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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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2唐先生问:我手上有一张共经6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时银行发现第二手(B)背书给第三手(C)时,公司名为CC,现在承兑行要求我们持有二、三手公司证明背书连贯。因对方都远在他省,现在第三手已出证明给我司,也已经多次发函给第二手,第二手公司则拖着不办。请问该怎么办?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案例4A公司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案例5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6有一份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规定 “数量为 6000吨,1至 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 1至 3月份,每月装运 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 4月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 5月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5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 “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案例7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因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案例8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案例9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10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案例11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问题: (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案例12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4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本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案例13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案例14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来证规定 9 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 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 D /P T/R 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案例15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 1000 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Hamburg,国外卖方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 USD 65000,有效期为 7 月 31 日。证内注明按 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 7月 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 7月 4日。试问:(1)外贸公司最迟应于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物最多和最少能交多少吨?为什么? 案例16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17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18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19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 答案要点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本案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 案例20天津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日前与美国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金额为22580美元。双方商订条件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美方提出修改该付款条件为D/P AT 90 DAYSAFTER SIGHT,并且指定美方的THE BANK OF NEW YORK,N.Y.为该业务的代理行。试分析美方修改上述条件的动机。案例21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CIF多伦多。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出口商已经来不及按期装船,并立即要求进口商将装期延至5月15日。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装期,并将信用证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期为5月10日。A公司于5月15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拥护办理议付。问:我公司可否议付此套单据?为什么?案例22我某公司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参加展销会与韩国一客商签定了出口合同。由于双方初次合作,合同金额较小。我公司出口货物后,对方按时付款。后来,对方提出定购金额较大的货物,并且通过其银行对我公司开来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货物发往加拿大多伦多,海运提单需作成空白抬头,且出口商发货后需将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我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按时发货,并将1/3正本提单寄给韩国客商。问:此案例中的出口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案例23宁波某服装公司享有外贸进出口权,2003年2月20日与日本山田方公司签定出口衬衣50万件的协议,协议约定,宁波公司须于4月20日前将货物通过海运公司运往日本长琦港。双方约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交单方式为D/P。3月1日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受到了日本东京三菱银行签发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上规定效期为5月6日,装期为4月8日,价值1000万美元。合同签定后,宁波公司及时组织生产,办妥货物,委托浙江海洋运输公司运输,托运手续于4月4日办妥,4月6日,运输公司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洁净货运提单。4月6日下午,宁波公司凭货运提单和信用证通知书到中行宁波分行办理了议付,4月10日,货物运抵长琦港。4月10日,中行宁波分行将信用证及货运提单寄到了东京三菱银行,要求三菱银行付款。4月12日,三菱银行通知山田方公司付款赎单,山田方公司提出拒付,并签发了拒付理由书。拒付理由书声明,由于日本政府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实行限制性措施,关税提高4%,要求宁波公司降低价格。宁波公司要求三菱银行付款。三菱银行经过审单、审证认定单证完全相符,于4月25日将货款支付给宁波公司。并向山田方公司追索款项。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谁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中行宁波分行为宁波公司办理议付是否可行?山田方公司的拒付理由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否符合?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包括哪几个环节?案例24天津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2002年5月与美国洛杉机ABB签定一出口协议,协议约定,天津公司向ABB公司出口一批袜子。合同价值100万。结算方式为委托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美方代收银行为中国银行洛杉机分行,交单条件为D/P,货物通过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于6月30日前运往洛杉机港口,合同签定后,天津公司及时备货,并于5月30日与中远公司签定托运协议,6月3日,中远公司将货物装上开往美国的货轮,并签发了标准的洁净货运提单。6月4日,天津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货物于6月20日运往洛杉机港并存日入当地海关仓库。6月21日ABB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向中行洛杉机凭信托收据借出货运提单,中行洛杉机分行了解ABB公司信誉,接受了ABB公司的要求,将货运提单借给ABB公司,6月24日,ABB公司从海关提走货物,6月30日,中行洛杉机分行提示付款,ABB公司拒绝付款,出具的拒付理由书显示,天津公司发货不符合合同要求。中行天津分行将拒付理由书通知给天津公司,声明由天津公司具体协商处理有关事宜。而天津公司要求中行天津分行催促洛杉机分行付款。事后天津公司委托中行洛杉机分行查明ABB公司拒付的真正原因是资金周转困难,货物不符合要求的说法只是借口。天津公司根据有关结算惯例,要求天津分行催促洛杉机分行付款。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天津公司未能收回货款,责任应由谁负?ABB公司拒付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洛杉机分行是否应对货款的回收负责?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有那些?如何防范?案例25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6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港。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港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果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何种处理方法?为什么?案例27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案例281999年8月,上海立新外贸公司向伦敦AB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皮箱一批,合同总值32,000美元。9月7日,上海立新外贸公司收到英国米兰银行9月5日开出的、以其为受益人的第8808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中汇票条款要求,受益人开具以米兰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100%发票金额,即期付款的汇票。1999年9月25日,该批货物装运完毕,9月27日立新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交单议付。请根据上述资料缮制中文汇票一份。案例29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性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分析说明。案例30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试问:外贸公司最迟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案例31我某出口企业以CIF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案例33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案例34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案例35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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