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OK UP工程施工规范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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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辑修改 1 HOOK UP工程施工規範書 目錄 頁次 1. 一般事項 3 2. 一般材料及設備規格 6 3. 施工說明 12 1. 一般事項 1.1. 定 義 1.1.1. 工程內所稱甲方係指業主,乙方係指承包商。 1.1.2. 本工程經甲方委託工程顧問公司全權負責設計、施工之監 督,工程顧問公司所派監督人員具有甲方人員相同之身份。 1.1.3. 本規範書為二次配工程施工規範,本規範所述之工程項目 若未包含於承包商所承攬之工程範圍內,則該施工項目僅 供參考。 1.2. 工程範圍 承包商需自備施工水電及負責細部設計、供料、施工、安裝、測 試、試車以完成本工程;承包商於進行本工程之前,須審慎詳閱 . 可编辑修改 2 業主提供之圖面與規範書,並親赴工地詳細勘查清楚,以利工程 之進行。 工程施工規範項目包括下列各項主要工程,乙方必須依據合約工 程範圍及參照本規範相關項目執行工程。 1.2.1. 電力從AVR、UPS、TR之NFB配至機台銜接含HOOK UP 盤。 1.2.2. 壓縮空氣管、製程真空管、製程冷卻水管、純水管、真空 集塵管、廢水收集管、液(氣)氮管、冰(熱) 水管等回風 牆或回風柱及天花板冒上預留閥配至各機台銜接。 1.2.3. 製程設備接地及其相關配電盤接地。 1.3. 工程計畫及進度 乙方應在開工前繪製本工程預定施工程序及進度表,以書面送請 甲方同意,並按工程實際進度每週定期與甲方檢討修正。修正後 之預定進度表,僅作為施工之依據,其超出預定期限部份不視為 甲方同意順延,仍應受契約規定工期及罰則之約束。 1.4. 法令、條例、規則等之遵守及手續之代行 1.4.1. 與本工程有關之法令、條例及規則,均應予遵守之。 1.5. 疑義之解釋 圖面及規範書內容有相違之處或未清楚說明,以致於發生疑問時, 應依甲方監工人員之指示為準。 1.6. 輕微之變更 如設備及材料之裝設位置或裝置方法等,依現場實際需要須作小 幅度修改,而無需太大之設計變更時,則依甲方監工人員之指示 為準。 . 可编辑修改 3 1.7. 設備之配置 設備之基本配置依設計圖面配置之,其實際位置則以現場情況為 準。 1.8. 檢查及試驗 1.8.1. 使用於本工程之設備材料之中,甲方特別認為必要者,於 設備生產期間及出廠前,由雙方監工人員會同製造工廠等 予以檢查及試驗,並由乙方提出其試驗報告。 1.8.2. 工程完工後各設備之機能及其他之試驗,甲方人員認為必 要時,得會同乙方實施之。 1.8.3. 本工程申報竣工前,如須委由政府核定之技術顧問公司做 檢查及試驗並簽認後方為合格;上述之檢查及試驗之一切 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1.8.4. 由國外進口之設備材料中,甲方特別認為必要者,可由甲、 乙雙方人員會同代理商至海關查驗。 1.9. 施工圖與竣工圖 1.9.1. 本工程之設備配置圖為參考用,乙方須視設備之實際位置 配置管線,並繪製施工圖,施工圖須於施工7 天前提出。 1.9.2. 工程施工上必要之製造圖、現場裝置圖、其他施工圖等, 需先經甲方監工人員承認後才能施工。 1.9.3. 在本工程完工以後,乙方應按實際施工情形繪製竣工圖, 並標明設備、線路、連接匣、各控制閥及其他隱藏配線配 管及設備之位置,俾作以後檢修維護參考之用。 1.10. 施工之點檢與會同 1.10.1. 工程施工後不容易點檢部份,事前需會同甲方監工人員點 . 可编辑修改 4 檢,但無法辦理時以現場照片代替之。 1.10.2. 在工作進行中如工地監工發現有某部份工作欠妥,或工作 與圖樣或施工說明書不符時,均視為劣工窳料,乙方應立 即拆除重作,因此所受之損失由乙方負擔。 1.10.3. 工程未經驗收前,不論已完成或未完成之工程部份及材料, 皆歸乙方保管,如有損壞或遺失,皆由乙方負責重建或賠 償。 1.11. 工程現場之管理 1.11.1. 工程現場之管理,務必依有關法令執行,不得遺漏。 1.11.2. 乙方應派富有經驗之工地監工常駐工地,並僱用專門技工 進行工作,如工地監工發現上述人員,未具充分經驗及能 力以完成本工程之各項裝置時,得通知乙方即予更換,乙 方不得拒絕。 1.11.3. 工程進行期間,乙方須負責管理約束及保護其僱用員工之 安全,如乙方設備不週,致有妨礙衛生、治安、公共秩序 及危險等情事,因而發生對甲、乙方之員工或第三者之一 傷亡、災害或損失,概由乙方負責撫恤及賠償,與業主無 涉,凡治安機關認為危害治安嫌疑人員,不得僱用。 1.11.4. 乙方應在業主指定地點蓋工棚、倉庫、辦公室、廁所等, 供給本駐場及工作人員之用,並須經常保持清潔,惟上項 指定地點業主如有需要,經通知乙方拆遷時,乙方應即照 辦,其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如因工地無空地可供搭建臨 時房屋時,由乙方自行設法解決。 1.11.5. 本工程施工前已有之空地上各項工程及道路等,乙方應妥 為保護,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時,須負責修理恢復原狀。 . 可编辑修改 5 1.12. 與其他工程之配合 本工程與其他工程須密切配合,有關之承包商須經常協議使工程 進行順利。若因配合不當或進度緩慢,致其他工程遭遇阻礙,因 而延誤工期或使甲方蒙受損失時,概由乙方負責。若因其他工程 配合不當致本工程遭遇阻礙時,乙方應遵照甲方之安排、調度及 裁定,不得異議,且不得向甲方要求加價或補償。 1.13. 建築物等損傷部份之復舊 本工程施工時,不可使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有所損傷,如非得已需 要開鑿牆面或混凝土部份,須經建築師或工地監工之許可並與建 築承包商連繫合作進行,其損傷部份應由乙方速多復舊。 1.14. 文件送審 文 件 名 稱 投 標 階 段(3份 ) 設 計 階 段 (5份 ) 竣 工 階 段 (5份 ) 1. 報 價 表 (Quotation form) X 2. 專 案 組 織 表 (Project organization) X X 3. 專 案 執 行 時 程 表 (Project schedule) X X 4. 工 程 界 面 清 單 及 位 置 圖 (List 鍍鋅管須使 用螺紋式鍍鋅管件連接。 2.16.4. 開槽管路:使用端部開槽的管件配合非現場準備的開槽式 機械聯結器,焊接管應使用上述之鋼質管件,短半徑式肘 管、分段銲接式管件、異徑短管及異徑管接頭等,皆不允 許使用。 2.16.5. 如使用鍍鋅而且須要銲接,則鍍鋅工作須在製造完成後再 補鋅漆。 2.17. 法蘭 承包商應使用下列型式的法蘭: 2.17.1. 銲接管:鋼質銲頸法蘭。 2.17.2. 螺紋管:使用於螺紋管線熟鐵管之法蘭及法蘭管件,其材 質須為鑄鐵,標準重量型或超重量型。 2.17.3. 銅管:使用硬銲接合之鬆套型銅質法蘭。 2.17.4. 管徑超過50mm時,對於鐵管須使用壓力等級為1000KPa 鬆套式鋼質法蘭; 對於銅管則使用青銅法蘭。 2.18. 密合墊 2.18.1. 所使用的密合墊須適合系統的壓力、溫度及使用場合; 且 其安裝須依製造廠商的建議為之。 2.18.2. 以法蘭連結兩個異種材質時,法蘭面間須裝用絕緣質密合 . 可编辑修改 17 墊,套管及墊圈以及相對的螺帽螺栓等。 2.19. 管架及膨脹裕度 2.19.1. 承包商所設計之管路系統須提供吊架、支架、膨脹伸縮囊 或環路及固定器,以便在限制的應力內或符合壓力管路的 法規下,允許管路的膨震及縮收。 2.19.2. 所有管支架須是可調整高度且表面塗有底漆及防銹之鋼製 品,但對於銅管之管路則須用黃銅或高銅製之托架來支撐 之。 2.20. 閥 除非另有規定所有的閥,須具有下列之壓力等級: 1000kpa級。若未特別說明50 及以下為銅製螺紋接頭, 65及以 上為鑄鐵製法蘭接頭。 2.20.1. 閘閥 2.20.1.1. 管徑為50mm 及以下者,使用青銅製螺紋接頭, 楔形實心閥門活節套管式蓋帽。 2.20.1.2. 管徑為65mm 及以上者,使用鑄鐵閥體,青銅 楔形閥門,閥座,外螺軛昇桿式。 2.20.2. 球閥 2.20.2.1. 管徑為50mm 及以下者,使用青銅製,一號組 閥盤,可再磨閥座及由任,昇桿式。 2.20.2.2. 管徑大於65mm者,使用鑄鐵製閥體;青銅製一 號組合之閘盤,可換新之閥座環,外螺軛昇桿 式。 . 可编辑修改 18 2.20.3. 不銹鋼球閥 2.20.3.1. 本體及球材質為SUS 316。 2.20.3.2. 閥體需為二片式或三片式。 2.20.4. 節流及控制設備 2.20.4.1. 管徑為50mm 及以下者,使用青銅球閥; 座環及 柱塞可再研磨及重新更換活節套管式蓋帽。 2.20.4.2. 管徑大於65mm者,使用鑄鐵製閥體、青銅閥 球、閥盤及座環須可再研磨鍋重新更換。 2.20.5. 蝶形閥 蝶形閥應有下列特性: 2.20.5.1. 概要:具有緊密封口瓦福(Wafer)式並配有彈性 座環。所使用的座環須能覆蓋閥體的內表面, 並延伸到閥體的未端,或使用O型環以便使閥 體在與平面法蘭配合時,不須額外其它密合墊 即能以最小的管路,而在管端面車削同心圓的 凹槽,以便密封在座環上的同心圓突出部份。 2.20.5.2. 閥體:使用鑄鐵製造。 2.20.5.3. 閥盤:使用FCD 45製造。 2.20.5.4. 閥桿:使用FCD 45制造。 2.20.5.5. 控制把手:控制把手須能固鎖於任何位置,或 使用每隔10 度或15度一凹口的固定板來固定閥 體至所選擇的位置。管徑在100mm 以上的閥體, 須使用齒輪式操作器。 . 可编辑修改 19 2.20.5.6. 使用於保溫管路的蝶形閥:此蝶形閥必須有延 伸的軸頸,以便補償因保溫材料厚度所佔據的 空間,以及提供有充足的空間來操作把手。 2.20.6. 釋壓閥 青銅或鑄鐵製,膜片可調式,不銹鋼彈簧,內附濾網,當 壓力超過設定點時會釋放壓力,當壓力低於設定點時則自 動關閉。 2.20.7. 多功能閥(TRIPLE DUTY VALVE) 本設備為裝置於泵浦吐出端,機械式或法蘭式接頭,鑄鐵 閥體,不銹鋼閥桿,青銅閥盤,軟性閥座,每一閥同時具 有下列三種功能: 1.關斷、2.彈簧式逆止閥 3.計量調節閥;閥桿上必須具開度 指式刻度,本體上附有二只測試頭。 2.20.8. 過濾器 承包商應提供和管線同尺寸的Y型過濾器,並符合下列要 求: 2.20.8.1. 安裝於螺絲接頭管路中的過濾器可為螺絲接頭, 但是為了容易拆卸,必須提供一活管套管。其 它管路的過濾器,皆為法蘭式接頭。 2.20.8.2. 過濾篩籃的總開口面積必須是管子內部面積的 三倍以上。過濾器為鉋金銅體或鑄殼體及沖孔 的不銹鋼篩籃,125A 以下為 1.5mm, 150A以 上為3 mm。 2.20.8.3. 所有的過濾器篩籃必須容易拆卸,以便清潔。 . 可编辑修改 20 2.20.8.4. 每一過濾器初次應裝用網式篩籃。初次清潔後, 應換用標準的篩籃作正常使用。 2.20.9. 自動空氣排洩閥 所有的自動空氣排洩閥必須是單一大孔口式(可作為系統 充水或排水時空氣的進出口)。閥體為不銹鋼材質來鑄造。 在管路之相對高點,易積空氣之處不論圖上是否標示,均 應接裝自動排氣閥。 2.20.10.平衡閥(BALANCING VALVE) 管徑50mm(2 吋) 及以下者:青銅閥體及閥件,同時具有水 量平衡、水量量測、關斷、排水等功能,閥體兩側皆設測 試頭座孔,以利於量測,採螺紋接頭65mm(2-1/2吋)及以 上者;鑄鐵閥體(DUCTILE IRON),青銅閥件同時具有水量 平衡、水量量測、關斷、排水等功,閥體兩側皆設測試頭 座孔,以利於量測,採法蘭接頭或機械接接。 2.21. 管套筒 2.21.1. 管套筒至少應比管子尺寸大一號,或是以容納附屬品及蔽 覆物,長度應超出牆面、屋面或地板垂直距離50mm。 2.21.2. 穿過內部磚牆,採用ASTM A120鍍鋅鋼板按需求壓製。 2.21.3. 穿過混凝土澆注內牆及天花,採用ASTM A74鑄鐵管配裝 固定法蘭。 2.21.4. 穿過外牆之管套筒應裝止水環或防濕環。採用ASTM A74 鑄鐵管,加耐壓密封帶膜片夾環; 或為鑄鐵筒體,外加鰭 片,內加壓力環及塞物,帶不銹鋼螺栓之壓力夾環;或帶 有合成橡膠密封塞之超大鋼管套筒。 其他承包未能配合在牆面或地板上開孔時,本承包商有責 . 可编辑修改 21 任自行開孔。 3. 施工說明 3.1. 遵行規定 設備之裝設,除本規範書及該設備規範書與規格表另有規定者外, 均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內有關之各項規定辦理。 3.2. 設計圖樣 設計圖樣係表明電氣管線及機械管路器具之概略位置,如有必要 將位置變更時,承包商應擬具變更方式,繪圖提送監工工程師核 定後再施工。承包商應詳細研究建築物之結構,配合現場需要供 應各種所需零件及配件,完成裝置各項設施。 3.3. 穿鑿修補 敷設導線管及出線頭之工作,應配合建築工程之進行施工。需要 穿鑿已完成之建築物部份,均須經現場監工工程師之允許後才能 施工。承包商並須於敷設工作完畢後,穿鑿部份之空隙,由各該 業別之技工,修補回復至原狀。 3.4. 導線管裝置 3.4.1. 本工程之動力管線工程、照明設備工程及弱電設備工程預 埋於鋼筋混凝土中,均使用硬質厚PVC 管,非預埋於鋼筋 混凝時,一律使用鍍鋅厚鋼導線管或薄鋼導線管。 3.4.2. 地下管群出線時,須於其轉彎處前20公分開始變更為鍍鋅 厚鋼導線管,俟露出地面後,再使用可撓性防水軟管與馬 達相接。 3.4.3. 硬質厚PVC管,其稱謂管徑不得小於22mm,厚鋼鍍鋅導 線管其稱謂管徑不得小於22mm,薄鋼導線管不得小於 . 可编辑修改 22 25mm。 3.4.4. 敷設暗管時,均須按設計圖所示埋置於樓板或牆壁之內, 但不得超過混凝土截面之三分之一。 3.4.5. 凡預留導管內須穿2mm尼龍線一條,以利日後拉線。 3.4.6. 導管變更方向時應使用標準彎頭或適當之配件,如在工地 內自行彎曲者,應使用標準之工具為之。 3.4.7. 敷設明管時,務使導管排列整齊牢固於鍍鋅鐵架,穿樑或 穿樓板部份利用預留之套管,水平導管最少應於每隔1.5 公尺處加以支撐。 3.4.8. 敷設導管時,務須注意防護勿使垃圾、混凝土或灰漿等阻 塞管內,受阻塞之導管應將管內阻礙清除,如不能清除時, 應予更換。 3.4.9. 導管與出線匣、連接匣及配電箱等之接合,應使用二個制 止螺絲圈固定之。 3.4.10. 如管子護圈能與匣或箱之內壁面緊接固定時,得用一個制 止螺絲圈及管子護圈以固定之。所有導管之出線口,均應 裝設管子護圈,如管路須施行接地,則必須使用接地型管 子護圈與接地母線連接。 3.4.11. 導管之彎曲半徑須為管內徑之六倍以上,兩個拉線匣之間 管子轉彎之角度,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度;又三十公尺之管 路或技術上有必要時,於適當之處所應設拉線匣或連接匣。 3.4.12. 於工地切斷導管絞製螺紋時,應使用標準螺絲鐫模,斷口 須銼光平整,並以管牙油銜接之。導管之防鏽保護層因斷 口及絞紋損壞之處,均須滿佈防鏽塗料保護之。 . 可编辑修改 23 3.4.13. 敷設金屬管時,如遇有雨水、塵埃侵入之虞者,管口須加 適當防水裝置。 3.4.14. 建築物未完工時,暗管管口應加封閉,並須於建築物結構 完成後,再開始裝入導線。 3.4.15. 金屬管及其配件應緊密銜接,使成一良好之導體。如銜接 部份之電阻過高,應使用銅線跨接;跨接線之線徑最小應 為2.0mm;管件銜接必須五牙以上。 3.4.16. 電力管線與電訊管線並行排列時,其相隔距至少三十公分 以上。 3.4.17. 導線管與設備間須使用可撓性防水軟管銜接,可撓性防水 軟管兩端均附有軟管接頭。 3.5. 導線裝置 3.5.1. 動力設備分路導線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3.5mm 2,照明設 備不得小於2.0mm或3.5mm 2。 3.5.2. 導線應儘量避免中途連接;連接導線時,應先將銅線用砂 布磨光並拭淨砂屑後方得連接。 3.5.3. 實心線之線徑在2.6mm及以下時,無論為延長或分歧,均 採用絞捲法。絞線之接合,無論為延長或分歧,均採用復 捲法。 3.5.4. 導線之接合部份須用PVC絕緣膠帶纏繞,使與原導線之大 小一致;纏繞時,應就PVC 絕緣膠帶寬度之二分之一處重 覆交互纏繞四層,並覆原導線之表皮15mm以上。 3.5.5. 導線在導管之內部不得連接。 3.5.6. 導線連接或分歧時,應裝用連接匣,且應儘量將該匣裝設 . 可编辑修改 24 於容易檢視之處。 3.5.7. 導線裝入金屬管內時,應先清掃及乾燥管之內部,同時施 工時,如使用導線潤滑劑(PULLING COMPOUND),其 成份必須與導線之表皮材質配合。 3.5.8. 凡不屬於同一電源之電路( 或分路)不得置於同一管內。 3.5.9. 所有導線必須以線碼(WIRE MARKER)加以標誌,以利日 後點檢與維護。 3.5.10. 導線與器具或接線端板銜接均須使用適用之接線端子。 3.5.11. 導線相序與色別如下: 3.5.11.1. 三相電路,單相回路 a) 第一相(R)紅色 b) 第二相(S)黑色 c) 第三相(T)藍色 d) 中性線(N)白色 e) 接地線(E)綠色 3.5.11.2. 控制線 黃色 3.5.11.3. 直流電 a) 正 極(P)紅色 b) 負 極(N)藍色 3.5.12. 凡5KV級(含)以上之電纜終端須作電纜處理頭,其處理方 式須使用熱縮式或預撐式電纜終端處理。 . 可编辑修改 25 3.5.13. 凡負責管線配置之承包商,亦須負責管線與設備銜接之工 作。 3.6. 裝置高度出與位置 3.6.1. 屋內線路之出線頭均須裝有出線匣,出線匣之外緣應與完 成建築飾面平齊。 3.6.2. 所有出線匣之裝置高度,依圖面所示安裝 3.7. 電纜架(槽) 3.7.1. 裝置於室內場所者均使用梯型電纜架。 3.7.2. 水平裝置之電纜架裝置高度,儘量維持在至少2.5米以上 之高度,且吊桿外徑不得小於12mm。 3.7.3. 電纜架至少須預留25之空間,以利日後增放電纜。 3.7.4. 電纜支持架須具有適當之強度以承受全部之重量,其最大 間距不得大於1.5公尺,但在每個轉彎處之兩頭均須加以 支持,托架之吊架每隔10 - 15M須設有一固定型吊架。 3.7.5. 電纜架之配置以單層為原則,如為多層之電纜架,則每二 層間至少須相距30公分,以利電纜之佈設與維護。 3.7.6. 出入於電纜架之電纜須以導線管保護,每一導線管須以適 當支架及管夾固定之。 3.7.7. 電纜架之組立須為一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 電纜架之電氣連結性及電纜的固定。電纜架上需安裝一條 100mm2之裸銅線,並保持電氣完整性,且連接至適當之 接地端子箱,裸銅線之接續需以端子壓接或熱熔焊接。 3.7.8. 600伏特以下之電纜可共裝於同一架,但與訊號線並列時, 至少須維持30公分以上之距離。 . 可编辑修改 26 3.7.9. 超過600伏特之電纜與600伏特以下電纜盡可能不共裝於 同一纜架,如須共裝則以厚2mm 之鍍鋅鐵板隔離之。 3.7.10. 電纜架穿過地板或牆面處,須以防火材料將開孔處封閉, 以防止火勢之延燒。 3.7.11. 電纜架之配置以水平及垂直為原則。 3.7.12. 電纜架垂直敷設之電纜,至少須每隔1公尺以電纜紮帶 (Cable Tie)綁紮於電纜架上,且務必排列整齊美觀;水平 敷設時,則每隔2公尺綁紮。 3.7.13. 沿電纜架進入馬達控制中心,均使用3英吋之鍍鋅厚導線 管,導線管兩端須加以固定,並以防火材料將管口加以封 閉。 3.8. 測試與檢驗 3.8.1. 電機備安裝中或安裝後,測試及檢驗工作應符合有關規定。 3.8.2. 所有之測試設備或儀器,均應由承包商提供。 3.8.3. 每做完一件測試工作後,72小時內承包人應向業主提出完 整的測試報告,報告必須依標準記錄紙填明日期、測試數 據、測試方法、儀器規範等,並由測試者、監工、業主共 同簽名。 3.8.4. 除非有特別指明,測試或檢查應會同業主與監工單位進行 作業。 3.8.5. 絕緣電阻測試 3.8.5.1. 測試儀器: 設備或線路額定在600 伏或低於600 伏特時用 . 可编辑修改 27 500V、100M高阻計;高於600 伏特時用 1000V、200M 高阻計。 3.8.5.2. 3.3KV以上高壓電纜或設備,必須施行高壓耐壓試驗。 3.8.5.3. 所有測試絕緣電阻,均應符合各法規之要求。 3.8.6. 其他測試事項,依照各法規之要求進行。 工程竣工後,各備之檢驗,需委由政府核定之技術顧問公 司檢驗並簽認後,才能向業主申報竣工。 3.9. 防護措施 3.9.1. 在整個管路的施工期間以及每日天作結束時,須對所有管 路提供適當的防護措施,以預防濕氣、髒物或其他污物進 入管路。 3.9.2. 管端須整孔並卻除毛頭,鐵管平口端修成斜角。 3.9.3. 除去管內外之銹皮及雜物後方可組合。 3.9.4. 準備管線與設備連接用之法蘭或活管套節。 3.9.5. 完成管路安裝事項後,注入清潔液體、清理管路及系統處 理。 3.10. 管路安裝 承包商應該注意下列的一般要求: 3.10.1. 安裝管路須與牆面平行,清除障礙,並預留頂部空間及維 持通道的暢通。 3.10.2. 管子切須平整及良好的施工,並避免管子的損傷,切割後 之管子,須作修整以去除毛邊。 . 可编辑修改 28 3.10.3. 在每一水管的較低點設置排水口。 3.10.4. 手操作之通氣口須置於每一水管的最高點及管路排氣之必 要處。 3.10.5. 若水管的下方有配電盤、變壓器箱或馬達起動器時,須設 置一不銹鋼滴水盤於水管下方。每一滴水盤須有一排水口, 其位置及方向由業主決定。 3.10.6. 在建造期間,每天收工時,承包商應覆蓋每一管路的開口 端,以防可能阻塞管路的物質進入管路。 3.10.7. 管路安裝須維持適當的斜度,以獲得良好的排水及通風效 果。 3.10.8. 使用隔電管接頭或配件於鐵管和銅管間的連接以隔絕電路。 3.10.9. 管子作螺紋連接時,應使用適當切割的推拔螺紋以連結管 子。接合時僅在陽螺紋部份,貼上止洩帶或其他經認可的 螺紋接合劑( 不可使用 A、B膠),以防止漏水。管子接合後 露出管外之螺紋數,不能超過三牙。 3.10.10.除非另有其他需要,否則做銲接接合時,必須使用熔融銲 接法。使用銲接管件改變管路的方向,不允許使用管子互 相切角插接或交接,去代替肘管及T 型管,或其他相似的 構造物。除集水頭以外支管連接必須使用銲接T型管或鍛 造的銲接支管件。 3.10.11.在銲接以前,管件間須先對準再接,使管線在定位的最後 位置時焊接處才不會承受應力。管子必對準到對接管子之 偏位不得超過壁厚之20%。法蘭及支管必須放準。在銲接 時須保持對準不可偏離。 3.10.12.所有的焊道成品,皆必須由業主及承包商監工人員目視檢 . 可编辑修改 29 驗。業主有權力要求切割2%的焊道成品,作為檢驗及測 試用。若其中有一條焊道證實材質或技術不良時,得進一 步的要求切割檢4%的全部焊接焊道若上述的4% 的焊道檢 驗中有足夠焊接不良率,則說明焊道的焊接操作無法吻合 工程的標準。業主可要求承包商自費檢驗所有的焊道。 3.10.13.儲放電焊接條於乾淨的地方,並在製造期間保持無水汽或 髒物。電焊條若其表面塗層有剝落時,應將它報廢。 3.10.14.管路系統及所有的設備須個別支撐,以使設備不會因管子 自重及管路膨震而承受壓力。 3.10.15.有須要保養、修理及更換的地方,應使用活管套節、螺紋 接頭或法蘭來連接,以方便拆換。 3.10.16.若採用牙口連接處所有設備應採用英制牙口連接。 3.11. 銅管系統的焊接接合,承包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3.11.1. 冷煤管必須使用銀焊焊接接合。銲接時,管內必須使用氮 氣保護,以避免氧化。 3.11.2. 其他的銅管系統,焊接時,使用材質為955的錫、銻軟 焊料。 3.11.3. 焊接接合前,管子外表及接合處的內面,必須清潔。在接 合前,不能使管子及配件過分加熱。 3.11.4. 在銀硬焊之前,先將焊接式的閥拆解,並利用濕布來使閥 體保持低溫。 3.11.5. 冷煤的吸入管路必須傾向壓縮機。 3.11.6. 所有的冷媒吸入管路的立管,須安裝存水彎頭。 3.12. 不銹鋼管施作,承包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 可编辑修改 30 3.12.1. 65mm及以下採壓接或車牙 80mm及以上採氬銲接合。 3.12.2. 採車牙接合處之螺牙應力求正確,以防滲漏,不得使用銃 擊,為防止接頭漏水,螺紋之密封處得使用止洩帶。 3.12.3. 自來水用之不銹鋼管,可用壓接方式施作。 3.13. Clean PVC管施作,承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3.13.1. 管材(管子及管件 )需儲存於室溫下,乾燥、乾淨及管制區 域;原始包裝於施工前不得拆除。 3.13.2. 管子應水平置放,避免陽光直接照射;所有管件均需依尺 寸、型式分類儲存於架子上,管子排放不得超過4層。 3.13.3. 黏膠需密封儲存於陰冷區域。 3.13.4. 在未進行接合接著作業前,需保留各管帽於管端。 3.13.5. 以丙酮或酒精擦拭施工器具,以去除潤滑油脂。 3.13.6. 施工前需佩戴乾淨手套。 3.13.7. 進行接合接著前,以含丙酮或酒精之乾淨紗布,擦拭欲接 合之區域。 3.13.8. 承包商需使用原管材製造商指定之黏膠,其使用劑量亦應 遵照管材製造商之指示施作。 3.13.9. 承包商應特別注意接著所需維持時間(holding time)及乾燥 時間(drying time),承包商應參照原管材製造商之作業指 示進行施作,並提送相關作業程序/ 步驟,供業主審閱核 准後方可施工。 3.13.10.管徑90mm以下(含)之接著作業,可單人施作;管徑 110mm以上支管子,必須二位操作員同時將黏膠塗於管 . 可编辑修改 31 子和平接頭上,同時施作。 3.14. PVC管施作,承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3.14.1. 管材(管子及管件 )需儲存於室溫下,乾燥、乾淨及管制區 域;原始包裝於施工前不得拆除。 3.14.2. 管子應水平置放,避免陽光直接照射;所有管件均需依尺 寸、型式分類儲存於架子上,管子疊放高度不得超過3英 呎。 3.14.3. 黏膠需密封儲存於陰冷區域。 3.14.4. 在未進行接合接著作業前,需保留各管帽於管端。 3.14.5. 管子應先切除,並將管端處理成如下表所事之適當角度。 管外徑 (mm) b (mm) 616 12 2050 24 63 46 3.14.6. 確認黏膠是否已備妥,使用前應將黏膠攪拌均勻,若黏膠 已失去流動性,應不得使用。 3.14.7. 以丙酮或酒精擦拭施工器具,以去除潤滑油脂。 3.14.8. 施工前需佩戴乾淨手套。 3.14.9. PVC管線連接應以平接頭方式施作,進行接合接著前,以 乾淨紗布,擦拭欲接合之區域。 3.14.10.承包商需使用原管材製造商指定之黏膠,其使用劑量亦應 遵照管材製造商之指示施作。 . 可编辑修改 32 3.14.11.承包商應特別注意接著所需維持時間(holding time)及乾燥 時間(drying time),承包商應參照原管材製造商之作業指 示進行施作,並提送相關作業程序/ 步驟,供業主審閱核 准後方可施工。 3.14.12.管徑90mm以下(含)之接著作業,可單人施作;管徑 110mm以上支管子,必須二位操作員同時將黏膠塗於管 子和平接頭上,同時施作。 3.15. PP管施作,承包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3.15.1. 管材(管子及管件 )需儲存於室溫下,乾燥、乾淨及管制區 域;原始包裝於施工前不得拆除。 3.15.2. 管子應水平置放,避免陽光直接照射;所有管件均需依尺 寸、型式分類儲存於架子上,管子排放不得超過3英呎高 度。 3.15.3. 儲存OD 63 mm以下管線時,其支撐間距約為0.5米;儲 存OD 75 mm以上之管線,間距可放大至1米。 3.15.4. 所有PP管件接合均需以熱熔接方式進行,承商應準備直 徑63 mm以下管線及直徑 75 mm以上管線專用之熔接機。 3.15.5. 管線或管件接合時,需確認其熔接部分之材質及厚度是否 相同,最大誤差應不超過10%;任何熔接點,兩件管件間 之距離不得超過0.5 mm。 3.15.6. 承包商應依照管材廠商提供之規範施工,包括焊接溫度、 焊接壓力,及相關預熱、調整、熔接及冷卻的時間,乙方 必須在施工前提送詳細施工程序予業主審驗/ 核准。 . 可编辑修改 33 3.15.7. k k 熔接後應在熔接口全周產生bead,其k值( 如下圖所示 )必須大於零。 3.15.8. 任一熔接口均需檢查是否有氣泡、裂痕、污物、空洞或其 他缺陷。 3.16. 管路吊架及支架的安裝 管路吊架及支架的安裝,應滿足下列的要求: 3.16.1. 必要的吊架及支架,包括圓桿、角鐵、槽形鐵及鋼板,以 及原有指定設計的任何變更,在安裝前應得到業主的核可。 3.16.2. 垂直管應就立管中心加以導正或支撐;支撐之中心間距不 得超過3m; 應使用或獲得許可的鋼製托架以便防止重搖、 下垂、振重及共振。安裝原則,是以不允許管路在支撐或 固定器之間產生彎彎曲曲或屈曲。 3.16.3. 管路吊架必須使用與被支撐管子相同的尺寸,或最接近的 製造廠商標準尺寸。 3.16.4. 在管子及夾板或不同的材料之間,須加密合墊隔離。 . 可编辑修改 34 3.16.5. 承包商應使用經過核可的製造廠商的管路吊架及固定件, 依據結構安全之考量,來設計製造支架,所提送之施工圖 需明確標示。 3.17. 設備的型式 依照按裝需要提供各種型式的吊架及支架。吊架必須使用金屬嵌 入物固定至混凝土。當無嵌入物可用時,應使用下列固著物中的 一項,並經業主的核可: 3.17.1. 利用快速凝固的高強度水泥漿固定螺栓。 3.17.2. 可控制能源型的動力致動扣接件。 3.17.3. 咬住型吊桿、自鑽型固定器。 3.18. 保溫管路的支架 3.18.1. 保溫管路必須使用表面鍍鋅的半圓管,來支撐及保護保溫 物的外皮。 3.18.2. 垂直的保溫管路外徑超過100mm 以上時,每3.5 公尺的區 間須焊接角型或板型的保溫支撐至管架上。 3.19. 支撐間隔 3.19.1. 水平管路的吊架及支架之中心間距,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管路種類 公稱內徑(mm) 架中心間距(m) 鋼 25以下 2 3280 3 100125 3.6 125150 4.8 150以上 5.2 延性鑄鐵 1001200 不超過 3 銅 1522 1.4 2835 1.7 . 可编辑修改 35 4267 2.0 76 2.4 108以上 2.7 3.19.2. CLEAN PVC水平管路的吊架及支架之中心間距,必須依 照下列規定: 管徑 (mm) 最大管支撐間距 (cm) (室溫) 16 20 25 30 100 40 50 150 65 75 100 125 150 200 3.19.3. PVC管路的吊架及支架之中心間距,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最大管支撐間距 (ft.)管徑 (inch) 60 80 1/4 4 4 1/2 5 4-1/2 3/4 5 1/2 5 1 6 5-1/2 1-1/4 6 6 1-1/2 6 1/2 6 2 7 6-1/2 2-1/2 7-1/2 7-1/2 3 8 7-1/2 4 9 8-1/2 5 9 1/2 9 . 可编辑修改 36 6 10 9-1/2 8 11 10-1/2 10 12 11 12 13 12 14 13-1/2 13 3.19.4. PP水平管路的吊架及支架之中心間距,必須依照下列規 定: 管線尺寸 最大管支撐間距(cm) O.D.(mm)s (mm) 20 40 202.5 70 65 252.7 80 75 323.0 95 90 403.7 110 105 504.6 125 120 635.8 145 140 908.2 165 155 11010.0 195 175 16014.6 225 210 20018.2 250 230 22520.5 265 245 202.5 70 65 252.7 80 75 323.0 95 90 403.7 110 105 504.6 125 120 635.8 145 140 908.2 165 155 11010.0 195 175 3.19.5. 吊架安裝的位置,應儘可能接近管路方向改變的地方。此 方向的改變包括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改變。 3.19.6. 當支管路管件在300mm 以內沒有吊架或支架時,須增加 一額外的吊架或支架來支撐。 . 可编辑修改 37 3.19.7. 吊桿須是鋼製品,其兩端須車螺紋,並用二個可移動的螺 帽來調整桿如掛鉤的位置,並予以固定 3.20. 除非另有說明,吊桿應使用下列尺寸: 管徑(mm) 單桿 直徑 雙桿直徑 (mm) 1540 10 10 5080 13 10 100125 15 13 150300 20 15 300以上 22 20 管徑超過300mm以上的吊桿及多管路管架設計時,安全係數取5 , 並以材料的極限強度為基準。 3.21. 熱膨脹之預防 3.21.1. 管路糟受熱膨脹,垂直移動位移動移超過3mm的地方, 吊桿必須使用可變動彈簧的設計。吊桿懸吊時,承受力的 變化量,其範圍應在公稱負荷的85%至120% 之間。 3.21.2. 所有水平及垂直管路,必須使用固定器及導件來控制因熱 膨脹所引起的移動,以防止管路遭受過大的應力。可使用 適當性能的膨脹環,以使避免吊桿及支架遭受過大的負荷。 固定器必須是重型的鍛造構造物,完全如管架分開。提送 之施工圖中必須指出固定器的位置及構造。 3.22. 水管保溫 3.22.1. 保溫材料 聚乙烯泡沬塑膠隔熱筒 (PE) 表面為光滑黑皮面。 . 可编辑修改 38 K值於 24為0.034Kcal/mh 以下。 吸水率在0.01g/cm 3以下。 抗拉強度200kgf/cm 2以上,視密度為243kg/m 3。 壓縮永久變型率在8%以下。 需符合CNS10487,A2165及UL-94V2 標準之規定具難燃 不自燃。 3.22.2. 黏著劑:適合於所用之保溫材料。 3.22.3. 保溫安裝應於管系清洗試壓經審核合格後進行之。 3.22.3.1. 穿越牆壁、樑等結構物時,保溫及其防水氣護 層須連續施工不得中斷。 3.22.3.2. 露明之管線,須將保溫材料及護層之接縫於不 明顯處。 3.22.3.3. 安裝防水氣護層之保溫管,所有管配件、閥類、 由令、法蘭、過濾器、彈性接頭及伸縮接頭等 處均須加以保溫。隱蔽管線相同。 3.22.4. 室外管需採用防水氣護層外覆鋁皮,其接縫應在水平管之 底部。所有管配件,管接頭及閥等,須採用與鄰接相同材 質及厚度保溫材料保溫之。 3.22.5. 水管支架必須密合地套住保溫管的外徑,於水管支架上之 保溫材料,必須使用高密度硬質之隔熱管座,規範中要求 之保溫管表面層處理,必須包括管架上保溫管座和接縫之 密合,金屬成型護套必須按裝於保溫管與水管支架間,以 避免重量集中在保溫管某一點上,保溫吊掛詳圖。 3.22.6. 法蘭和凡而 . 可编辑修改 39 法蘭和凡而必需用較大尺寸成型保溫筒保溫,以適合法蘭 的直徑或鄰近之水管。其大小由製造廠推薦,較大尺寸之 保溫筒,必邊重疊鄰近保溫管。若閥有測流量接頭清潔口 等,需要處則需做活動保溫。 3.22.7. 所有保溫必須不得將閥件之升桿或需要控制調動之處完全 覆蓋。 3.22.8. 冰水泵採用PE保溫板施作,厚度以不冷凝為原則。 3.22.9. 風管保溫採25mm厚光滑黑皮面PE板保溫。 3.22.10.空調設備冷凝排水管採20mm厚光滑黑皮面PE保溫筒保溫。 3.22.11.冰水管採光滑黑皮面保溫筒保溫,厚度詳圖說。 3.23. 防火填塞材料 3.23.1. 如電纜、電纜槽、管路及導線管等貫穿防火隔間及樓地板 時均需採防火填塞。 3.23.2. 材料提供應符合 UL 1479,ASTM E814 之認證。 3.23.3. 承包商之安裝施工說明及圖面,經送審後方可施工。 3.23.4. 熱膨脹性(Expands With Heat):防火材料應具有遇熱膨脹 810 倍之特性 ,以填補管線融化後之空隙,阻絕火燄, 煙霧 等之穿透。 3.24. 管線清洗及壓力試驗 (僅供參考,承商需另提試壓程序書) 承包商須依所提試車計畫內容所列提供管線清洗及壓力試驗所 需之所有器具及材料,包括各類標示牌,如開關牌、試壓警示 . 可编辑修改 40 板等及臨時支撐、加壓泵、法蘭短管、墊片、壓力錶、空氣、 清水等等。 除輸送/回水管線,需以電阻值大於10M -cm25、經過 0.1m過濾器過濾、TOC濃度低於100ppb之純水清洗外,其 他需經水壓試驗的管線,均應用清水清洗;氣壓試驗之管線則 應使用空氣吹洗。 用水沖洗時應儘可能提高水之衝力,在閥之處將閥關上,將相 對之法蘭打開,讓水及雜質流出,俟水中不含雜質並經業主檢 查認可後,才可復原。流出之清洗用水,應導入附近之溝渠, 不可隨地排放,造成地面積水。 各閥件在水壓試驗或氣吹及清洗時應使用標示牌來標示 “開” 或 “關 ”。 清洗前應將不試壓之部份隔離,嚴防清洗水進入空壓機或幫浦 等機械內部。 承包商應先做試驗,證明所獲得結果非常滿意後,再通知業主 來到現場,對所有的管路系統做最後的試驗。任何管路系統在 保溫和隱藏以前,必須做試驗。試驗時,若發現管路有缺陷, 就須修補。若業主認為需要更換,則承包商不能要求額外的費 用。且業主有權要求分段進行試驗,以利其他工作的進行。 承包商須對由於他的試驗所造成對其他工作的阻擾及損害負責, 並修護及替換所有被干擾或損害的機件,回復到原始狀況,並 且不能要求任何費用。 3.24.1. 管線清洗 3.24.1.1. 管線系統在做壓力試驗前或後必須清洗管線, 直到該管線內之雜質和碎物完全清除。 . 可编辑修改 41 3.24.1.2. 當管線進行清洗時,控制閥必須移開或由旁通 管經過。 3.24.1.3. 水洗之水質,除輸送/回水管線需為規定之純水 外,其餘清洗用清水,須為工業用水或更佳之 水質。 3.24.1.4. 預定使用之水幫浦及臨時管路應先整修清理使 徹底清潔,並於水幫浦吸口加裝臨時濾清器。 3.24.1.5. 各控制閥,流孔板及浮沉計量器及儀錶等皆應 自管路上移除。 3.24.1.6. 水洗期間應注意幫浦之情況,若幫浦不正常, 如所送水量減低或有不正常之聲響,應立即以 正常程續將幫浦停止運轉,在此情況下其臨時 之濾清器,甚至幫浦本身機件皆須徹底檢查。 3.24.1.7. 水流中之雜質可在管路出口處放出或在設置臨 時過濾網予以清除,但在管路中捕捉並不容易, 是以應使水流流動一段期間後,在管路最低段 中取下一個短管或連接之法蘭以便捕捉之雜質 放出。 3.24.1.8. 水洗之後,洗管之用水須徹底排光,然後再以 空氣或蒸氣將之吹乾。 3.24.1.9. 在管路上游段之控制閥與在幫浦處所設之臨時 濾網,必須予以徹底清潔後再行裝置。 3.24.1.10. 水洗前拆除之各種器材儀表,須清潔校正後再 將之確實裝回。 3.24.1.11. 凡經水洗過之管路皆應加以標記,同時在水洗 . 可编辑修改 42 系統圖中之相當管路亦應以相同顏色標記。 3.24.1.12. 當進行清洗工作時應特別注意,不得使清洗水 進入電動馬達,泵浦,壓縮機及其他設備內。 3.24.1.13. 純水輸送/回水管線,需以含H 2O2溶液之純水 循環清洗,清洗過程中如發現循環溶液太髒, 則需持續清洗,循環溶液需經過一過濾器,持 續清洗至過濾器無雜物。再以純水沖洗管線至 少30 分鐘。 3.24.2. 空氣吹淨 3.24.2.1. 此清淨系統包括必需用空氣或氮氣做試壓之壓 力塔槽和管線系統。系統中的每一點包括所有 的排放都要吹淨。 3.24.2.2. 在實施氣吹之前,承包商須提出加註記的圖或 系統圖,以表示出閥、接頭、臨時管路等之位 置,以及氣吹之方式、壓力、範圍與程序,經 業主同意後始可施行。 3.24.2.3. 在開始實施氣吹之前,須先通知業主監工人員 會同,同時當行氣吹時,應有業主人員在場, 並受其指導。 3.24.2.4. 為防止排水或泥沙等侵入機器內,則此種不能 受侵之機器應以閥或蓋板等將之隔絕;如必須 使用臨時過濾器,需經業主同意。 3.24.2.5. 為使氣吹工作能順利而安全實施,氣吹之排氣 出口應事先決定,在系統圖中應能確實表示出。 3.24.2.6. 氣吹時所用之空氣,應自有過濾設備之空壓機 . 可编辑修改 43 提供。 3.24.2.7. 流量計、控制閥等,皆易受泥沙與鐵鏽等之傷 害,必須移除,而個別清理。 3.24.2.8. 氣吹時除負責人員可在排氣出口附近外,其他 人員皆不可在出口處,各出口處應事先設置足 夠之防護措施,以防止飛射出的雜物和噪音等。 而閥之操作僅能由事先指定人員操作。 3.24.2.9. 氣吹在原則上應連續不中斷三分鐘,重複三次, 以設計或不低於正常操作之流速施行。但若所 提供之氣不足時,則可待氣壓升高至試壓壓力 以下再氣吹之,氣吹前先應將閥關閉,然後再 將閥打開,並且要以同樣程續重複數次。 3.24.2.10. 當打開閥時,打開動作應迅速。 3.24.2.11. 絕不可將氣壓升高至設計氣壓之上,亦不可超 過設計氣壓,如有可能超過設計壓力時,應裝 設安全閥或破裂板。 3.24.2.12. 清潔程度應於第三次氣吹時,在出口處以枕頭 套形狀之特定沖洗布取樣至少三分鐘。 3.24.2.13. 取樣結果應無顆粒大於 0.8mm X 1.6mm,顆 粒之總體積不超過 1立方公分每英吋管徑。目 視檢查取樣布上應無有機物如油脂的污點,只 容許少量的鏽斑。 3.24.2.14. 當吹氣完成後,操作閥,使 “開“ 與 “關“ 並 檢查是否有外來物質黏附於其內,若有則須將 閥桿取出加以清洗。 . 可编辑修改 44 3.24.2.15. 凡氣吹過之管路皆須予以標記。 3.24.2.16. 當清洗與試壓完成後,所有的管線需用空氣將 水分吹乾並盲封。 3.24.3. 壓力試驗 3.24.3.1. 承包商應依管線設計所述之管線資料表內有關 壓力試驗數據進行試驗(工作壓力之1.5 倍為試 驗壓力)。 3.24.3.2. 壓力試驗須作成詳細記錄,包括管線之識別, 規定的試驗壓力,壓力下降的情形,試壓使用 的流壓,試壓時天氣,試驗之日期,時間及雙 方試驗人員,並送業主存查。 3.24.3.3. 試壓工作應在管線之檢查及清管等完成後實行。 3.24.3.4. 管線試壓應儘可能以一個系統為單位,同時包 括管線上的附屬設施,除非這些附屬設施的設 計壓力低於管線系統所應試驗之壓力。 3.24.3.5. 壓力限制: a) 水壓測試時管線之內壓 1. 測試壓力應高於工作壓力之1.5倍。 2. 測試溫度低於設計溫度時,依下列公 式,求得所需之測試壓力。 Pt= S 1.5Pt Pt:最小測試壓力psig . 可编辑修改 45 P :管線內部工作壓力 psig St:測試溫度之容許應力psig S :設計溫度之容許應力psig 3.24.3.6. 熱交換器、壓力塔槽和加熱器等設備在現場和 管線系統一起試壓時,試驗壓力不得超過該設 備在製造工廠中之試驗壓力,否則應分別試壓。 3.24.3.7. 下列之設備與管線系統相接時,不得和管線系 統一同試壓,設備必須與管線分開做壓力試驗, 以避免損壞。 a) 轉動設備,如泵浦、壓縮機和透平機。 b) 安全閥、破裂盤(Rupture Discs)、消燄器 (Flame Arrester),蒸氣袪水器(Steam Trap)及膨脹接頭等。 c) 壓力塔槽內有一些附屬物件時。 d) 設備和管線內有耐火層時。 e) 儲存槽。 f) 過濾器(Filter)不能拆除時。 g) 控制閥、壓力計、液面指示計及流量計等 儀錶,但熱電偶(Thermo-couple )除外。 3.24.3.8. 管線系統中含有儀錶時,儀錶接頭第一個閉塞 閥(Block Valve)的上游(Up-Stream)應和 管線系統一起試壓。閉塞閥下游(Down- . 可编辑修改 46 Stream)的排氣孔或旁通管( By-Pass)均需 打開,或拆除儀錶確保儀錶於試壓時不會受到 損壞。 3.24.3.9. 下列資料需表示於試壓和清洗的圖表上。 a) 系統的試驗壓力和系統編號。 b) 試驗端點、隔離閥、臨時管線等之位置。 c) 清洗和試壓流體之進口和出口位置,以及 加壓點。 d) 壓力錶之位置。 e) 系統中包括的管線和設備。 f) 系統中需拆開的管線、設備和配件。 3.24.3.10. 管線系統中有通大氣時,如排洩口、排放口、 安全閥出口和排水暗管等不須做壓力試驗,但 需做滿水試驗。 3.24.3.11. 在決定試驗的壓力時,應將垂直塔槽和管線系 統中垂直部份(Vertical Leg)的水頭(Liquid Head)一併考慮。 3.24.3.12. 管線之保溫和保冷材料可以在試驗前按裝,但 管線上之接點和焊點部份,必須等壓力試驗完 成之後再按裝。 3.24.3.13. 管線上之保護塗層(如油漆等)在試驗前可以 塗上,但管線接點和焊點部份需讓其暴露,直 到試壓完成後再塗上。 3.24.3.14. 當壓力試驗時為了安裝盲板和臨時管線而拆除 . 可编辑修改 47 的法蘭和絲口接頭,於試壓完成後需再做緊密 試驗(Tightness Test),不得有洩露情形發 生,通常是用空氣做緊密試驗。 3.24.3.15. 地下管線應等到試壓好後,再將土回填,否則 應將接點或焊點暴露,直到壓力試驗完後再回 填,地下排放管除特別註明外,不必做壓力試 驗,但需做滿水試驗,維持24小時而不漏。 3.24.3.16. 管線的支撐設計,若未考慮滿水位的重量時, 則在水壓試驗前,應加臨時的支撐。 3.24.4. 試壓前準備 3.24.4.1. 所有焊接附件,如管線支撐和固定點,均須在 壓力試驗和清洗前焊好。 a) 管線試壓系統應確實依下列所述做好試壓 前的準備。 b) 管線試壓系統之完整性檢查。 c) 管線之必要非破壞檢驗記錄(如X光檢查, 染色探傷檢查)。 d) 管線試壓前應具備之處理項目是否完成。 e) 管線與設備相接之情況。 f) 管線支撐全部完成。嚴防管架結構及基礎 有超載情況發生。 g) 排水系統全部完成。 3.24.4.2. 與管線相接,但不包括在管線試壓系統中,而 必須暫時移開或分隔的,都須先以試壓盲板封 . 可编辑修改 48 住或拆除。 3.24.4.3. 壓力錶皆需校正並經業主和工程師認可後方可 使用。試壓用之壓力計至少需安裝兩個(一個在 進水處,一個在遠處)以防壓力計故障而超壓。 3.24.4.4. 試壓時應把彈簧支架(Spring Support)固定 好,同時做好足夠的臨時支撐。 3.24.5. 試壓一般要求 3.24.5.1. 系統之試驗壓力應依照清洗和壓力試驗之圖表 進行。 3.24.5.2. 壓力試驗時應維持應有的試驗壓力,直到所有 接點都檢查過為止。 3.24.5.3. 每一試驗系統所保持之試驗壓力時間不能少於 30分鐘。 3.24.5.4. 檢查是否緊密,不只是管組合部份,設備在現 場接合處之接合點亦須檢查。 3.24.5.5. 依業主指定施做。 3.24.6. 水壓試驗 3.24.6.1. 在水壓試驗中試驗流體進入時,在每個最高點 處都必須有足夠之排氣孔以排氣,最低點必須 有排洩孔,此部份之材料及施工由承包商負責, 包含於試壓費用內。 3.24.6.2. 在太陽照射下及大氣中各種溫度變化下進行水 壓試驗時,應注意壓力的控制,不可讓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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