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城一期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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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青年城一期物业管理公约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20XX11月06日目 录总 则-1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2第二章 公约中涉及各主体基本情况-3第三章 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第四章 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6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7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0第七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11第八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公共维修基金-14第九章 违约责任-15第十章 附则-16 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20XX11月06日总 则为落实本小区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该物业管理公约,并提交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的容。我公司作如下承诺:1、如因我公司制定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容不存在抵触。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容的组成部分,经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遵从本公约容。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20XX11月06日为了加强青年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各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全体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清洁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本着统一管理、产权人及用户至上的宗旨,制订本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产权人共同遵守。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青年城座落位置:市区来广营乡北苑集团东区物业四至:东 至:北苑东路西 至:红军营东路南 至:北苑二号路北 至:红军营南路总建筑面积:217984平方米土地用途:商品住宅楼使用年限:70年二、合法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号:京地出合字(2002)第719号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一)、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邮政信箱 、避雷装置、照明灯具、楼梯间、消防系统、保安系统、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的上水管道、楼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燃气调压站等;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二)、其它共用配套:锅炉房、停车场、直饮水系统、会所。第二章 公约中涉及各主体基本情况一、开发企业 名 称: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注册地址:市区来广营乡来广营村18号邮 编:100012法定代表人:傅 军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联 系 人:洪波_6053 8305二、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经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产权人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四、物业管理企业的选定和变更1、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1)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市物业管理资质;(2)该企业注销。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的原因和选定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小区办备案。2、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 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3、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五、物业管理企业1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2 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 名 称: 悦豪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京房地物资字2000第084号资质等级: 合格注册地址: 市通州区五里店华兴园小区邮 编: 101100法定代表人: 方明理注册资金: 人民币300万元联 系 人: 邓南宇_ 8156 6799第三章 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产权人权利1 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 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有权监督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5 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6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7 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8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9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10 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管委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二、产权人义务 1 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 2 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决议; 3 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4 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五日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公约; 5 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 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召开与管委会的组建 1 在产权人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时,在市区小区办指导、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2 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市区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代表自行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二、产权人代表大会职责1 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2 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公约;3 监督管委会的工作;4 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5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三、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1 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2 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3 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4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工作计划;5 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6 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7 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8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9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公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 10 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管委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担。 11 公约、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由管委会保管,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书面请求阅览,管委会不得拒绝。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二、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管理合同,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三、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保修围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四、开发企业出售物业时,应向购房人明示经核准的公约,并要求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五、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1 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2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 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 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 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 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 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 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六、车辆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协调管理辖区的交通秩序,保持园区外安静、整洁,保持消防通道天人行道的畅通,特制订本规定,望各使用人和客户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1、 入园区围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听从保安员的指挥高度。2、 辆必须按管理处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和按高音喇叭,进入车库时限速5公里以下。3、 长期停放在园区的车辆,应向管理处客服中心办理车位租赁手续,领取物业管理部颁发的“停车证”,并按时交纳停车泊位费及管理费。如果迟交,要付滞纳金。如果不交泊位费,管理部安保部门有权吊销“停车证”,阻止该车进入车库泊位。领取停车牌放于车上,停于指定车位,并凭牌出入小区,按月交纳停车费。4、 车库(场)只供本园区业主(或租户)和小区住户使用,外来临时车辆不得入库停放,使用车库者,须先到管理处客服中心办理车位租赁手续,领取停车牌,凭证入库对号停放,并按月交纳停车费及管理费,未办租赁手续及车辆保险的车辆保险的车辆一律不得入库(场)停放。未办理停车牌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停于机动停车位,由小区管理处收取停车费。5、 车辆如需停止使用停车位,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停车费继续收取,如发生丢失或自转让停车牌(位),管理处将扣除押金并取消该停车位,收回停车牌。6、 禁止车辆在园区乱停乱放,不准停放在园区门口,不准停放在交通要道,不准停放在绿化带。驶入园区的车辆如损坏路面、公用设施,应按价赔偿。7、 泊位费、管理费由物业管理部依据相关物价局核准的机动车辆统一收费标准收取。8、 严禁在小区学习驾驶车辆,一经发现学习驾车,该车将会被截停,拖至指定地点停放。9、 不准在小区主干道上落卸货物,不准在公共地方修理汽车,以保证道路畅通。10、 外来车辆入园区,须向保安人员领取计费卡(票)并妥善保管,出区时一律凭卡(票)出车。保安员只按牌放行。特殊情况急需出车而车牌,须凭开具证明并出示本人有关证件,由保安员登记后方或出车。11、 车辆入库(场)后,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车主自负。12、 为杜绝车库(场)发生意外事故,凡进入车库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同时,在车库不得随地扔烟头,违者按章罚款。13、为了保证车库(场)有良好的卫生环境,进入车库的一切人员得随地大小便、吐痰、乱扔果皮和纸屑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严禁车辆驾驶员在小区道路上随意乱抛车上废物及垃圾,一经查实,将负责支付清洁费。非住户的自行车、摩托车不得驶入小区,一律停放在园区大门外。业主、租户聘用员工的车辆请到管理处办理车牌,凭车牌出入小区大门。 七、会所管理规定 1、会所主要服务于小区的住户。分为:会员与非会员。会员所带宾客还可以享受优惠。2、使用会所设备设施前请先登记,如使用体操房、乒乓球室、棋牌室请提前预定。3、进入会所请遵守有关规章,否则会所管理员有权请您离开现场:a 不听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b 影响其它客人或工作人员的正常使用及工作;c 行为不文明,不讲理;d 携带宠物入及其它危险物品;e 非吸烟区吸烟;f 禁止穿旱冰鞋进入会所;g 在公共区大吵大闹。4、 您照顾好自己及您小孩的安全,看管好您的物品。5、 用或租用会所的设备设施,有特别情况及要求的,请预先与会所商定。6、 会所如有对现行规章制度修改、变更、设备设施的加减,不再另行通知。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 2 对接受委托的物业实施管理; 3 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 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 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6 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7 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8 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产权人及管委会的监督;9 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10 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11 定期公布代管基金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容: 1 房屋建筑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 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 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4 公共秩序的维护;5 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6 入住管理;7 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8 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9 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按照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中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一、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2 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 在庭院、阳台、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4 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5 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7 在公共场所私搭乱建;8 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封)门窗或乱悬挂、乱贴、乱涂写、乱刻画;9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10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三、 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产权人利益受损,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四、 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产权人以及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五、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恢复原状。六、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产权人、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七、 产权人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产权人负责八、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九、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产权人、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十、 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十一、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管委会应该召开特别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管委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产权人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产权人。第八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公共维修基金一、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 开发企业出售房屋时,需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2 收费项目、标准如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 注住户个人交费项目1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20元/自然间2保洁费5元/户月3保安费5元/户月4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1元/户月5车辆存放费自行车3元/月辆赛车、山地、小三轮车8元/月辆三轮板车、残疾车10元/月辆摩托车25元/月辆6机动车存车费小型车150元/辆月大型车210元/辆月产权人交费项目7绿化费0.66元/ m2年8化粪池清掏费0.30元/ m2年9管理费3.5元/ m2年10小修费4.72元/ m2年11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1元/ m2年12生活垃圾外运费30元/户年13电梯运行费54640 元/部年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维护费9210 元/部年中修费2960 元/部年大修费5360 元/部年折旧费14750 元/部年小 计86920 元/部年电梯检验420元/部年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14高压水泵费运行费18910元/泵组年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维修费2050元/泵组年大修费1000元/泵组年全泵组折旧费2000元/泵组年一组小计23960元/泵组年两组合计47920元/泵(二组)年15智能系统运营费0.20元/m2月16营业税金及附加715项之的5.4 元/ m2年 3 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办法:首次物业管理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纳半年物业管理费,以后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交纳下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智能系统运营费、税费及附加。4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5 收费标准与政府规定不符的,需将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 6 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收费应依新的政策进行调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 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各产权人在其购买房屋时,须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3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4 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单元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九章 违约责任一、 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产权人、使用人未按照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对于超过18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产权人,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产权人所欠费物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三、 产权人代表大会、管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公约或公共利益的,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产权人代表大会、管委会的决定。四、 开发企业在签订售房合同或售房时不出示公约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售房合同,并向开发企业提出违约赔偿。五、 开发企业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产权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六、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一、 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二、 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三、 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四、 公约的解释与修改: 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 五、 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六、 本公约自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并经当事人签署遵守公约承诺书之日起生效。 七、 本公约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审一式五份,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一份,市小区办一份,物业管理企业一份,区小区办备案一份,开发企业留存一份。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20XX11月06日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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