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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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9页 共70页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CSEMC-10168/3、4、5项目名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机构: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北京瑞驰菲思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国 北京 二O一五年目 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4第二部分投标须知5一、投标须知前附表5二、投标须知7A 总 则71.适用范围72.定义73.合格的投标人74.投标费用75.招标范围8B 招标文件说明86.招标文件的构成87.招标文件的澄清88.招标文件的修改9C 投标文件的编制99.投标范围910.投标语言911.计量单位912.投标文件的组成1013.投标文件格式1214.投标报价1215.投标货币1316.投标保证金1417.投标有效期14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D 投标文件的递交1519.投标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1520.投标截止时间1621.迟交的投标文件16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6E 开标和评标1623.开标1624.评标委员会1725.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1726.投标文件的澄清1827.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1928.评标原则及方法1929.保密20F 定标及授予合同2030.定标原则20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032.中标通知2033.资格后审2134.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2135.签订合同2136.中标服务费2137.履约保证金保函2138.与招标机构和买方的接触22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31定义232技术规范233专利权234包装要求245装运标志246交货方式247装运通知248保险259付款条件2510技术资料2511质量保证2512检验2613索赔2614拖延交货2715违约赔偿2716不可抗力2717税费2718履约保证金保函2719仲裁2820违约终止合同2821破产终止合同2922转让和分包2923合同修改2924通知2925计量单位2926适用法律3027合同生效30第四部分合同特殊条款31第五部分附件32附件1 投标函32附件2 投标一览表34附件3 分项报价表35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36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37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38附件7投标人拟投入本招标项目使用的设备、仪器38附件8法人代表授权书39附件9资格证明文件41附件9-1资格说明42附件9-2制造商资格声明43附件9-3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45附件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47附件9-5证 书48附件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49第六部分技术规格书和图纸50一、基本要求501. 说明502. 所遵循的标准和质量保证503. 技术文件要求514. 技术支持与服务515. 包装与储运要求526. 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52二、技术规格书和图纸55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招标编号/包号:CSEMC-10168/3、4、5)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受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技术改造项目”下的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1. 招标内容:包号货物名称数量 (台/套)交货期交货地点3压缩热再生吸附干燥器62010年8月30日前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现场4方形逆流冷却塔 循环水泵6+62010年8月30日前5储气罐62010年8月30日前2. 招标文件售价:每包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EMS费50元人民币。3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0年4月21日起,8:3017:00(北京时间)。4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 号西配楼109房间); 收款单位: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开 户 行:工行北京市礼士路支行 帐 号:02000036092010755645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0年5月13日上午9:00(北京时间)。6.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标当日开标前递交至开标地点7 开标地点:月坛宾馆(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4号)二楼会议室010-68032633招标机构: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邮 编: 100861电 话: 010-59518630、59518631传 真: 010-59518629联系人:陈妍、白燕招标人: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天津市塘沽区机厂街1号邮 编:300456电 话:022-25793995转2548,022-66705769传 真:022-66705769联系人:鲍黎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拟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序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A、总 则13.4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具备: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备类似本次招标货物的业绩(无不良记录);具体要求见技术规格书 25.1招标范围见技术规格书C 投标文件的编制310.1投标语言中文414.2投标报价要求交钥匙工程515.1投标货币人民币;616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2%;币种: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有效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形式:电汇(由投标人开立的基本账户出具,不接收个人汇款、现金或保函)。退保证金联系人:陈光(010-59518627)717.1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D 投标文件的递交819.3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份数: 1 , 副本份数:5;920.1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5月13日9:0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月坛宾馆(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4号)餐厅二楼会议室E 开标和评标1023.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月坛宾馆(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4号)餐厅二楼会议室1128.3评标的程序及主要内容:投标货物的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评标价格在投标核准价格的基础上调整0-5%(综合评标因子);投标人所投货物在国内近三年的业绩,评标价格在投标核准价格的基础上调整0-5%(综合评标因子);投标货物关键部件与主机的适配性,评标价格在投标核准价格的基础上调整0-3%(综合评标因子);投标货物的外购件,评标价格在投标核准价格的基础上调整0-5%(综合评标因子); 投标人每有一条“一般条款”(不带“*”的条款)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评标价格在投标核准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最大不超过4%;1237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格的10%币种:人民币形式: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二、投标须知A 总 则1.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其相关的服务采购。2.定义2.1 “招标人”系指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受招标人委托的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独立法人。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对招标货物设计、制造、安装、测试、试验、检验、调试、交验等所承担的义务。3.合格的投标人3.1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表及本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独立于招标人/买方的、有能力生产或供应本次招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均可参加投标(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3.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3.3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3.4 投标人还应在具备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第1项要求。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招标范围5.1见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B 招标文件说明6.招标文件的构成6.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六部分 技术规格书与图纸。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做出全面的、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有权拒绝没有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全面的、实质性响应的投标。6.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误解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负责。7.招标文件的澄清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十六(16)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问题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传真或寄送给每个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逾期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将不予受理。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期前十五(15)天,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有权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8.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考虑,招标人可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8.3 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C 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9.1 投标人最小投标范围为“包”;9.2 投标人需要对本招标文件中投标邀请所列的货物以“包”为单位,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每包的招标范围所包含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10.投标语言10.1由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函件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要求的语言书写。10.2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要求的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要求的语言为准。11.计量单位11.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和图纸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两部分组成;1)投标人编写的“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统一格式)(1) 投标函; (附件1)(2) 投标一览表; (附件2)(3) 分项报价表; (附件3)(4) 货物说明一览表; (附件4)(5) 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5)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7) 投标人拟投入本招标项目使用的设备、仪器;(附件7)(8) 投标货物技术文件(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书和图纸的应答至少包含以下具体细节:a、 对项目系统的概述;b、 对投标基本要求相关内容的响应; (表格自定)c、 对投标货物和相关的软件技术规格需求的响应;(表格自定)d、 对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的响应; (表格自定)e、 对培训的响应; (表格自定)f、 对货物及相关附件的到货要求的响应。 (表格自定)g、 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实质性确切响应,任何采用“符合”、“满足”或非确定性数值(如“=”或“=”)的响应均将被视为“不符合”、“不满足”,)。(9) 其它;a.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体工作日程表等内容,日程表应涵盖到货、现场安装、系统联调、系统试运行、验收、运行、技术培训等方面。b. 项目人员计划安排;c. 技术、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d. 技术、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e.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措施;f. 培训的具体内容及措施; (10) 对现场条件的要求;(11) 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2) 详细的交货清单;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统一格式):(1) 法人代表授权书; 附件8(2) 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9(3) 资格说明; 附件9-1(4) 制造商资格声明; 附件9-2(5) 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附件9-3(6)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附件9-4(7) 证书; 附件9-5(8) 投标单位情况表;(9) 营业执照(复印件);(10)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必须为投标人主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11) 产品认定(鉴定)证书 (复印件);(12) 生产/安装/销售许可证(实行生产/安装/销售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提交); (复印件)(13) 进口产品允许在国内销售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14) 投标货物获得的荣誉证书 (复印件);(15)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16) 资质等级证书 (复印件);(17) 经审计的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 (复印件);(18) 近三年内本次招标同类货物的业绩表(包括签定合同时间、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买方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19)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12.2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2.2.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书和图纸部分的各项条款作出清晰准确的答复。12.2.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和描述,至少要包括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2) 逐条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和要求进行比较评议,说明所投货物、服务和工程施工是否作出了实质性响应。(3) 投标人若非设备原始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任何设备必须直接来源于原厂商,并有原厂商的授权、证明文件。(4) 投标人必须承诺保证提供的所有软件产品都具有在中国境内的正式合法使用权, 提供相应授权书。(5) 投标人必须承诺保证提供的所有软件产品都具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介质。 12.3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2.4投标人在阐述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人满意。12.5投标人在投递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备份有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一份,此电子版用信封单独密封,正面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由投标代表签章, 否则可视投标无效。13.投标文件格式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法人代表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4.投标报价14.1 投标人必须对本招标文件的投标邀请所列的货物以“包”为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要求的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果“包”又分多个“品目”,在投标文件中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分别列出每个“品目”的分项报价。14.2 投标一览表填写时应注意考虑下列要求: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4项有规定或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货物的投标总价应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的设计(如果有)、技术、制造、采购、运输、交货、现场吊运(如果有)、安装、调试、交验、培训及其附带服务等一切费用(包括全部关税、销售税、其他税费和保险费等),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将视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予支付。14.3投标报价编制要求1)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对项目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和市场的变化等可能影响项目造价的一切因素做出评估,并体现到投标报价中,否则造成的经济风险责任自负。增减的工程量和设计修改按照投标声明的优惠条件给予调整。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均由投标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 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除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外,其购货前必须提供购货明细,经招标人认可,但其质量不因认可而推卸采购质量的责任,即因质量引起的问题由投标人承担造成一切损失。4) 投标人应对本次投标的货物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列出部件(自制和外购的)、和主要零件的分项报价,否则该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以评审。14.4 投标人如需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价中(不接受非人民币报价)。14.5 投标人按上述要求填写分项报价表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14.6须列出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连续运转所需的备品、备件和特殊工具的清单(含备品、备件和特殊工具的名称、厂家、型号和规格、数量、单价、合价等),其报价含在投标总价中;14.7 除非招标文件其它部分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将投标货物一年内所需常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含备品、备件的名称、厂家、型号和规格、数量、单价、合价等)单独报出,其报价不包括在投标总价中。15.投标货币 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一律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5项有规定的货币填报。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投标报价。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 16.2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 16.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人免受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的损失。16.4 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16.5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16.6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电汇(由投标人开立的基本账户出具,不接收个人汇款、现金或保函)的形式汇入以下地址:投标保证金银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开 户 行:工行北京市礼士路支行帐 号:0200003609201075564联系人:陈光;电话:010-59518627 16.7 任何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可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8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投标人须知中32.2款的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6.9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有效地履行了本投标须知第35条、第36条和第37条之规定后,予以无息退还。 16.10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2) 作为中标人未能做到: a. 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签订合同;或b. 按本须知第36条的缴纳中标服务费;或C按本须知第37条提交可接受的履约保函。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7项中规定的期限,即投标文件从开标日算起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招标人有权拒绝。17.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投标代表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印章。投标文件“正本”应逐页小签。 18.2 投标文件中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除非这些修改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投标代表小签。D 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19.1 如本项目招标货物分为多个包号,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以包为单位分开编写、包装。19.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并编写页码。19.3 投标人应对每包各提交一套正本投标文件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9.4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信封或文件盒(箱)密封密封包装于一件包装内(不可单册单独封装),并在正面标明招标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字样。 19.5 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均单独封装在各自的信封(须用5号或6号标准信封)内,按照19.4条款标记,与投标文件分装(不得封装在投标文件中),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招标人。 19.6 每一密封信或文件盒(箱)上注明“于 年 月 日 (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19.7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19.8 招标人拒绝接收以邮寄、电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20.投标截止时间 20.1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派专人递交,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地点。 21.2 出现投标须知第8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且该通知需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8条和19条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2.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投标须知16.10条的规定被没收。E 开标和评标23.开标 23.1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到。 23.2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按照投标人投标时间由后向前的顺序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投标文件修改与撤标通知(如果有)、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加以记录。 23.3 无论何种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投标须知第22条的规定递交的修改、撤销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24.评标委员会24.1 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下货物及相关服务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24.2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5.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5.1 招标人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任何外部的证据。25.2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合格地签署。25.3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将其作废标处理:(1) 未按照投标须知第16条有效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无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投标代表有效签署;(3) 投标代表无投标人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4) 投标一览表、投标函等未按要求内容和格式编写的或缺少内容的;(5) 投标人的投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7) 未按照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8)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书和图纸中主要条款(带“*”条款的)或一般条款达五条及以上的; (9)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10)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11) 未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第3条规定的“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12)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13) 未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的;(14) 违反招标纪律的。25.4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1) 如果数量乘单价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 如果分项单价之和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 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小写的数据表示不一致,则以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招标人将按上述方法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5招标人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5.6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有权被拒绝,招标人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7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6.投标文件的澄清26.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在评标期间,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27.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7.1 招标人及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7.2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1) 投标人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适用性,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2) 投标人的制造、安装方案的先进合理性、可行性,并能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现场的安装条件;(3) 投标人选用的外购设备及外购件;(4) 投标人业绩(含设计业绩)、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及承担本项目的优势;(5) 工期,包括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交验、所需时间;(6) 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7) 售后服务;(8) 经营信誉;(9) 招标文件其它要求。28.评标原则及方法 28.1招标人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估,并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8.2评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有关评标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8.3评标的程序及主要内容(1)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是对投标文件合格性的审查,符合性检查合格方可进入商务评议。(2)商务评议。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做出评议,商务评议合格方可进入技术评议。(3)技术评议。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部分进行评议,技术评议合格方可进入价格评议。(4)价格评议。根据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及投标文件中的具体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价格=核准价格(1+综合评标因子),评标价格在投标价格基础上的调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29.保密 29.1招标人不得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任何情况透露给任何其它人。29.2 评标委员会及工作人员不得将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透露给任何投标人。F 定标及授予合同30.定标原则 30.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业主最为有利的合理标价的投标人。 30.2 最短交货期或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充分条件。30.3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如果已中标的投标人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业主有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中选择新的合同授予人。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1.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32.中标通知32.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向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正式的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标人有意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该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2.2招标人在中标的投标人与买方签订合同后,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并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2.3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原因作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投标文件。33.资格后审 33.1 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将对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33.2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审查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必要时可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33.3 接受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和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33.4 如果确定该投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人将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投标人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34.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4.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及相关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35.签订合同 35.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35.2 招标文件(包括其补充、修改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36.中标服务费 36.1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1) 中标服务费以中标通知书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2) 中标服务费为中标通知书总金额的1.5%。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签约前向招标机构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等付款方式一次向招标人缴清中标服务费。37.履约保证金保函37.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中标通知”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37.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7.1条规定执行,招标机构和买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和买方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37.3 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必须是由招标人接受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由卖方的主开户银行签发的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从合同生效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最终交验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完全有效。38.与招标机构和买方的接触38.1除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买方接触。38.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和买方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第三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5)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7)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 技术规范3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4 专利权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 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5 包装要求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5.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6 装运标志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装运标志: D 收货人代号: E 目的地: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 H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6.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7 交货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8 装运通知8.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9 保险卖方按照合同总价的110%办理标的物所有权移交前的“一切险”。10 付款条件见合同特殊条款。11 技术资料见技术规格书和图纸12 质量保证12.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2.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12.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2.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3 检验13.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13.2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2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13.3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3.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4 索赔14.1 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4.2 在根据合同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A) 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B)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5 拖延交货每拖延交货一周,按照合同总价的5罚款,超过4周,每周按照合同总价的1%罚款,不足一周,按照一周计算。16 违约赔偿16.1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超过4周,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7 不可抗力17.1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 税费18.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18.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8.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9 履约保证金保函19.1 卖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通过一家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到货物调试交验完毕30日历天内满时止。19.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19.3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保函中得到补偿。20 仲裁20.1 买卖双方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成达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所在地须在买方所在的仲裁机构。20.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20.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0.5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6 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1 违约终止合同21.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A)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B)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在发生(A)或(B)情况下,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8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C)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21.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2 破产终止合同22.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22.2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23 转让和分包23.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3.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24 合同修改24.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5 通知25.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6 计量单位26.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7 适用法律27.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8 合同生效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开始生效。第四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1.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 。现场: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 。交货方式:6交货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买方项目现场交货(包括吊装、安装、调试和交验等)。9付款条件1)、合同生效后,合同总价的 30 ,由买方收到下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 A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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