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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2018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甲方(承租方): 地 址: 乙方(出租方):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塔机概况及使用地点型号数量性能结构型式安装高度安装臂长月租金(元/台)进退场费(元/台)QTZ55122台61.2吨预埋地脚螺栓固定式50米或以下55米0.00(此处填写月租金数额为设备租金)000.00开票税率设备月租金、进退场费均为含税价格,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工地地址预估总价人民币大写:第二条 租赁期限1、预计租期为 6 个月。租期不足 6 个月的,甲方按照 6 个月向乙方支付租金,超过 6 个月则按实际租期计算租金。2、塔机起租时间(以下三项只要符合其中一项的,即可视为起租):(1)塔机安装完毕经乙方自检合格,甲方因工程需要而要求立即投入使用的,实际使用日即为起租日,租金从使用日起计算。(2)塔机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测后,由于甲方原因而暂时没有使用的,从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供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中“合格”检验结论签发日的第二天为起租日,租金从即日起计算。(3)塔机安装完毕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如因甲方不能提供检测塔机所需条件(塔机用电或相关资料等)致使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不能对塔机进行检测的,则在塔机安装完毕经乙方自检合格后,7天以内(含7天)每天按日租金70计收设备闲置费;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起租,租金按正常月租金计收。3、停租时间:至甲方停止使用书面通知日止;实际停止使用日期晚于停租通知所注日期的,以实际停止使用日为准。如本合同针对特殊情况下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4、甲方设备报停后,乙方有权切断塔机电源。如甲方自行开通塔机电源并擅自使用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责,若给乙方设备造成损失的,也由甲方负责赔偿;同时,乙方还将追收此期间的日租金。第三条 租金和计算租金的时间以及付款方式1、塔机租金:按 00 元整/台/月(大写:元整/台/月)对账确认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日租金计收(日租金=月租金30天)。乙方予以甲方春节放假停置期间最长七天不计租金的优惠(如停置时间超过七天的,超出天数照常计算租金;少于七天的按实际停置时间计除租金),春节放假甲方需以书面形式(经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项目章)至少提前1天通知乙方,如春节放假甲方无书面通知交给乙方,乙方将不予以春节放假优惠即春节期间按正常计收租金。其他时间的租金均照常计收。 2、每月1日甲、乙双方对账确认上月(按自然月)的租赁时间,并填写书面对账确认单,经甲乙双方(乙方经业务负责人签字使用公章,甲方经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或使用甲方在本合同的项目的项目章或签订合同时签字的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账的依据。月度对账的为对账单,报停且确认完月度对账单后,双方签结算单。对账单和结算单均由甲方提供。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账单或结算单当面不予接收的,乙方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发送对账单或结算单给甲方;如甲方收到乙方当面提供或通过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对账单或结算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签字确认并返还给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对账单或结算单上的数据。3、发票:乙方根据双方对账确认金额开具租赁发票给甲方。发票不作为收付款凭证,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时间、数额以乙方实际收到的为准。4、当月租金甲方于次月10日前付清,逐月按时支付。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进退场费、附着费等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欠款总额的0.05%计付资金占用费给乙方。5、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所有款项的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并在付款时备注注明付款的用途和对应的项目名称。如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等支付的,由甲方承担贴现费用,费用标准按照银行同期公布的贴现利率标准结算,并在汇票中优先扣除。6、甲方按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甲方均应以甲方的名义向乙方支付;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的,任何第三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的行为,均为甲乙方知晓并确认,甲方与第三方因上述代付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7、在未办理起租确认手续前或办理停租确认手续之后,甲方不得使用已安装的塔机。甲方擅自使用的,每日按日租金计付设备折旧费给乙方;由此引起安全、经济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第四条 设备进退场费及付款方式1、设备进退场费: :000.00元整/台(大写:元整/台),甲方在每台塔机进场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2、该费用含塔机由乙方场地到甲方工地的运输费,检测费,预埋地脚螺栓费,安装、拆卸、顶升全过程的人工费等费用以及安装、拆卸塔机限用一台25吨汽车吊费用。如需增加地脚螺栓,每套按叁仟元计费。3、安装或拆卸塔机时,因现场无条件、道路不通畅或建筑物阻碍等以致一台25吨汽车吊无法完成安拆及装车作业而需增加使用其他汽车吊作业或其他设备的,或需要进行人工安拆的,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塔机附着及所产生费用的承担1、塔机需要附着时,乙方负责编制塔机附着方案,甲方需对塔机附着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塔机附着方案,甲方需对附着点的受力情况进行核算,如附着点处需加强的,甲方负责加强;如需在剪力墙上预留孔的,甲方负责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协调,在剪力墙相应位置按相关规格预留好附墙杆安装孔。2、塔机附墙杆预埋件由乙方提供,甲方提供制作预埋件所用的钢筋并预埋。3、塔机附墙杆为铰接式。单道附着中最长一条附墙杆长度在7米以内(含7米)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附着费 2000.00 元整/道(大写:贰仟元整元整/道);单道附着中最长一条附墙杆长度在7米以上9米以下(含9米)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塔机附着费 3000 .00元整/道(大写: 叁仟元整/道);单道附着中最长一条附墙杆长度超过9米(不含9米)的,则需由双方另议塔机附着方式和费用。上述附墙杆长度及相关费用在安装附墙杆时由双方相关人员书面确认;塔机附墙杆使用至塔机拆除时止,拆除后乙方收回。每台塔机附着全部安装完毕后,该费用由甲方随该月塔机租金一起支付给乙方。第六条 塔机机组人员1、塔机司机由甲方聘请,工资由甲方支付。甲方承担因操作司机单方操作过错而引起的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第七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租赁期间,乙方如将出租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甲方同意,但应告知甲方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出租设备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承继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及义务。2、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前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对塔机进行装、拆,不得转移使用,不得分包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要求的塔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产品质量负责,承担由于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责任,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其人工和配件的费用。2、塔机安装好并自检合格后,负责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测,并支付其各种费用。同时把上述备案、检测资料交甲方备案(包括司机操作上岗证复印件)。3、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资料,负责编制塔机的施工拆装方案,并提供塔机的基础资料和图纸,预埋地脚螺栓。4、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函后,在现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准时进场安装、顶升;按塔机的各项安全规范要求,进行装拆塔机。甲方承担安装、拆卸过程中引发的安全责任。5、对塔机进行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保证设备维修制度的落实,对在用塔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把检查记录交甲方备案。6、乙方无权干涉甲方施工现场对塔机的正常安排使用。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向乙方提供与塔机有关的建筑资料。根据乙方提供的塔机资料,负责塔机基础的承载核算、设计、施工及其费用。2、负责做好塔机基础隐藏工程的自检工作并及时提供塔机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为:C35,需做两组。一组七天期,作安装告知备案、检测用;另一组二十八天期,检查强度是否达到C35要求)试块报告。负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塔机安装、使用及拆卸的备案,并把相关已办理完毕的备案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非备案方存档。如因甲方未及时提供塔机基础混凝土试块报告及有关资料或未及时提供该项目的安全监督登记号,使塔机未能按时进行登记备案,而引起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由甲方负责。塔机在第一次安装验收(第三方)合格之日起, 因甲方原因致使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造成需再进行第二次检测验收或引起有关部门处罚的,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支付其费用。所受处罚乙方不负责。3、负责提供塔机按规定日期进入和撤离场地的环境和条件。保证塔机安装、拆卸的现场离塔身中心六米范围内必须能满足一台25吨汽车吊正常进行安装、拆卸塔机作业;塔机进、退场道路必须满足25吨汽车吊及9.6米以上的长汽车进出。如需拆除脚手架,则拆除脚手架并支付其费用;如需支撑地下室楼板,则负责支撑地下室楼板,并支付其费用;如需占用城市道路,则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支付其费用。如因现场无作业条件、道路不畅通或建筑物阻碍,致使塔机误期安装或使塔机不能拆塔作业的,期间租金按正常计算支付给甲方。4、负责做好塔机基础的排水、清理淤泥的工作,以便乙方随时检查、紧固塔机地脚螺栓,消除安全隐患。5、按有关部门关于工地塔机用电要求(该台塔机总功率为:50KW),负责架设塔机使用的电源线,把塔机专用漏电开关装好在塔机附近5米内,支付其电费。负责配置塔机专用的接地线和防雷的地极并焊接至塔机基座板上。6、负责塔机进入施工现场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乙方设备进退场的清点,摆放工作;设备或零部件、主电缆等配件在乙方现场丢失或损坏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如乙方的塔机标准节等大型零部件需在甲方施工现场临时停放的,甲方需提供场地并负责保管。配合乙方的装拆工作,积极疏导行人,禁止塔机周围10米范围内非塔机作业人员的进入。7、 负责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制作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使用告示牌,并按要求悬挂。8、负责配备合格的指挥人员、信号工及指挥用具,避免违章指挥及信号不正确而造成的不良后果。9、负责自备塔机吊钩以下的吊索、吊具等;免费向乙方提供装拆过程中使用的氧气、电焊。10、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及安装附着杆时,甲方负责派有上岗证的测量员配合乙方测量塔机垂直度。负责架设塔机安装附着框杆用的安全护栏、过道,提供验收塔机使用的试吊重物(重量为:2吨)。11、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机械设备工作范围内的电缆、房屋、道路等支搭防护设施,竖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甲方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塔机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12、负责聘请提供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具有操作证的塔机司机,并进行政治、技术、业务教育,遵守工地的规章制度,塔机司机严格按“十不吊”有关规定有进行操作及运行塔机。第十条 其他事项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塔机安装前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备案的要求,本合同签订好后,双方应积极配合,编制好各种相关资料进行安装告知备案。在办理好安装告知备案及塔机基础砼强度达到要求等相关安装条件具备后,甲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合理安排进场安装塔机;如尚未进行安装告知备案,乙方有权拒绝进场安装塔机。根据备案要求,该由乙方提供的资料则由乙方提供,该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则由甲方提供。进场安装前需书面明确选择哪种计租方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机作业时,甲方应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承租单位、出租单位等)制定并实施防止塔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2、甲方应按时支付塔机的租金、进退场费,逾期十天付款,且在乙方函告后十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拥有停止塔机附着加高等权利,直至停止甲方使用塔机,由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不负责任。在停机基础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停机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拆除塔机,并保留继续追款的权利。如甲方延欠租金及其他费用严重,乙方多次追索未果的,乙方有终止合同,拆机退场并保留继续追款的权利。3、塔机进入现场正式使用后,因甲方停工、风雨、停电等造成的停机待工的,甲方照付租金。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塔机租金不因国家节假日或甲方工程项目停顿而免除。4、该塔机每月检修定为2天,检修时间由双方现场商定。每月因故障停机累计超过48小时的天数,乙方按超过的实际天数扣除日租金。塔机正常的顶升、安装、附着作业的停机,不视为乙方造成的停机时间。5、在塔机租赁期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合理时间段内进行塔吊顶升施工。但如由于群塔施工而致使塔吊需二次或多次反复顶升或降节(且甲方又要求乙方必须在约定时间段内完成作业的),若是乙方原因所造成,乙方不增加任何费用;若为甲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补偿相应费用给乙方。6、塔机安装好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做好验收工作或填报各种资料。乙方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附着安装后,由甲方组织监理、安装、出租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7、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机组人员工资报酬而导致其怠工、窝工或造成其他纠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所有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第一顺序是付款时按合同约定已发生且甲方应付的进退场费数额,第二顺序是甲方付款时已产生的塔机租金,第三顺序是甲方付款时双方已确认的附着费用,第四顺序是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8、甲方塔机报停的,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结算单,结算单送达甲方后,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乙方使用企业的财务结算章,甲方经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使用甲方企业公章)且返回一份给乙方,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将结算单签章返回给乙方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结算单数据;同时甲方还应附承诺还款的书面计划(加盖甲方企业公章)给乙方后,乙方开具有效的等额(双方结算对账确认的费用)租赁发票给甲方作为结账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乙方按期退场。9、至塔机报停,无论双方是否已办理结算,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乙方保留不拆机、不退场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经济损失等由甲方承担。同时由于上述原因乙方不拆机或不退场的,塔机仍属于在租状态,乙方拆除之日即为实际停租之日,且从甲方书面通知停租日起,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向甲方计收,直至拆除退场。10、甲方在发出停租通知时,由于工程需要而暂不拆除的钢管外架及其它障碍物妨碍塔机拆除的,承租方在停机日起三日内负责自行拆除,其费用(包括塔机拆除后需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能在以上时间拆除,双方同意从停机日起继续计算日租金,直至承租方拆除外架止。11、承租期间,相关安全责任分清后,双方各自承担因安全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均不接受对方除本合同约定(或其它书面协议约定)之外给予的任何处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12、因动乱、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租方设备损坏、灭失的,或因以上因素致使设备造成人员或财物损失的,合同各方互不追究责任。13、与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各种安全等协议、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的各种奖惩制度等一并与本合同一起签订。如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再提出签订以上内容的协议,乙方有权拒签。14、乙方指定业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与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就本租赁业务进行对接,并对双方每月的对账单进行签章确认。为维护双方的利益,在设备租赁期间如果出现一方业务对接人发生人员调动或变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乙方出具时为盖乙方经营业务章,甲方出具时为盖甲方项目部章或甲方公章)。15、双方约定本合同所产生费用的租赁款确认单、租金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等,所有单据上写明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都应为本合同的签订单位名称,即:甲方。如有变更单位名称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书面函件(并加盖甲方企业公章)后,乙方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给甲方。甲方在首次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甲方企业公章):、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国税登记证副本;、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甲方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上信息如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变动说明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后,方可办理开具发票事宜。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故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妥善解决。2、因动乱、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不视为违约。3、甲方不能保证塔机安全使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天仍无改善措施的,乙方有权停机或停租,其行为不视为违约。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上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提请南宁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1、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有效期至租用设备的相关费用乙方支付完毕之日止。2、合同生效后壹个月内塔机非乙方原因不进场的,合同自动解除。如合同生效一个月后双方经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进场的,则按该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约定租赁两台以上设备时,虽有部分设备在一个月内进场但有部分设备在合同签订后满三个月仍不进场的,乙方有权将未进场部分的相关设备另行处理,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满三个月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未进场部分设备,乙方可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提供,如乙方没有设备可提供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本合同条款已经双方协商确认,所有字体均为打印字体(除签字和日期外),其它书体及涂改均无效。如有需要补充或更改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的联系方式乙方指定以下地址为履行本合同来往信件的通讯地址: ,甲方指定以下地址为履行本合同来往信件的通讯地址: 。甲乙各方通过邮寄方式按以上对方的地址向对方邮寄资料、账单、通知等信件的,以邮寄方邮寄时底单填写的当日为起算日,第三日即视为对方有效收到的日期。乙方指定以下电子邮箱为本合同履行对接的电子邮箱: ,甲方指定以下电子邮箱为本合同履行对接的电子邮箱: 。甲乙各方如按以上填写的对方的电子邮箱向对方发送有关邮件的,电子邮件发送的当日即视为对方有效收到的日期。如任何一方以上联系方式有更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一方有更改而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按以上联系方式送达的均视为有效送达。第十六条本合同原件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双方落款盖章需与合同上打印的单位全称一致,否则合同无效),款项付清失效。(以下无正文)甲 方乙 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第9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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