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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河南国研投资有限公司二 0 年 月目 录第一章 内部控制的基础.3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15第三章 资金管理制度.23第四章 存货内部管理制度. .30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6第六章 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 .45第七章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49第八章 长、短期借款内部控制制度.53第九章 收入管理制度.57第十章 成本费用控制制度.61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66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68第十三章 投资管理制度.72第十四章 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74第十五章 发票及财务票据的管理制度.77第十六章 预算管理制度.79第十七章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85第十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88第十九章 文档管理制度.92第二十章 印章管理制度.94第二十一章 信息保密制度.97第二十二章 员工管理制度.100第二十三章 工资管理制度.109第二十四章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112第二十五章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115第二十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8第二十七章 统计管理制度.121第二十八章 技术管理制度.124第二十九章 产品研发管理制度.131第三十章 质量管理制度.137第三十一章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144第三十二章 设备管理制度.147第三十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56第三十四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159第三十五章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64第三十六章 销售管理制度.168第三十七章 招投标管理制度.173第一章 内部控制的基础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经理层及所有员工共同实施的,为了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规避经营风险,防止欺诈和舞弊,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达到以下目标:(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二)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三)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形成覆盖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所有人员的预算控制机制。(四)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五)保证对资产的记录和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六)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七)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建立的内部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等。(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价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三)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所采取的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控制措施结合公司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公司内部和与公司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五)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 制定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五)制衡性原则。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第二节 内部环境第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在各机构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第七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职能划分应符合内部控制原则和目标。第八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格。(三)具有该职务所需的业务能力业务经验。(四)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部门设置和管理人员的资格、任免、回避已有规定的,公司在设置该部门和任命管理人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第十条 部门内部岗位设置或职责划分发生改变,应符合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内部控制的原则,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机构、岗位的设置与职责划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回避的原则,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提高岗位设置的效率,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三节 风险评估第十二条 风险,是指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是指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一般应当按照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目标设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的前提。公司按照战略目标,设定相关的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目标、合规性目标与资产安全完整目标,并根据设定的目标合理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第十六条 公司在充分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识别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内部风险因素和外部风险因素。第十七条 应当关注的内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团队精神等人员素质因素;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设计、财务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等管理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基础实力因素;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技术因素;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因素。第十八条 应当关注的外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资源供给、利率调整、汇率变动、融资环境、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基础、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电子商务等科技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第十九条 公司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因素,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确定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标准。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依据风险的重要性水平,运用专业判断,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排序,确定应当重点关注的重要风险。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风险成因、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第二十二条 风险应对策略一般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降低和风险分担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超出整体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风险,应当实行风险回避。第四节 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时改进内部控制,调整机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完善授权体系。第二十五条 各项业务活动应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所确定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授权进行。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传递会计核算所需单据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资产盘点,保证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各类业务资料,保证内部控制档案的完整。内部控制档案为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内部控制档案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定保管期限及销毁方式。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连同负责保管的内部控制档案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控股股东高才科技有限公司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公司决议,并向总公司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总公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总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在总公司授权下,执行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完善负责。执行董事应充分履行职权,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三十二条 经执行董事授权,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第三十三条 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循交易授权原则,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的。第三十四条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第五节 信息与沟通第三十五条 信息与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面收集来源于公司外部及内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为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信息支持。第三十七条 内部信息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本运作信息、人员变动信息、技术创新信息、综合管理信息等。公司通过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查研究报告、会议记录纪要、专项信息反馈、内部报刊网络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内部信息。第三十八条 外部信息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信息、经济形势信息、监管要求信息、市场竞争信息、行业动态信息、客户信用信息、社会文化信息、科技进步信息等。公司通过立法监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研究、外部来信来访、新闻传播媒体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外部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外部沟通渠道,对外部有关方面的建议、投诉和收到的其他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处理、反馈。外部沟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沟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方案以及重大担保等方面的信息,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妥善处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二)与客户的沟通。公司通过客户座谈会、走访客户等多种形式,定期听取客户对销售政策、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货款结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客户需求和客户的意见,妥善解决可能存在的控制不当问题。(三)与供应商的沟通。公司通过供需见面会、订货会、业务洽谈会等多种形式与供应商就供货渠道、产品质量、技术性能、交易价格、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控制不当问题。 (四)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公司通过定期听取外部审计师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以及双方工作的协调。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是指公司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用信息与沟通情况,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信息与沟通的质量和效率。第四十二条 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人员,应当加强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并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进行报告。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范错误与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的情形。重大缺陷,是指业已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能严重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 公司结合其内部控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情况和反馈信息,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内部控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提交并披露(以财务报告为主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一)声明公司经理层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声明已经遵循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估。(三)对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简要描述。(四)声明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可以合理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五)如果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有关的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六)保证除了已披露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七)自资产负债表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出日之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如果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影响。依法应当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执行董事审议批准后公布。第七节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的统称。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控制制度是为保证会计基础工作满足会计核算与管理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方法、措施与程序的总称。第二节 会计机构与岗位设置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机构为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长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第五条 根据会计工作和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以下会计岗位:财务部长、出纳、核算、总帐报表等。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第三节 会计人员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每年有一定时间的后续教育。第四节 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一)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除非有特别的说明)。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及使用的软件,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二) 填制会计凭证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送交财务部相关人员。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要求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第二十四条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过帐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印章。对于现金凭证、银行凭证要加盖出纳人员印章。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编号顺序装订保管,不得散乱丢失。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长、总会计师批准,可以复制。(三) 登记会计账簿第二十八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预算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采用“金蝶”财务软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二十九条 用计算机自动登记帐簿,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审核人员、财务部长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条 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四) 编制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 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披露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第三十五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月报应经财务部长审核、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报出;半年报、年报需经董事长、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签字并盖章后方可报出。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五)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三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长负责监交;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三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第四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四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六) 会计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办公室(档案室)统一保管。第四十三条 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将查阅日期、查阅单位和人员、查阅情况和结果、批准人和经办人等,作出详细记录,以备查考。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公司档案室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公司审批。(七) 财务印鉴的管理第四十六条 保管:在财务管理部范围内两个印章要分别保管,具体保管人员由财务部长指定,但保管人员要保证自己离开办公室时印鉴要入柜落锁,未经登记、审批财务印鉴不允许带出办公区域。第四十七条 使用:相关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的相关银行单据或者其他单据上加盖财务印鉴。第四十八条 印鉴的刻制、启用、变更、收缴、保存或销毁,由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办理。启用新印章的通知,需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第五节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九条 上级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公司制度执行情况具有监督与检查权力。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要及时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六节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第三章 资金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通过执行本制度,在资金管理上能够规范运作,在费用请款时就能做到归口控制,使资金的收支做到有计划,达到减少压占公司资金、控制费用、杜绝损失的目的。第二节 分工授权及实施执行(一) 现金管理第四条 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第五条 公司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为1000元,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公司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第六条 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总会计师批准。第七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第八条 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第九条 从银行提取现金,由经办人填写现金支取申请单或借款单、经执行董事批准,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核后,交给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第十条 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执行董事批准,或执行董事授权的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批准、财务部长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向财务部长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第十三条 公司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每月至少对出纳库存现金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二) 银行存款管理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和专用帐户。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仅供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第十六条 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入原则上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只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其资金来源可以根据需要由基本账户划转。专用账户是根据需要为某种特殊业务而开立的。除办理规定的专项业务外,不得办理经营性的资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应做到因特殊业务的开展而开立,因其结束而撤销,且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清理完毕;第十七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逐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及时存入银行,款到户后才能发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据。第二十二条 公司除现金开支范围外的所有业务类、非业务类对外付款支出,应采用支票、电汇、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付款通知书,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付款通知书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如无法明确金额的,经财务部长审核,填写限额;暂无法明确收款单位的,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应于支票领用后当月月底前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出纳员于支票报销后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第二十四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员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员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 如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时,经办人将付款申请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由出纳员办理,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支付金额、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出纳员将汇票交经办人后,经办人在汇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采用汇票付款后,应及时将发票传递至财务部报销。第二十六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并和另外一人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第二十七条 根据收入、支出的原始票据,每周编制现金周报表。第二十八条 出纳员根据每周的周报表,按月编制收入、支出汇总表。第二十九条 每月的现金支出数应与编制的现金周报表金额一致,如有不符,查明原因。每月月底应制定下月资金支出计划。(三) 备用金请款及报销的规定第三十条 员工在请款时填写备用金借款单,注明借款部门、借款人姓名(借款人作为备用金请款的第一责任人)、借款用途、大、小写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数字前必须封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执行董事批准,财务部长审核,出纳员方可付款。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员要求办理电汇、汇票时,必须将收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及汇入地在借款单上填写清楚。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员申请支付定额转帐支票时,必须向财务部提供收款单位名称,否则财务部不予签发支票。第三十三条 对于预算内经常性费用请款需由本人经手,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部长审核,执行董事批准,方可生效。对于预算外费用请款,需由本人经手,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总会计师审批,执行董事批准,方可生效。第三十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超预算费用项目及预算外项目的请款,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执行董事批准。第三十五条 公司规定每周一报销、付款。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办理请款的费用项目,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长或总会计师、执行董事或经执行董事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管审核报销;如果请款手续不全或者实际花费金额超过请款金额,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报销单据上重新进行审批。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财务凭证的规范管理,要求报销人必须将需要报销的票据进行分类、有序的粘贴,保证能够看到每张票据的完整票面,保持票面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 报销人员所报票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报销,应为有税务监制字样的正规发票,票面加盖清晰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戳记,并注意票据上所写的各种说明。另外,要求各类采购人员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十九条 由于财务决算的需要,财务管理部在每月月底三天及月初三天停止费用类报销(此条也适用于未请款项目的报销)。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财务部有权不予报销。第四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须由经办人填写并帖贴票据,部门领导确认,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制定的差旅费报销文件核准,财务部长审核,最后由执行董事批准方可报销。第四十二条 对于超出文件范围的差旅费票据,应由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方可报销。第四十三条 为减少压占公司资金,备用金请款人员在请款项目结束后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一般要求在请款当月底办理报销。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定期对员工备用金进行清理,对于超过规定报销期限而未到财务进行报销者,财务部根据情况在公司内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报销者,公司会采取停止请款、扣发工资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清理。第四十五条 在员工调离公司时,必须到财务部核实有无请款未报销及其他涉及财务的未完事项。第三节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六条 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七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务是否存在混岗情况。(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的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的的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三)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票据。(四)随机检查现金的帐实相符情况。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四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第四章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库存物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保证库存物资的验收进库、存储保管和领料出库业务的规范有序,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揭示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第二节 职责分工和授权批准第三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存货仓储管理部门和人员,并根据本制度要求做到不相容人员的分离。还要建立健全请购、审批、询价、采购、验收、保管、付款、盘点、对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存货管理控制工作,做到制度执行严格、资料保存完整不缺货、不长期存货、不形成积压存货,并定期盘点、对帐、编制存货盘点表,保证库存物资达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第四条 财务部要设置存货核算岗位,对存货收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每月监督、检查仓库保管人员存货核算、账簿登记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五条 存货验收入库的批准权限由物资保障部部长行使,保管员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入库资料,禁止办理无实物入库的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要追究批准人和验收人的责任。第六条 仓库保管员在发出存货时,要严格审核领用手续,对不符合领用手续的,可拒绝发货。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跌价的处理由物资保障部与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有关部门(总公司财务部)核实认可后,由公司的总经理签字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物资保障部与财务部门共同协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并进行会计核算。第三节 存货内部控制的实施与执行第八条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销售、仓储、资金周转状况以及库存定额等情况,对存货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库存比例。在认真考虑公司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等因素,尽可能使库存储量趋于合理。第九条 存货验收入库前必须经质量部门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办理退货和索赔,自制存货要拿出处理意见。检验合格后仓库保管人员要认真核对实物与物资请购单或入库申请单(自制存货)上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如发生短缺、破损等情形,应尽快查明原因上报部门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验收正确无误的,应按物资的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入库时间等,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验收。第十条 存货的初始计量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不得人为调节存货的初始计量成本。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根据自身存货的特点、管理要求、人员设置等,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安、防火、卫生等制度,实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条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存货原则上储存在规定的库房内,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的人员进入库房或接触存货。入库储存确有困难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护理监管,以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有效。第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应对入库存货按其重要程度采取ABC分类法管理,使入库存货分门别类、摆放整齐、标识清楚、帐卡物相符,并定期对库内存货进行库龄分析、检查,及时整理,防止库房贮存管理混乱,杜绝材料变质、偷盗丢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第十四条 仓库保管人员应根据存货的收发情况,及时登记仓库存货明细帐、存货收发记录卡,并定期清点存货数量,达到帐、卡、物相符。财务存货核算人员负责财务存货的核算工作。财务部门对仓库部门负有监管职责,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仓库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明确对领用材料的授权,特别是对大批存货、贵重存货、危险品以及非生产性存货的发出授权应明确。第十六条 领料单(或出库单)是仓库发出存货的原始凭证,仓库部门要坚持凭领料单(或出库单)发放存货。领料单上应准确地记录存货的种类、品名、数量、批准人、经办人姓名,经仓库主管人员审核领料单的内容是否详实、批准权限是否恰当等,审查正确无误后,由仓库主管人员在领料单(或出库单)上签字,然后交由仓库保管员发放存货并在领料单(或出库单)上签名。领料单(或出库单)存在填写内容不详实或越权批准行为的,仓库部门有权拒绝发货或要求补办有关手续,仓库部门明知领料单(或出库单)填写内容不详实或有越权批准的行为而予以审核签字、发货的,以失职论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的存货发出可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采取实际成本核算。其计价方法原则上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跌价准备计提按期末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计提。严禁人为调节存货的发出价格,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仓库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的材料进行汇总,连同领料单(财务核销联)上报财务部门。对于发出的自制存货(如产成品)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与销售部门的销售数量、开出发票数量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第十九条 坚持定期盘点制度。检查存货的实际库存数量是否与账面数量相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堵塞漏洞。要求仓库部门自行盘点,年末或遇特殊情况财务人员要与保管员共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十条 对在盘点中发现的存货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期末,若发现存货有减值迹象,应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量原则,确认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二十二条 仓库部门对长期闲置不用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派不上用场的存货,要进行清点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生产技术部门鉴定认可,报公司总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以减少存货的库存量,降低减值风险。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由财务部行使对存货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第二十四条 对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存货管理、核算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制度健全的情况;(二)存货的验收入库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存货出库制度执行情况;存货的内部对帐情况;(三)存货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存货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的处理情况。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五节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和退出环节的规范有序,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公司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用的,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应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职权分工应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做到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相分离;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付款应分离;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准人与执行人应分离;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应与领用人或建造安装人分离。(二)固定资产购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工方案,决策和审批程序应明确。(三)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程进度、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应有明确的规定。(四)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第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第三条规定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五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指导全公司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第六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并报公司领导研究通过,下达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并按季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维修完成情况。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核算会计岗位,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技术改造、大修理、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处置、建帐建卡、维修开支等日常核算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公司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第八条 公司统一行使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审批权限。各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或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必须在每年年末,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公司对已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改造、大修理要抓紧组织实施,计划期内未能实施或客观原因导致取消计划的要写出书面说明。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一)取得与验收控制第九条 生产计划部每年末必须将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生产计划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状况统一审批。因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急需追加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条 必须严格按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组织实施,如确有必要改变计划,必须重新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计划实施之前要明确具体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度。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技术改造、大修理需要对外进行采购和发包的,要按照公司的招标管理规定公开对外招标,不对外进行招标,擅自采购和发包的,以失职论处。第十二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计监督和核算,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办理预决算手续,尽快将项目转资和结转。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未能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应先行将工程投资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其计划的完成情况,对超计划的,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办理追加计划,否则,不予报帐。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的验收,由生产计划部组织按规定进行验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特殊投资项目需要聘请公司外专业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的,由生产计划部负责协调组织。第十五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财务部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核算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其他费用的开支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坚决杜绝费用“搭车”现象。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尽快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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