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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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版次:A/0编号:第 47 页 共 48 页南京银行内控体系文件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A/0 生效日期:20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总 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职责6第二节违规积分职责8第三章工作流程10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程序10第二节违规积分管理程序15第四章管理要求与规则1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要求16第二节违规积分管理规则18第五章附 则19附件:20附件1.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22附录2.尽职调查报告23附录3.反馈意见书24附件4.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25附件5.机构积分统计表26附件6.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27附件7.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28附件8.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29附件9.积分汇总表30附录10.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32附件11.违规事项积分标准3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树立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责任意识,构建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属于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属于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需接受的处理等进行评议和审批的过程。本办法所称违规事项积分管理,是指对违反监管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规机构及违规行为人员进行累计积分的管理方法。第三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尽职免责”原则。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尽职人员给予免责并为其消除不良影响,对不尽职人员严格按相关制度进行问责处理;(二) “回避”原则。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三) “公平、公正”原则。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四) “不溯及以往”原则。尽职调查与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除特别规定外,事项发生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的效力不溯及以往。第四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的范围包括本行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下特定事项:(一) 造成本行资金、资产或财产损失的;(二) 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风险隐患的;(三) 发生案件的;(四)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五) 导致本行被监管机构、其他执法机关处罚的;(六) 严重违反制度、流程的;(七) 怠于或疏于履行管理职责的;(八) 导致本行在内外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九) 其他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和问责的事项。第五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的对象包括:所有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董事会聘任的人员除外。与本行有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政策/制度、办法、细则、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第七条 本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的实施,不影响各机构按照其职责和职权,根据相关制度对事项本身的正常管理和处置。第八条 违规积分管理适用于以下范围:(一) 本行各级机构,包括各分行、各支行、各直属经营单位以及总行各部门;(二) 本行所有在职工作人员,但董事会聘用的人员除外。第九条 本行实施违规事项积分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对予以积分的违规事项,若按照本行有关问责管理制度,或其他管理要求需要进行处理的,则仍应同时进行相应处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问责职责第十一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问责是建立在总行行长室领导下,包括总行级、分行级管理的尽职调查与问责组织体系。第十二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问责的管理机构(下称“问责管理机构”)分为总行级与分行级两个层级,其中,总行级问责管理机构分为专业条线问责管理机构和独立问责管理机构两类。各问责管理机构按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 尽职调查与问责分行管理机构(下称“分行管理机构”);(二) 尽职调查与问责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下称“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三) 尽职调查与问责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下称“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分行级问责管理机构接受总行级问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第十三条 本行分行管理机构为各分行、中心支行及总行营业部;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为总行各条线管理部门;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为总行风险管理部。第十四条 分行级问责管理机构可参照总行模式,设立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和独立管理机构,并报请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行。第十五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问责的管辖包括属人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一) 属人管辖,是指问责管理机构对其劳动人事管理范围权限内的人员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二) 移送管辖,是指超出其属人管辖范围的问责管理机构将该事项移送有权管辖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三) 指定管辖,是指对于属人管辖难以确定或移送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上级问责管理机构确定问责管理机构;对于涉及分行管理机构、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及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尽职调查与问责,由总行行长室指定管辖。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事项,原则上由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或总行独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第十七条 各问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其管辖范围内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十八条 分行管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管理机制、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二) 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问责;(三) 负责配合总行独立管理机构、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四) 负责对尽职调查与问责所涉及的业务、事务管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五) 负责与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健全完善业务和事务的管理制度流程;(二) 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管理机制、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三) 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问责;(四) 负责配合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五) 负责指导、监督分行管理机构开展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六) 负责对尽职调查与问责所涉及的业务、事务提出完善措施,并组织落实;(七) 负责与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建立健全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管理机制、管理制度,并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二) 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问责;(三) 负责指导、监督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及分行管理机构开展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四) 负责与尽职调查与问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二节 违规积分职责第二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 牵头负责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工作,负责持续制定完善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制度体系;(二) 负责并对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三) 负责建设开发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应用系统,持续优化管理工具和手段;(四) 负责定期对各分支机构及全行人员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对全行积分数据进行持续积累、分析评价、预测监控,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五) 负责及时将汇总积分情况反馈至计划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全面用于员工晋升、薪酬考核、等级行评定等用途;(六)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七) 其他积分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 总行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按管理条线制定完善相应违规积分标准;(二) 负责按管理条线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机构积分记录;(三)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四) 负责定期将积分情况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五)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管理条线积分档案资料;(六) 负责对本管理条线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 其他积分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对本机构及辖内各机构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二) 负责定期将积分情况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三)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机构范围内积分档案资料;(四) 负责对本机构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 其他积分管理职责。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程序包括:启动、尽职调查、问责评议、反馈申辩、问责决策、问责实施等六个环节。第二十五条 启动环节。问责管理机构发现需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的,或收到移送管辖事项的,或收到指定管辖事项的,应于发现或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尽职调查与问责程序。各级问责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初5日内,对上季度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违规或不良资产事项进行梳理,列出应启动尽职调查与问责的事项范围,填写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见附录1),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并启动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问责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环节。(一) 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各问责管理机构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及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1 分行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管理人员; (2) 分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2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管理人员; (2) 被调查事项涉及其他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人员;(3)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管理人员;(2) 被调查事项涉及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人员;(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4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要求:(1)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数量根据被调查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2) 尽职调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由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3)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按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调整、补充调查人员;(4) 尽职调查小组人员应对被调查事件所涉及的业务或事务较为熟悉。(二) 开展调查。尽职调查小组采取适当、必要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访谈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查阅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等。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以尽职调查小组成员能力无法准确衡量判断的有关事项,尽职调查小组可向相应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申请,由行内相关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判断或技术鉴定。(三) 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小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事由、调查组织及过程、调查方法及依据、被调查事项情况、调查结论等。尽职调查实施工作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七条 问责评议环节。(一) 组成问责评议小组。各问责管理机构组成问责评议小组,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及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1 分行管理机构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1) 分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2) 分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2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1)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2) 被调查事项涉及其他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3)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1)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2) 被调查事项涉及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4 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要求:(1) 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数量根据被调查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原则上由法律合规、风险、人力、党群、审计及相关条线人员组成;(2) 问责评议小组设组长一名,由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二) 召开问责评议会。1 问责评议小组组长负责召集会议,对尽职调查小组提交的尽职调查事项进行评议;2 问责评议小组人员通过审阅调查资料和尽职调查报告的方式,独立评议、独立发表意见;3 问责评议小组认为需要询问当事人、调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可按问责评议小组组长意见召集上述人员接受评议询问。4 问责评议小组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由尽职调查小组补充调查后再次提交评议;5 问责评议小组的评议结论由组长主持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不得投弃权票,有效表决结果以全体问责评议小组人数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6 问责评议小组依据尽职调查资料形成初步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包括:尽职免责、不尽职需问责;对不尽职需问责的,同时提出初步处理决定。问责评议工作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八条 反馈申辩环节。问责评议小组形成初步评议结论后,由牵头组织开展此项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的机构将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向当事人进行反馈(反馈意见书格式见附录3),并给予5个工作日的申辩期限。当事人如需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辩理由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通过牵头组织开展此项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的机构向问责评议小组申辩。问责评议小组针对新的理由及证据再行进行评议,并将再行评议评议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再次向当事人进行反馈。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辩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策环节。问责评议小组将有关调查资料、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当事人申辩或确认材料,报有权决策人进行审批。有权决策人的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分行管理机构形成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有权决策人为分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涉及人员处理决定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以及分行管理机构授权范围以外的,应报总行行长室事前备案;(二)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形成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有权决策人为总行行长室。第三十条 问责实施环节。(一) 认定结论为尽职免责的,由问责管理机构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机构或部门,通过召集所在机构或部门会议,或将尽职调查结论以一定载体公布等必要形式,为其消除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二) 认定结论为不尽职需进行问责处理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问责实施部门应在问责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问责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在尽职调查与问责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度依据充分的事项,问责管理机构可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当事人直接进行问责处理,并报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事前备案;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如认为审批或备案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责成问责管理机构按正常程序启动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第二节 违规积分管理程序第三十三条 总行在实施检查、审计过程中,或通过监管反馈、风险报告、诚信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机构积分:(一) 若发现违规事项的管理部门为该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则该总行管理部门自发现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附件4)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机构积分统计表(附件5),对分支机构进行积分记录;(二) 若发现违规事项的管理部门非该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则该总行管理部门自发现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并连同违规事项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接收积分材料后,填写机构积分统计表,对分支机构进行积分记录。(三) 对分支机构进行积分记录后,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向该机构发出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附件6)。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或总行对其进行机构积分后,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违规事项,应立即确认违规当事人,按照以下程序对违规当事人进行个人积分:(一) 自发现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该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填写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附件7)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附件8),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积分记录;(二) 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积分记录后,该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向违规当事人发出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自行发现违规事项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处理外,仍应按照本行相应管理要求进行报告。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积分汇总工作,并将指定专人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行积分汇总按季和按年度开展。(一) 按季汇总程序:1 每季度第一月前五日,各级机构将上季度积分情况填写积分汇总表(附件9)后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2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自收到各级机构送交的积分汇总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对全行积分情况进行汇总;3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将全行季度积分汇总情况上报总行行长室,同时反馈至总行相关管理部门。(二) 按年度汇总程序:每年度第一月十五日内,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将每季度积分情况上报总行行长室,同时反馈至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第四章 管理要求与规则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回避要求。(一)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尽职调查小组和问责评议小组成员;(二)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并能证明尽职调查小组和问责评议小组成员可能对其做出不公正结论的,可向问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如情况属实,由问责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第三十九条 离岗调查要求。问责管理机构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在岗接受尽职调查或暂时离岗接受尽职调查。经决定需暂时离岗接受尽职调查的,由问责管理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告知需离岗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对其正式离岗期间的出勤、联系及配合调查等事项提出要求。第四十条 保密要求。在尽职调查与问责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对尽职调查与问责的情况进行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向尽职调查小组、问责评议小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尽职调查和问责情况。第四十一条 配合调查要求。(一)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访谈,不得隐瞒、谎报不尽职行为的事实真相,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谎报不尽职行为的事实真相;(二)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三) 当事人不得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尽职调查小组和评议组成员、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或威胁利诱;(四)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妨碍尽职调查和问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实时报备要求。(一) 分行管理机构应于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尽职调查报告、问责评议结论及相关处理结果分别报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和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备案;(二)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应于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尽职调查报告、问责评议结论及相关处理结果报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备案;(三) 上级问责管理机构对下级问责管理机构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有异议的,有权责成下级问责管理机构重新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或直接组织对事项涉及的当事人开展尽职调查与问责。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要求。(一) 问责管理机构应定期统计、梳理和汇总本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各项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问责开展与实施情况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录10);(二) 问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暴露出问题的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要求。(一) 问责管理机构应制作尽职调查和问责评议档案,档案建立原则上应一事一档一卷,如尽职调查事项涉及人员较多且较为复杂,可一档多卷;(二) 尽职调查和问责评议档案主要包括:档案编号、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材料、谈话笔录、工作底稿、相关证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议会会议纪要或记录、问责决策意见、处理情况备案材料等;(三) 尽职调查和问责评议档案的保管、调阅等按照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人员有不尽职行为的,适用本办法。对不尽职人员的处理决定不包括党纪处分,如涉及党纪处分的,由有关党组织按照党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违规积分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 基本积分规则。(一) 违规事项对应相应的分值,发现违规事项应按照其对应分值进行积分。违规事项及其积分分值参见违规事项积分标准(附件11);(二) 机构积分和个人积分均执行同一违规事项积分标准。总行对发生违规事项的分支机构进行机构积分后,该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对相应违规当事人进行个人积分;(三)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积分期间。年度终了,新的积分期间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开始重新累计积分。第四十七条 特殊积分规则。(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或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应分别予以积分,不因其中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积分而免除其他积分;(二) 一次发现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数个违规事项,应并处积分,不因其中某项积分而免除其他违规事项的积分;(三) 一次发现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因同一违规事项同时触犯多项积分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第四十八条 积分减免规则。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资产损失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若积分期间有积分,经违规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个人积分。第四十九条 双重积分规则。总行发现的违规事项,若分支机构已对违规行为人进行积分处理,则按相应积分标准的50予以机构积分;若分支机构未对违规行为人进行积分处理,则按相应积分标准予以机构积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2. 尽职调查报告3. 反馈意见书4. 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5. 机构积分统计表6. 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7. 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8. 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9. 积分汇总表10. 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11. 违规事项积分标准附件1.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填报单位:序号事项名称涉及的主要管理条线涉及金额(万元)可能涉及人员的机构层级备注注:本表以分行、中心支行、总行条线管理部门为单位按季报送(季后5日内)附录2.尽职调查报告关于*(单位名称)*(事项名称)的尽职调查报告一、 调查事由(包括调查原因、事项概要等)二、 调查组织及过程(包括调查组人员构成、调查安排等)三、 调查方法与依据(包括调查方式、手段及主要的制度依据等)四、 被调查事项情况(包括事项状态、后果及影响等)五、 调查结论(包括涉及的直接责任人、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及监督检查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的尽职情况等)附录3.反馈意见书反馈意见书*(当事人):针对*事项,*单位(问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了尽职调查与责任评议,并形成了对你的初步评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一、初步评议结论(违规事项或不尽职行为)二、初步处理决定(处理方式)请对上述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进行确认,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联系人: 电话: 单位名称: 日期:确认意见(可附页): 当事人签字: 日期:附件4.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填制单位填制日期违规机构违规事项描述:填制人填制单位公章附件5.机构积分统计表机构积分统计表机构名称积分期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积分记录序号积分记录日期违规事项编码积分分值1年 月 日2年 月 日3年 月 日4年 月 日5年 月 日6年 月 日7年 月 日8年 月 日9年 月 日10年 月 日11年 月 日12年 月 日13年 月 日14年 月 日合计附件6.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 :鉴于你(你机构)发生违规事项积分标准中 项情形,现对你(你机构)予以积分,积分分值为 分。截至本通知单送达之日,你(你机构)已累计积分 分,请引以为戒!本次积分自本通知单送达之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送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7.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填制单位填制日期违规当事人所属机构违规事项编码违规事项描述:填制人填制单位公章附件8.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姓名所属机构积分期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积分记录序号积分记录日期违规事项编码积分分值1年 月 日2年 月 日3年 月 日4年 月 日5年 月 日6年 月 日7年 月 日8年 月 日9年 月 日10年 月 日11年 月 日12年 月 日13年 月 日14年 月 日合计附件9.积分汇总表积分汇总表积分期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名称序号积分记录日期违规事项编码积分分值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合计附录10.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问责管理机构:序号已启动或已完成问责事项事项发生单位发现渠道(自查、检查、举报、外部监管或其他)事项所涉及金额损失金额(报告期内)事项发生原因尽职调查结论责任人处理结果问责处理人次附:1.本表以分行、中心支行、总行条线管理部门为单位按半年报送(1月10日前、7月10日前);2.已实施尽职调查与问责处理的事项,请附相关尽职调查与问责材料。附件11.违规事项积分标准营运条线违规事项积分标准(1.轻度违规)编码一、出纳业务制度执行分值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未一笔一清办理现金收付时未唱收唱付现金收未做到手工、机器双复点,造成不良后果的1未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1午休及营业终了未进行轧账处理1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现金交接1非营业时间,现金、零币未按规定入保险箱(柜)保管1发生出纳差错且错款金额1000元(含)以下1库包未当面办理交接1库包交接未履行相应登记手续库包、库房(保险柜)、自动柜员机等工作区域未纳入监控录像范围1未定期做好出纳机具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未公示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未设立兑换、兑残专用窗口假币未当面收缴1假币收缴未双人经办1通过人行反假资格考试,但未持证收缴假币未通过人行反假资格考试,无证从事现金收付和现金清分1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没有加盖“假币”戳记或假硬币及外币纸币,没有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1假币收缴凭证填制不规范未告知持有人可以申请假币真伪鉴定的权利和鉴定机构未做好票币挑剔工作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拒绝收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有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柜员将私人现金带入现金业务区域1二、支付结算制度执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各类票据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查手续的1在办理各类票据的签发、兑付(承兑)、贴现、转贴现、挂失、止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时,发生工作失误1因提出票据中存在金属物和其它硬质杂物,票据、信封内有与交换无关的物品,被人行列入票据交换差错统计表的1提出交换票据未实行换人复核制度1提出、提入交换票据未在监控下封包、拆包的1事后监督通报的一般差错事后监督通报的较严重差错3三、账户管理制度执行1.35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档案,未按一户一袋进行归档11.36未设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未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11.37针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已获知但未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11.38对于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要素缺失的银行账户,银行未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11.39未按规定履行账户年检工作的11.40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期组织清理的11.41在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时,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手续1四、反洗钱制度执行1.42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11.4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11.44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1五、支付系统管理及清算制度执行支付系统岗位设置不合理1未通过人行组织的支付系统考试1未建立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或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的1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人民银行的1运行文档未设立专人保管或未建立文档登记簿1未定期备份或未填写备份记录1六、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执行未在规定时效内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1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中数据不准确的1七、对账管理制度执行未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应对账工作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对账工作计划和考核措施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1非法律许可,对外披露或提供对账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1对账不一致时,总行对账机构、分行对账机构未及时发出对账工作通知单1收到对账工作通知单后,中心支行或分行相关部门未逐笔核查,及时回复的1违反规定将对账结果中未达账和账务差错的核查工作返回原岗位处理1采取纸质印鉴卡核验方式核对客户印鉴时,验印人员未在对账单回执“验印”处签章1网点交易与后台管理未分离或账务记载与对账未分离的1对账机构每季度对本机构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对账系统规范使用情况检查不足一次的1总行会计结算部每半年组织对总、分行对账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现场检查不足一次的1八、内控检查制度执行柜员未按日检查核对账款、账实1营运主管、现金库管部经理未每日对所有柜员库存现金账实进行核对、签章确认1营运主管、现金库管部经理未每旬对所有柜员库存现金、重空及其它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1营业网点负责人和金库负责人未每月对本机构的库存现金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各分行、中心支行营运管理部未每季对所辖机构的库存现金、重空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总行会计结算部未每年对分行、中心支行的库存现金、重空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九、重要物品管理未按规定领用、保管和使用会计印章或携带会计印章外出2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业务,未严格实行重要空白凭证和专用印章(印模卡)分人管理的1对于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1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续,或未经批准,柜员间办理凭证调拨1重要空白凭证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1重要空白凭证拆箱时未查包验号,拆包时未查本验号,拆本时未逐张验号1重要空白凭证收付未做到:“先收入后记账,先记账后付出”1将重要空白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及其他方面使用1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1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1抵质押物权证、代保管有价值品的保管、更换、提取、交接等未按规定处理1 印鉴管理卡、钥匙等其他重要物品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或交接的1 午休时间,库存现金或有价单证未锁入保险柜内,印章等其他重要物品未锁入保险柜(或密码柜)内1 营业终了,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未入金库保管,印章等其他重要物品未锁入保险柜(或密码柜)内1 涉及密码的重要物品,未启用密码的1 多人共同使用的保险柜(或密码柜),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保管、按章使用1 交接重要物品时,交接双方未在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或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章确认的1 重要物品的保管、使用未在监控下办理1 重要物品的保管、使用未做到人离物锁1 重要物品配有钥匙的,钥匙随意摆放的1 专管员和营运主管未将要物品的备用钥匙共同密封,或未将其保管于营业网点负责人保险柜内1 专管员和营运主管未将暂停使用的重要物品共同封存,锁入保险柜(或密码柜)保管的1 未经总行会计结算部同意销毁,将需要销毁的重要物品自行销毁的1 重要物品专管员因事离岗,未提前报告,未办理交接手续1 要害岗位人员未经营业机构上级行营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上岗的1 要害岗位人员未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的,未安排其进行岗位交流1 十、柜面内控管理在操作系统中,柜员岗位权限设置不合理,应分离岗位权限未分离1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本人业务1柜员离岗时,未按规定退出操作界面1柜员权限变更或调离,未按规定在系统中调整岗位权限或作柜员删除处理借用、串用他人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号1当班期间未将授权系统处于签到状态1离岗时未签退授权系统1授权流于形式或未按规定执行业务授权、会计事项处理中授权不当、越权处理1未经批准下放授权1未做好自动柜员机的日常维护未及时判明自动柜员机故障类型并予以排除或报修未及时装、清钞,更换客户打印凭条、流水打印纸、打印机色带1未指定双人分管或自动柜员机管理人员交叉1未经总行电子银行部同意,随意停机1自动柜员机的保险柜密码和钥匙未实行双人分开保管制1随行式现金类自动柜员机每周清钞少于三次1超过7天的柜员机吞卡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和移交上缴1十一、组织业务学习及工作完成情况营运主管未及时组织学习导致新业务执行滞后的1柜员因业务学习不认真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引起客户不满,或因错误理解而误执行的1十二、组织纪律迟到或早退1发生其它违反劳动组织纪律的行为1十三、安全保卫营业前未按先撤防再开门导致报警的1营业终了未对网点水电计算机设备等安全自查、及时关闭的1自卫警械未置于规定的随手可取处通勤门未及时开关的1运钞车到达前未指定专人视察环境的接送库包迟到的或缺岗的1接送库包时未履行规定的核验、交接等手续1营运主管未履行安全教育的1未对外来人员进出营业间办理必要的检查手续1不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对自身的消防义务职责不清的不参与消防安全学习或演练的未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学习消防预案未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未按规定定期安全检查未按南京银行安全检查实施办法履行检查职责的检查后未及时整改的1流于形式、疏于安全检查的1十四、文明服务规范着装、发型、仪容及修饰不符合南京银行文明服务日常礼仪规范要求的1临柜时未使用普通话(对听不懂也不会讲普通话的客户除外)未提前做好各项班前准备工作,造成上班时间延后或引起客户不满因服务不当造成有效投诉的1营业厅环境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大堂经理未主动引导客户办理业务、指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大堂经理未能准确熟练地介绍业务办理方法、业务特点柜员离柜,未对外明示暂停服务标识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理财产品时,不符合监管要求,未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有误导客户现象1营业网点内、外部环境不整洁,各类标识、铭牌不齐全、不整洁1各类服务设施、机具、自助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及时,无法正常使用。1营业厅内各类单据、凭条摆放不整齐,宣传材料张贴无序,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未配备具有防伪功能的点(验)钞机,或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营业网点柜面物品摆放要求随意摆放的未设置便于客户监督、与当班员工相符的服务监督牌(员工牌)、客户意见簿未提供笔墨、老花镜、复写纸等必要用品,以及饮水设备、休息椅凳、报刊杂志等便民服务设施未设置有“一米线”或相当功能的设施营业厅未配备大堂经理等服务引导人员营业厅内未明示主要业务收费标准1未配有利率屏,未实时更新利率、外汇牌价等信息1没有以宣传页、财经报刊、行情分析系统等形式向客户提供理财信息、风险提示、市场行情和金融资讯等资讯服务1十五、其他其他被各级检查人员认定有轻度违规事项行为的1注:轻度违规事项均为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者,一旦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则纳入严重违规事项。(2.严重违规)编码一、出纳业务制度执行分值发生出纳差错且错款金额在1000-5000元(含)4发生出纳差错且错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5发生差错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流程及时查找和处理的5未按规定进行长短款处理5现金及现金库包库外留存5现金等贵重物品丢失、盗窃或库房、库包失控等责任事故5因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出纳事故的5未按规定办理假币的收缴业务5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5已收缴未盖章的假币返还客户的5收缴且已盖假币章的重新流入市场的5将收缴的假币截留或私自处理5挪用库存现金,白条抵库5自助柜员机加钞、清钞未在监控设备下双人办理4未按规定办理上门收款、送款等上门业务5二、支付结算制度执行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5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5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5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5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5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5受理持票人提交的各类票据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查手续,导致误收或记错账的3因交换记账差错被人行发出更正通知的4事后监督通报的严重差错5未按规定审核办理代理国库经收业务,造成差错的5三、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单位预留印鉴卡挂失、补办等业务4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5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5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5开立、变更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或未按规定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5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5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5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未进行联网核查5四、反洗钱制度执行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4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5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5因错报、漏报或未执行其他反洗钱义务等原因被人行查处的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5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5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5五、支付系统管理及清算制度执行未在规定时效内查复或应答支付系统查询报文的3因对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不及时或应急措施不到位,造成支付业务排队情况5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时,未能主动调整额度,筹措资金,影响支付轧差和支付清算的4因对清算账户值得余额不足最终造成人行打开清算窗口的4在人行清算窗口时间内仍无法筹措资金弥补头寸的5未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5密押保管人员因各种原因造成密押设备或密钥丢失、密钥泄密的5泄漏与支付系统调备相关的参数、配置信息以及各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的5未按人行要求完成支付系统建设任务,包括:行内系统改造、接口开发和不能满足支付系统要求5六、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执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的5七、对账管理制度执行对账组织工作不落实,人员配备不到位5不及时处理对账工作通知单或错账处理通知书,延误差错调整而造成资金损失的5不及时维护对账系统客户信息,延误对账进度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确实无法联系到客户的除外)5不执行上门对账制度的5提供不真实的对账进度,弄虚作假的5检查人员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造成不良影响的5发生差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资金损失的5遇异常或重大情况未及时报告的5发生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的5八、重要物品管理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5未按规定领用、保管印章或携带印章外出,造成印章丢失、被盗或非法使用的5未按规定用印,造成银行利益损失或谋取私利的5发现违规用印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5未按规定收缴、销毁废止印章,形成案件的5印章丢失或被盗等,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形成风险损失的5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规定,造成重空凭证遗失或引起较大风险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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