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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工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同级财政机关、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收缴、管理、使用工会经费,有效利用各项工会资产,努力为全区工运事业服务。第四条 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加强自身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第五条 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第六条 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条 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第八条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处理日常收支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办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五)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改,更改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第十五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 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四) 除结帐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五) 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六)记帐凭证填制完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第十六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四)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五)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十七条 财务部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 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合同、保证金收据以及重要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四)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主管批准,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五)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薄。会计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薄。第二十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采用订本式帐薄。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第二十一条 单位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薄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二条 启用会计帐薄时,应当在帐薄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薄名称。在帐薄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薄页数、记帐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帐薄,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薄。登记帐薄的基本要求是:(一) 登记会计帐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二)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三) 帐薄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四) 登记帐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五)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六) 各种帐薄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七)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八) 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电算化记账,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第二十五条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第二十六条 帐薄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一) 登记帐薄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二) 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薄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薄。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薄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 帐证相符。核对会计帐薄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 帐帐相符。核对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财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 帐实相符。核对会计帐薄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经费台帐与明细账拨交经费科目相核对。第二十八条 每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一) 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收支往来全部登记入帐。(二) 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三) 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薄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三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 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制度;(四) 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五) 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财务工作会议记要等。第三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三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第三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发现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 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委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八条 设置财务部,负责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 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二年;(四)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工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需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一条 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第四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将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四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 会计核算;(二) 会计监督;(三) 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四) 参与拟订财务预算、经费收缴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五) 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工会的主要业务内容,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服务。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除法律规定和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的会计信息。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五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 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印章、网上银行优盾、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电算化账目方面,同时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第五十七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薄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移交。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五十九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六十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六十一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领导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六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交接工作确需共同工作一段时间逐步交接的,经主席办公会同意,可有交接双方共同工作完成过渡,未移交前,不得离职。第六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 流动资产第六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第六十五条 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支付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一)业务接待;(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短期借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六十六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二)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三)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在现金支票上写明用途,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予以支付现金。(四)所发生的每笔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业务,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据以记帐,记入“现金”科目。(五)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根据“现金日记帐”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月份终了,“现金日记帐”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帐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第六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结算纪律,包括:(一)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二)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三)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四)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五)不准将银行帐户借给他人使用或为他人转移资金。第六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 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第七十条出纳人员应定期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帐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和库存物品等。第六章 固定资产第七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工会办公工作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工会办公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七十二条应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类别、品名进行明细核算。第七十三条固定资产明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亏、盘盈、报废或损毁的,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由资产使用当事人或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报经批准进行账务处理。第七十四条 工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第七十五条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工会及单位负责人提供财务报告。第七十六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后上报。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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