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必考试题库含答案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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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必考试题库含答案1. 单选题 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 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 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 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 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考点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之一在于,法律规范仅仅关注人的外在行为,道德规范不但关注人的外在行为,也关注人的内心世界,而且首先关注人的内在动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但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虽然道德教化对法律发挥实效有支撑作用,但法律要发挥实效最终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中国传统法律强调“和为贵,忍为高”,贬低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形成了厌讼、息讼、无讼的司法文化,但这是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作为代价的。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利益。 C项:说法正确,当选。以德治国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人民解决问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有重合的部分。在学界形成的共识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只应该把维系一个社会存续的底线道德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以法律的手段强制推行,所谓底线道德就是不得杀人、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应该把何种道德上升为法律义务,应该采用常人标准,看“常人”有无做到的可能性,见义勇为显然对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如果把见义勇为作为法律义务而强制推行,有“强人所难”之嫌。2. 多选题 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B 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C 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D 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考点 司法制度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D项:说法正确,当选。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这一案件应按照清代法律制度的热审进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法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3. 单选题 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A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 民主立法C 注重效率D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考点 立法原则解析 A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体现人民的意志;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即我国立法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某市政府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可不予处罚,体现了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是民主立法的表现。 C项:说法错误,当选。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没有涉及效率的问题。4. 多选题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 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 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 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考点 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B项:说法正确,当选。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CD项:说法正确,当选。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5. 单选题 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 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 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 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考点 法国民法典,大陆法系的特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清末修律的目的之一便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故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便为应有之义。 D项:说法错误,当选。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而独立宣言是1776年北美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告独立时发布的文件。6. 单选题 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B 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C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D 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考点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撤销权和追回权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12月份申请破产,甲公司在9月份对乙公司清偿100万,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汪某向乙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属于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清偿行为被撤销前,该清偿行为是有效的,汪某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另外,这100万实际属于公司的财产,即使经管理人撤销后,汪某尚未缴纳的出资额依然为50万元。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7. 多选题 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B 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C 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 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考点 取回权,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所以,不能认定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C项:说法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取回权是一种特殊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已经发运标的物,买受人还没有收到并且也没有付清价款时,买受人就进入破产程序,出卖人在此时享有将在途货物取回的权利(如已支付全部价款则不能行使取回权)。 D项:说法正确,当选。如果该批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出卖人(甲公司)可以取回该货物,该批货物不属于债务人企业(乙公司)的财产,但如果货物已经运至乙公司,则甲公司不得再行取回货物,则只能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申报。8. 多选题 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B 均应适用中国法C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D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韩国法考点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解析 AD项:说法正确,当选;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9. 多选题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B 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C 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 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点 占有的保护,占有的取得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丙错认乙车为甲车,丙对乙的自行车缺少占有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权占有。 B项:说法正确,当选。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修车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丙擅自骑走乙的自行车,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该选项与本年单选的8题D选项类似,不同之处在于8题题干中明确指出,侵占发生时间已经超过1年,但本题中并未涉及时间问题,考生在做占有返还的题目时,一定要注意是侵占是否超过了1年。 D项:说法正确,当选。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后,丙对乙自行车的占有,转为恶意占有,依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 单选题 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行政规范性文件B 具体行政行为C 行政给付D 行政强制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行政强制的界定,行政给付的概念解析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由此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当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指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利益或者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为。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附件所列名单中企业两年内关闭”说明通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不能反复适用,该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某区政府发布的通告内容不符合行政给付的内涵。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是对违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行为的一种制裁行为,是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11. 多选题 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 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 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D 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考点 环境法律责任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8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本题中甲厂和乙厂应当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从行政责任角度讲,甲厂超标排污,应承担行政责任;乙厂未超标排污,不承担行政责任。12. 单选题 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B 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C 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D 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考点 抢劫罪解析 事后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事后抢劫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因此暴力、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要求是以人暴力,对物暴力(毁财)不属暴力行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事后抢劫的以暴力相威胁也是指故意对他人实施人身侵害相威胁,将狗踢死的行为并不包括“你要过来也踢死你”的内容;王某心脏病发作而亡与王某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属对人身进行暴力威胁。 C项:说法正确,当选。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指与之前实施的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没有明显的时空间隔,本案符合这一要件。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本案中李某不符合暴力、暴力相威胁要件,不能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抢夺罪。13. 单选题 “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考点 先秦法治主要内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清律与例解析 A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法经中“具法”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晋律又称泰始律、张杜律,共20篇602条。晋律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C项:说法错误,当选。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表述正确,但并未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注意,唐朝时期,唐高宗安排律学通才和重要幕僚以疏议的形式对永徽律全篇律文逐条逐句的做了统一的法律解释,与永徽律合并,形成永徽律疏。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14. 多选题 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B 必须在立案后实施C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D 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考点 技术侦查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据此,技术侦查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且应当在立案之后进行。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检察院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应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据此,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5. 单选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 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 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 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考点 诉讼代表人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中,依前两种代表人产生的方式,都未能推选出代表,所以只能由法院指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因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形成的,是一种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的诉讼,在本题中,丙、丁等人反对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退出本案另行起诉。16. 单选题 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 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 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 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考点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解析 B项:做法正确,当选;ACD项:做法错误,不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17. 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B 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C 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D 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考点 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告死亡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效果。被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可见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有可能恢复。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所以甲的死亡日期为2016年6月5日。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所以,铁路公司如能够证明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则不承担责任。18. 单选题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 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 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 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考点 民事责任,民法的调整对象,具体人格权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甲冒充乙的姓名,而且冒用乙的身份办理信用卡,恶意消费透支,甲对乙构成了假冒方式侵犯姓名权。乙有权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甲和银行承担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要件有: (1)行为要件: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性的人身攻击);b诽谤(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2)结果要件:造成一定影响(社会对本人的客观评价降低)。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本题中,并没有符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任何事实要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我国现行法上没有信用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银行存在过错。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公布)第37条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其第41条也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甲在用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就应发现并指出该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并拒绝办理。银行虽然有致电确认的行为,但未完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9. 单选题 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B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C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D 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考点 受让人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专利申请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生效。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 多选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B 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C 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D 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考点 提供证据的要求,举证责任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题中,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行为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据此规定要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21. 单选题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 恢复强制执行C 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D 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考点 一般程序及要求,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被告的确认解析 B项:说法正确,当选;A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题中,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甲达成执行协议,甲后来不履行该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为行政相对人不为行政主体,不能以他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2. 多选题 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B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C 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D 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考点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需首先提醒的是,本题设置了一个巨大的陷阱,貌似考广播组织权(邻接权的一种),其实考的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这是关于广播组织权的规定。作为一种邻接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信号”。广播信号不同于广播的内容,广播的内容有的享有著作权(如,电影、电视剧、春节联欢晚会),有的不享有著作权(如,体育比赛、国庆阅兵),但是,广播组织播出的节目内容,在形成广播信号后,就成为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本题不涉及广播组织权,因为甲电视台虽然制作了娱乐节目,但尚未播放,自然没有形成广播信号,因而,此时甲电视台尚不享有广播组织权。 B项:说法正确,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甲电视台制作的娱乐节目应定性为文艺作品,制作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乙闭路电视台擅自复制该节目,且无违法阻却事由,自然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此外,乙还有可能侵犯甲电视台的表演权、广播权、获得报酬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贺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23. 多选题 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针对甲国的规定,乙、丙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裁决甲国败诉,但其拒不执行。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B 乙、丙两国可向上诉机构申请强制执行C 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采取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D 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考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制度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本题中,甲国对进口产品所征税率高于国内同类产品,显然违反国民待遇。 C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如被诉方未能实施裁决,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申诉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报复首先应在受损的相同部门实施(平行报复);如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可以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实施(跨部门报复);如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可寻求在另一协议项下进行实施(跨协议报复)。24.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 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 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 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 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考查“其它”型规定的认定和解释。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授权司法者类比已经列明的事例;导致被害人怀孕可以解释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中。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的含义。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发行”,基本含义是发售,即将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发售到购买者手中;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第2款规定,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属于“发行”。播放音像制品的行为,没有转移著作权载体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是发行行为。将“使用”解释到“发行”中,二者是并列关系,属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项:说法正确,当选。其一,从刑法规定角度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点有二,一是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二是危险方法即一次举动可能造成大规模死伤的方法;C选项所举事例完全符合这二个要点要素,其它构成要件如主观故意(放任故意)也符合,故而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刑法规定。其二,醉酒开车一般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是,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比较和关系来看,危险驾驶罪可认为是危害程度较轻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出现C选项所述的“重度醉酒、超速”的程度极其严重时,可以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三,在司法实践中,“孙伟铭案”即是C选项所述情形,其致人死伤,构成本罪的实害犯,如未造成结果,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因此,该认定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项:说法正确,当选。“武装部队”是特别的“国家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武装部队印章”是特别的“国家机关印章”,认定该行为构成刑法第280条的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5. 多选题 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B 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C 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D 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考点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本题不符合先于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孙某提起行政赔偿应当对房管局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 C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审理和裁判不一定一并进行。 D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孙某因房管局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6. 单选题 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点 城乡规划的实施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知,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27. 多选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B 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C 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D 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考点 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考查入户盗窃中“户”的含义,指家庭住宅,院墙和厨房都是家庭住宅的组成部分,进入属于进入家庭住宅,构成“入户”。 B项:说法正确,当选。单独评价入户行为,可认定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是吸收犯关系,认定为盗窃罪一罪(入户盗窃)。 C项:说法正确,当选。毒死狗的行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是为入户盗窃作准备,又触犯盗窃罪预备;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 D项:说法正确,当选。违禁品有价值也是财物,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行行为是盗窃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28. 单选题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 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 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考点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郑贺作为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付冰只能首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其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付冰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可知,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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