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的发言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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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会议发言稿 在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的发言材料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一次高规格大规模的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充分发挥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积极推动我县“大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 借此机会,就我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内涵、新要求和新特点的理解和认识与大家作一交流,以期共同学习和探讨.一、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基础知识(一)、人民调解的涵义、历史和特点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民间调解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基础。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一直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中华民族所共有的安分守已、谦让温顺、克已宽容、豁达大度、诚实友好、追求和谐的心理素质促使了我国调解制度的长盛不衰,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在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地乡村都设有调解组织,并且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沿用至今。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调解制度也走上了一条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XX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等作出规定,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人民调解所形成的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色,成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二)、人民调解的作用和原则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最受群众欢迎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彻底解决以及和谐社会建构中起着无以替代的基础作用:一是调处民间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二是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能够学法用法、知法守法。1、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二是当事人接受调节自愿,一方面要求人民调节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2)、合法合理原则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了解,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后,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分清是非责任,说服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三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任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背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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