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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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规划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条 密度分区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七条 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六线 第九条 授权条款 第二章 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七条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 第十八条 规划用地面积 2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居住用地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 第二十三条 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四条 竖向标高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设规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筑面宽 第三十三条 停车配建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第三十五条 商业 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 第三十六条 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危破房工程 第四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交通工程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 第四十三条 其他交通设施 第四十四条 管线工程 第四十五条 厌恶工程 3 第四章 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设控制 1 第四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设控制 2 第四十九条 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自动许可 第五十三条 分期验收 第五十四条 违法建设认定 处罚 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五条 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 第五十六条 违法建设竟合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认定 第五十八条 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 第五十九条 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形及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术语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 第六十三条 施行时间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 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 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三 公共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四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 河涌规划控制边线 绿线退让 D 规定 附表五 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 D 规定 附表六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 D 规定 附表七 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 4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和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等 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 各 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条件基本上都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体现的 各项建设工 程的建设也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因此 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 重要依据和内容 但我市原规范技术标准的 广州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因其制定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被废止而不能再执行 使得规划管 理 规划实施中的技术依据没有规章规范 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没有必要的强制 性的限制和约束 现拟通过制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 技术 规定 和一部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以下简称 技术标准与准则 共六篇 共同构成规划技术规范管理体系 以填补规划 管理技术规范的空白 第二条 规划区 本市的规划区覆盖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 镇规划区 和村庄规划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规划 区 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 展的需要划定 说明 按照广州现行城市总体规划 广州市的规划区覆盖整个行政区域范 围 包括十区和两个县级市 按照新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广州市的规划区可 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 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具体在新一轮总规中研究划定 6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 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 执行 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 的 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 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地下空间单独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 镇规划区 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 村庄 应当依照 本法制定规划 规划区内的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 理 说明 本条对 技术规定 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即本 技术规定 适用 于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规划管理和建设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 城乡规划中的详细规划 和村庄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的直接依据 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和村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 必须执行 其中 详细规划适用于城市和镇规划 区 村庄规划适用于村庄规划区 第二 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于本技术规 定适用 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复杂的 不可能通过一个技术规定就把 所有的情况都规定下来 充分考虑城市各地区特征而编制的详细规划应当优先 于技术规定适用 第三 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 主要体现在 几个附表的规定 指导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 制一般应照之执行 特殊地区在充分论证的情况下 可以突破该规定 建设工程 是指新建 改建 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 构 筑物等建筑 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四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 7 统和高程系统 并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八条第六款 编制市区城市规划 实行统一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 高程系统及图幅 分幅 编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条第二款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应当与国家 坐标系统相联系 相联系是指广州市坐标系和国家坐标系之间应当建立转换公 式 坐标点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说明 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 程系统是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确立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是广州市几十年来 的实践 为了与国土 水利等部门的工作相衔接 与其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国家 坐标系统之间建立联系 本条明确规定广州市的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 相联系 第五条 密度分区 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 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 管制 广州的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具体密度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 细规划中规定 本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密度控制要求 说明 密度分区是在综合评价区位 交通设施 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 的基础上 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 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是国内外较多城市采用的一种较普遍的管理方法 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 其居住密度控制指标应按 表二 的规定执行 即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深圳划 定了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 香港也有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本规定所称 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广州市总体规划 县级市总 体规划 县级市辖镇 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 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 划 村庄规划 以及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形 式的城乡规划 广州市辖十区范围内的镇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单独编制 镇总体规划 分别纳入广州市总体规划和县级市总体规划统筹编制 城乡规划 8 划定的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纳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统筹编制 广州市总体规划 县级市总体规划 县级市辖镇 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除外 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由政府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的 法定规划 城市和镇规划区编制实施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区 编制实施村庄规划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城乡 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 规划 说明 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 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进行细化 第七条 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 可行为的调查 应当具有前瞻性 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 统筹 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说明 本条是对城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的规定 主要是针对目前城乡规 划编制 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屡屡发生的由于现状调查的欠缺导致的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已经作出的审批 许可相矛盾的情况作出规范 要求编制 单位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和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 第八条 六线 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 红线 绿线 蓝线 黄线 黑线等 六 线 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 六 线 规划控制导则 六线 分别是指 一 紫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 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 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9 二 红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 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除外 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 绿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 居 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 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 制线 四 蓝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江 河 湖 库 渠和湿地等城市地 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 黄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 黑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依据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 是指国 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 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 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 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 是指城市规划确 定的江 河 湖 库 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 是指对城市发展 全局有影响的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 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说明 建设部颁布了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 蓝线管理办法 和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等 广州市在上述办法的规定的基础 上进行细化 补充 形成六线控制体系 并明确在总体规划中划定 为与建筑 部的规定衔接又不产生矛盾 本条中采用紫线 红线 绿线 蓝线 黄线 黑 线 而不是 城市紫线 城市绿线 城市蓝线 和 城市黄线 等提法 第九条 授权条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 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10 说明 我局已经制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 技术标准与准则 共六篇 该文件和本 技术规定 共同构成规划技术规范管理体系 本条主要是为了明 确 技术标准与准则 的地位 第二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现状 生态环境现状 城 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 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 测绘 气象 地震 水文 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 及时提供有 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 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 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依据 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 0 1 条规定 该条为 强制性条文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本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 3 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 统 投影面采用本市平均高程面 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 2 5cm km 首级平 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 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相 关技术规定 二 本市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 其主要 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11 三 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 并进行定期更 新 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 1 500 1 2000 1 5000 并且应当采用本市 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 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数字地形图 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 DLG 数字高程模型 DEM 数字正射影像图 DOM 及 数字栅格图 DRG 四 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 1 5000 地形图 并五年更新一次 市辖区范围内 还应当测绘 1 2000 地形图 并三年更新一次 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还应当测绘 1 500 地形图 并每年更新一 次 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建设区域还应当测绘 1 500 地形图 并两年更新一次 根据规划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 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依据 国标 城市测量规范 1 1 4 条规定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 统的选择应以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 2 5CM KM 为原则 并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 平均高程而定 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 用广州市平台高程系统和高程系统 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说明 本条主要是对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的技术要求作出规范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界限界址点测量 二 建筑工程的放线 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 规划道路 桥梁 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 电信 煤气 自来水 排水 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应当与房产测量相衔接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 城市勘测工作 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 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 12 料所进行的勘测工作 包括下列内容 六 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工程定 线 放线 市政工程 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 并实现资源共享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并实 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 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 互用的原则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使用性 质 规划用地范围 规划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 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使用性 质 规划用地界限 规划用地面积 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根据规划管 理需要可以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附件同时审定 说明 本条主要是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模 板 对两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作出规定 为了给以后的简化审批流程提 供依据 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 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同时提供规划 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 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同时审定修建性详细 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本市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 分为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13 地 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国家另有规定的 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 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建设用地兼容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 应 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 可以按照经公布 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 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 划条件确定 依据 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 90 和 国标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93 1 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 GBJ 137 90 将城市用地分为十大类 其中 E 大类 水域和其他用地 中除 E6 村镇建设用地 外 均为非建设用地 2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93 将村镇用地分为九大类 其中 E 大类为非建设用地 3 为了适应城 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 广州市不再将城市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区别对待 而统一作为建设用地 再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 镇规划区 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 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 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 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 划 主要内容 一 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 建设用地性质 包括不同地 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第十九条第一 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因国家 省或者 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 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 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除本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外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 土 14 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划拨手续 土地使用性质 使用 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 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说明 本条主要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节 土地使用性质如何确定作出规定 兼容性原则是建设用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直接明确具体地块使用性质 的兼容性 二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第十七条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 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结合建筑区划和拆迁范围 综合确定 说明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划定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规划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征地或者拆迁范围的面积 包括建设项目可建 设用地面积 代征用地面积以及除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 代征用地外必须实施 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 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 确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 确定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 的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 建设项目的性质 特点 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 节约使用土地等因 素确定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城市道路 S 绿化 G 河涌 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 服务设施等用地 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 拆迁 在确保无征地 拆迁遗留问题 的前提下 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建设 管理和使用 其中 代征城市道路 S 绿化 G 和河涌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 围 15 说明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规划用地面积的内涵和外 延 第二款明确了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要求 第三款明确了代征用地的 概念 其中有关代征用地的规定主要基于广州的实际 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的 有关规定 1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 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 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 绿地 高压供电走 廊 河道控制地带 防护地带等用地以及相邻的零星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项目 规划用地范围 其中 划入的城市规划道路 绿地 河道控制地带 防护地带 等属于城市公共用地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2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通则 1 3 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限所 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 占 建设用地面积 不含代征地的面积 单位 公顷 万平方米 1 3 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 代征绿化用地面积 代征其他面积三项 单位 平方 米 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 河道 绿化 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位于城市 重要地块 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建 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因国家 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文化 教育 体育 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 件论证 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 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二 建设项目与交通 含道路 城市轨道 铁路 港口 航道 机场等 能源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16 三 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四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五 建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六 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 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 科学 人文价 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 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七条 由城市 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 允 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 镇 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因国家 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 使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 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 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 二十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性质 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 应当以控制性 详细规划为依据 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说明 本条主要是说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依据和方法 第二款规划 条件论证的内容是结合省建设厅颁布的 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的 相关要求拟定的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绿地率 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 停车配建 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详 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17 第一款中的 总建筑面积 为建设工程地上地下全部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 建筑面积全部纳入计算容积率 地下建筑面积除建筑设备用房 规划必需的配 套车库的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外 其余均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地下不纳 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该建设工程全部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 筑面积的 30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由城市 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 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 分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性 质 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 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并作为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说明 第一款对规划条件的主要内容做了说明 第二款对规划条件中的 总建筑面积 的内涵 外延做了规定 并明确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 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 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 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具体配建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成 80 前实施完成 并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批时 可以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未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 的 全部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 并在首 期开发项目预售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8 公共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 经批准在住宅楼裙房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 除 规划确定的街区外 不得设置商业用房 严禁将住宅 含裙房 改为饮食业用 房 说明 本条第一款对居住用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作出规定 这些指标 是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规定的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 度最大值的基础上推算得出的 也是对目前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 人口规 模按 100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户和 3 2 人 户的标准计算 公建配套千人指标 按 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研究 确定的各级居住区公建配套千 人指标确定 第二款至第四款针对居住用地配套设施的建设做出规定 公共服 务设施设置的原则要求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相关内容确定 具 体要求授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款有关建设时序的规定参 考了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的内容 第四款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住改商扰民的 问题作出了规范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 工业区应集中设置绿地 包括生产防护绿地 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工业 区用地面积 10 但工业项目地块内部绿地率不宜超过 20 说明 本条根据国土资源部 2008 年发布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 2008 24 号 拟定 该控制指标第四点规定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 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 绿地率不 得超过 20 第二十三条 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应当根据现状合法建设量 拆迁成本和回迁面积 文化遗产现状 新建和完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 改造项目经济平衡等因素 以及城乡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说明 本条对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的确定方 法做出特别规定 19 第二十四条 竖向标高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 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 广场 绿地相协调 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 环境的规划设计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设高程设计和规划管 理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城市 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 城镇公共道路是 承担城镇公共交通任务的道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具体包括 一 新建建筑区划内 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 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二 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 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 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 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 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 一 新建建筑区划内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 的代征绿地是城镇公共绿地 二 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 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 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也是城镇公共绿地 说明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业主共 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 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用设 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该法未对朝政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 地做出具体定义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 小区路 和 市政路 之争及引发的业 20 主信访 我局曾专题请示市政府进行相关立法 对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 地的界定及管理做出规定 法制办建议我局在 技术规定 中对城镇公共道路 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做出原则性规定 至于管理问题则留待市政部门做出规 范 故此 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拟定此条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 设规模 使用功能 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临路退让 建筑立面设计 公共服 务设施 停车配建 建筑景观 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批准的 仍然有效的并且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 划无矛盾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 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说明 本条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工程类 的内容做出规定 并明确 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设规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设规模 包括地上和地下全部建筑面积 应当小于 或者等于规划条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 能自由 便 捷直接进入的广场 绿地公共开放空间 不包括建筑退让用地 的建设项目 可以适当奖励建筑面积 具体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报市政府批 准后执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21 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 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说明 针对目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规模对规划条件确定的总建 筑面积时有突破的情况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的总建设规模 即各个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规模之和 作出规范 同时规定了对为社会公 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给与奖励建筑面积 即可以在规划条件确定的总建 筑面积之外给予适当奖励 的鼓励措施 具体措施授权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并 规定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 对使用功能的表述应当准确 规范 涵义明确 商业建筑应当明确允许的商业 类型 说明 针对目前规划管理实际中存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对建筑工 程使用功能表述不清晰进而引发歧义的情况 规定对使用功能的表述应当准确 规范 涵义明确 使用功能为商业的则应明确所允许的商业类型 例如是否包 含饮食业等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 建设用地容积率 建筑密度和经批准 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 并应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重要地区对建筑工 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建筑工程隔热层表面至建筑顶层结构表面高度不得超过 1 2 米 坡屋顶的 建筑工程 其屋脊至顶层建筑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 5 2 米 说明 根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城 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必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统筹兼顾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 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必须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 22 物古迹 建筑物 建筑群 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本 条第一款对建筑的高度提出了控制要求 第二款对建筑工程隔热层和坡屋顶的 高度做出限制 避免建设单位事后将其改作其他用途 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日照 通风 视觉卫生和安全等条 件 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建筑物朝向 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 及建筑使用功能综合确定 并应同时符合消防 卫生 环保 工程管线等相关 专业 相关规范的要求 民用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民用公共建筑之间 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工业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 环保和工艺等要求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或者工业建筑相邻的 如果居住建筑位于南面 其建 筑间距按照附表三的规定执行 如果居住建筑位于东面 西面或者北面 其建 筑间距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公共建筑与工业建筑相邻的 其建筑间距按照 附表三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临规划用地界线的 其与用地界线之间的间距应当按照附表二减 半执行 上述规划用地界线进入相邻的城市道路或者河涌的规划用地范围 或 者与其规划用地边线重合的 间距自城市道路或者河涌的规划中线起计算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规划管理实践编制建筑间距计算图例 指导建 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说明 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 5 0 2 1 条规定 本条第二 款将广州市的居住建筑的南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规定为 1H 对于非南北向的居 住建筑的正面间距 该规范第 5 0 2 2 条规定给出了不同方位的日照折减换算 系数 但适用面较窄 其条文说明中解释 该换算系数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 置的新建住宅之间 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故此 本条中非南北向的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按照原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中南北向建筑间距系数为 1H 的指标体系 确定东西向 建筑间距系数为 0 7H 这个指标体系自 1988 年沿用至今 既有其历史延续性 23 也方便管理 公共建筑则参照上海 深圳的相关规定的思路与幅度 建筑间距 系数进行了适当折减 病房 学校 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有更高日照要求的公建 参照原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建筑 间距系数适当增大 在确保人民居住 生活要求的情况下 合理利用有限的土 地资源 第五款 授权规划部门编制建筑间距计算图例 指导建设单位在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时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控制 建筑工程临道路边线 河涌规划控制边线 绿线 铁路和架空电力线导线 边线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附表四 附表五和附表六的规定 同时还应当符合公 路 消防 环保 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区保护 防汛 交通安全 安全生产 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建筑退让距离小于根据本 规定第二十八条计算的建筑间距的 则应当按照建筑间距数值确定建筑退让距 离 建筑工程退让范围只得用作绿化 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 绿化建 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说明 参照原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规定制 定 附表四在 2000 年至今一直沿用的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加大了控制标准 附表 五结合铁路安全要求并根据以往铁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 附表六摘自 电力 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建筑面宽 建筑物的面宽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18 层以下 包括 18 层 或者建筑高度不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 其 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80 米 二 18 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 宽不宜大于 100 米 说明 参照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条对建筑面宽做出 限制性规定 以达到对建筑景观进一步控制的目的 24 第三十三条 停车配建 凡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 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 商业设施 文娱场所 医院 交通枢纽等建 设项目 应当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 乡规划 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 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 旅游 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按国家 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规定执行 其中住宅建 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根据所处区位 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每 100 平方 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 0 5 1 个停车位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各类建筑物 必 须在建筑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 自行车停放场 库 说明 本条对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做出原则性规定 第二款按照我市 最新的停车配建标准拟定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 市设计 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 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二 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 地环境设计的内容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 合理规划设置绿 地 水体 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 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三 建筑工程的立面 体量 体型 风格 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 生 态 人文等环境相协调 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 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 或者专家论证 四 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和天面绿化 应与主体建筑工 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25 五 新建影剧院 游乐场 体育馆 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 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 广场应设置绿化 建筑小品 休息座椅 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六 沿城市道路 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 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 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 并应与绿化 建筑小品等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 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说明 本条对建筑工程景观控制进行规范 明确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商业 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 做商业 办公使用的大开间形式的建筑内部空间 如需分割进行租 售 必须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通道 楼梯 大堂等公共空间的范围 经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公共空间范围不得分割进行租 售 说明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单位将大开间的商业 办公场所随意进行 分割租 售 侵占公共空间范围进而引起纠纷的情况 就商业 办公等大开间 建筑的分割租 售问题进行规范 第三十六条 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 值班室 岗 亭和围墙 大门 门楼 等辅助性建 构 筑物应当符合城 市景观 建筑退让 市政管线 道路交通 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 设置 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满足防水 防开裂 防腐蚀 防风化 防脱落 防强烈反光的要求 并符合城市景观 高度控制 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 规定 说明 本条主要就辅助性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的规划管理要求 做原则性的规定 详细内容将在 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 遵循维护 26 历史遗存 改善基础设施 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经市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 构 筑物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 科学 艺 术价值的 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 不可移动文物的建 构 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划定紫线进行保 护 说明 第一款根据 城市紧线管理办法 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定 要求确定 第二款 对于近现代优秀建筑 特别是不属于历史建筑的近现代优 秀建筑 目前尚缺乏明确的保护规定 但是有保护的必要 近年来 由于缺乏 保护规定 一些近现代优秀建筑已经遭到破坏 本款主要参考规划局 1998 年 1 月的 广州市近代 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图册 的内容拟定 第三十八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 更新和改造应当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 保持 原有历史风貌 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 突出骑楼连续的 城市景观 说明 根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筑工 程设计和规划管理 应当维护城市传统风貌 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骑楼是具 有岭南建筑特色的一种建筑形式 有必要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原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对骑楼建筑 的设计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 近年也编制了专门的骑楼街保护与更新规划 本 条主要是结合上述规定和规划成果 对传统骑楼的保护 更新和改造提出原则 性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危破房工程 危破房应当按照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规划进行统一改造 说明 本条按照市委 市政府有关危破房改造的精神拟定 零星危破房 的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前述有关建筑间距等规划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 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7 一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 及交通 环境 市容和安全 二 除建设城乡基础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工 程外 临时建设工程的层数 含夹层 一般不得超过 2 层 建筑高度一般不得 超过 7 米 基坑深度不得超过 4 米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档案 对临时建设工程实施 动态跟踪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 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应当经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 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 市容 安全等的 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 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州市城 市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 必须符合下列规 定 一 二 临时建 构 筑物不得超过两层 高度不得超过 7 米 三 临时性门楼 牌坊和花池 花架 花廊等 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 五 说明 本条主要对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要求做出规定 第二款 针对 目前临时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问题 参照深圳市有关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经验 规定规划部门应建立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档案 对临时建设工程实施动态跟踪管 理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交通工程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次干道以上级 含次干道级 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 其机动车 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 5 米 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 4 5 米 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 2 5 米 二 支路应当与支路 次干道相接 确需与主干道相接的 应当组织右 进右出交通 28 三 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四 严格控制在主 次干道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五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 设项目 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六 不得在主干道以上级 含主干道级 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场 次干道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七 停车场 库 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 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 用规划道路 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 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 道设置停车场 库 出入口 八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的规定设 置无障碍设施 九 新建 改建主 次干道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十 广州市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 BRT 线路的路段 应当按 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 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十一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 公共交通停靠站 亭 垃圾回收箱和自助 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 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路灯 交通标 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 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十二 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 说明 第一项 依据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47 90 第 2 4 1 条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 2 4 1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表 2 4 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结合广州市市政规划 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表 2 4 1 中的相关指标进行归纳形成条文 第二项 参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 95 第 7 3 4 1 条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 工业区 市中心区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交 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并结合广州市市政规划管理有关工作经验拟定 第三项 结合广州市市政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 将立交范围内可以建设交 29 通设施拓宽到可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项 参考原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的喇叭口 大型公共建筑和 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 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 上开设 并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五项 参考了国外以及国内其它大城市的先进规划管理经验 并结合广 州市交通的实际情况拟定 第六项 参考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 12 4 3 3 条 路内公共 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 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 车场 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 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综 合广州市目前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 进一步研究拟 定 第七项 参考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98 第 3 2 5 条 公用 汽车库的库址 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 第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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