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前密押冲刺卷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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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考前密押冲刺卷1. 单选题 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A 由公安派出所作出B 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C 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D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考点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公安机关有权对此情形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主体适格。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题中,公安机关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拘留10日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而不是公安派出所决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题中,公安机关拟对李某作出拘留10行政处罚,不能当场作出。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由此可知,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由此可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当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紧急情况也必须用书面方式,不能用口头方式作出。2. 多选题 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A 钱某的年薪B 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C 赵某的差旅费D 赵某的社会保险费考点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权限及聘任方式解析 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A项:符合题意,当选。钱某的年薪,是属于公司董事的报酬的。 B项:符合题意,当选。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是为了防止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过错而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设的,是一项保障董事利益的支付,所以应视为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赵某的差旅费是其履行职务所支付的费用,有权请求公司报销,无需经股东会决定。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公司为赵某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无需股东会决定。3. 多选题 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 限制工资总额C 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 责令减员增效考点 监督管理措施解析 AC项:符合题意,当选;B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本题中,A项对应第(二)项,C项对应第(五)项,而BD项没有相关法律依据。4. 单选题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B 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C 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D 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考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王某作为后勤工作人民,并没有职业危害,健康检查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B项:说法正确,当选。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被特别保护的孕龄是7个月以上。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夜班劳动要求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5. 单选题 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方某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B 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C 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合法D 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案中,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的信息不属于方某本人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具有申请人资格。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乡政府口头征询第三方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书面方式。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5款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本案中,乡政府主张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符合此条规定。6. 单选题 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A 2000元B 5000元 C 1万元D 30万元考点 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司法赔偿范围概述解析 B项:说法正确,当选;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8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据此可知,只有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的5000元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7. 多选题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 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 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 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考点 一般程序要求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本题中,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违反法律规定。 BD项:说法错误,当选。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本题中,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应为60日而非90日。对扣押汽车进行检测的费用,应有行政机关承当,而非某公司承担。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本条规定明确查封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与查封不同,扣押的财物可以由行政机关实际占有,通常无需交由第三人保管。不过,此规定未禁止扣押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可以交由他人保管。8. 单选题 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 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 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 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考点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渊源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习惯法乃国家认可的习惯,未经国家认可的习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称为“习惯法”,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一种习惯而不是习惯法。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导致马先生返还医药费的直接法律事实是法院的判决而非张老太犯病。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的价值包括秩序、平等、自由、效益等。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这说明法院判决时将公平、正义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大小钱”在法律上如何定性。9. 单选题 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 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C 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D 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考点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本题中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有处分权,那么甲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权,那么甲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果认为盗窃罪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本案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并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果认为抢夺罪需具备“乘人不备”要素,则本题中甲的行为明显不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D项:说法错误,当选。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行为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仅有被害人恐惧,而无行为人恐吓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10. 多选题 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A 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B 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 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 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考点 司法的功能,司法的概念解析 A项:符合题意,当选。表明了司法具有独立性的特点,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除了依据法律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外,上级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活动进行监督。B项:符合题意,当选。表明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司法的裁判权性质决定司法奉行“不告不理”原则。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人大代表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故C项不属于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征。D项:符合题意,当选。表现了司法活动相对于行政有更严格的程序性。11. 单选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效力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发生债务之后,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对乙公司发生债务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基金会的赠与。 C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所以甲公司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12.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A 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B 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C 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D 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考点 坦白立功解析 A项:符合题意,当选。同案犯甲提供的是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属于同案犯基本信息,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发短信“报平安”使犯罪人未离境,对抓获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当于立功解释中的“约至指定地点”,构成立功。 C项:符合题意,当选。立功是犯罪人本人的立功,本案是犯罪人的父亲协助侦查机关抓获犯罪人,亲友代为立功不属立功。 D项:符合题意,当选。同案犯的体貌特征是共同犯罪人的基本信息,属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应当交代的内容,在坦白的范围之内,不属立功。13. 多选题 以下4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适用下列何种税率?A 张某所得5000元,适用3%的税率B 王某所得8000元,适用20%的税率C 李某所得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D 赵某所得85000元,适用45%的税率考点 个人所得税法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l日起调整后,也就是现在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另外,要注意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3%至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题中,四个选项的工资薪金所得,均要减去3500元。 A项:说法正确,当选。A项张某:5000-3500=1500元,适用3%的税率。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王某:8000-3500=4500元,适用10%的税率。 同理,CD两项正确。14. 多选题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 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 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 丁 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 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考点 缓刑制度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数罪并罚后,如判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符合其它条件,也可能适用缓刑。B项:说法正确,当选。缓刑对象仅限于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不包括管制。 C项:说法正确,当选。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本选项法定最低刑虽为5年有期徒刑,但因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如果减轻处罚的话,宣告刑当然有可能适用缓刑。 D项:说法正确,当选。不满18周岁人不构成累犯,后罪伪证罪如判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符合其它条件,也可能适用缓刑。15. 单选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 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 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考点 特殊抵押权,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动产质权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共同抵押是指为同一个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银行享有的抵押权,由第三人甲和丙分别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的情形。且由于没有对承担担保的方式有具体的约定,此时甲和丙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可以随意选择先执行哪一个人的担保,不一定必须先执行房产的拍卖。A错在“应”字上,不选。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理由,银行若要主张全部的债权,按照设定抵押时设定的担保范围,两个抵押物单独一项均不能完全实现债权,必须在份额之内对两个抵押物分别执行。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和D项考查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相竞合的情况。为担保所有人自己的债务而设定担保物权时,留置权最优先,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为担保留置权人的债务而设定担保物权时,留置权人设立的担保物权最优先,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登记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清偿顺序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同时,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按照这种情况,在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时,则: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于抵押权。而在质权设立在先,动产抵押设立在后的情况下,则是质权优于抵押权。对照以上分析,本题中是质权设立在先,动产抵押权设立在后,则应是质权优于动产抵押权。16. 多选题 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 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B 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C 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D 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考点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C项:说法错误,当选。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有四个构成要件:(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后者仅限于具有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因认识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诈具有不当性。本题中,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王某购买,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商店的出售行为并未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 B项:说法错误,当选。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有三个构成要件:(1)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认识错误;(2)因错误作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3)发生错误认识的一方因错误认识遭受较大损失。本题中,王某购买“秦始皇兵马俑”应知道其并非为真品,没有发生重大的认识错误。 D项:说法错误,当选。王某购买“秦始皇兵马俑”的买卖合同不构成欺诈也不构成重大误解,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王某无权请求撤销合同,亦无权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7. 多选题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 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 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D 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考点 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了证据的属性和证据的分类。 A项:说法正确,当选。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关联性最常见的表现为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本身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二者不具有关联性。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跟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没有关系,不能将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等同起来;第二,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与否定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能指出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本案中,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不能指出谁是实施者,因此不是直接证据。 C项:说法正确,当选。证据的分类是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刑事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种划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通常所讲的一手证据,就是原始证据。通过转手、摘抄、复制、转述而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讲的二手证据、三手证据,就是传来证据。本题中,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这是转述自乙的陈述,属于传来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证据的属性又称为证据的特点,按照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证据的属性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又称为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根据最高法解释第75条的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本案中,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是根据其所看到的甲送乙如愿时的神态看的,不属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情形,属于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8. 单选题 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中国法B 英国法C 甲国法D 乙国法考点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19. 单选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 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 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 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考点 结婚的法律适用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20. 单选题 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 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 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 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考点 国际司法协助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 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域外取证方式:(1)代为取证;(2)领事取证;(3)特派员取证。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国国民调查取证。这种取证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采取这种方式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21. 多选题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B 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C 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D 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考点 仲裁裁决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D项:说法正确,当选。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2. 单选题 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 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C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D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考点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与保证金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可见,决定机关决定保证金的数额,但收取保证金的是执行机关。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23. 多选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B 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C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D 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考点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解析 ABCD项:说法错误,当选。在乙公司将挖掘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时,乙公司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买卖合同并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和丁公司订立的合同均不存在如上所述无效的情形,所以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和丁公司之间的合同均有效。24. 多选题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B 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C 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D 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考点 证明责任的分配,书证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面证人证言。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此类书证复印件因证明力存在缺陷而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C项:说法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原理,原告应当对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5. 单选题 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自行承担部分损失B 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C 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D 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考点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解析 B项:说法正确,当选;A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和A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银行对甲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盗卡团伙在A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长达一周之久,银行未能发现和制止,未能尽到对甲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甲无过错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罪犯持克隆卡在B银行取款,由于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已被窃取,在克隆卡信息和密码完全正确的前提下,B银行自动取款机审查无误而支付款项并无过错。基于代理关系理应支付存款,所以B银行不应担责,被代理人A银行应该对代理人B银行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6. 多选题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 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 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 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考点 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B项:说法正确,当选。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CD项:说法正确,当选。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27. 单选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A 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B 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C 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D 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考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解析 刑诉解释第509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A项: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系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不当选。 B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孳息,系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不当选。 C项:不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而是所在单位的财物,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当选。 D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系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不当选。28. 单选题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 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 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考点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A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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