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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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 项目的概念(名,单)项目是一种在规定的时间内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来完成的一次性工作。2、 项目管理的概念项目管理可以说是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为了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并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性组织运行机制,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充分利用既定有限资源的一种系统管理方法。(名,单)3、 建设项目一般具有下列特征:(简)(1) 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2) 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3) 具有一次性和不可逆性(4) 影响的长期性(5) 投资的风险性(6) 管理的复杂性4、 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多)(1) 项目建议书(2) 可行性研究(3) 审批立项5、 准备阶段:(多)(1) 规划(2) 获取土地使用权(3) 拆迁(4) 报建(5) 工程发包6、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多)(1) 工程勘察设计(2) 施工准备(3) 工程施工(4) 生产准备7、工程保修一般功过保修金作为维修的保证。8、项目后评价:(名) 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9、施工项目是指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名)10、施工项目管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1)施工项目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 (2)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 (3)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在一个长时间的有序过程中,按阶段变化的。 (4 ) 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5)施工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区别11、施工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在确认的进度计基础上试试工程各项具体工作,在一定的控制期内检查时机进度完成情况,并将其与进度计划相比较,找出偏差,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制定调整措施,修订原计划,保证施工项目尽量按原定计划竣工验收。12、(多)进度控制的主要措施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等。13、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计划p、执行d、检查c、处理a”的循环工作方法。14、(多)建筑市场的主体由(1)建筑产品需求者;(2)建筑产品生产者;(3)建筑中介组织;三部分组成。15、(多)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16、(简)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具有的重要意义 (1)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合格市场主体的形成。 (2)通过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价格真是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真正显示企业的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使实力强、素质高、经营好的承包商的产品更具竞争力,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促使承包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4)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5)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17、必须进行招标:(多,单,简)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50万以上;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达到以上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多)18、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多)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的;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19、招标代理的资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确定:(多) (1)机构的营业场所所和资金情况; (2)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数量、职称和工作经验情况; (3)机构在招标代理方面的工作业绩。 超级代理属于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0、(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行使统一归口管理的职权的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使具体的管理职责。21、(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可分为建设决策阶段、勘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22、(名,多)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接受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23、(简)公开招标的优缺点:优点: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建设单位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缺点:如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程量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24、(名,多)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25、(简)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缺点:优点: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较小。邀请招标程序上比公开招标简化,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等操作环节被省略,因此在时间比公开招标短得多,工作量减少,时间也大大缩短。缺点:由于参加的投标人较少,竞争性较差,使招标人对对投标人的选择范围小。26、(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27、议标邀请不少于两家(含两家)的承包商。28、(名)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或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管)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等级手续。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28、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内容:了解 (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内容;(4)投资规模;(5)资金来源;(6)当年投资额;(7)工程规模;(8)计划开工、竣工日期;(9)发包方式;(10)基建班子及工程筹建情况;(1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29、(单)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按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按报建登记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30、(单)开标应当自投标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31、应当确认为废标:(多,简) (1)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标志的,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的; (2)投标文件表明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队同意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为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5)逾期送达的;(6)招标文件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为参加开标会议的;(7)联合体投标为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封面无印章不算废标32、(单,多)在开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书被认为废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3、(多、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庄稼不等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3、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报价、工期、质量)34、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再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投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期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35、(名)所谓标底,就是招标人确定的作为评标基准的价格。36、(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地域成本的除外。37、(单)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8、(单)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3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保证金。当招标文件规定有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否则也将被视为放弃中标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40、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41、(简)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书;(2)投标书附录;(3)投标保证金;(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授权委托书;(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单;(7)辅助资料表;(8)资格审查表(资格预审的不采用);(9)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10)施工组织设计;(11)按招标恩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第一至第六项及第九项内容组成商务标,第十项为技术标,第七、八项内容组成资信标或并入商务标、技术标。42、(多)投标文件编制的一般要求有:(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2)应当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仅一份,“副本”则按招标文件前附表所述的份数提供,同时要在标书封面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各种投标文件的填写都要字迹清晰、端正,补充设计图纸要整洁、美观。(4)所有投标文件均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5)填报投标文件应反复校核,保证分项和汇总计算均无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6)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某百分比时,开投标保函不要太早,以防泄漏己方报价。(7)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在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封上标明“技术标”和“商务标”。(8)投标文件的打印应力求整洁、悦目,避免评标专家产生反感。43、(选)技术标编制的要求:针对性、全面性、先进性、可行性、经济型。44、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45、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46、(名)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47、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8、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49、(简)投标决策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目标性、系统化、信息化、预见性、针对性。50、(简)影响投标决策的内部因素: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实力、信誉实力 影响投标决策的外部因素:招标人情况、竞争对手情况、监理工程师情况、法制环境情况、地理环境情况(其中包括项目所在地的交通环境)、市场环境情况、项目自身情况。5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52、经济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中包含着经济内容;(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53、(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54、(名)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管理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55、经济法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56、(名)法律关系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57、经济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他人行为使其合法权利收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满足经济利益是经济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58、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经济义务包括以下含义:(1) 义务主体必须进行或不进行一定行为,以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中另一方的经济权利的实现或不影响对方的权利实现。(2) 义务主体实施的经济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不是无限度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3) 履行义务是国家强制力下的一种约束,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或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到法律的制裁。 59、(名)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的所在,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60、(多)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财。 61、(多)哪些可以使得法律关系的更变?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法律关系终止。 6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3、(简)下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进行活动。 (4)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64、(简)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书授权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想第三人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2)法定代理。 (名)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被制定的人,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65、(多)委托代理权的情况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关系依照委托合同或委托书自然终止;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灭亡,代理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权和代理关系随之消灭,不能继承和转让。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6、(简)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消灭。67、(多)代理权滥用有以下几种: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代理。68、(名)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誉实施经济行为。69、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2)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70、无权代理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有被代理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二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属于无效代理。71、时效是指时间上的效力,它是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72、(多)时效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事实状态存在;二是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三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73、(名)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以保护其权利的时间效力。74、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75、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76、(名)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77、(名)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78、(简)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首先,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了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此时的债为“自然债务”。其次,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虽丧失了胜诉权,但他享有的民事权利本身并未丧失,原来的债依然存在,只是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79、(名)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80、(多)能够引起债的繁盛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名)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不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81、(简)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消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8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83、(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84、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进行划分,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从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从付款方式不同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85、(多)合同订立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86、体现资源原则的情况如下:(1)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2)在订立合同时当时人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合同构成自由。(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变更、补充合同内容。(5)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87、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88、(名)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89、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90、(名)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1、(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92、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9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9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同之前到达要约人。95、(简)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96、(名)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97、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地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98、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99、(名)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100、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合同。101、(简、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102、(简)无效合同的处理:(1)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4)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03、(名)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合同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104、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105、(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效力不同。(2)期限不同。106、(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实际履行原则。107、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形式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08、侵权人依照合同法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形式其到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09、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它不是用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所作的担保,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3)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务履行的,因此,设定保证关系时,保证人必须具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110、下列人不可以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111、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112、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13、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期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14、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115、(简)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16、(名)留置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117、(名)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行为。118、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算起。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19、(了解)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三种情况。120、违约责任有如下几种承担形式: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的免除。121、合同争议的解决通常有如下几个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22、(名)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12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是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124、仲裁委员会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组成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4)有聘任的仲裁员。12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协商解决纠纷。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126、诉讼作为一种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的总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解决争议案件的主持者和审判者,而当事人则个子基于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利,在法院的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活动。127、诉讼和仲裁的不同点:诉讼不同于仲裁的主要特点在于,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地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右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于合同争议往往具有法律性质,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尤其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缺少或达不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诉讼也就成了必不可少的补救手段了。128、(了解)发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者。129、发包人有义务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是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物流畅通。(4)想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段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个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因此而延误的工期。13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上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格继承人。当事人一般为建筑施工企业。1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措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程,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要相应的追加合同条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甲方承担。(8)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了上述8个方面,还会有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2、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制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常称为甲方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也被称为总监。发包人代表的职权不得与总监的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135、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136、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人,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137、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138、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39、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予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140、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4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2、发包人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143、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到货时间遭遇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14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商或供应商。145、工程试车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三种形式。146、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或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47、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在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以外责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148、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为了确保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及切实可行,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149、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程不予顺延。150、如果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虽然承包人可以得到甲方一定的赔偿,但一般情况下甲方的赔偿很难达到承包人的满意。151、合同文本中有关暂停施工条款规定:工程师以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受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有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2、(多)因延误而应当顺延工期的情况包括:(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尽心;(4)设计变更使工程量增加的;(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想工程师提出报告。153、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154、工程计量的主体: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计量的已完成工程量必须经过工程师的确认才有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对承包人超过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155、(名)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预先付给承包人用来进行工程准备的一笔款项。预付款的额度一般为合同额的5%15%;预付款一般应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回,可采取当工程进展到某一阶段如完成合同额的60%65%时开始扣起,也可从每月的工程付款中扣回。156、下列三种确定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调整。15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及结算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59(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60、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161、(了解)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及责任如下:(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162、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163、(简)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有3种:(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164、(了解)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了解)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程竣工;(2)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65、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66、建筑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167、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偿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想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1)、(4)规定相同;168、专业分包合同是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为2前前提条件的,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69、(名)FIDIC条款中所说的缺陷通知期相当于国内工程交工后的质量保修期。170、保留金:是业主在支付期中款项时扣发的一种款额;在整个工程接受证书签发之后和最迟的工程缺陷通知期到期之后两次返还给承包商。171、(简)单价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两种。在固定单价合同条件下,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人而对而言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当采用变动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单价如何调整;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因此,承包人的风险就相对较小。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单价合同有时也会根据估算的工程量计算一个初步的合同总价,以方便付款。但是,当总价与单价发生矛盾时则肯定以单价为准,即所谓的单价优先。实际工程款的支付也将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计算。172、(名)所谓风险是指客观存在能导致损失,但发生与否又不能确定的现象。173、(简)风险的防范对策:(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主要是中断风险源,使其不致发生或遏制其发展。消极(2)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包括相互转移风险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3)风险分离(4)风险分散(5)风险控制(6)风险自留(7)风险综合管理174、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75、(多)工作保险是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176、(名)索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而收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活动。177、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延长索赔它是指承包人对施工中发生的非承包人直接或间接责任事件造成计划工期延误后向发包人提出的赔偿要求。(2)费用索赔它是指承包人对施工中发生的非承包人直接或间接责任事件造成的合同价外费用支出向发包人提出的赔偿要求。178、(多)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1)承包人同发包人之间的索赔;(2)总承包人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3)承包人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4)承包人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索赔等。179、(单、多)单项索赔是指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一揽子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将施工过程中未得到解决的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答复不满意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综合提出一份索赔报告,综合在一起索赔。180、(多)对索赔证据的要求:(1)真实性。(2)全面性。(3)关联性。(4)及时性。(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索赔证据的种类;(1) 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 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 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 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 工程各项会议纪要;(6) 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 施工日志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 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 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 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 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13) 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 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 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 工程会计、核算资料;(17) 国家、省、自治区、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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