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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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_ 毕 业 论 文课 题: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学生姓名: 系 别: 法 政 系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二 一 二 年 五 月目 录目录1引 言1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1(二)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缘由1二、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2(一)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2(二)适用过程中的缺陷3三、西方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4(一)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4(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5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完善5(一)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完善5(二)适用过程中的完善7结 论8参考文献9致谢10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 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这两项原则有助于维持公司投资者和公司债券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但如果将这两项原则过于绝对化,会造成公司法人人格被股东滥用,危机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所以,为了在坚持这两项原则的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西方一些国家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克服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的弊端,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于是我国在新的公司法中明确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健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健全,同时此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还须借鉴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首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概述;其次分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再次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成功经验;最后提出几点意见来完善我国公司法法人否认制度。 总之,本文是想在分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合理的改进,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起到带头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关键词:公司人格独立 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The theory of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AbstractIndependence of Corparate Personality and limited ability of shareholders is the cornerstone of company law.These two principles helps to maintai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investors and creditors.However,if these two principles is too absolute ,it will cause the abus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by shareholders,threaten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public interests and national interests.Therefore,in order to insist on these two principles,while also pre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some Western countries creat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The system has overcome the defects of the limited ability of shareholders and Independence of Corparate Personality and it helps to achieve the fair and justice of law.So our country clears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in the new “Company Law”.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Corporate legal system in China.However,due to the inadequate Chinas Market Economic System,while the system in China is still not perfect,so it must learn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other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to continue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First, it is an overview of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Second, it is an analysis of the defect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Third ,it introduces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in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Finally,it proposes a few comments to improve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In short,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defects of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drawing on the succesfull experience of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t proposes a reasonable improvement in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making it play a leading role in the economic system and contribute to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Key words: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personality denied 意见与反馈 参加有道翻译用户满意度调查! 10引 言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是公司法的最核心价值,也是公司法律制度得以运行的的基石。公司人格独立体现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经济价值、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有刺激了资本的集中和投资,加速了公司的成长。从而奠定了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然而,在实践生活中,由于观念和制度上的异化,公司人格独立在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性,出现了一些漏洞。西方各国在寻找各种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时,美国首先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后,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相继效仿。但是,该制度如果被恶意适用就会给法人制度造成危害,所以在适用时应当十分谨慎。2005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公司法,在该法中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法出台后,伴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如何在实践中规范该制度的运用又成了新重点。由于我国法律对该制度规范的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该制度在执法过程中的滥用,破坏公司独立人格。因此笔者对我国现实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成功与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适用能有所帮助。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指的是为了避免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损害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追究其背后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法律制度。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具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正常的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例外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制度,只有在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侵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时,才能被使用。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范围只能限于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矫正,旨在通过对个案的司法矫正,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及保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二)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缘由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给了公司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给了股东极大地经营自由,但是也会出现股东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的利益的相冲突的个案。当出现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建立一种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制约制度,以此来限制股东的有限责任。总的说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缘由有以下几点:1、纠正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需要公司制度设计初衷就是为了鼓励投资,刺激经济的增长,所以从股东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股东有限责任,但是这样在保护股东的利益时,产生的弊端就是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全面和不够充分,特别是现在的一人公司的出现使得股东的有限责任往往成为他们牟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债权人由于只同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得不到有效的救济。2、公司权力结构转变的需要传统公司治理模式是“股东中心主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进入资本积累的扩张时期,使得公司的股东数量大增,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股东不能做到对公司业务有效的管控,此时就只能委托公司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来对公司进行经营决策和管理,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公司机关权力的分配由“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转化,公司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因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第58页。3、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的需要作为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根本目的。当交易双方都想着用最低风险来获得最大利润时,彼此之间就会产生矛盾,这时就有必要对交易双方的利益进行公正的评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目的就是直接追索股东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一)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1、相关规定零散,适用时难以把握新公司法在总则部分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从该两条规定来看,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是相当零散,不成体系。公司法没有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单独列出,而只是放在第二十条中作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之一予以规定,不能突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性。第二十条第二款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三款才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这两款规定性质是不同的,第二款是公司股东内部或股东和公司内部侵权关系,是股东的直接诉讼,第三款是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是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否认之诉。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放在同一条里规定是不恰当的。并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中就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过于零散,导致了在适用的过程中难以把握。2、概括式规定导致适用时出现滥用情况公司法中只是在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概括式规定,既未明确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适用情形,更没有限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款。这不但导致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更容易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由于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会对公司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等一些基本的公司制度理念和原则产生很大的冲击,因此不能不谨慎从事,而且要有一定的制度约束。至少应当对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定,否则,允许司法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对个案适用,将会严重妨碍公司的有效运作,影响了公司法律内部体系的和谐一致,甚至会危及整个公司制度体系。钱卫清: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页。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界定不明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包括补充连带责任和共同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补充连带责任还是共同连带责任,没有规定清楚,这就产生了适用中的困惑。学者中也是分为两派意见,有的说是补充连带责任,有的说是共同连带责任。要想正确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必要界定清楚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到底承担那种连带责任。4、未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纳入适用情形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主体限定在了债权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是较常见的。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多数规定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这种与世界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成熟国家不一致的规定导致了在处置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无法可依。(二)适用过程中的缺陷1、司法人员的裁量权太大我国公司法只是概括式的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也没有限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对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拥有着很大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会造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正当的适用。2、基层法官司法素质较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一审大多在基层法院进行,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有高学历型,同时也有纯经验型的,既有城乡间的差别,也有级别高低的差别。这就使得在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时极易出现偏差。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我们众多法官来说还很陌生。虽说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成功案例,但由于判例地位的局限性,因此并不能引起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3、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过大我国公司法将一般公司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举证责任作了区别的规定,在一人公司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一般公司中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造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过大,因为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需要大量的公司内部资料,而这些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同意债权人才能获取。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应该进行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进行查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并没有遵守这个规则,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并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时的手段会更加隐秘,债权人只不过是公司的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而公司股东则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公司,尤其在人格混同情形,如资金混同、利益分配混同时,相关证据材料往往在公司及滥用权利的股东手中,这种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意味着原告要提供全部证据,显然难度是相当大的。4、股东与公司的诉讼地位不明确我国公司法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只是规定了股东要对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诉讼中股东和公司所处的诉讼地位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司是应该和股东一起成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唯一的被告或者根本不应该成为被告,这三种不同的诉讼地位对公司来说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三、西方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的面罩”或“刺破公司的面纱”。但跟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国对这一原则的实施要晚得多并且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及。因此,英国适用这一制度的案件数量较少。英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财产由明示或默示的受托人持有;(2)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人或工具;(3)关联企业;(4)个人或者某些集团成员做出公司决议;(5)股东故意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淆;(6)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且经营满6个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美国常被称为“公司实体之否认”或“公司性之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等。美国既是最早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同时也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最为广泛的国家。如果有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又或者以公司名义进行欺诈性活动等情况发生,法院就可以适用这一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目前美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被广泛的用于合同、侵权、破产、税收等领域,并且大多适用于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和家族公司等。 Harry G. Henn&Jolm. R.Alexander: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3ded,1983.P.347.虽然美国最早创建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且适用范围也是十分的广泛,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在什么情况什么条件下适用此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不同法院的法官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往往是各自裁量,其判决结果可能是大相径庭,难以形成一个具有稳定性指导性的判例给法官参考。这种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上的混乱状况,导致了美国这个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德国的公司法律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称作为“直索”责任,也被认为是严格责任,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不顾公司独立人格,直接向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进行债务追索。范健、赵敏.论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J.中国法学.1995:4.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是在一人公司中适用,这一阶段的德国法院在否认公司人格时,大都会参考现实生活、经济必要及实际效力,通过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来决定是否应该揭开公司的面纱。钱卫青.公司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6.德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至二战结束这段时间。1920年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将单独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进而开创了“透视理论”。其后的一些公司人格否认的案子都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是否进行直索,但是适用的标准并不明确。但是,德国的“直索”责任与美国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条件是相同的,必须存在股东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有限责任滥用等情形。日本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从美国引进而来,并在60年代末在判决中引用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从日本目前所有的公司人格否认案例来看,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有借壳的行为(即公司法人格纯粹形骸化)和滥用行为(即为规避法律而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两种情形,具体说来有:(1)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进行竞业行为;(2)为了逃避债务而新设公司或者解散公司;(3)利用空壳公司规避保证金返还请求权(4)非董事的个别股东所做的债权转让;(5)反复设立公司并使其破产。吴建斌.最新日本公司法M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3-34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一)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完善1、建立健全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体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现阶段立法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先由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成要件、诉讼程序等做出规定。并且可以在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中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为从当今国际社会来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有扩大范围的趋势,已进入侵权法、环保法、竞争法等领域。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成文法国家大多在贸易法、税收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目前只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从我国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况来看,以后应该在合同法、税法、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可以将司法实践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加以汇总、分析。虽然判例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判例汇编可以起到建立法律共同体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同,同时提高法官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专业化水平,并且可以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2、适用情形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模式我国学者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模式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采取列举模式;二是主张采取概括模式;三是主张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从我国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况来看,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是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的。列举可以保证成文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有了具体的规定,方便了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和法院进行审理。概括可以满足变化多样的实践需要,不至于使法律变动太快。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显存的公司人格独立冲击很大,适用时要十分谨慎,防止出现适用扩大化的情况。因此要有统一的适用标准、明确适用的情形和程序。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载于当代法学2006年9月,第20卷第5期(总第119期),第5页。应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将一些带有普遍的规则规定于相关的制定法中,以此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减少该法理适用的任意性和矛盾性,这应该说是禁止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带有根本性的措施。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价值取向,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9页。3、明确股东承担一般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连带责任包括共同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在这里股东到底要承担何种责任呢?笔者倾向于股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因为如果将这里的连带责任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股东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能先诉公司,后再诉股东,无形中增加了债权人的追索债务的成本,并且由于债权人不能同时对股东和公司提起诉讼,即不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共同连带责任将股东和公司绑定在了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加重了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时有所顾忌,从而起到保障公司有序发展的作用。4、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纳入适用情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伤害面都比较大,有必须要对这种损害行为进行限制。并且根据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我们也有必要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囊括进来。(二)适用过程中的完善1、限制适用人员的司法裁量权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有限责任和人格独立等一些公司的基本理念产生很大的冲击,如果不对具体的适用情形进行规定,就会导致司法裁量权过大,进而可能造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正当的适用。要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当前世界各国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有效的防止了出现司法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只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情形,并且最高院也没有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限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这就导致司法裁量权过大。最高院应及时制订与公司法配套的法人人格否认司法解释,在制订司法解释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体规范当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严格限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金剑锋: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载于公司法评论2006年第2辑(总第6辑),第93页。2、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提高司法审级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法官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理念,在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高低对该制度的适用有着重大的影响。然而,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依据的是法律条文,法官对法律条文依赖性很强。但是要将公司的正当商业冒险行为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区分是比较困难的,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更多的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判断。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这就导致了在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判定时容易产生偏差。我们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要通过专门培训的形式加大法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方面的培训工作,防止出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的情况。另外一种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措施就是提高司法审级。现在的民事诉讼大部分都是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的面广,标的额一般都比较大,可以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定,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方面的诉讼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素质较高的中院法官进行审理。3、实行一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得知“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原告是非常不利的,也是很不公平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也要在诉讼制度上对债权人进行保障,使其能有合适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笔者建议实行一定程度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只要提供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初步证据,法院就可以要求股东提供其合法行使股东权的证据,证明其没有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要对公司注册资本真实且股东没有抽逃出资、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能够形成独立意志等事项提供证据。这样就在股东占用优势材料的情况下实现了相对的公平。4、明确股东和公司的诉讼地位公司法规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诉讼中股东和公司处于怎样的诉讼地位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前提是公司债权诉讼,因此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属于合同之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要求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属于侵权之诉,和前面的公司诉讼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而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股东,但是这一诉讼必须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由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无法获得公司足额清偿为前提。这种情况下股东为被告,公司再是诉讼当事人。结 论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愿望。公司人格独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又会破坏这一制度的运行,增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因此我国政府效仿美、英、德、日等国家的做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相信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的深入,必将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的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参考文献1 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3 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 4 钱卫清.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5 Harry G. Henn&Jolm. R.Alexander: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3ded,1983.6 范健、赵敏.论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J.中国法学.1995年版第4期7 钱卫青.公司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8 吴建斌.最新日本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 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0 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2006年第5期11 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价值取向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2 金剑锋.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J.公司法评论,2006年第2期致谢时光匆匆,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涯即将结束,这也意味着要向我新的人生迈进了,这期间我经历了儿时的愉快,少时的迷茫,现在更多的则是责任和承担。回首往事,那些曾经帮助、指导和激励过我的人,清晰地浮现在我眼前,你们对我的好,我会终身铭记的。首先,要感谢的是我的导师。半年前,有幸得到我的导师丁老师的指导,开始了我的论文写作,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视野广阔,特别是老师的思想观念、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角度,让我在治学的过程中受益匪浅。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我的学术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有了很大增强。本论文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将老师平时的教育指导融汇到文章的写作之中,经过多次和老师讨论,得到老师的指导、修改,最终顺利完成写作。在此,我想向在我论文写作、学术指导、人生规划等各方面给予我巨大帮助的老师说声谢谢,您辛苦了!其次,要向我的爸妈表达我难以言说的心情。您们不仅给予了我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怀,还给予了我很多其他的东西,感谢已经不能表达我的内心。在我即将走向工作之际,我想向您们说,不管以后怎样,我会用我的感恩之心来报答您们的养育之恩,做您们的好儿子。最后,我想感谢曾经为了理想而拼搏奋斗的自己,在很多人都放弃的时候,我坚持了下来,是以前的自己不断努力,我才能有今天的论文答辩,才能有机会获得学士学位。同时,我要借这个机会警示下自己,人生的路很长,我会认真思索,着手长远规划,为自己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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