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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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 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 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经济 ( 一 )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 2. 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 ( 人民币 , 含本数 , 下同 ); 3. 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 50%, 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 6 亿, 4. 在辖区以外有 3 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 二 )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 ; 2.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30 亿元 , 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 2 亿元 ; 3. 在中国境内外有 3 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 三 )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 如 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 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 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 , 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业务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 四 ) 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 国外高级管理人员 , 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 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o ( 五 )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 购 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 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金融业 ( 一 ) 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 , 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金融机构 , 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 ( 局 ) 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 ( 总公司 ) 、分行 ( 分公司 ) 。涉及金融 创新的机构可参照此类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 , 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 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 , 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 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 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 二 ) 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和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 , 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 ( 三 ) 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二年以上的高级 管理人员 , 是指 2006 年 1 月 1 日后新设立金融企业自辖区以外 聘用的 , 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 长、副行长 ( 总经理、副总经理 )。 ( 四 ) 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 培训 , 是指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 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三、物流业 ( 一 ) 优惠政策所称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 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及专 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 ; 2. 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 50%; 3. 仓储企业自有仓储面积不低于 2万平方米。 ( 二 ) 优惠政策所称贷款利息补贴 , 按照贷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中介服务业 ( 一 )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 )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 2. 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 , 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 , 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 30 位; 3. 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 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 二 )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 是指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 三 ) 优惠政策所称大型金融租赁企业 , 是指注册资本5 亿元以上的企业。 ( 四 ) 优惠政策所称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 , 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 , 是指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 五 ) 优惠政策所称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 培训的培训机构 , 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为我市电子信息、 汽车、医药、化工、冶金、新能源及环保等 6 大支柱产业以及金 融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 六 )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 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 助 , 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资金财务处理 ( 一 ) 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一次性补助资金、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 , 列入企业 资本公积 ( 二 ) 财政部门返还的个人所得税 作为政府奖励 ,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o ( 三 ) 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的资金 , 可用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奖励性支出 。 六、申报受理机关 ( 一 ) 申请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政策 : 1. 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 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银行保险信托以及海洋石 油等企业 , 申请一次性设立补助、增资补助、办公用房补助 , 租 金补贴 , 高管人员奖励等财政补助资金 , 以及税收返还资金 , 向市财政局申报 , 由市财政办理拨款. 2. 其他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 , 向经营地所在区县财政局申报 , 由区县财政办理拨款. 3. 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 , 按照财政体制规定 , 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 并通过两级财政年终结算进行清算。 ( 二 ) 申请享受契税免征政策 : 向房产坐落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 三 ) 申请享受房产税免征政策 : 向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 四 ) 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政策 , 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七、申报资料 ( 一 ) 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 附审批表 ); 2.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 3.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 4.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 5. 总部提供企业合同、章程及协议副本复印件 , 以及主要投资者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6. 地区总部提供母公司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 复印件 , 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 ( 二 ) 申请自用办公用房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 附审批表 ); 2.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 3.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 4.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 租赁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金付款凭证复回圃 6. 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 ( 或施工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 ( 三 ) 申请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 1. 企业申请报告 ( 附审批表 ); 2. 本人聘用证书 ( 或合同 ) 复印件 3.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完税凭证复印件 ; ( 四 ) 申请返还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 附审批表 ) 2.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 完税凭证复印件 4.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 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 ) 最近三年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资料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 第一年申报时提供 ) ( 五 ) 申请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 1. 企业申请报告 ( 附审批表 ) 2.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 企业任职聘用书复印件 4. 金融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批复复印件 5.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6. 本人在本市金融企业任职前埠外从事金融工作证明材料 7. 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 申请人购房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 六 ) 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 贷款合同复印件 ( 七 ) 申请税收免征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殉建自用办公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 按照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它 ( 一 ) 申报时间 : 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随时申报。其他各项政策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集中申报。 ( 二 )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止。 ( 三 )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 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审批表 附表二 : 自用办公用房资金补助审批表 附表三 : 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资金补助审批表 附表四 : 税收返还审批表 附表五 : 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金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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