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合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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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XXXXXXX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二 年 月 日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合同编号:乌房抵合字( )年( )号说 明 1、本合同(契约)文本适用于乌鲁木齐房产抵押。 2、抵押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契约)之日起3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本合同(契约)需用钢笔或毛笔填写。4、本合同(契约)条文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解释。房产抵押合同(契约)立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抵 押 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房产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契约)。 1第一条 乙方为了 自愿将座落于 区 路 号 栋 号 单元 层; 的房产(详见附表二)抵押于甲方,作为乙方 的保证;甲方愿意接受该房产抵押,作为乙方清偿 担保的抵押标的物。第二条 上述抵押房产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使用性质为 ,房屋附属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 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号,土地使用权期限到 年 月 日止。该房产经 评估(或确认)抵押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三条 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是或否),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建筑面积为 ,抵押评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认定上述房产符合下列第 种情况: 1、未设定抵押; 2、已设定抵押,但抵押额未达到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从而确定上述房产在本合同(契约)中的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 第五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房产抵押予甲方,抵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债务偿还方式为 分 期,偿还每期为 天,上述债务乙方用于 ,并保证于 年 月 日之前按 方式归还完毕。 上述抵押借款由甲方按 方式支付给乙方,并保证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完毕。 第七条 抵押借款期内的借款利息按有关规定支付(月利率为 )。 第八条 抵押期间,上述房产由 占管。 第九条 抵押期间,上述房产占管方应在占管期间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抵押期间,标的物如遇国家建设征迁,抵押关系即告结束,或者乙方将征迁补偿所得房产做为履约标的物,重新设定抵押关系,并依期偿还债务,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条处理债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须按规定交缴承担的各项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以及应缴纳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上述抵押房产出租、买卖、拆除、改建,不得改变该房产使用性质。确需对该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续签与本合同(契约)相衔接的文书。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房产继承人有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立契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契约)继续有效,其规定的权力、义务由变更后的立契主体享有、承担。第十五条 乙方保证上述抵押房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乙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已出租房产设定抵押关系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因乙方过失造成抵押房产价值降低,低于本合同(契约)第四条双方认定的抵押价值时,乙方应及时增加其它担保。 第十八条 除正常自然损耗外,乙方必须保持抵押标的物的完整。 第十九条 该房产的损毁,不能使本合同(契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契约)规定乙方之债务责任 第二十条 抵押期满,乙方如不能清偿债务,甲方有权提起诉讼。如抵押期满乙方不能清偿债务,但与甲方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合同(契约)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抵押房产价值可经过评估确定,也可双方协商。 第二十二条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应当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报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本合同(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双方持本合同(契约)和有关证件到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合同(契约)签订抵押登记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契约)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双方如在合同(契约)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抵押房产是否投保,抵押合同是否公证,由抵押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满30天内应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续期或终止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国家征迁兰线范围或产权有争议及隐瞒事实,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契约)。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须出具法律公证委托书。 第三十条 本合同(契约)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审核,自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清偿终止。甲乙双方应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30天内到原登记机关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条款中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可增定附加条款,或签定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合同(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契约)签订登记后,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交 封存,他项权利证书交 收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契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 份,房屋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1、 2、 3、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签订自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生效。抵押人:(盖章)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签名):电话:签订日期: 抵押权人:(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签名):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表一:抵押人、抵押权人资料(适用于个人) 关系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抵押人指定继承人抵押权人指定继承人(适用单位或个人)关系人名 称营业执照地 址电话抵押人代理人抵押权人代理人附表二:抵押房产及附属设施情况产权人(单位)单位性质房产地址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号房产证号土地取得方式 及 证 号建筑结构用 地 面 积建筑类别产 权 类 别房产四至东西南北层数结构用途修建年代附属设施情况(含临时、简易)房产使用情况甲、 乙双方就上述抵押物实事情况的认定是否属实签署意见:甲方(签章) 200 年 月 日乙方(签章) 200 年 月 日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制 (乌鲁木齐三益印刷有限公司 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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