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骑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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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借款合同没骑缝章纠纷 篇一: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篇二:警惕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八大操作风险 警惕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八大操作风险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陈福录) 信贷格式合同是指在信贷业务中,银行为了长时间重复使用,预(事)先就主要的通用的条款而拟定的合同。因每笔贷款的借款人、起始时间、到期时间及担保人等情况不可能完全相同,为了方便使用,信贷格式合同在制定时会专门留有一定的空白条款或选择性条款,供信贷经办人员、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据贷款实际情况去填制(写)、选择或签章(以下统称信贷格式合同填制)。实务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信贷格式合同填制存在一些问题或风险。现归纳总结如下: 警惕合法性操作风险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部分、全部信贷合同或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的情形。表现为:一是银行信贷人员未让借款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章,致使合同未生效;二是银行信贷人员未让财产共有人在抵质押合同上签章,或未让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意见,致使抵质押及其合同无效;三是信贷格式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从各方当事人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落款处只有盖章(包括法定代表人仅盖章)而未签字,致使合同未生效;四是张冠李戴式的签字,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实为“马小明”,落款处却签署的是“马旭东”,或加盖单位内设部室的印章,或单位名称已变更,但加盖原有单位名称的印章,可能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五是代理人未提供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无“代为签署合同”的授权,银行信贷人员却让其代为签署合同,可能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六是在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空白条款处所填制的非格式条款,或另行所签订的补充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按照合同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将不被采用;七是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空白条款处所填制的非格式条款,各方当事人未签章加以确认,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而不被采用;八是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纳入到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畴),但法院往往会以无法律依据而认定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对这些之前发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 警惕准确性操作风险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合同上填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形。表现为:一是合同填制的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币种、借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编号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易产生争议或纠纷,如在填制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条款时,未注意到“万”已打印上去,而在填制时多写了个“万”字,使借款额度成了“XX万万元”(尤其是大写),致使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万倍大于应当实际发放的额度,银行将面临未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又如利率应当是上浮50%,但借款合同却填制的利率是上浮30%,而实际执行的利率是上浮50%,银行将面临多收息的违约责任和乱收息的声誉风险;二是抵质押合同及清单上填制的是曾使用过的产权人名称(姓名)、产权编号等,或者填制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成为抵质押主张免责的理由;三是在选择性条款上选择有误,致使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实为分期还款,但却误选了“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会成为借款人对抗银行要求其分期还款的抗辩理由;四是实际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多个担保人,但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处却填制了一个或部分担保人,致使与实际担保情况不符,未被填制的担保人可能会以此主张免责。 警惕一致性操作风险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同一笔贷款业务的同一合同(比如保证合同)多份之间相关条款内容相互不一致,或同一合同的同一条款的不同内容(情况)的书写方式不同。表现为:一是同一合同的多份之间所填制的同一条款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币种、借款额度、利率、期限、编号等)相互不一致;二是同一合同的多份之间同一条款内容,这份合同填写了,而另一份合同却没填写,或者这份合同内容被更改,而另一份合同内容未被更改;三是同一份合同同一条款的不同内容(比如有两个担保人),这一内容是打印上去,另一内容却手写上去;四是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存在着合同条款内容被人为篡改,而使同一合同的多份之间的相关条款内容相互不一致;五是存档合同与登记部门备案合同不一致。这些都将可能给银行行使合同权利、顺利收回贷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警惕逻辑性操作风险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合同落款时间与合同内容以及不同合同落款时间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表现为:一是借据上的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表面上是发放贷款后才签订了借款合同,有悖于“先签合同后放贷”的规定,也可能会让人理解为两笔贷款,如此一来,就存在着一笔贷款未发放的违约责任;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一般担保合同落款时间不得早于借款合同落款时间,可实务中银行信贷人员填制的一般担保合同落款时间早于借款合同落款时间,这有可能被认定为一般担保合同签订时,主债权(务)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导致贷款的担保落空;三是按照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时,需提供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可实务中银行信贷人员填制的一般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却晚于抵质押登记时间,这有可能被认定为办理抵质押登记时,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导致抵质押登记被认定为无效。 警惕完整性操作风险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合同条款内容不完整。表现为:一是对应当填制的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币种、借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等)未填制;二是对无内容可填制的空白条款未使用斜线(即“”)将其划掉;三是对选择性条款未作出选择;四是抵质押合同无“抵押物清单”或“质物清单”;五是对借款金额只写小写而漏填大写,或者大写没有顶头写,大写后也没有加“整”;六是更改合同条款内容未经各方当事人签章确认。这些都将可能给银行行使合同权利、顺利收回贷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会出现不利于银行的法律后果。 警惕对应性操作风险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无法或难以相互对应和衔接起来。表现为:一是合同封面未填制编号,使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难以对应和衔接起来,可能导致贷款的担保落空;二是合同封面填制的编号与合同具体条款处填制的编号不一致,使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无法对应和衔接起来,可能导致贷款的担保落空;三是借款合同中未填制担保人相关情况(如姓名或名称),或担保合同中未填制借款人相关情况(如姓名或名称),使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难以对应和衔接起来,可能导致贷款的担保落空;四是实际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多个担保人,但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处却填制了一个或部分担保人,以及与其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编号,使借款合同与未被填制的担保合同难以对应和衔接起来,未被填制的担保人可能会此主张免责;五是实际为最高额担保,但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处却填制为一般担保,使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无法对应和衔接起来,可能导致贷款的担保落空。 警惕提示性操作风险 对填制的事关借款人、担保人较大利益、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当然也包括无需填制的),或填制的免除或限制银行自身责任的条款(当然也包括无需填制的),银行一般会在格式合同中用黑体字予以标注(明),并要求信贷人员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这些条款予以充分注意和阅读,同时让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已知悉或阅读”的书面意见。但银行信贷人员却有意或无意地不提示(请)借款人、担保人对这些条款予以充分注意和阅读。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如借款人、担保人以未提示(请)其注意和阅读这些条款进行抗辩的,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利于银行的认定, 警惕免责性操作风险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担保人以此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担保责任的情况。除前述提及到的担保人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担保责任的情形外,此类风险还表现为:一是新贷偿还旧贷的,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或提供抵质押的第三人不相同,银行信贷人员未提请其知悉新贷偿还旧贷这一情况,并让其签署已知悉的书面意见,致使保证人或提供抵质押的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包括担保责任);二是银行信贷人员填制的借款合同落款时间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限(间)之外,致使借款合同不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担保人将不承担担保责任;三是为将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纳入到该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畴),银行信贷人员往往会将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限(间)的起始时间,填制为借款(合同)发生(签订)的时间,但却未让担保人对此加以确认,担保人会以不知悉进行抗辩,法院也会以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认定担保人对这些之前发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四是借款合同上填制的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且对实际用途银行是知悉的,甚至是同意的,在此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这是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对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作了重大或根本性变更,但却未经保证人或提供抵质押的第三人同意,保证人或提供抵质押的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须多方入手防范风险 前述风险产生的原因,可能是银行信贷人员责任性不强,也可能是银行信贷人员欠缺相关法律知识,还可能是银行信贷人员有意或无意而为之,甚至可能是信贷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因此,银行必须从多方面入手,积极探讨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风险的防范建议和措施。 第一,配强信贷人员。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风险的防控最终还要靠信贷人员来落实,因而,配强信贷人员就成为关键。要配备责任心强、懂信贷、懂法律、懂财务的工作人员,要使其懂得如何才能把信贷格式合同填对。而有责任心是首先必须具备的,因为一个责任心强的信贷人员,即使他对信贷格式合同填制什么都不懂,也会通过咨询或请教专业人士或其他会填制的信贷人员,想办法把合同填对,相反,一个责任心不强的信贷人员,即使他懂得如何填制信贷格式合同,也可能因不负责任把合同填错。同时,银行还要加强现有信贷人员的日常管理,有意识培养和储备人才,强化信贷人员之间的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升其包括合同填制风险防控能力在内的信贷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制定操作指引。信贷格式合同填制归根结底是如何操作。因此,银行应分不同合同类别制定合同填制的操作指引。通过操作指引告诉信贷人员,贷款每个环节需要填制(提供)哪些合同(其他书面材料)和应向借款人、担保人提示(请)注意哪些事项;每份合同填制应保持完整性,应填制的必须填制,无内容填制的一定要用斜线(即“”)划掉;各份合同、不同合同之间的填制内容应保持一致性、对应性和逻辑性;每个条款应如何去填制、该据实填制哪些内容和应注意哪些问题(风险);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代理人、财产共有人应如何签署合同、应提供哪些书面材料和应确认哪些事项;应通过公安部分身份查询系统核查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明与其本人是否一致;信贷人员所负职责以及违反职责将给予哪些处罚;有哪些监督检查机制与问责机制。操作指引还要简单通俗,便于信贷人员易理解易掌握,可以对照着操作指引去填制合同,以确保操作指引能够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 第三,大力开展培训。首先,操作指引出台后,银行要及时对信贷人员及储备人才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其次,要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因不认真履职受到处罚的事例,举一反三,加强信贷人员的日常学习和培训,教育和引导他们认真履职,正确填制合同,以免受到处罚。再次,新的信贷格式合同或相关规定(包括国家规定和银行规章制度)出台后,培训工作要及时跟进,确保信贷人员能够正确填制新合同和运用新规定,以防控发生风险隐患。最后,要强化培训考核,凡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只发部分工资)定期专门再培训后再考试,以此督促其认真专心学习和能够掌握培训内容。 第四,强化监督检查。首先,应要求每个信贷人员对其前手移交的合同及相关书面材料认真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填制符合要求。其次,要在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发放前,设置一个监督环节,另行安排其他信贷人员换手对包括合同填制在内的所有业务流程和材料进行最后一次全面而细致的审核。再次,商业银行总行及上级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行信贷人员合同填制情况的检查。最后,还要规定对审查审核未发现的问题,责任由全体经手信贷人员承担,且每个信贷人员分别承担同样的责任,以此督促其切实负起责任,以免审查审核流于形式。 第五,加大处罚力度。首先,要明确规定哪些情形违反了合同填制或审查审核的要求,以及将会受到哪些处罚,并将其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对发现违反合同填制或审查审核要求的信贷人员,必须立即按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次,对问题较多的信贷人员,要下岗(只发部分工资)进行专门培训,对问题较多的经营机构,要坚决停牌整顿(即暂停信贷经营资格)。最后,对屡罚屡改又屡犯的信贷人员,要坚决将其清理出信贷队伍,对屡罚屡改又屡犯的经营机构,要坚决取消其信贷经营资格。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引导信贷人员和信贷经营机构认真执行合同填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防控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阅,具体问题欢迎咨询篇三: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 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 目 录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 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案例11 案例12 案例13 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 . 3 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 . 6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 8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 10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 13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 . 16 分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尤其是分包工作内容减少时,要及时办理分包结算 . 19 分包领料人离职,分包结算起争议 . 22 加强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管控 . 24 禁止擅自为分包商提供担保 . 26 设备租赁合同管理要闭合 . 28 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完备合同条款 . 30案例14 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控制,降低合同风险 . 32 案例15 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 . 34 案例16 抓住诉讼时效做文章 . 36 案例17 案例18 案例19 案例20 案例21 案例22 胜诉案件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 38 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 . 41 注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 43 业主不能依审计决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 . 45 加强保险合同管理 . 50 从严控制整体分包项目,加强过程管控 . 53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为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项目经理部)承担。”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A公司项目部在B公司的合同经办人C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不久,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终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违约金和利息。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方的合同签订人(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2、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至合同指定账户。若需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的代理人。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领取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代理人及时补办签字手续,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6、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要及时索要原件。 7、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2加强印章管理 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据A公司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 二、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持有的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A公司主张项目经理部印章系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因分包合同系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项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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