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村2号车库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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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44030020040476001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桃源村二号停车库建安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村 发 包 人: 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承 包 人: 深圳市启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3版编 制 说 明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中存在的不足,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的。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时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同时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是针对不同工程内容和特点,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招标投标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投标文件有实质性背离。本合同适用于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任何人未经编制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抄袭本合同的任何部分。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 工程概况1二、 工程承包范围2三、 合同工期2四、 质量标准2五、 合同价款2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2七、 词语含义3八、 承包人承诺3九、 发包人承诺3十、 合同生效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定义和解释63 1.1定义63 1.2标题和边注65 1.3书面通知65工程管理人员65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65 2.2监理工程师代表66 2.3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66 2.4助理的任命 66 2.5书面指令 66 2.6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67 2.7工程项目主任67 2.8工程项目经理67转让和分包67 3.1合同的转让67 4.1分包67合同文件67 5.1法律67 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67 6.1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68 6.2工程进度的打乱68 6.3图纸或指令延误和延误造成的费用68 6.4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68 6.5临时工程图纸68 7.1补充图纸和指令68 7.2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69 7.3批准不影响责任69一般义务69 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69 8.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69 8.3合同文件中的差错69 9.1合同协议书69 10.1履约担保69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69 10.3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70 11.1勘察资料70 11.2现场考察70 12.1投标文件的完备性70 12.2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71 12.3现场管线等地下构筑物对施工的影响7113.1工作符合合同要求71 14.1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71 14.2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72 14.3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72 14.4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72 14.5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72 15.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72 16.1承包人的职工72 16.2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73 17.1放样73 18.1钻孔和勘探性开挖73 19.1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73 20.1工程的照管73 20.2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74 20.3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74 20.4发包人的风险74 21.1工程的保险75 21.2承包人装备的保险75 21.3保险范围75 21.4对未能收回偿额的责任75 22.1人身和财产的损害75 22.2例外事项76 22.3发包人的保障76 23.1第三者保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76 24.1职工的事故或伤亡76 24.2职工事故的保险76 24.3承包人的赔偿76 25.1保险的凭证77 25.2足够的保险额77 25.3遵守保险单的条件77 26.1遵守法令规章77 27.1文物77 28.1专利权77 28.2料场使用费7829.1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78 29.2施工对交通的干扰7830.1避免损坏道路78 30.2临时道路78 30.3水 运7830.4爆破器材的运输和保管78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79 31.2施工干扰7932.1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79 33.1竣工时的现场清理79 33.2竣工后现场未清理的处理79 33.3事故报告79劳务 79 34.1职工的聘(雇)用 79 34.2职工的聘(雇)用手续的核查8035.1劳务和承包人装备的统计表80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80 36.1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80 36.2样品费用80 36.3检验费用80 36.4未规定的检验费用80 36.5监理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的决定81 37.1作业的检查81 37.2检查和检验81 37.3检查和检验的日期81 37.4拒收81 37.5独立的检查81 38.1工程覆盖前的检查82 38.2剥开和开孔82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82 39.2承包人不执行指令82暂时停工 83 40.1暂时停工83 40.2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83 40.3暂时停工持续63天以上 83开工和延误83 41.1工程的开工83 42.1永久占地的征用84 42.2未能按期办妥永久占地的征用手续84 42.3临时占地的租用84 43.1工期84 44.1工期的延长84 44.2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85 44.3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85 44.4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85 45.1工作时间的限制85 46.1工程进度过慢85 47.1拖期损失赔偿金86 47.2拖期损失赔偿金的减少86 48.1交接证书86 48.2区段或单项工程的交工87缺陷责任 87 49.1保修期87 49.2完成未完工作和修复缺陷87 49.3缺陷修复的费用87 49.4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88 50.1缺陷的调查8850.2履约期满后的缺陷责任89变动、增加和取消 89 51.1变更89 51.2变更的指令89 52.1变更的估价89 52.2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89 52.3计日工89索赔程序 90 53.1索赔通知90 53.2当时的记录90 53.3索赔的证明90 53.4不合规定90 53.5索赔支付90 53.6要求和审批索赔的拖延9153.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91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91 54.1本工程之用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91 54.2发包人对损坏不负责任91 54.3承包人装备的租用条件91 54.4列入分包合同91 54.5未暗示对材料的批准91计 量91 55.1工程量91 56.1计量的工程92 57.1计量方法92 57.2总额(包干)支付项目的分目92预留金、暂定金额及暂定价 92 58.1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9258.2暂定价的最后确定9358.3预留金的最后确定93承包人与指定的分包人 93 59.1承包人与指定承包人的所发生的费用93 59.2指定的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9359.3承包人在控制质量的责任9359.4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管理的责任94 59.5产品、半成品保护94 59.6设计要求的明确规定9459.7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94 59.8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证书95证书和支付95 60.1月结帐单95 60.2月支付95 60.3保修金的扣留95 60.4保修金的退还96 60.5开工预付款的支付96 60.6开工预付款的扣回96 60.7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96 60.8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97 60.9证书的改正97 60.10竣工结帐单97 60.11最后结帐单97 60.12清帐书98 60.13最后支付证书98 60.14发包人责任的终止98 60.15支付期9861.1签发履约证书9862.1履约期满未尽的义务98补救措施98 63.1承包人的违约98 63.2合同终止之日的估价99 63.3合同终止后的支付99 63.4契约利益的转让99 64.1紧急补救工作100特殊风险100 65.1承包人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100 65.2特殊风险100 65.3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100 65.4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100 65.5由特殊风险而终止合同101 65.6终止合同时承包人装备的撤离101 65.7终止合同的支付101合同履行的解除102 66.1解除履行合同时的付款102争端的解决102 67.1监理工程师的裁定102 67.2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102 67.3仲裁或诉讼103 67.4未能遵守裁定或协议103 67.5仲裁或诉讼费用103通知 103 68.1致承包人的通知103 68.2致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103 68.3地址的变更103发包人的违约10469.1发包人的违约104 69.2承包人装备的撤离10469.3合同终止时的支付10469.4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利10469.5工程的复工104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104 70.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105 70.2后继的法规105其他 105 71.1纳税和缴费105 72.1行贿和受贿105 73.1共同的和各自分别的责任105 74.1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规定10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9二、合同文件39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9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96适用标准、规范407图纸和技术资料408通知40三、发包人和承包人419发包人4110承包人42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431程师4312项目经理44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4414分包4415指定分包44六、施工准备工作44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4417施工现场准备45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4520工期及延误45八、材料、设备供应46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6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623材料设备的检验46九、 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4724工程质量和检验47十一、 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4727合同价款4728工程量确认4929工程款支付50十一、工程变更5031变更价款的确定50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5132竣工验收和结算51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5134违约5136争议52十五、不可抗力5338不可抗力53十六、保险和担保5339工程保险5340工程担保54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5443合同份数54十八、补充条款55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56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启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姓名: 郑会龙 资格等级: 贰 级 证书号码:5102212365本工程于 2004 年 12 月 20 日公开招标,确定由承包人承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适用招投标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桃源村二号停车库建安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村工程内容: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 / 幢:4层(带半地下室) / 1栋 建筑面积: 35325平方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深计2004200号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按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于2003年8月出具的施工图范围内除电梯、消防、室外给水、电话线路、可视对讲、绿化专业工程外的全部建安工程及其室外工程和白蚁防治工程。电梯、消防、室外给水、电话线路、可视对讲及绿化专业工程由招标人另行分包,但其专业工程管、盒的预埋及预留洞口包括在建安工程承包范围之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4年12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05年12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 天(含雨季及节假日)。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含固定造价部分、可调造价(孔桩、挡土墙)部分和预留金部分费用。合同总价(大写):叁仟叁佰捌拾万零玖仟柒佰伍拾玖元柒角叁分(人民币)。(小写):¥33809759.73元 。(其中:固定造价1357212.69元,可调造价1622547.04元,预留金830000.00元) 价款说明: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及补遗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件6本合同通用条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工程质量保修书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双方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4 年 月 日订立地点: 深圳市 发 包 人:(公章) 发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备案意见:经办人:备案机构(公章)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件是作为格式文件规定的工程通用的合同条件。合同通用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件,当合同专用条件与合同通用条件之间有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条件为准。合同通用条件中的斜体字条款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有进一步的阐述。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定义和解释定 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和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a) ()“发包人”指本合同条件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 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 本合同的发包人(发包人)是 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项目主任” 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 ()“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指定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项目其他工程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指定分包人”指为了履行合同中以暂定金额或预留金支付的实施工程或供应货物、设备、材料或提供服务,凡是已由或将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本合同条件第部分指名。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某个人。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本管理合同工程的代表。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b)()“合同”指合同条件(第和第部份)、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它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工程量清单”指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向发包人提交的,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报价。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对投标文件的正式接受函件。 ()“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投标书附件”指构成投标文件的附件。 (c)()“开工期”指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开工期限内约定的、在开工通知书写明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其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这一日期在发给的交接证书上写明。 ()“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其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时间,从开工通知书写明的日期算起至交接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止。 (V)“履约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实施和竣工后继续履行合同而约定的期限,其开始日期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生效日起到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金退还之日止。(VI)履约证书:指承包人在履约期内完成合同工程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履约证明。 (d)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区段或单项工程竣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e) ()“合同价格”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保修金”指发包人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暂定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对因在招标时设计深度不详实或达不到一定深度或需进行二次设计的某专项工程的估价。 ()“暂定价” 是指发包人为便于投标报价所给定的某项材料、设备和器具的暂定价格。 (f)()“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建设项目工程”指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它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合同工程组成。 ()“合同工程”指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区段工程”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区段的全部工程。 ()“单项工程”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份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实施所在地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份的其他场所。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g) ()“费用”指承包人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管理费和其他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地”指本合同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 ()“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标题和边注 1.2 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的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书面通知 1.3 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中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表示同意、 批准、确认、否定、任命、证明、决定、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 2.1 (a) 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的职责和权限 (b)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d)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按合同通用条件规定的下述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1.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2. 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时。3.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时。4. 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进行变更。5. 行使索赔权利。(e)工程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尽管以上规定的权限要获得批准,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承包人实施上述此类工作。监理工程师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履代 表 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监理工程师 2.3 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发出的同等有效,但是:(a) 监理工程师代表如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未加反对,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对上述问题的否定和给予指令去纠正的权力。(b) 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所来函电如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监理工程师,而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改变。助理的任命 2.4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第2.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务。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职权和权限范围通知承包人。上述助理无权向承包人签发指令,除非此类指令是他们为履行其本身职责和按合同规定验收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等所必需的,他们为此目的而发出的任何指令均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书面指令 2.5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本款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并适用于根据2.4款规定 任命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令。监理工程师 2.6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表示满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或处理涉秉公办事 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以行使本身的职权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种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项目主任 2.7 项目主任为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项目主任的职权:(1)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3)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4)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款;(5)其它。项目经理 2.8 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授予他代表承包人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转让和分包合同的转让 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分 包 4.1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也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批准,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应对分包人及其职工行为、违约和疏忽负完全责任。对于提供劳务或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合同文件法 律 5.1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合同文件的 5.2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优先次序 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应依次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 合同条件第部分专用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5) 合同条件第部分通用条件;(6) 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 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 在本合同条件第部分中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图纸和技术 6.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资料的提供 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全部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4份,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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