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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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篇 房地产合同管理规范一、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甲方: 地址: 乙方: 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 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合作方式和范围甲方指定乙方为在 (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 兴建的 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 平方米。二、合作期限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 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 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三、费用负担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宜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四、销售价格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 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 %。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五、代理佣金及支付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 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 %,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三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五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六、甲方的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 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 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关于代售的项目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 项目销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 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七、乙方的责任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作出任何承诺。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之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八、合同的终止和变更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甲方: (盖章)代表人: (签字)乙方: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 (签字)二、房地产估价合同签订合同双方:委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理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兹就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一、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对下列房地产生进行估价: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估价需要,保证对上列房地产予以客观、公正地估价,最后出具该委估房地产的估价报告书,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委估房地产的产权、经营状况、税务或建造费用等估价所必需的材料提交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查阅、抄录委估房地产估价所必要的资料。甲方应提交给乙方的资料具体如下: 四、乙方在估价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须陪同并应提供方便和配合。五、乙方对甲方委估房地产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六、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估价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标准支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先预付给乙方 元,余款待乙方将估价报告书交付甲方时付清。七、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估价报告书。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前述有关文件、图纸、凭证等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时间。八、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委托估价请求,须经乙方同意,如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甲方应付给乙方全部费用。九、其它: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定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十一、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正式签定。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章:日期: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章:日期:三、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法定地址:电话:电传:法定代表:职务:国籍:受让方(乙方):法定地址:电话:电传:法定代表:职务:国籍:第一条 总则甲方和乙方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就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第二条 房地产项目的特征1、项目位置:该项目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 ;西 ;南 ;北。(详见附件一 规划拴桩红线图)2、项目性质:该项目的使用性质为;3、项目规划条件:(1)占地面积: 平方米;(2)规划容积率: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5)地上面积: 平方米;(6)蒂下面积: 平方米。第三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1、2、3、4、5、第四条 甲方为项目的开发建设已履行的有关法律手续1、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5、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为 ;6、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7、 ;8、 ;9、 。第五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一)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四条所列各项法律手续和证件同时转移给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方承担。(二)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1、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予以赔偿。2、 。3、 。(三)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1、合同解除,甲方罚没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2、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赔偿甲方损失。3、 。第六条 转让费用总计乙方向甲方支付( 币) 万千百拾元。第七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1、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 万 千 百 拾元。2、3、4、5、6、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总费用向甲方全部付清。第八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项目转让后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在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承担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第十条 甲方按以下约定向乙方转交各项证件:1、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转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转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转交“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5、6、7、8、9、10、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可以拒交有关证件。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供参考,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2、负责该小区规划的开闭所、煤调站、供热点或锅炉房、电话支局等至该项目红线边缘的管线位置的地上物的拆迁及清理,并承担其费用。3、负责小区规划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包括自来水、雨水、污水)地块的拆迁及清理,完成为施工临时水、电工程所需的地上物的拆迁及清理,以及施工道路地上物的拆迁及清理,并承担费用。4、供电:负责完成小区向该项目供电的开闭所工程,将所需管线接到本地块周围并与本地块紧邻的规划路上,并承担上述工程的各项费用。由规划路至地块红线的管线可由转让方组织施工,费用由各使用单位分摊。5、煤气或天然气:负责完成小区向该项目供气的中低压调亚站工程,将所需管线接到本地块周围并与本地块紧邻的规划路上,并承担上述工程的各项费用。由规划路至地块红线的管线可由转让方组织施工,费用由各使用单位分摊。6、通讯:负责完成小区向该项目提供通讯的模块局或电话支局的工程,将所需管线接到本地块周围并与本地块紧邻的规划路上,并承担上述工程的各项费用。由规划路至地块红线的管线可由转让方组织施工,费用由各使用单位分摊。7、负责城市热力干管至小区热力交换站或锅炉房包括交换站或锅炉房的工程,将所需管线接到本地块周围并与本地块紧邻的规划路上,并承担上述工程的各项费用。8、负责完成小区市政管线(包括自来水、雨水、污水)工程,将所需管线接到本地块周围并与本地块紧邻的规划路上,为该项目预留所需管线接口,并承担上述工程的各项费用。9、负责规划道路引线延伸接至该项目用地红线的工程,并承担其费用。10、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地块红线内树木的有关资料,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由受让方承担。11、12、第十二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及有关费用的责任1、2、3、4、第十三条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拆迁、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第十四条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1、2、3、4、5、6、7、8、第十五条 乙方责任1、经确认,除另有协议的外,继续履行甲方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已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拆迁、商品房预售等合同。2、为办理有关证件的转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3、4、5、6、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赔偿乙方。(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应尽责任,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赔偿乙方。(3)(4)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并由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赔偿甲方损失。(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应尽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并由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赔偿甲方损失。(3)(4)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执行协议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合同文字本协议文本用中文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三方各自保存一份。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附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各方签定之日起生效。甲 方: 乙 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章) .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四、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甲方:法定地址:电话:电传:法定代表:职务:国籍:乙方:法定地址:电话:电传:法定代表:职务:国籍:第一条 总则甲方和乙方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就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开发达成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第二条 合作项目的特征1、项目位置:该项目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 ;西 ;南 ;北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2、项目性质:该项目的使用性质为 ;3、项目规划条件:(1)占地面积: 平方米;(2)规划容积率: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5)地上面积: 平方米;(6)地下面积: 平方米。4、项目计划投资:5、项目计划建设期:6、项目其它特征。第三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1、2、3、4、5、第四条 甲方为项目的开发建设已履行的有关法律手续1、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5、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为 ;6、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7、 ;8、 ;9、 ;第五条 项目合作方式(一)甲方投入的内容与方式(二)乙方投入的内容与方式第六条 项目合作中的甲方责任1、关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2、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3、关于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的责任4、关于项目投入资金的责任5、关于销售或出租房地产的责任6、其它责任第七条 项目合作中的乙方责任1、关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2、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3、关于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的责任4、关于项目投入资金的责任5、关于销售或出租房地产的责任6、其它责任第八条 项目经营的方式第九条 关于项目成果及利润的分配方式与各方份额的约定1、关于建成后房地产的分配2、关于利润分配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因执行协议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合同文字本协议文本用中文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三方各自保存一份。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附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各方签定之日起生效。甲 方: 乙 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章) .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五、房屋拆迁承包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编: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编: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地点:拆迁范围:北至 南侧,东至 西侧,西至 东侧,南至 北侧(以规划红线为准)。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项目的房屋拆迁。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拆迁安置,并对甲方负责,乙方的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须以甲方名义对外出示文件时,在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甲方应及时加盖印章。第三条 项目于年月经市计委批准立项,批准文件号为 ;年 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号为 。第四条 项目现状:占地 公顷;现有居民户 户;现有企事业单位 个;拆除房屋共 平方米,其中:1、住宅 平方米2、商业用房 平方米3、办公用房 平方米4、厂房 平方米5、 平方米6、 平方米。第五条 甲方职责:一、甲方要求乙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遵守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在规定的拆迁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不得做出有损政府和甲方形象的行为,不得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房屋拆迁中重要费用支出情况、完成工作的时间进度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批地文件、占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四、向房屋拆迁部门申办拆迁许可证,并提供乙方。五、按合同约定分期分批拨付各项拆迁费用。六、负责与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六条 乙方职责:一、遵守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房屋拆迁中的重大问题(如工作进度、重要费用支出、需甲方协助解决的问题等)及时向甲方通报。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驻工作地开展工作。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下,进行调查、填报拆迁调查表。提出安置预分方案和补偿测算方案提交给甲方。三、由乙方代购拆迁安置用房(含现房和期房)。按双方约定的购房数量、地点、时间办理,其中现房的数量应达到安置用房总量的 %以上。关于代购房屋的数量、地点、时间、房款数额、支付方式、产权归属等具体内容,按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四、为申办拆迁许可证,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达到申办要求,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甲方。五、乙方收到拆迁许可证后,配合政府部门立即进行拆迁公告和动员。六、乙方与被拆迁入就拆迁安置、补偿进行协商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提交甲方一份备查。七、乙方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并将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至平地。八、拆迁后一切与拆迁有关的遗留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九、乙方对被拆迁入安置和补偿内容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七条 拆迁安置的总承包费用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包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费用范围包括:1、房屋拆除费用;2、拆迁户临时过渡费用;3、拆除房屋的补偿费用;4、停业损失补偿费用;5、安置房屋购置费用;6、 ;7、 。第八条 甲方依据乙方的拆迁进度分期分批拨款。一、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拨款 万元人民币,作为前期工作费。二、甲乙双方签订代购安置用房补充协议(数量、地点、时间、房款总额及支付方式等)后,乙方应按补充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购房并办妥手续。安置用房的产权归甲方。三、在领取拆迁许可证之后日之内,甲方应分期分批向乙方拨款万元人民币。甲方分期拨付拆迁款的期限不得与乙方的拆迁计划及拆迁进度发生抵触,具体内容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四、乙方将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拆迁至平地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拨款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乙方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如在总拆迁户的范围内,拆迁截止之日出现 %的钉子户,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拆迁日期可以延长,但钉子户彻底解决不能超过一个月。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拆迁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拆迁工作不能或不能顺利进行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一、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期限拨付费用,拆迁期限顺延,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二、乙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每逾一日罚款 元人民币,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内容或擅自终止合同,应当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可诉至人民法院。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拆迁工作结束之后,发生有乙方按合同应继续履行的遗留问题。应由乙方负责解决。第十五条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甲 方: 乙 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单位名称: ;邮编: ,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单位名称: ;邮编: ,电话: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第一条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 房屋拆迁依据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拆迁许可证文号 。第三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居住面积 平方米。(二)乙方有正式户口 人,常住人口 人,应安置人口 ,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第四条 拆迁安置(一)乙方安置到 ,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居住面积 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二)乙方临时过渡到 ,房屋 间。(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第五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 颁发的 标准。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1)(2)(3)(4)(5)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乙方应与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 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助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 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 元;转学补助费 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元,其他补助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作价补偿。被拆迁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 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 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2、产权调换。3、甲方以 地点, 房屋, 间, 平方米,补偿乙方。乙方需支付:(1)结构差价元;(2)面积差价元;(3)房屋成新差价元。第九条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第十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 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 元第十二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第十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 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2、逾期 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 %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 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 %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 天内通知乙方。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甲方: 乙方: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七、房屋保险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财产项目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家庭财产代保管或共有财产专业人员的专业用品合计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附加险家庭财产窃险 保险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特别约定注意: 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通知本公司更正。复核 签单保险公司签章签单日期 年 月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目的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第二条 保险财产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入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合同,不同)投保: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2、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3、农村家庭有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第三条 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2、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5、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险标的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条 除外责任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2、核辐射和污染;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4、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5、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走折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6、虫蛀、鼠咬、霉料、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7、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除事故的损失。第六条 保险期限定为3、5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停保、另办手续。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项列明。第八条 保险储金1、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2、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第九条 保险费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第十条 赔偿处理1、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2、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3、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一次赔偿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注批注,作为保险期满所交领取保险储金的凭证。注: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4、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5、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要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6、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7、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第十一条 保险仲裁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情侣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1、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4、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5、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取得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说明:1、本凭证可以在保险单有效期及期满,凭以办理批改、索赔及领取保险储金。2、保险的责任范围及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以保险单条款为准。申请退保,按已保年度(不满一年的作为一年计算)计收保费。3、本凭证应妥为保存,不要遗失,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承保公司备案。正本保险单号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八、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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