,则乙方仍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会员增值服务费。2.10合作项目在销售过程中,乙方承担自身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费、渠道推广费、会销费、获客措施费、奖励、经纪人合作费用等乙方获取客户的一切费用。第3条 会员增值服务费的收取3.1为享受乙方合作项目的购房优惠,客户须先行向乙方交付会员增值服务费。3.2会员增值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乙方成功推荐的所有有意愿通过享受购房优惠购买合作项目房源的客户,甲方同意乙方向该客户每套收取 万元 会员增值服务费。 3.3为协助乙方顺利收取全额的会员增值服务费用,甲方承诺:乙方成功推荐的客户在预约(或认购)时,客户需要凭乙方开具的全额会员增值服务费用收据从甲方获取预约单(或认购单),方可办理后续购房手续。3.4 退房客户的会员增值服务费处理方案:甲乙双方同意当客户在成功认购(即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退房的,若甲方同意其退房,则乙方将收取的会员增值服务费向客户全额退还。第4条客户界定规则4.1.正常客户4.1.1.有效推介客户标准:首次来访客户在乙方推介带访日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无来电来访追踪等互动记录的客户则认定推介有效,属于乙方客户,并且填写客户来访登记表。案场销控人员在销售系统中分别通过客户姓名和联系电话两种途径进行查询,查询时若销售系统中出现重名客户,则以客户确认单中的联系电话为认定当次推介客户的依据;4.1.2.在购房资格确认时,发现乙方推介的客户非首次来访且在乙方推介带访日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已有来电来访追踪等互动记录的,则此客户不算为乙方有效推介客户;4.1.3.在购房资格确认时,发现乙方推介来的客户其直系亲属(范围仅限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在乙方推介带访日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已有来电来访追踪等互动记录的,则此客户不算为乙方有效推介客户;4.2.特殊客户4.2.1.配偶关系,以一方名义登记在客户确认单中(下称“以一方名义确认”),用另一方名义购买 如果已在客户确认单中进行登记的客户(下称“确认人”)属于乙方带看,按4.1款认定确认人属于乙方有效推介客户,而购买人与确认人是夫妻关系的,且购买人在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无来电来访追踪等互动记录的,则该客户(指购买人)归属乙方,反之购买人与确认人不属于夫妻关系的,则该客户归属甲方。界定程序:乙方提供客户情况说明表,甲方核对该客户的结婚证和客户情况说明表,核定确认人与购买人是否是夫妻关系。4.2.2.父母与子女关系,以一方名义确认,用另一方名义购买,如果确认人属于乙方带看,按4.1款认定确认人属于乙方有效推介客户,而购买人与确认人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且购买人在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无来电来访追踪等互动记录的,则该客户(指购买人)属于乙方,反之,购买人与确认人不属于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则该客户归属甲方。界定程序:乙方提供客户情况说明表,甲方核对户口本或者关系证明和客户情况说明表,核对户口本地址及姓氏,必要时核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通话记录。甲方采用面谈或电话回访客户,核定确认人与购买人是否是父母与子女关系。4.2.3.非直系亲属,以一方名义确认,用另一方名义购买如果确认人属于乙方带看,按4.1款认定确认人属于乙方有效推荐客户,而购买人与确认人为非直系亲属关系(即购买人与确认人非父母、子女关系),则该客户(指购买人)归甲方所有;若乙方在带访购买人前,确认人已将购买人向乙方报备并经甲方判定为有效推荐客户(即购买人在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无来电来访追踪等互动记录的),则该客户归乙方所有。4.2.4.乙方带看成交客户后期老带新再次成交由乙方带看并且成交的老客户带来新客户,并且乙方再次带访新客户成交。若新客户来访前经乙方报备推荐并经甲方判定为有效推荐客户的,则该客户归乙方所有;若新客户未经乙方报备推荐并经甲方确认而直接来访,则该客户归甲方所有。4.2.5.同一个客户,甲方销售系统20天内有互动记录,但也登记于乙方客户确认单中且登记了不同的联系方式,虽该客户由乙方带看,但若该客户确实在登记于乙方客户确认单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有互动记录,则该客户归属甲方。界定程序:核对该客户销售系统互动记录,同时采用面谈或电话回访客户,核定该客户是否属同一客户。该类客户即使在客户界定时发现乙方已经作了客户确认,在之后发现该客户在乙方带访日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有互动记录的,则之前已作的确认无效。4.3操作程序4.3.1.特殊客户,以一方名义确认,用另一方名义购买,乙方不需再补购买人确认单。但需由乙方提供客户情况说明表、确认人与购买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如户口本、结婚证、通话记录等资料。4.3.2.属于甲方客户的,不认定为乙方带客成交。属于乙方有效推介客户的成交的方可认定为乙方带客成交。4.4成交客户确认4.4.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每周进行一次成交客户确认,包含提供全场团购模式下的所有客户的成交明细,以及对乙方提供成交明细予以核对确认。第5条 其他5.1保密除非法律规定或双方书面同意公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解除日或终止日的5年内,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其他方提供的数据及客户信息保密,不向本协议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泄漏,不得将数据及客户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5.2商标除非事先取得另外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允许其各自雇员、代理人及/或分包商使用另一方或其附属公司或联营机构的名称及商标。5.3关系甲乙双方之间关系独立,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视为是另一方的代理人或合营机构。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无权以另一方的名义订立任何合同或做出任何承诺,或在任何方面使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责任或约束另一方。5.4责任承担5.4.1.任何一方因自己的服务或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客户索赔,由提供服务或产品的一方承担相关责任。5.4.2.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谈判、招标、签约、履约等),决不向本协议任意一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其亲属、朋友或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员直接或间接行贿(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现金、物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对方好处或利益等),亦不向其收受、索取贿赂。5.5违约责任5.5.1.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中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并无改正,则另一方有权以提前15天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但违约行为由另一方的瑕疵、恶意串通或欺诈等引起的,不适用本条款。5.5.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方除须向另一方支付在合作期间的一切应支费用外还应赔偿另一方因协议提前解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5.6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有需要,双方可在本协议条件下另立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5.7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发生争议并不能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将争议诉诸合作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5.8本协议所指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信件、快递、平信、传真、电子邮件。5.9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乙方应当销售的房源不够一个月销售的基本任务时为止)。5.10本协议一式肆份,每一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法定/授权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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