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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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加 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 批管理制度 二 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 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 各种焊接 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 火炉 液化气炉 电炉 3 烧 烤 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临时用电 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 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 办理 用火作业票 四 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 用火分为一 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 一 级用火 1 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 罐区和仓库等 2 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 输送易燃 可燃液体的管线 4 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 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 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 时 20 时到次日 8时 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 级用火处理 二 二 级用火 1 从易燃 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 管线 已运到安全地点 并经过吹 扫处理化验合格 2 装置 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 其它临时用火 三 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 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 为公司办公室前 固定 动火点要设立标志 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 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 用火作业的审批 1 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 由安 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 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经 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 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 确定安全措施可 靠并逐项落实后 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 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 准许用火 否则严禁用火 2 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 由安全管 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 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 施 并填写动火作业票 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 监督站批准后 方可准许用火 3 固定用火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 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 用火区域设置 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 安全距离应大于 30M 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 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 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 审批手 续为 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 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 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 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 确定安全 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 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 准许用火 七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 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 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 大检 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 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 查认定一次 八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 凡可动可不动的火 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 设备 管线 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 装置进行大 中检修时 要将易燃 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 的罐区 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 必须采取可靠措 施予以隔离 3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 必须同时遵守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用火 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 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 可证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用 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 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 动火分析 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 凡是 在易燃易爆装置 管道 储罐 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 火时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 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 用火化验分析标准 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 4 时 分析检测数具小于 0 5 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 4 时 分析检测数具小于 0 2 为合格 5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min 如超 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 超过 30min时 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 时间超过 4 小时 需重新取样分析 十 用火监督 用火作 业实行 三不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用火 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环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 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 有权收回用火 作业许可证 停止用火 并根据违章情节 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一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 三不用火 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 三不用火 原则的用火要求 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须 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 应在安全 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 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 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 或 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 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 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 三不用火 又不听劝阻时 有权收回用火作 业许可证 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 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 一级 二级用火 限 1处 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 1 人以上监护 2 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 限 1处 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名监护人可同 时监护同一区域 同一作业面 直线距离不大于 15 米以内的用火 但最多不 超过 3处 十三 动火用电 生产 装置区域 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 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 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 办理要符合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为存根 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 作业 时随身携带由 第三联监护人持有 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 控制室或岗位 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 不得随意涂改 不得代签 不需要填写的栏目 一律用 表示 3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4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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