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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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他们之间区别是: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第五,审查依据及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审理中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双方就裁量争议可以和解,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就裁量争议和赔偿、补偿事项调解结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行政规章。审理中,除赔偿诉讼之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对于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要求不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审级规定及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审终裁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就法律效力而言,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第八,提起时间与审理期限不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他们之间的联系是:第一,选择式。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第二,复议必经式。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反垄断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选择终局式。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四,特殊的行政复议终局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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