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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1,4.1 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4.1.1我国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 1.国家一级,在建设部设有城市规划司。内设规划处、管理处、区域处、勘测设计处、综合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在建设厅(委)设有城市规划处。 3.直辖市、设市的大、中城市,市政府下设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局(处)。内设总工程办公室、综合处、勘测规划室。用地管理科(处)、建筑管理科(处)、工程管线管理科(处)、监督检查科(处)、政策法律处室等业务科处(室)。所属的各区、县设有城市规划管理局(处)。 4.设市的大城市、县城,有的小城市、县设城市规划局(处),有的在城建局(委)设有城市规划管理处(科)。 5.建制镇,有的股城建规划管理处,有的在城建科没有城市规划股。,2,4.1 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4.1.2我国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权限变革 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3,4.1 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1.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转变的回顾 1)集中统一阶段 1949年20世纪80年代中期 2)局部下放阶段 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 3)普遍分散阶段 90年代初期至今,4,4.1 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2.规划管理权限划分不当而产生的问题 1)规划管理权过度集中带来的问题 降低城市规划决策质量和城市管理效率。 降低区级、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 不利于推进城市规划管理民主化。 2)规划管理权过度分散带来的问题 重局部,轻整体,城市整体调控能力下降。 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造成城市环境质量的下降。 区与区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5,4.1 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3.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权限改革发展方向 1)确定规划管理权限划分的依据 城市规模大小。 规划管理对象的属性。 规划管理的依据。 规划管理权限下放的时机。 2)强化跨城市、跨区域的规划管理权限。 3)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规范规划管理权。 4)进一步理顺市、区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社区管理体制。 5)加强区(街道)规划管理机构的人才配备。 6)建立社区、公众及其它政府部门参与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6,4.2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4.2.1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含义和目的 1.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含义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和编制城市规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编制城市规划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事;后者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是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事。,7,4.2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2.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的目的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的目的任务,是由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职能和城市规划的特点所决定的。主要是: 1)落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其要求。 2)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和方针政策。 3)协调解决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矛盾。 4)促进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的不断提高。,8,4.2.2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2)拟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3)针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4)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审查规划大纲。 5)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论证会,审查规划方案。 6)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并组织宣传。,9,2.分区规划编制与报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分区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分区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1)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11,4.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1)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其他单位委托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组织审查。 2)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3)拟定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形成批复意见。 4)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12,5.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报批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法定图则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公开展示法定图则草案,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13,6.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 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单独编制和审批;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各阶段规划的组成部分,随各阶段规划一起编制和审批。 1)拟定城市设计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14,7.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市政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市政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市政专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15,8.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下达区政府确定的村镇规划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村镇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村镇规划报批成果。 3)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其他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和审批,村庄规划由规划分局审查和审批。 4)经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16,9.专业规划综合协调和报批 1)单独编制的各专业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局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2)市级以上层次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上级来文部门;市一级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发送来函单位,抄送市政府。,17,4.3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18,4.3.1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拟定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制定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构成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19,4.3.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建设工程管理。 4.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管理。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20,4.3.3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对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是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执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监督检查贯穿于城市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2.行政监督与监察; 3.立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4.社会监督。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还应包括违法建设的处罚、行政复议。,21,4.3.4我国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部作为国务院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一般设建设厅(局),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设规划局或建设局,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有些县(市)在镇(乡)还设有规划所,负责镇(乡)范围内的村镇规划与建设工作。全国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县(市)或镇(乡)四至五级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为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奠定了组织保障。,22,4.4 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4.4.1城乡规划法 它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作机制。,23,4.4.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 其中应当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与运作机制的互动关系,如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24,4.4.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等。,25,4.4.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26,4.4.5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 我国已经颁布的行政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7,4.4.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 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排水、城市给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28,4.4.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 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 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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