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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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张国华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 “约定管辖”。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 诉讼法 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 们应注重 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 官司,以节省 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 务活 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 条款,却 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 , 还因管辖异议, 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 供销 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 钢紧固件。 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 “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 合同签订、送出 30 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 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 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 , 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 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 “不违 约方” 。裁定将案件移送 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 , 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 时,沈某 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 “ 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 成,则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赵某为了公 平,要求把条 款改为 “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 , 终于达成协议。 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 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 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 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 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 公司 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 成,则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 过 95 万元,属基 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 将该案 依法移送。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 , 应把 握 “五个只能和不能 ”及 “两个不得 ”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 国法 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 的规定当 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 上诉至一审法 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 根 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 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 效力。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所选择 的管 辖法院必须确定、唯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选择两个以上人 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案 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 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赵某约定的法 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 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唯一的 要求。再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 “ 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 所地法院管辖 ” ,也应认定是约定 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 约定无效。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 法院 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 “在甲方所在地按照 合同法处 理 ”。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 “按 照合同法处 理 ”的方式有多种。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 以约定发生争议 “ 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 定管 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 必须以书 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 是在诉讼前达 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 辖法院,仅口头达 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 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两个不得 ” ,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 管 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 的。某 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 如果选择由 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 效。案例 三就属这种情况。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相应的 人民 法院管辖。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 件只能由 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 事人协议变更 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 优先性、排他性与 强制性。如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 遗产发生的纠纷,都属 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 管辖案件,都不得通过约定 管辖而更改。当然,依法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无效,这仅是基 本前 提。要使管辖约定既利于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又能使 对方接受, 还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讨掌握。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作者:林诒高发布时间: XX-06-28 11:10:52、案例XX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 由供方送 货至需方仓 库或指定地点 ”。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 X X 年 7 月 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 约定。原告以接受 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 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 付货款。二、分歧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 V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9 条“以约定的交 货地点为合同履 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 履行地;实际履行地 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 , 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 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 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 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 为合同履行地。 ” ;民法通 则第八十八条 “履行地点不明 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 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 地履行 ”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履行 地点不明确,给付 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 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履 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 点交付 标的物 ”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 支付 价款 ”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 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 纠纷 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所谓 “合同履行地 ”,通常认为是 “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的 地点 ”,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 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因此买卖合同 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 人还是买受人都必 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 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 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五、管辖的确定既然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所有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理应适用于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按该条的本意,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履行地法院本应都有管辖权,但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第 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 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 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 义的规定,仅以约 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 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 行地的专 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 解,就 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 1 9 条有冲突, 因 规定的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 辖权的 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对规定笔者的理解: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 , 上述地 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 其他方式 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 行地。否则, 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 方式应包括双方实 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 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 辖。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 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 定管辖。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 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六、存在问题值得注意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 或交 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 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规定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 笔者认为理 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即只要未实际交付 货物,按被告住 所地确定管辖。对是否已实际履行,存在 一个程序和实体审查 的问题,原告方往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故在履行地法 院起 诉,而被告方可能以对方没有履行而抗辩,要求被告 住所地法 院管辖,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实际履行 属于实体审查 范围,在程序阶段就以原告的诉请确定管辖。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辖权异议纯属程序问 题, 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定性属实体问题,程序审查不应审 查实体 问题。如此认识则过于机械,因为,许多程序问题 的确定,必 须依赖实体问题的正确认定,如特别地域管辖 就是依不同性质、 种类的实体关系来划分的,实体关系的 性质、种类不同,是适 用不同管辖规定的连接标志。所以 , 就被告依实体关系而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的关键 就在于当事人之间属何种性质、 种类的实体关系,不能简 单以 “ 据原告诉称双方应属于某种关系”而确定管辖。七、该案的处理前述的案例双方虽然有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 告货 款 155 万余元,但是,必须查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原 因,即被 告是基于什么事实、原因欠了原告 155 万余元, 对发生争议的 合同纠纷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才是双 方法律关系的真实 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 155 万余元未还,说明 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原告所 在地因原告是属接受的给 付货币一方而被认定为合同履行 地就没有问题。但是本案双方 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 纠纷,对账单只是对以前的发 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 确下来,仅是一个 “ 从合同 ”而已,应 按该 “主合同 ”即 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 定管辖。该案 合同约定 “ 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 ” 因此,需 方仓库或指定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 履行 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八、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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