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范例】集团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WORD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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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集团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暂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形成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集团公司实行“员工制”。打破公司内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统称谓“公司员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变过去的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取消过去职工就业终身制,实行竞争上岗,聘用上岗,员工能进能出,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的劳动用工机制,员工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转为合同契约关系。集团公司在册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加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第四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允许在3个月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统一使用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包括试用期限的起止时间。(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为员工设立的义务性条款。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岗位)、生产(工作)任务、职责范围、产品(工作)的数量、质量、期限、岗位标准等。(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为用人单位设立的义务性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防护措施和劳动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应享受的经济权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根据劳动者所在的不同岗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效益及劳动者本人工作完成情况支付工资、津贴和奖金。(五)劳动纪律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和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司法制裁措施等。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必须保守国家规定的相关工作秘密和用人单位生产技术秘密。遵守社会保险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及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的劳动部门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原劳动合同要同时变更。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及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根据订立期限可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具体为:6个月或1个月。(一)本次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是指原全民固定职工、混岗集体工。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1、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员工连续工龄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工作年限不满5年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可以签订10年期的劳动合同;3、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均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4、对集团公司外部新调入的人员,一般只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员工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二)1986年以后招收并已经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待合同期满后,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及员工本人的意愿按新的合同文本履行劳动合同手续。(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首次一律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1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建设需要,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员工续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1、本年度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超过3个月的人员;2、本年度请事假2个月以上的人员;3、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年或处分期不满一年的人员;4、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处缓刑、监外执行解除时间不满一年的人员;5、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第八条 下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患病、非因工负伤休假超过6个月的,要参加由集团公司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经鉴定确认能恢复工作的,可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需要继续休息的,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拒绝鉴定或经鉴定能恢复工作而本人不服从安排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并从通知本人或不服从安排工作之日起,满1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满、医疗终结后,必须参加由铁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经鉴定确认能恢复工作的,可正常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拒绝鉴定或经鉴定能恢复工作而本人不服从安排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并从通知本人或不服从安排工作之日起,满1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一)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员工能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单位有相应的岗位,本人要求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二)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并办理续订手续。(三)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补办劳动合同手续。(四)劳动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不能强行要求对方与之续订劳动合同。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1、遇有国家劳动政策调整或新政策颁布,劳动合同中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然失效,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2、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因其他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3、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而不损害国家和双方利益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二)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应在10日内答复。(三)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要在自愿、平等、合理和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变更条款,填制劳动合同变更书。(四)员工因公脱产学习、病伤长休、被外单位借用或因其他情况6个月以上不能参加生产(工作),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在不能参加生产(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它事项。凡是当事人双方签订专项合同的,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二)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在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员工患病(含职业病)或负伤(因工和非因工),医疗期满后,在单位组织定期鉴定时,拒绝劳动鉴定或劳动鉴定确认,能恢复工作而本人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6、员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培训期满不服从重新安置的;7、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员工有本条(三)款5、7、8项情形之一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四)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本条(五)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2项和3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可终止。但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终止合同,必须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方可终止劳动合同。(二)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在职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与其暂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第十三条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或者员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征求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单位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间的待遇第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享受铁煤集团公司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技能、岗位工资不变,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原劳动岗位或经鉴定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又不能胜任原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对新招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招工人、实行见习、熟练、试用、试岗期,期间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员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等假期以及疗养期间,保留原工作岗位。假期、疗养期工资、福利待遇、假期期限、审批手续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员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法定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员工退休、退职以及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所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无条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一次性交纳包括招收录用,培训费用在内的违约补偿金,其标准为:(一)非技术工种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工免交。(二)取得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2000元。(三)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员工的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四)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取得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中专学历的分别为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第二十七条 下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一)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除按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一条 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三)款1至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二条 员工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四)款1至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 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劳动部门,对所管理的劳动合同通过建立劳动合同信息库,及时处理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等,使劳动合同管理成为一项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应在报到后的一周内,由用人单位劳动部门负责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填写劳动合同名册一式二份经劳动部门签章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鉴证。第三十七条 员工调出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应按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向当地负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权限(一)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正处)、党委书记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集团公司授权各分公司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子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煤集团公司。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13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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