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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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第二期住宅楼电气、给排水、消防安装工程建设地点:中山市东凤镇逸湖半岛合同编号: YH04G-2Q000建设单位: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单位: 签定日期:2004年 月 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发包人(全称):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书,本合同书没有约定的,以专用合同细则条款为准。专用合同细则条款为本合同书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第二期住宅楼电气、给排水、消防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中山市东凤镇逸湖半岛花园内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三 合同工期(以招标文件为准)四 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五 工程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为准)六 承包方式:(以招标文件为准)七 合同价款总造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八 付款办法:(以招标文件为准)九 其它条款:1、 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合同细则条款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2、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 合同份数:本合同(包含专用合同细则条款)一式五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二份。十一、 合同生效时间: 双方约定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 合同订立地点:中山市东凤镇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地 址: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E-MAIL: E-MAIL:合同条款目录一 总则1. 定义2. 合同文件及解释3. 语方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 通讯联络5. 发包人6. 工程师7. 承包人8. 项目经理9. 分包10. 指定分包11. 人员12. 发包人风险13. 承包人风险14. 不可抗力15. 保险16. 保障17. 现场考察18. 意外发现19. 专利权20. 合作21. 完全文明和环境保护22. 索赔23. 争端及争端解决24. 合同解除25. 合同终止二工期26. 进度计划27. 开工28. 暂停施工29. 工期延长30. 加快进度31. 竣工日期三质量32. 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体系33. 放线34.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3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7. 检查、检验38. 隐蔽与剥露39. 工程试车40. 额外检验41. 竣工资料42. 竣工验收43. 质量保修四费用44. 工程量清单45. 工程量的变化46. 变更47. 对变更的估价48. 支付49. 竣工结算50. 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51. 误期赔偿费52. 合同解除时的支付53. 财产五、违约责任54. 工期违约55. 工程质量违约56. 其它违约六、补充条款专用合同细则条款一总 则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 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订立的合同。2)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对投标文件正式接受的函件。3)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及质量保修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4) 标准与规范:是指本合同中所指明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以及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做出或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5) 图纸:指为实施本合同由发包人工程师提供或批准的图纸、计算书及其它类似技术资料。6) 工程量清单:是指已经标价并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该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 发包人: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广珠道十号8) 承包人: 地址: 9) 分包人:是指承包人报经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己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10) 监理单位:11)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依据投标文件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2)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的开工日期起计。13) 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的竣工日期起计。属于政府部门验收的工程,则竣工验收日期以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日期为准。14) 日(或天):指日历日, “年“月”“日”按公历计算。15) 保修期:是指在合同中指明的保修期限,该期限从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16) 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工程师指示必须的其它检验,这些检验是通过承包人的自检和工程师的检验,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17) 竣工验收证书:本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中山市相关部门发出的竣工验收证书。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或监理接收工程向承包人签发验收证明,该验收证明只是总体工程中的分项验收。18) 工程:是指将由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作或工程,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详见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19) 质量保修书: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为了实施质量保修工作与发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协议。20) 现场:是指由发包人提供的供本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21) 施工设备:是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22) 材料:是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23)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本工程一个组成部分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力电讯、电子设备以及化学设备等。24)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书写、打印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电子邮件和传真以及双方同意的任何其它方式。25) 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由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的对工程的任何改变。26)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7)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合同文件及解释1、 标题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工程承包合同书;2) 专用合同细则;3) 中标通知书;4) 标准与规范;5) 图纸;6) 招标文件;7) 工程量清单;8)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澄清等);9) 合同附件;10) 资格审查及辅助资料;11) 主要设备技术。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语言中的词语均为其通常含义。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负责做出解释。任一方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5条的约定处理。4、 如果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了单项工程的竣工,则本合同条款中提到的本工程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也适用于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但全部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除外)。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有:(以招标文件为准)4通讯联络1、 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含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3、 在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发出指令、通知后,承包方如采取拒绝签收、回复时,表明承包方对发包方的承诺发生变化,发包方将有权对该事态的性质进行判决,如事态严重影响发包方利益时发包方将暂定付款,并追究承包方的责任。5发包人1、 发包人于承包人中标后提供施工现场,承包人享有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力,发包人应在一合理时间给予承包人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可不被承包人独享。如果发包人因其它情况未能提供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现场,发包人应及时解决,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 发包人应于承包人中标后向承包人提供五套完整的图纸、技术要求及有关资料,其中包含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提供的五套竣工图纸。本工程的图纸、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资料转给第三人。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资料数量的,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表)。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4、 发包人保留其雇员、授权的任何人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和将要实施与本合同有关工作的任何地方的权利。6工程师1、 本工程的发包人工程师是: 姓名: 联系电话:0760-26326632、 本工程的监理公司工程师是:姓名: 联系电话:0760-26326633、 发包人可以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要得到发包人工程师的批准:1)变更工程(包括工期的变更、设计的变更、施工方案的变更、材料设备的变更等);2)现场工程量的签证;3)任何涉及到增减工程造价的指令;4)调整合同价格。5、 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责,并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6、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监理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有权且应该纠正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错误指令。7、 除监理单位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8、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6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9、 发包人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7承包人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和安装,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如果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的次日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的次日做出修改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3、 在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前,承包人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除发包人风险和不可抗力外,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或替换。4、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5、 承包人应对所有承包人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人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人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人的设备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工程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6、 承包人进入工地必须保证工地四邻建筑物的安全,由承包人引起的工地四邻建筑物受到影响由承包人负责。7、 承包人必须遵守万力房地产公司的万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工艺要求、逸湖半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8、 承包人必须遵守万力房地产公司的所有工程管理规定,服从万力房地产公司工程师的管理。8项目经理1、 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是:2、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该提议被否认,则承包人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没有发包人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销对项目经理的任命或其进行更换。4、 项目经理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人履行合同,代表承包人接受指示。如果项目经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5、 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6、 项目经理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项目经理签发的委托书或撤销委托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7、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施工员、预算员、 质安员,在本工程未能完工前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将项目经理、工地施工员、预算员、质安员调离本工程。如有违背则发包人对其行为进行处罚。9分包(以招标文件为准)10指定分包(以招标文件为准)11人员1、 承包人应雇佣发包人工程师批准的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雇佣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替换人员只有在技能和资格方面相当于或优于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所列人员时才能获得工程师的批准。2、 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将他的职员或工人调离,并说明原因和递交了书面函件,则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7天之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再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须经工程师的许可。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施工安全或工程质量,工程师应予同意。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或绝对必要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的所有费用以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将不再支付费用。12发包人风险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13承包人风险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人员伤亡以及对财产(包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只要不属于发包人风险和不可抗力均为承包人风险。14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以下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1) 8级以上(含8级)的台风;2) 在连续24小时内所降雨量超过50毫米以上;3) 在任何6小时内降雪量300毫米以上;4) 地震(震级5级);所有上述天气都以中山市气象局测定或公布的数据为准。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对此负有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的义务。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及其所雇用的相关人员(本项目的承包人除外)的伤亡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及其所雇用的相关人员的伤亡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5保险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购买下述保险生效并保持其在整个施工期间及保修期间持续有效:1)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失或损坏;2)承包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3)承包人雇员人身财产;4)工程质量事故及施工现场的责任事故的保险;5)工程保修期间所发生的质量事故维修及第三方的损失。保险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上述的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6保障1、 合同每一方均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担由于他自己的行为或疏忽所招致的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人员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和索赔。但保障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责由于移动施工场地外的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损害而招致的索赔。17现场考察1、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发包人应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将其汇编成册(以下简称勘察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或应用负责。如承包人不提出异议则表示承包人已经对现场进行勘察对现场条件及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表示认同。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考察来编制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 18意外发现1、 在工程现场意外发现的具有历史意义或重大价值或其它价值的任何物品(包括文物、古迹、化石等)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承包人就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有关处理这些发现的指令,同时采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承包人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坏或盗走任何上述物品。2、 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和上述损失费用款额。如果发现上述物品后隐瞒不报或没有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致使发现的物品丢失或遭到破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9专利权1、 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和其工程保修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设备和材料等,如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及其它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凡因遵守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犯,则属例外。20合作1、 承包人应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1) 发包人的人员;2) 发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3) 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21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工程师提交有关凭证或其复印件。2、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质量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1) 合理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将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的储存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2) 保障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状态;3)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工程师或政府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需的照明灯具、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现场及附近地下网管的正常使用。4、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5、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和承包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所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7、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作业造成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而对公众或财产造成干扰、损失或损害。8、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前将所有有关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现场保持清洁。22索赔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发包人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时间终了后21天之内向工程师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应在该类事件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随后的21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23争端及争端的解决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施工竣工之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争端,应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提交文件后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2、 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满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则双方可以就争端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达成的书面协议,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执行。3、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争端期间,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24合同解除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一方依据本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将在通知到达对方后7天解除。3、 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包括如下各项,但不限于此:1) 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达12天;2) 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多次延期,延期工期超总工期的五分之一时;3) 发包人或承包人破产或清偿,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 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84天内,发包人未能向承包人支付该证书的金额;5)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如不修正某一缺陷将构成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而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时间内修正此缺陷;6) 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金已达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是大限额;7)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行为;8) 承包人转包工程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4、 合同一方通知工程师另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时,工程师将决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5、 一旦合同解除,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在合理时间内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他自己编制的或他人为其编制的乙方的施工文件以及其他设计文件较交给工程师。25合同终止1、除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保修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规定承包人所承担的保修义务。二工 期26进度计划1、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两份进度计划供工程师批准。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该计划应针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2、 每月(季)末五天内向甲方及监理方报送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但无论何时,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和承包人的提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承包人未能完成当月(周)计划时,劳动力配置未能达到要求时,材料未能及时供应时,甲方工程师有权拒付或减少支付工程款并对乙方延期进行处罚。27开工1、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28暂停施工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2、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5日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9工期延长1、 如果发生了索赔事件或发出了变更指示,使得承包人不采取措施加快剩余工程的进度就无法在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而加快进度又会使承包人增加费用,那么工程师可延长竣工日期。2、 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引起竣工时间延长的事件发生时,可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延长工期。30加快进度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因而不能按照预定工期竣工时,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31竣工日期1、 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内竣工。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长的竣工日期内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 量32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体系1、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满足合同要求,且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 承包人要依据IS09001或GB/T19001标准建立和保持一个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针对本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质量保证计划并在开工日期7天前提交工程师审批。该计划应详细描述:1)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该体系的运行和维护;2) 施工、采办、检验、试运行、交付、保修服务等与质量相关项目的控制和管理方法。3、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按国家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质量标准进行验收。4、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5、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按照国家建设部最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33放线1、 承包人应负责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坐标控制点,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且提供完成工作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人力。2、 承包人应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的正确性负责。发包人工程师对任何放样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性所负的责任。3、 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出现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 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误差。34钻孔与勘探性开挖1、 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质量事故,如果需要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则承包人必须尽快实施并承担该项费用。3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相应保管费用;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发包人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 本工程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达到国标标准。6、 对发包人指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要求进行采购不得变更。本工程一切所用的材料,除发包人有权要对材料进行调整外,承包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变材料。如发包人需要对材料进行调整时应按实际情况由双方议定,并取得双方同意才使用。由于材料更改而发生价差则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7、 对于承包方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变更并已使用的材料,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由此造成的返工时间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无法拆除的部分材料,在结算时发包人将予以扣除该部分的材料不作结算。8、 对于大批量使用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方必须进行分色质检,确保材料饰面的统一、规格型号的一致达到设计要求。对于不符合饰面统一、规格型号一致的材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重新更换符合标准的材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37检查、检验1、 发包人工程师及其妥派的任何人可进入工程现场、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2、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工程师商定检查或检验合同规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将执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图。如果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时间到场,则在工程师没有另外发出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而且应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正式证明的复印件。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8隐蔽与剥露1、 没有发包人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检验。通知的内容包括:1) 隐蔽工程的内容;2)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2、 发包人工程师检验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工程师限定时间修改后重新检验。3、 工程师不按时进行检验,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验,工程师应承认检验记录。4、 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检验48小时后,工程师不在检验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5、 当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9工程试车1、 需要试车的设备,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应自费准备试车记录,试车合格,发包人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3、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 并在试车前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4、 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未达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2)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未达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未达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 并加入合同价格中, 工期相应顺延。40额外检验1、 如果发包人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验,以核实某一工程部分是否有缺陷,而该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承包人应承担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如果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试样和试验费用发包人应承担。41竣工资料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及中山市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单价或总价中。2、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则不应认为工程已达到竣工条件。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工程师和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叁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属于政府备案的工程,竣工资料则必须达到中山市规定的竣工资料备案标准,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具有检查、整合编辑的义务。4、 竣工资料包括:资料目录、开工报告、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试车报告、材料合格证、变更工程记录等资料。(工程变更不大,由承包方在原施工图纸上加以注明,提交发包人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承包方绘制竣工图,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进行结算)。42竣工验收1、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 发包人未能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 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属于政府部门验收的工程,则以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为准。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检收的日期为准。5、 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必须组织人员自检,在自检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下一工序及下一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申请,发包人接到承包方通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分项工程经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在开始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前,物料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才开始施工;经检查后如发现不合格的地方,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至达到符合下一步工序要求的标准。6、 在施工中因总体工程无法按时完成竣工验收时,其中已完成并可属于可移交的部分工程经双方协商后,可以提前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人员必须在三天内撤离现场,并将场地清洁开荒后交付发包人使用,发包人负责对移交工程设施的保管,但属于承包方施工质量的责任则由承包方承担,该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以总体竣工验收为准。7、 工程(包括分部分项及全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必须将场地以及建筑物周围二米内的余泥及其它堆积物,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清扫干净,在总体工程和分部分项验收后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项目漏项尚未完成,则由承包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工或补建,再次验收合格后移交发包人使用。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应向承包方偿付违约金,如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8、 承包人在投标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保证金即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本文及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后,凭竣工验收书及收据在发包人(合约管理)办理退回手续。43质量保修2、 在此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整改。保修期内,甲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乙方须在24小时内到场处理,并在三天内给出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较大质量问题,在一周内给出明确意见及处理结果,承担质保责任。如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到场进行处理,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专业队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并加收维护费20%,作为甲方的管理费,由甲方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3、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或中山市关于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4、 乙方承诺在保修期内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强制性执行。如乙方不履行其保修义务,则甲方将向乙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并依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此乙方应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其不履行义务的处罚。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发包人将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承包人应支付这笔款额。6、 本工程保修期间由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与维修单位就维修事项进行协调。四费 用44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中应包含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的各个项目。2、 工程量清单将用于计算合同价格。每个清单项目将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单价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数量来对承包人支付。3、 工程量清单将用于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量,发包人工程师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设计图纸来对承包方提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和确定合同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得到支付。4、 项目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提供的参考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对项目清单中开列工程项目与参考工程量投标单位必须进行复核,经确认报价后,任何错误或遗漏皆被视作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施工中发生的变更、修改工程和暂定部分工程除外)5、 项目清单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都不能使合同失效,也不能免除承包方根据图纸对整个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施工的义务和履行责任。45工程结算1、 本工程造价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合同价按包工、包料、包工期的方式承包,施工过程中除发包人提出的除招标范围及图纸之外的工程项目变更外,其余不作调整。2、 本工程按招标文件、图纸及修改说明及项目清单进行报价,图纸中不完善的部分,按修改说明和项目清单暂定工程量进行报价,该部分报价单价作为工程增减结算的依据,最后以发包人修改确认图进行增减结算。3、 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为:结算价=合同价 + 双方审定的变更工程预算价。预算书没有的项目则由双方协商确定。4、 承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并经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对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结算资料,将不再纳入到结算范围内。5、 对施工中出现的变更及修改部分的造价,双方应及时进行核对,如该部分超出合同总造价的10时,双方必须再签订补充协议书。46变更1、 没有发包人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承包方必须按实际发生量完成。除发包人提出的除招标范围及图纸之外的工程项目变更外,其余不作调整。2、 在发标前承包方已对图纸、现场进行会审和勘察,投标报价时表示对现场条件已经接受,在中标后现场施工条件不作变更调整。3、 施工中发包人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进行变更。为此目的,发包人工程师应至少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述任何工作: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 取消任何这类工作,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3)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 实施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6)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和时间。任何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有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49条的规定估价,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变更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 如果发包人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之前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发包人工程师在接到上述建议后,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提出意见。5、 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因工作变动,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对前期遗留工作和变更进行签证,在交接后未能及时签证的部分发包人将不再进行补签,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 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有发包人备案盖章方能作为结算的有效文件。7、 对施工中出现的招标范围外的新增加工程时,承包方应及时提交预算书和工程量,双方应及时进行核算核对,并就新增加部分及时签订合同。8、 对项目实施中如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承包方发出口头的增减工程变更时,发包方现场工程师必须在五日内补发书面变更签证单,而承包方必须在工程实施的七日内未收到书面通知时,必须向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提出书面的变更确认,如发包方现场工程师不予确认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投诉解决。47对变更的估价1、 所有工程变更经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后,变更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及投标书已有的价格予以估价。在询标时双方对部分有争议的单价已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单价适用于变更工程、工程结算的计价;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估价;3) 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中山市的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4) 对承包人擅自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工程师不予计量估价。48支付1、 承包人在完成合同规定的进度时,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发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确认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时,则同意办理付款。2、 发包人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付款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程没有达到约定要求,他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删除或减去该工程的价值。3、 本合同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发包人超过规定支付期限而未能支付, 从逾(延)期次日起按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对方。4、 如承包人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时,在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多次书面警告警示后,承包人并无改进或更改时,发包人工程师代表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更改和加快工程进度后才支付工程款。49竣工结算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和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2、 发包人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签发工程最终结算书,并在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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