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供冷供热项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合同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172006 上传时间:2020-04-20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2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区域供冷供热项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区域供冷供热项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区域供冷供热项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YGGF0919990120201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泰州华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_(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常州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 (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泰州医药城水源热泵能源站机房、水池区域供冷供热项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 工程地点: 泰州医药城内 无锡新区 工程内容: 泰州医药城水源热泵能源站机房、水池取水泵房土建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泰州医药城水源热泵能源站机房、水池无锡区域供冷供热项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施工,主要为该构筑物基坑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能源站的土建施工图所有内容(含设备管线孔洞及其套管预留等),以及建设期其他平行发包项目如配电、设备安装的总包配合及孔洞修补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2012年2某月 24 某 日 竣工日期: 20102012年5 某月 20 某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8845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工程结算以最终审定价为准,具体参照补充条款有关规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20 年 2 8 月 28 某 日合同订立地点: 江苏泰州 江苏无锡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发包人:泰州华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 常州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泰州南京银行 开户银行:常州市工行新区支行帐 号:02200120510000689 帐 号:1105021619001183143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此处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本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标准、规范、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某年某月末日提供图纸4套(不含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使用: 见合同补充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本工程实施监理单位为:常州诚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陆爱民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公司的责权,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所有涉及工程量、工程造价变更、签证的确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房新栋、王志华 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方处理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务5.6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潘燕中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本项目约定施工用电、水均由承包人自行接到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提供协调配合。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本项目约定施工场地的通道由承包人进场后自行浇筑砼临时道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 见合同补充条款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已提供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根据承包人需要安排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见合同补充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见合同补充条款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见合同补充条款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见合同补充条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见合同补充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7)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a)本工程实施中所涉及的基坑开挖、支护、高支模等施工方案均由承包人或其委托的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和甲方确认后实施。 b)工程所有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内。 c)配合监理工作:严格按工程监理规定执行,同时必须执行届时工地每一次监理例会要求。 d)无偿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招标及合同备案官方手续及资料。工程完工应及时提供发包人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e)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进场后一周内提交。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见合同补充条款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见合同补充条款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见合同补充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见合同补充条款 五、安全施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应内容和泰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应内容和无锡市有关规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2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条件和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予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3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预付款金额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见合同补充条款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见合同补充条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见合同补充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见合同补充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见合同补充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见合同补充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见合同补充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见合同补充条款 (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见合同补充条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见合同补充条款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约定: 见合同补充条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见合同补充条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见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合同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见合同补充条款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合同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见合同补充条款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首先进行双方协商;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可以向 泰州市 无锡市 人民法院提起讼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见合同补充条款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见合同补充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见合同补充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见合同补充条款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见合同补充条款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47、补充条款: 见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发包人:泰州华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常州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 (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四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泰州华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常州中大建设工程有限某某公司 为保证 泰州水源热泵能源站、水池无锡区域供冷供热项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地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等项目。二、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 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2、 土建工程为 2 年,防水工程为 5 年;3、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4、 供热及供冷为 /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 室外的上下水和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 年;6、 其他约定: / 三、 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总价的5%;独立费不扣保证金。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万元 (大写)(不包括独立费)。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利息) 。五、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二年后一月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六、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泰州华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常州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_ _ 法定代表人:_ 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五部分 补 充 协 议发包人:泰州华创江苏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常州中大建筑工程有限某某公司第一条 承包范围和内容 1.1 泰州医药城水源热泵能源站机房、水池无锡区域供冷供热项目取水泵房土建施工,主要为该构筑物基坑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能源站的土建施工图所有内容(含设备管线孔洞及其套管预留等),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或保留指定发包权利的项目除外。 1.2 建设期其他平行发包项目如配电、设备安装的总包配合及孔洞修补等。 1.3 招标范围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的现场配合工作。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为本工程配套的建筑防水、保温、门窗等(施工期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招标范围内指定分包内容,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第二条 转让和分包 2.1 未有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或者合同的任何部分。如局部工程、特殊工程必须分包时,必须事先书面报发包人认可,并将分包合约副本提交发包人备查。任何此类发包人的同意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或其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或其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包人须为之负完全责任。分包单位的技术等级、经营范围必须与承担分包工程内容一致,不得越级分包或再次分包。 2.2 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对任何一个分包项目指定分包或直接发包,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总承包管理之质量、进度、工地协调的责任和义务。 2.5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监督下与分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和指定分包合同(承包人不得有意为难造成分包合同无法签成),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及配合。指定分包合同发包人作为鉴证方参与。 2.6 浇混凝土前,主动与水电安装人员确定并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位置。 2.7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负有施工管理责任。 2.8 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责任,在时间上超过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期,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未到期上述分包人义务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3.1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本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全面负责整个工地的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须和各分包单位在进场前签订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并报发包人及监理备案。3.2 在施工现场,由承包人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其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凡与总包单位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单位,人为责任事故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按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进行处理。3.3 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采取措施予以处罚(如:发整改通知、罚款、责令停工等),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3.4 承包人有义务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提供保护措施。3.5 严禁尚未竣工之前单位工程内居住施工人员及其他闲杂人员,否则产生之不良后果由承包人负责。第四条 材料供应4.1 建筑材料原则上由承包人供应,其品牌、质量和规格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保留在相同的条件下指定材料供应商的权力。4.2 承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相关验收规范及泰州质监站要求执行按相关验收规范及无锡市质监站要求执行),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代表在材料规格和质量上确认后才可使用。4.3 承包人采购材料价格按第18.1.4条结算。信息价中未明确的材料须由发包人核定价格,该材料不作让利。如协商不成发包人保留甲供权力。4.4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和材料采购期的要求提前提出供应单,发包人应保证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准时提交,在交货时提前24小时通知送达承包人,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起验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否则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5 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或甲定乙供材料,在实际采购时均由承包人提出单价和品牌、规格和型号的申请,经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询价后确定暂定材料、设备的单价和品牌、规格和型号,由承包人与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自行负责采购供应与保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如承包人拒绝采购,则该材料、设备由发包人采购。4.6 进场后的材料,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其它工程和运离工地。4.7 材料的供应、数量、价格、规格等如须另外商量,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4.8 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有权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规范的材料,有权终止使用,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9 甲供材如发生超供,不论超供多少,超供部分均将按施工期间信息指导价最高价计价并扣回。4.10 施工期间发包人保留主材的甲供权。第五条 工程监理5.1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委托,视作发包人权力(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之授予,所发生的监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2 工程监理单位所委派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发出的正确指令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承包人由于违反本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正确指令,使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费用方面产生违约、赔偿、索赔等,其责任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不负任何责任。5.3 承包人对任何通知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承包人没有提出而执行错误指令,导致失误由承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出的申请,发包人要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5.4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工程实施报告及下月或季度计划一式两份,内容至少应包括:(A) 工程形象进度描述;(B) 本月实际进度及分析、下月或季度进度计划;(C) 本月完成投资及下月或季度计划;(D) 本月质量情况描述分析;(E) 当有工程事故发生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一式三份。5.5 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员尽可能的工作之方便。第六条 图纸6.1 补充图纸和指示。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及弥 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图纸和指示,并受其约束(由于发包人某些指令确实影响到承包人的工程创优,则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发生影响的部分免责)。6.2 资料保密。未经发包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有关工程图纸、资料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否则,造成此责任的承包人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七条 风险和保险 7.1 工程的风险 7.1.1发包人的风险是:(1)因发包人使用或占用而造成的损失和破坏,但合同中规定的除外;(2)因不是承包人提供的或不是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破坏。(3)本合同条款第39条指的不可抗力。 7.1.2承包人的风险。除本合同条款第7.1.1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风险是承包人的风险。7.2 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的照管:从工程开始之日直到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其承包范围内工程以及材料。由发包人签署移交证书的工程,上述照管责任移交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应对那些尚未竣工的工程以及材料照管负有全责,直至按本合同规定经发包人验收移交为止。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的材料、设备进场后,由分包方自行负责保管。7.3 补偿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7.3.1 由于承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本合同条款第7.1.2款规定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和破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 7.3.2 由于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和破坏。由于本合同条款第7.1.1款规定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破坏,除本合同条款第39条外,由发包人承担。7.4 工程保险:7.4.1 工程投保。在不限制本合同条款第7.2和7.3款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自身投保人身意外险、施工机械设备损坏险和履约保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4.2 工程保险的期限:从工程开始后第一个工作日到发包人签署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为止。7.4.3 对不赔偿款项的责任。任何因未保险而产生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的金额,应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第7.1和7.3款规定的责任来分担。但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第八条 人员和财产损失 8.1 承包人保障发包人免受由于下列方面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8.1.1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但本合同条款8.2所限定的情况例外;8.1.2由于施工、完工和弥补缺陷或由其引起的财产丢失或损坏,因之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失索赔、诉讼及其它费用,但本合同条款8.2所限定的情况例外。 8.2 例外情况。对本合同条款第8.1款所述的例外情况有:8.2.1按合同要求,为进行施工、完工和弥补缺陷而对财产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损坏。8.2.2由于发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的行动或疏忽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丢失或损坏,因之引起或其有关的索赔、损失索赔、诉讼和其它费用。但当承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伤害或损失有一定责任时,应承担那一部分责任。8.2.3全部或部分工程土地的永久使用或占用。8.2.4发包人在土地上面、土地上空、地下、土地之内或通过土地而对工程进行施工的权利。8.3 遵守保险单条件。如承包人未能依合同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8.4 承包人应足额按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 第九条 场地占用和交通 9.1 承包人只能按合同规定占用发包人提供的场地,如需临时占用场地,需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且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有权撤回此批准,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如果由于承包人延误撤出而造成发包人损失时,将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9.2 承包人应自行取得道路通行权和提供所需的场外设施,承担承包人自己设备、临时设施、工程材料和永久设备的运输,并保障发包人免受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诉讼。9.3 发包人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具备的开工条件。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源、电源由承包人在开工前自行配套。公共道路的开通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及临时道路与公共道路之间的连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筑。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发包人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双方另行商定。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和加强保护措施。9.4 施工现场发包人仅提供水源、电源,承包人应自行从所在水源、电源位置引至其所设置的位置,并装表计量。电表应安装在发包人提供的箱式变电房内,水表应安装在发包人指定的位置。9.5 发包人对场地的合理安排承包人须执行。第十条 工程竣前验收 10.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提前5天自检合格,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前提下,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在二周内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2套。 10.2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二周内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如无正当理由,发包人超时,可视同验收合格。 10.3 在发包人还未组织验收前,承包人有义务保护现有成品直至验收移交,包括分包工程,并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10.4 在验收中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剩余部分尾工时,承包人要按验收纪要中规定时间予以完成。 10.5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供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通过,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10.6 竣工日期按本协议要求按时竣工。若需拖延工期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代表陈述正当理由,并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后才可拖延工期,若发包人不同意拖延工期,承包人必须按时竣工,如拖延工期按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3条规定赔偿。 10.7 按验收批复需要修改,承包人承担整改费。 10.8 竣前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文件和协议条款约定在三个月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结算文件,办理竣工结算。 10.9 发包人在双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后规定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余款。 10.10 经发包人认可并发出同意竣工证明后,承包人必须在15天内清理施工场地并搬离工程施工现场(工程保修人员除外),否则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1.1 承包人施工的质量等级标准应遵守自己的承诺,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以及新区有关质监部门的认可。 11.2 承包人随时要接受发包人及现场监理人员监督,严格按照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精心施工,保证质量,不留隐患。 11.3 发包人和监理一经发现工程质量或验收不合格等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返工,直至符合质量验收规范或双方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拖延由承包人承担。11.4 承包人施工人员应负责对已安装的设备及建筑成品做好维护保管工作,保证设备及成品完好无损。在工程竣工并交付发包人之前若有损坏,承包人应予赔偿与修复。11.5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为合格。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12.1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批,承包人并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未能及时完成审批后的进度计划,一切额外支出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可随时调整进度计划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批,避免经济及工期上之损失。12.2 赶工。在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发包人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进度滞后于原定的施工计划,不能按工期完成时,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以便按时完工。承包人采取这种措施无权另收费用。12.3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之进度计划本身出现问题或错误时,一切额外支出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可随时调整进度计划交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批,避免经济及工期上之损失。12.4 由于设计变更而影响工期的,双方应约定变更的工期,否则视为工期不变。第十三条 工期、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违约赔偿费 13.1 误期赔偿费 如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及未能履行总包管理责任,造成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工期完工(竣工时间2010年5月20日),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条款第13.2款规定的相应金额的赔偿费,误期时间从协议规定的完工日期起直到全部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中记载的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不足一天的时间不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或将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排除用其它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支付不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2 误期赔偿费金额: 承包人如不能按本协议要求工期完成:延误工期在10日内,每滞后一天赔偿人民币贰仟元;延误工期30日内,每滞后一天赔偿人民币伍仟元;以此类推。 13.3 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条款11.5之规定的违约金:不合格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返工到合格等级以上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同时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工程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4 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除按本合同条款第13条索赔外,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命令承包人一周内撤出施工场地并扣留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之所有机具、设备、材料和临时设施继续本合同施工。若另择承包人承包本工程所需之费用超出合同价款,超出部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13.5 如发包人或监理发现承包单位有不按文明施工考评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及签证 14.1 发包人需要设计变更,原则上需加设计院签字、盖章并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特殊情况以发包人书面变更为准,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不得擅自要求设计进行变更。 14.2 承包人按书面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和变更图纸进行变更施工,并受其约束。 14.3 变更价款:承包人按变更工程量及合同优惠条件计算价款,并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经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 14.4 工程变更承包人应先施工后办理签证,发包人及时补签。 14.5 图纸及合同工程外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发包人及时补签。第十五条 终止合同 下列情况可以终止合同:15.1 全部工程按合同完成,工程款项结清。15.2 承包人施工进度较进度计划滞后15及以上,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5.3 不可抵抗力造成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征得另一方同意,可终止合同。第十六条 违约后之款项支付16.1 承包人违约而终止合同 16.1.1 承包人违约后得到的款项:(1) 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款项;(2) 已经使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合格材料、设备款项。 16.1.2 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的款项:(1)按补充条款第13条,承包人违约而应赔偿的款项;(2)若合同终止时,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已超过承包人应得到款项的超过部分;(3)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坏之费用(包括另择承包人承包本工程所需之费用超过合同价款部分)。16.2 发包人违约而终止合同时,应付承包人下列款项: 16.2.1 已完工合格工程的费用; 16.2.2 由于终止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其它费用(参照合同条件第35条有关条款),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7.1 进度款的支付进度款自合同生效后起,发包人按如下支付方式支付:17.1.1承包人申请支付进度款时需附:(1) 已得到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支付期完成之工程量;(2) 足额正式的建筑工程发票。 17.1.2发包人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之进度付款申请进行修改或督促承包人作出修改。17.1.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造价应扣除发包人指定的分包项目和甲供材的金额。17.1.4工程款(进度款)按单位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方式为: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每月25日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和业主审核,按审核标准在没有其他争议的情况下,于下月10日前,支付月进度款50%;工程竣工合格,经审定付至工程款70%;工程竣工满6个月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85%,工程竣工满一年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息结清。17.1.5甲方审计时坚持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合理的原则,此原则优于签证和其它报批方案,审计核减额超过7%时,则本工程审计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18.1 本工程按实结算的费用计算方法:18.1.1土方开挖:根据施工方确认,本工程土方开挖方案将按施工图纸基础底板边各留设800MM宽排水及施工工作面为基底面,并按3月12日会谈纪要约定放坡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少挖土方按实结算,多挖土方按会谈纪要约定放坡系数结算。该项结算方法为按此方案计算土方开挖量。挖土并运至指定点,价格按上述开挖方案施工量(即现场实际土方标高计)15元/立方米;回土(夯实)价格按实际量15元/立方价;上述二项价格为含税包干价,峻工结算任何情况不予调整;18.1.2基坑支护由按甲方书面通知文本为准;简易支付费用按实际情况,凭签证列入独立费,乙方应加强巡逻,并编制应急方案。18.1.3能源站主体部份则按图施工取水泵房主体部份则按图施工,实际完成工程量执行04计价表09取费(按二类工程取费,其中临设费按1%计,文明施工按基价1%计),材料价格按2010年一、二、三期(1月、2月、3月)泰州市造价信息材料指导价平均值计取。其中钢材结算时按第四期占三分之一、第五期占三分之二,加权平均调整(调价部分不让利),形成总价并经审定后按审定总价让利13%后结算。商品砼的添加剂和泵送费用不列入让利范围,施工单位不计取进退场费用。 以上土方开挖、支护费用竣工结算审定后与主体部份审定让利后价格合计形成本项目结算总价。18.2 本工程类别双方一致同意:按建筑二类工程取费。18.3 凡发包人供应材料,承包人退价时按甲供材指定价格退给发包人,甲供材承包人不收采保费。18.4 本标段施工现场所有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装总表计量并承担损耗分摊费用,每月按供应单位事先告知价格及时结付给供应单位。第十九条 保修19.1 保修内容和范围为承包人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承包人应及时派人员处理保修期限内的应急修理,如不能及时修理造成发包人或住户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一些非应急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3天内派人员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修理费用发包人在承包人的保修金内扣除,而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19.2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时,除按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进行维修外,还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用户的损失费,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责任 20.1 承包人承诺本工程由常州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决不转包,并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经理,同时项目经理确保每周有五天以上在本工地办公,以本项目为工作重点。如达不到愿按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20.2 如未经发包人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同意,擅自不参加每周工程现场施工协调会者,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如未经发包人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同意,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造成每周少于五天在施工现场者,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其它事宜21.1 造价审定期限以乙方送工程决算书三个月内审定,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如因甲方的原因,超时以送审价为准;21.2 独立费和不可让利部分不让利;21.3 甲方未办理施工手续,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资料不全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21.4 施工用电单价按实际调整;21.5本补充协议为合同之补充和修改,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如与合同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1.6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后至保修期满、款项结清后自行终止。发包人: 承包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二O一O二年二某月二十五某日第六部份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发包人(全称): 江苏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某某公司 劳务分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一、 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二、 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三、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2)、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4)、承包人不得拖延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及支付,拖延一次罚款1万元整,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罚款10万元/次。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