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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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及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 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 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第五条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协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第二章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 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5、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6、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九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 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制 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披露。第十一条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十条所规定的审议、报备和网 上披露程序。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至少一家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 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进行检查,并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检查,并在年度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检查报告。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七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 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 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十九条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 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 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二十一条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 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承担公司相应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五条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或签发后,方可发表。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 重大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公司授权,任何员 工(其中,公司研究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三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 何形式的采访。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证券监管 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公司办公室同意,接受媒体的采 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办公室。采访 结束后,被采访人应事先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 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 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 “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1、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 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 公告以及其他公告。第三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 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久1、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2、公司变更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及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及其他再 融资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的变化;6、公司合并或分立;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8、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9、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10、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预警线;11、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预亏、预警和预盈事项;12、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16、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7、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18、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19、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20、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所提及“重大”,系指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合并报表数,以下同,或数额巨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21、应披露的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之)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门)重大亏损、债权、债务重组或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第三十五条重大事项还包括深圳内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 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第三十六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 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如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对外 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 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兄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证券监管 部门豁免后,可不予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 分之五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匕)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一条重大合同(非关联交易类)合同标的额超过三亿元的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 议文本的复印件。第四十二条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后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论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 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消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流程第四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 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 式报送董事长、总裁,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披露,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项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告 事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相关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 合要求,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第四十五条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进行沟通, 了解掌握日常经营情况。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 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第四十七条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 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 行核实。(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 程序,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 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 等政府和监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 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以上报表,均需加注密级。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 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第五十一条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 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审核程序。第五十二条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 办公室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证券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可由公司指定 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 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 在公司网站上公示。第五十五条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 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 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 利开展。第五十六条公司日常对外宣传、媒体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相关规 定请参见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 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第五十八条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 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第六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 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 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含各 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信息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 人X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的义务。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一)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况,应当及时报告:1、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2、各控股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做出决议;3、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二)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销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四)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五)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六)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七)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八)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十一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十二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四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十五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控股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 需要报告的依据。第六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报告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 报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 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保证公司的信息披 露符合规定。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均 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所在单位 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为所在单位信息报告的联络人;未设财务机构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为联 络人。第十一条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 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媒体等 沟通与联络;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 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第四章信息报告的注意事项及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报告人应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单位本 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 计划及其他计划兄上述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第一时 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五条报告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本部门或分支机构上季度的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 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 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季度的工作计划。第十六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七条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草拟本部门或分支机构拟报告信息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将信息和相关文件、资料送达董事 会办公室,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一份电子文件。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 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 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 则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第十八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 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 告知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 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第一责任人和联络 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部门、各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后进行 审核、分类、整理,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报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报告人批评、警 告、罚款、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所指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按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对有关报告信息问题的问询。(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 超过当日的二十四时兄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规定报告人的信息报告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书面文件等。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17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五条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 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五)一对一沟通;(六)邮寄资料;(七)电话咨询;(八)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九)媒体采访和报道;(十)现场参观;(十一路演及其他方式的沟通。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 丨/冊界7叫0他/,及时了解公司情况。第八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卜七如78286丨)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公布。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公 司的对外发言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调查分析投资者的结构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对公司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向董事会反馈。(二)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三)负责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印制和邮送工作。(四)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准备 会议材料。(五)通过电话或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答复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七)定期或不定期或在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投资 者交流会和路演等活动,推介公司投资价值。(八)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司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良好关系。(九)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负责安排媒体对公司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采访、报道。(十)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 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咨询。(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 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十二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 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三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四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 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辅导。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2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 息披露指引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 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在本公司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 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认知。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 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好互动。第五条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 能部门。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 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第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可视必要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 路演活动。第十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时,由董事会办公室 制定方案,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审核流程呈报批准。第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条件具备时,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以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应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十二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三条公司在接待证券分析师时,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与意见, 对证券分析师分析报告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时,公 司应予以纠正。第十四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五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邀请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 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第十六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需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十七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十八条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办理接待审批手续,接受调 研、采访的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备。第十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二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沟通会纪 要、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 大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 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7。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 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二)活动的详细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 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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