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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泰名苑”营销代理合同吉林省辽源市“天力御景豪庭”项目策划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委托方:受托方:签订日期:二一一年 月 日第 15 页 共 15页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电话: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吉林省辽源市天力御景豪庭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营销策划与销售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暂命名):天力御景豪庭1.2项目地址:1.3项目占地面积约 万平方米,建筑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约 万 平方米(以政府部门批准及实际建设为准),规划用途为 居住、商业,其中可售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车库车位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于招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保留物业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1.4甲方拥有本项目的开发、使用、所有权。第二条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实现本项目销售率(项目销售率:完成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占项目销售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90%以上,在完成项目90%销售率后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本合同。第三条 委托工作内容3.1为甲方拟订营销战略,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营销思路、项目阶段性推广策略、公关与宣传策略、销售价格策略、销售模式的选择与设计。这部分内容要求乙方在本项目进行内部认购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内部认购的具体时间。3.2为甲方提供营销策划与推广服务,具体内容如下:(1)乙方必须组织充足的、优秀的策划人员和销售人员为本甲方提供全方位的策划销售服务。(2)乙方提供的整体策划和推广方案,包括每个月的详细推广计划,都必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以实施。乙方的策划方案应该在计划实施前 15 天提出。(3)乙方应该在该项目正式动工时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整体推广计划(双方可以随销售进展适时调整)。3.3乙方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等因素提出该项目住宅、车位及商铺的价格建议及依据,甲方参考乙方建议后分别确定该项目之平均售价,乙方根据甲方的平均售价和市场情况订立各阶段策略及各单位详细售价表,经甲方认可后进行代理销售。3.4乙方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调配派驻现场销售人员。乙方人员应按要求着装,做好前台接待登记、客户接待、投诉接待等工作。乙方现场销售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按甲方的整体要求进行现场管理和销售。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售楼过程中因乙方言行不当造成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引起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此造成甲方为此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赔偿等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3.5乙方人员应协助客户签订房屋认购书、协助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客户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督促客户交纳各杂项费用和提供所必须的资料、跟踪客户的按揭款(或公积金)达到甲方指定账户、协助客户办理入伙手续、其他客户服务工作。若乙方的本项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甲方可酌情扣减代理费(客户按揭款或公积金未能按时达到甲方指定账户、经乙方通知后因房屋质量、物业费用有异议等原因而不来办理入伙手续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因乙方工作疏漏造成客户各种文件填写错误或款项支付错误的,乙方应当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或由此引发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投诉、赔偿等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的代理费甲方将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甲方为此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赔偿等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3.6 项目销售指标3.6.1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开始销售的初期,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正式开盘后3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推盘量的60%,项目正式开盘后6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推盘量的80%(项目推盘量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及甲方实际推出市场销售的项目面积部分),乙方完成任务数量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认购书的销售面积为标准统计。但若为了提高销售价格,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适当延长销售周期。3.6.2 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销售任务,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该按照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已经销售部分实际回款额的1.5%比例、招商部分按约定支付代理费。3.6.3 甲方承诺项目将在201 年 月 日前取得推出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如甲方在项目正式开盘前未取得推出项目的预售许可证,乙方销售任务、销售指标和完成时间可顺延至甲方取得推出项目的预售许可证之日,但双方可另行制定考核标准。3.6.4 甲方承诺项目将在201 年 月 日前实现项目封顶,于201 年 月 日前实现项目交房,如因为甲方工期延误而给销售带来滞后影响,乙方销售任务、销售指标和完成时间随之顺延或不再生效,双方另行制定考核标准。第四条 代理费用4.1项目商业部分销售代理费用的约定4.1.1、商业部分招商代理费的结算甲乙双方约定,针对项目商业部分的招商代理工作,甲方支付给乙方成交租赁(成交租赁的租赁期限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不少于一年)面积的两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的招商代理费。乙方的招商代理费的结算于租赁首期款支付后并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4.1.2、商业部分销售代理费的结算:甲乙双方约定,针对项目商业部分(包括商场、商铺、车库车位)的销售,乙方的代理费提取标准为项目商业销售总额的2%。4.2关于项目住宅销售代理费结算的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销售总额的1.5%作为乙方代理费。4.3双方确认,本条前款中的销售总额指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认购书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额。4.4销售代理费包含了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三条各阶段的相应内容甲方应当支付的对应费用。第五条 销售代理费用结算5.1结算方式:当月结算上月乙方的代理费用。5.2结算依据:5.2.1甲乙双方约定,针对客户按揭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以客户交付首批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认购书后,甲乙双方当月即可按照甲方实际到款额与乙方结算代理费。5.2.2 如由于甲方原因获取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严重延误并导致按揭贷款不能及时到位或而影响乙方结算的,如延迟时间超过6个月,甲方应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认购书的总额给与乙方全额结算代理费(甲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5.3结算时间:乙方每月5日前报上月代理费用的结算单给甲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结算,并于当月10日(如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5.4 支付方式:代理费用将以电汇方式支付。乙方的银行开户情况为: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如上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必须在甲方向其支付每笔代理费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正规等额有效发票。如因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正规有效发票,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支付下期合同价款代理费的时间,由此造成的甲方迟延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5.5若客户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认购书后无论基于何种因素造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认购书无效或被解除的,乙方均应退还相应的代理费。若该房屋在本合同期内再次实现了销售,乙方仍然可以取得销售该房屋的代理费。5.6若乙方的原因(如虚假承诺等)导致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认购书被解除的,则甲方除不向乙方支付该房屋的销售代理费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赔偿等损失。5.7由于客户违约,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该定金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代理费。5.8团购部分,乙方不收取该部分的销售代理费用,但应计入整体销售业绩。第六条 办公费用划分6.1甲方负责销售现场的清理、销售中心的装修、包装布置、非现场售楼处租金(若有)、办公设备到位等工作及费用。6.2甲方负责承担销售中心的电话初装费、水电暖气费、座机市内电话费、联系客户之长途电话、邮政快递费、传真费(专人负责之专机)、市内传真费、保安、保洁等日常费用。甲方派驻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与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客户办理房地产证等有关费用由甲方负责。6.3乙方的服装、办公用品、长途电话、传真费及外派住宿等其他日常管理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6.4销售中心的复印机、传真机和乙方销售人员的电脑由甲方提供,乙方现场项目经理和策划人员的电脑由乙方自行配备。第七条 关于项目溢价代理费的约定(包括住宅与商业部分)7.1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实现的销售价格超过双方约定的销售底价以上的部分,甲、乙双方按各自7:3分配,即甲方分配70%,乙方分配30%。乙方分配的30%即为乙方的溢价代理费(即溢价分成)7.2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一期多层住宅部分销售价格底价为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本项目住宅部分销售价格底价为 元/平方米,本项目商业部分销售价格底价为 元/平方米。7.3甲乙双方确认项目溢价分成的底价后,结算时根据每套实际成交价格与项目底价价格的差额,进行溢价代理费的结算,即乙方溢价代理费是指已销售面积(实际销售价/每平方米-销售底价/每平方米)的部分。7.4甲乙双方约定,针对客户按揭付款和客户一次性付款的,以客户交付首批款,签定购房合同并按揭款到账后,甲乙双方当月即可结算乙方的溢价代理费。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负责保证该项目销售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销售所需要的法律批文副本和复印件及项目的各项详细资料,并保证一切资料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项目的合法性及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8.2甲方负责广告费用的投入,包括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广告等媒体的广告费用;甲方负责楼盘所需之电视宣传短片、沙盘模型、海报、单页等销售物料的制作费用,负责项目推广活动费用包括房交会、开盘活动、项目发布会、促销活动等相关的费用支出。甲乙双方约定,上述费用投入控制在项目总值的1.5%以内。所有上述计划及投放,由乙方提报经甲方审核确定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8.3组织专人负责签署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合同、文件,包括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认购书、按揭合同及其他文件,乙方不得代表甲方与任何第三人签署上述合同或文件。8.4甲方指定人员负责销售控制工作,由该指定人员按时提供每周、每月、每季的相关报表。在乙方销售过程中,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8.5负责提供现有的项目当地及相关市场调查资料给乙方,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向第三方扩散。8.6甲方必须及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准时支付。如有拖欠,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给予十日的宽限期,若在宽限期满甲方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则甲方每日按所欠的代理佣金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滞纳金。8.7乙方负责起草销售答客问的内容,由甲方负责确认,并在更改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现场负责人。8.8如因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水平不能达到专业要求,导致本项目的销售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工作人员,并予以书面说明。8.9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委托,甲方书面解除委托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为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和因完成销售签约而应得的代理费,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9.1乙方负责项目所需的所有策划工作,包括“项目市场调研报告、项目定位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建议报告、项目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商业策划报告、项目营销执行报告、项目推广宣传报告、项目销售计划”等策划工作。9.1.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销售情况监控表(应甲方所需,随时提供);每月市场销售情况分析报告;来访、来电客户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每季度、半年项目当地市场调研报告等。乙方必须在每个季度末(季度末月的2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个季度的销售计划及该季度内每个月的销售计划。9.1.2乙方策划小组制订售楼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提交销售执行报告,经甲方认可决策后组织实施。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详细之销售报告,客户统计分析及销售分析报告。9.1.3根据市场信息,及时拟定和调整销售价格,报甲方审核。经调整的销售价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对外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公布的现行售价表、日常销售折头及销售政策(含促销政策)进行销售。若在代理销售过程中需给予额外折头或销售资料中条款之让步,乙方需要得到甲方之书面同意。甲方有权修改价格或销售资料中的条款,但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修改的内容。9.1.4乙方所有的策划方案、销售方案、销售计划、广告计划均需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9.2乙方负责项目售楼处现场的销售管理、销售执行等工作。9.2.1乙方负责项目销售顾问的培训,包括房地产基础知识、项目销售百问、销售技巧等培训工作。9.2.2乙方负责项目销售顾问工装2套(秋冬装、春夏装)并承担费用。9.2.3乙方负责项目销售顾问的名片、计算器、记事本、签字笔、文件夹、激光笔等必备的销售工具并承担费用。9.2.4乙方负责乙方项目部管理层和销售人员等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项目提成等费用。9.3乙方负责项目所需要的设计工作,包括项目品牌识别系统设计VI设计系统项目现场设计项目包装设计系统项目销售物料设计系统项目广告设计系统等所需宣传品的设计。9.4乙方负责项目推广所需的文案撰写工作,包括报纸广告、新闻宣传、售楼书、海报、折页等的文案工作。9.5乙方负责项目房交会、开盘活动、新闻发布会、促销活动等各种活动方案的策划工作。9.5.1对该项目之户外广告、地盘包装、售楼部包装及示范单位之室内布置安排提供专业策划意见。9.5.2对该项目售楼书、推广宣传单张、模型、效果图、展板、展销带、电视广告宣传片、认购书等的制作提出专业策划意见。9.5.3对该项目的报章、电视及电台广告的设计、制作及发布工作提供专业书面意见。9.5.4策划和组织销售活动,组织、协调广告公司、媒体等相关单位共同完成销售任务。9.5.5乙方有责任与项目相关的规划设计公司,景观设计公司和广告公司的专业公司的对接工作。9.6负责与客户洽谈,协助甲方指导客户签订房屋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他相应文件(包括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指导客户将各期房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9.7乙方有责任通过周报、月报的形式及时向甲方上报项目销售进度情况。9.8 其它9.8.1向客户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由甲方确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自行制定收费项目。9.8.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销售过程中因乙方言行不当造成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须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9.8.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须严守代理中介职业规范,乙方应保持良好的风貌,遵守甲方销售中心和现场的管理制度,维护甲方形象及声誉。9.8.4甲乙双方约定,项目销售价格由乙方制作价格方案,最终交由甲方确定。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所确定之物业价格、装修标准、付款方式、入伙时间等销售条件进行销售。9.8.5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佣金时需截留当期佣金的10%作为乙方的保证金,直至100万元(壹百万元)止,该保证金在项目完成80%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9.8.6乙方必须保证销售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10.1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1)合同期满;(2)在合同期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3)乙方未完成预计的销售目标(含每月目标和全年目标)的70%且甲方认为乙方继续代理会影响甲方的销售业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可抗力的政策因素除外)。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10.2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1)合同期满;(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3)甲方拖欠乙方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的约定有权终止本合同。10.3 甲方不在本条第2款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百万元,同时乙方已完成销售签约而应得的代理费,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第十一条 同业竞争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在项目当地承接同类楼盘的销售代理或顾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中相关合作条款进行保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应予赔偿。同时,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资料和工作成果、文件、方案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按前款的约定承担责任。本条款约定在合同终止两年内继续有效。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补充约定: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期限结束则本合同自行终止,但有特别约定的条款除外。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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