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

上传人:苏**** 文档编号:77114338 上传时间:2022-04-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对新的规定和新的要求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信息泄密问题较为普遍,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质量,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制。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本该严加保守的相关信息缘何容易“走穴” (一)在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往往无孔不入,消息灵通,主动出击,采取打“糖衣炮弹”、下“猛药”的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复杂、规模庞大的项目上,如果单个供应商事先知道不该透露的重要信息,足以影响招标结果。部分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也会主动寻求目标供应商向其透露关键信息,并与之过从密切,相互勾结,以响应捞一些“外块”,给公平竞争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供应商;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采购单位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和“评标标准”,获取“标底”、知悉“评标标准”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三)在评标工作中,从评委抽取情况看,招标机构通常在开标前采用随机原则现场抽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有些招标机构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须回避,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搞“小动作”,“做工作”;从评委库的大小看,若评委库中的评委数量有限,可选择的余地较小,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各个“击破”,因此在评委库的建立和使用中也存在泄密问题;从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看,在一些招标活动中,不少评委总是携带通讯工具并在现场使用,客观上使评委泄密成为可能,目前倡导的独立评标做法也为评委泄密提供了私人空间。 (四)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不再重要,甚至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招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招标机构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十分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泄露出去,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一旦“见光” 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二、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 无论是采购法还是新近出台的三个“部长令”都在强调要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为实现这一目标,“新办法”特别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字里行间折射着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在招投标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能够公开的,有的应公开的信息也并不是能在任何时段都可公开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将招标活动从一开始就置于“阳光”之下,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开性,杜绝招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私下幽会”。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本条将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这两类对象都置于规定约束之下,以前如招标文件发放登记簿随意供人翻阅、评标标准和标底的提前泄露等看起来是寻常小事,现在就得按违规操作论处。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及的将评委名单在开标前向投标人公布,接受投标人质询,从本条规定来看无疑是不妥的,因为招标活动的保密性要求高,不同于财务检查或是行政申诉处理等事件可以要求人员回避。 “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事实上由于办公条件的限制和习惯因素的影响,很多招标活动中评标工作并不能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操作,甚至处于一种半开放的状态,人员进出、手机使用比较随便,本条对此作出了硬性规定。 “办法”第六十九条对“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这两种情形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分、通报”。 “办法”第七十八条对“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情形的法律责任亦作了明确,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评委资格、追究刑事责任。三、如何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泄密”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防范和制止招投标中的泄密问题创设了制度性屏障,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广大招标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以法为鉴,规范操作,警钟长鸣,真正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一)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集体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党纪政纪的处分条例等法纪规定,让业内人员心知肚明“法律有规定,制度有约束,胡来不得”,举办违法乱纪分子现身说法活动,以震摄“图谋不轨,蠢蠢欲动者”,开展向先进典型事迹和先进模范人物学习活动,大力弘扬正气、弘扬主旋律,努力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使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深入研究学习并坚决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坚定地走规范操作之路,以实际行动堵住政府采购信息泄露的“暗流”,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如果所泄露的信息已影响公开竞争和招标结果,必须当机立断,停止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交代任务,明确职责。 (三)纪检监察、财政、检察等职能部门要协同动作加大查处力度。对泄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机构和人员要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从重处罚,对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处分的要处分,该没收的要没收,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一追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情节恶劣的“惯犯”还要公开曝光,力求以查处促进规范操作、以查处制止泄密行为,致力于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金融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