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PPT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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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张 栋主讲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诉法教研室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l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概念的四个要素1、专门机关的活动(6个专门机关,3大3小)2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3、专门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l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l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诉法具有工具价值2、刑诉具有独立价值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l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l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l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奴隶制时期弹劾式诉讼,神明宣判证据制度(注意弹劾式诉讼模式特点)1 、控诉与审判分离,实行“不告不理”;2、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 ;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二、封建制时期纠问式诉讼,法定证据制度(注意纠问式诉讼模式特点)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4、实施刑讯逼供。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三、资本主义时期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的区分(注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点)(一)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均有权独立收集证据; 2、起诉时奉行“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阶段法官活动被动消极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全案移送; 4、审判阶段,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四、混合式诉讼模式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掌握混合式诉讼模式特点)1、法官调查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主动性;2、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l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五、我国的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1、行政与司法不分 2、重实体轻程序3、重口供4、侦查本位 证据制度:实事求是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 l 1、概念l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控诉职能辩护职能l 辩护职能是辩方:嫌疑人被告人,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的阶段l 公诉案件:五阶段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l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l 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中,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往往被称为“刑事诉讼之主义”。民国时期学者也有类似用法。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l 职权原则l 独立刑事司法权原则l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l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l 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l 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l 法律监督原则l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l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l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l 依法不追究原则l 国家司法主权原则1. 职权原则l (1)侦查权:6个机关l 准确理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l 准确理解“执行逮捕”l (2)检察权l (3)审判权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l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l 含义: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l A证据收集方面,违法的收集是无效的l B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l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l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l 与司法独立原则的比较l “行使”和“干涉”l “独立”要做到两个坚持l 法院独立:请示制度l 检察院独立:理解检察一体4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l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 l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l (1)立案监督:87条,六机关第7条 应当 7天 15天 l (2)侦查监督:67、69、73条。 批捕。l (3)审判监督:能否当庭监督; l (4)执行监督:书面意见(非抗诉书)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l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 l 阶段和时间l 公检法的保障义务 l 7.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l 1、含义l 2、具体内容l 3、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比较l 无罪推定作为一个原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二是彻底的疑罪从无l 标准的官方说法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 l (1)如何才能让法院来确定有罪呢?l (2)证据不足不起诉 l (3)证据不足无罪判决l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分 l 8.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l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l 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诉法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区别l 1416岁,如果抢劫用轻微的暴力或威胁抢劫数量较小的财物或随身携带的物品,没什么危害后果的l 已满14不满16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没有危害后果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l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l 谁有权特赦 ?l 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l 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l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决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l 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处理方式l 在立案阶段:公诉案件由有权立案机关用不立案来表示不追究,确认谁管。自诉案件法院用不受理 l 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用撤销案件表示不追究 l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用不起诉,系法定不起诉。 l 审判阶段:法院处理方式有三种:终止审理、准予撤诉、宣告无罪。 l 某甲被指控受贿,合议庭评议发现证据不足,怎么办? l 宣告无罪 l 如果评议时发现证据不足,宣判前死亡了,这时怎么办? l 死亡加证据不足等于终止审理。l 注意:l 只有宣告无罪必须用判决,其余的都用裁定ll 本条的要害在于判断阶段,检察院不一定是起诉阶段。 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l 被告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的。(高法解释176条(6)(7) l 刑事诉讼中宣告无罪和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必须区分开 l 9.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刑事司法协助 l (1)渊源 l (2)主体 l (3)行为:代为送达、取证(代为调查)、引渡等 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l 程序法定原则l 司法独立原则l 无罪推定原则l 有效辩护原则l 平等对抗原则l 诉讼及时原则l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l 国家追诉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主体l 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l 公安机关,四级l 检察机关,三级l 法院理解“级别”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l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l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l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l 书记员 l 勘验人 当事人的概念l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的分类l (1)被害人 l 被害人的权利l (2)自诉人 l 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l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l 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l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l 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l (1)法定代理人 l (2)诉讼代理人 l (3)辩护人l (4)证人 l (5)鉴定人 l (6)翻译人员 (1)法定代理人 l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l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l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l 当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某些诉讼参与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诉讼代理人 l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近亲属的范围l 82条6款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l 近亲属是不是诉讼参与人 ?l 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 l 凡是可以作辩护人的都可以,律师、所在单位或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3)辩护人l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l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4)证人 l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l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l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 l 在诉讼中应当为证人保密吗? (4)鉴定人 l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的书面分析判断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5)翻译人员 l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管辖制度概述职能管辖审判管辖一、概述l 概念: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方面职权范围的分工以及法院在审判一审案件上的分工。l 意义:1、分工负责,防止推诿;2、便利单位、公民报案;3、自由合理配置;4、便利诉讼。l 划分原则:迅速及时查明案情;2、合理分 工;3、便于诉讼人参加诉讼;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二、职能管辖(立案管辖)l 概念:公、检、法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职能划分。l 范围:(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l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案行使侦查权l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l 监狱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案件(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l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贪污贿赂犯罪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种 l 是不是所有的贿赂案件都归检察院管?l 商业贿赂l 何为商业贿赂?主体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吗?l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l “谋取不正当利益” l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不对?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l 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滥用职权案 玩忽职守案 等34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私放在押人员案 放纵走私案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 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7种 暴力取证案 虐待被监管人员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l 涉税案件 l 伪证罪 l 破坏法庭秩序罪 l 破坏公民宗教信仰罪 l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l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l 在国有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渎职犯罪 4、其他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上述三种案件以外的重大案件 需要检察院受理的 必须报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由法院受理,刑诉法第170条,自诉案件范围:l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纯自诉)l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公诉混合 )l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 (5种) 虐待罪 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l 条件:有足够证据;社会危害性轻微 故意伤害案(轻伤) 重婚案 遗弃案 八类 妨害通讯自由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限于被告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 案件已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理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l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l 自诉时发现有公诉案件的l 公诉时发现有自诉案件的死因裁判三、审判管辖l 概念:法院内部一审案件的受理分工l 划分依据:案件性质;罪行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涉及面和影响大小、各级法院的地位及工作负担l 范围: (一)级别管辖 (二)地区管辖 (三)专门管辖 (四)指定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一)级别管辖l 基层人民法院l 中级人民法院l 高级人民法院 l 最高人民法院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港澳台的特殊规定l 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归基层。自诉案件,被告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的,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这里的港澳台不管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归中级法院。 外国人?l 中国人甲路遇日本人乙当街殴打中国人丙女士,当即冲上去将乙一棒打成轻伤,由谁管辖?l 外国人A把中国公民B打成轻伤,怎么处理管辖问题?l B可以选择公诉也可自诉。首先选择公诉,谁管辖?l 自诉是到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 ? 2、其他法院管辖l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性(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刑案l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重大刑案l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述法院管辖外的所有刑案v 变通处置权:上级提审;下级请求移送 l 某基层法院审理时发现可能判处无期,可不可以继续?l 下不可审上: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l 某中级法院审理时发现不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可不可以交给下级? l 上可审下: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3条) l 上下可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高法解释4条) l 某人犯两罪,一个可能死刑,一个可能管制,怎么办?l 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5条) (二)地区管辖l 概念: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一身案件上的分工。l 原则:刑诉法第24条: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受理更为合适的话,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还包括世纪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地、住所地 l 意义:犯罪地证据集中,易收集证据;2、便于被害人、证人出庭;3、便于辖区法院掌握犯罪情况。l 行为地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预备地、结果发生地,当然更包括实施地。l 包不包括销赃地? l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l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l 什么是“更为适宜的” ?最初受理地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l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l 甲在A市杀人,在B市盗窃,案件被B市公安破获,谁管? 专门管辖 l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l 军事、铁路、海事三个专门法院,海事没有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目前为铁路法院);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l 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l 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l 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l 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l 如果一个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盗窃,怎么管? l 入伍前盗窃,服役期间发现的? l 服役时盗窃,退伍后发现的?铁路法院 l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l a.火车上的案件。凡是在火车上案件都归铁路法院l b.违反铁路运输法规的案件; l c.管辖不明的,地方法院管辖。 l l 如果一个军人在火车上抢劫,归谁管辖?指定管辖l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l 原因两种:l 一是管辖争议 l 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管辖 l 指定管辖决定书 l 全部案卷材料 特殊情况的管辖 l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l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l (3)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l (4)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l (5)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l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1年以上)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有地人民法院管辖。 l (7)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l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l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l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强制措施的概念 l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l 1主体具有特定性 l 2对象具有惟一性 l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l 4目的具有预防性 l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l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公民的扭送 l 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l a.适用对象为: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l b适用主体:任何公民 拘传 l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l 适用对象 l 与传唤的关系 拘传程序 l 主体l 地点 l 拘传时间 l 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签字取保候审 l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l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l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l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l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l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l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l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l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l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l 1保证人保证 l 2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的条件l 与本案无牵连 l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l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l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 l 行政责任:罚款100020000 l 刑事责任 l 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l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l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l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l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的程序 l 申请主体l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 l 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 l 违反后果 l 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 l 期间 l 12个月,同一个机关连续计算,三机关分别计算 监视居住 l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l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l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l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l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l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l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l 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 l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l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l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l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监视居住的程序 l 期限:6个月l 场所:住所或居所 拘留 l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l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犯嫌不讲真实姓名,身份地址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之日起计算。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查起诉。 刑事拘留的程序 l 执行权 l 两个24小时 l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l 异地拘留 刑事拘留的期限 l 拘留羁押期限和侦查羁押期限的关系 l 公安机关(三类)l 检察机关(两类) 逮捕l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逮捕必要” l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法定三种可不逮捕的情形l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l 何谓“严重疾病 ”?逮捕的程序l 1)批准逮捕的决定期限 l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 l 3)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l 4)执行程序 l 异地执行 2个24小时l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2个24小时 l 被告人被指控抢劫,且在审判阶段被告被逮捕了,(法院决定,公安执行),问这个时候谁在24小时内讯问他? l 被指控犯间谍罪,在侦查阶段被逮捕了,请问是谁讯问? 逮捕不当的处理 l 公安提请的,检察院已同意了,事后公安发现错了 l 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部门申请后被批准了,侦查部门后来发现错了 l 法院决定逮捕一个人的,如果发现错误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l (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l (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l 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都应当变更为逮捕(解释82条) 对特殊人群的特殊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程序 l (1)人大代表 l (2)外国人 l观点探讨l 一、警察的留置盘问权是否应当纳入刑事诉讼强制措施l 二、双规是否违宪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l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l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l 1、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l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l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l 法院经审理发现不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审不审? l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条件,那什么情况下刑事诉讼不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l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 l 对直接的理解l 对必然的理解物质损失包括两类: l 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l 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精神损失 l 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是不赔的。l 另一方面,因为犯罪遭受损失,那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这时可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l 1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l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l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l (3)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l (1)只有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才可以提起l (2)只有在单位不提起的情况下检察院才提起l (3)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起l (4)如果检察院提起,是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不能提前或推后l (5)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公诉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l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l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说法定代理人); l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l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l (5)保证人 ;l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l 1、期限 l 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l 2、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审程序 l 1可以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l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 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l 3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 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 l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l 5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l 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l 7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l 8 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 l 9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l 10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l 11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l 12诉讼费 l 13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 世界各国的三种立法例 l 第一,作为一种原则 l 第二,英国的“混合式”解决方式 l 第三,是把它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l 思考:先刑后民期间、送达 l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在完成某些诉讼行为时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一、期间与期日 l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l 计算单位 l 以时为单位的 l 以日为单位的 l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 l 期间届满之日,赶上法定节假日的 l 要顺延到节假日之后的第一的工作日为期间届满之日。但是,如果期间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不准顺延,要如期结束应当结束的诉讼行为。 l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时间 l 路途上的时间 重新计算期限的 : l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l 身份不明的,自查清之日起计算; l 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 l 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 l 发回重审的,重新计算; l 程序转换的,简易转普通的,重新计算 l 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其他鉴定计入。 三、期间的恢复(第80 条) l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刑诉80) 期间的恢复l 申请主体 l 原因 l 时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天之内。 l 处理 l 第十章 立案程序l 一、立案的概念l 立案是指三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的材料来源 l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l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l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l (4)犯罪人的自首 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 l 二、立案的条件l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l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中的程序性规定l 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及时接受,不得推诿或者拒绝;l 决定立案的,要填写立案报告书,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控告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做出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检察院不立案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申请复议。l 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7日内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 第十一章 侦查程序l 侦查的概念l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l 二、侦查行为 l 1 、讯问犯罪嫌疑人 l 2 、询问证人、被害人 l 3 、勘验、检查 4 、搜查 l 5 、扣押物证、书证 l 6、鉴定 l 7、辨认 l 8、通缉 讯问犯罪嫌疑人 l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l 讯问的人员l 首先讯问 l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 l 讯问笔录 询问证人、被害人 l 地点 l 分别询问 l 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l 未成年证人 l 禁止性规定 勘验、检查 l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 l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l 搜查证 l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l 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l 法院 l 搜查妇女的身体 l 见证人 扣押物证、书证 l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 l 令状l 刑事诉讼中扣押查封冻结的对象都是什么? 鉴定 l 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l 在侦查实践中,鉴定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都可以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常用的鉴定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毒性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会计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等等。 辨认 l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辨认的程序l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l 主持l 数量l 被辨认的条件通缉 l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 l 对象 l 主体 l 超过辖区的 l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 l 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 侦查终结 l 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条件 l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l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l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l 一般羁押期限 l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l 特殊羁押期限 l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 l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l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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