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税顾问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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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税 务 筹 划2005年第4期(总第10期)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目 录1筹划前沿筹划理论论税务筹划的形成机制与实现手段2筹划技术纳税筹划谈何容易 7税务律师律师谈法脑白金的不白税谜 11筹划实务关于电信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探讨 19读税收筹划之联想25财税研 究并购中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影响研究 30经典案例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筹划案例47开发环保产品 注意税务筹划50法 规速 递52关 于润 博93筹划理论论税务筹划的形成机制与实现手段税务筹划是企业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与对策。税务筹划的实质是节税,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不仅不违反税法条文、会计准则等的规定,而且应符合立法意图。国家在制订税法与有关制度时,往往对企业的节税行为有所预期,并希望通过企业的节税行为引导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收入的合理分配。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围,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为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显然,以下两种情况不应属于我们研究的税务筹划:(1).通过、违规来减轻税负的行为,如偷逃税款;(2).虽不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减税行为,如合法避税。 研究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1).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企业减税行为的认识更加全面和丰富。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但并非所有旨在降低税负的安排都意味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足。(2).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合理、准确地解释和预测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更科学地设计税收的立法意图,有助于税制的不断健全。 一、形成机制分析 一般认为,行为由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的。我们分析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形成机制,同样要从行为的在心理因素和外界环境刺激两方面着手,即具体分析企业产生税务筹划行为的动机与外界环境的影响因素。 (一)动机分析 我国目前的企业负担包括税收负担和收费负担两部分。“税”与“费”虽然共同构成企业负担,但两者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从性质上讲,税收具有“公共”服务付费性质,收费具有“个人”服务付费性质;从征收对象上讲,税收向税法规定围的所有纳税人普遍征收,收费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受益者,只有享受了某此特定服务,才必须缴费,具有受益与支出的直接对应性;从用途上讲,税收是政府的集中性收入,不具有特定的用途,收费由于事出有因,因而各项收费具有特定用途。由于税费的上述差别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往往更愿意支付与享受特定服务有关的费用,或者觉得收费相对无法避免。在这种费硬税软、先费后税的情形下,企业减轻负担的工作重点往往是设法减轻税负。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等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备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字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在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与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我国政府部门对企业税收计征依据与计征比例的明确规定,实际上隐含了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在这一契约中,企业管理人员是代理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企业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如仅凭利润征收所得税与各地区税率存在差异等)进行减税的动机。然而,企业减轻税负的行为动机最终能否体现为税务筹划行为,则主要取决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 (二)环境分析 (1).税法、准则的执行情况。税法、准则的执行情况对企业的减税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如果税法、法规、准则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即企业、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则企业就不会再费尽心思采取税务筹划行为,或者此时的税务筹划行为已异化为偷逃税行为。反之,如果税法、法规、准则得到有效执行,、违规行为能够得到与时惩戒,则企业就有了更多的税务筹划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纳税意识。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税务筹划。如果纳税人纳税意识低下,纳税人往往会采取公然税收条文的偷逃税行为。只有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才有可能出现符合税法条文与立法意图的税务筹划。此时,纳税人按照立法意图、有意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融资与其它财务管理活动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3).财政的不公平程度。纳税人所感受到的财政不公平程度、财政支出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其自觉纳税的愿望,进而影响其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政府支出合理,尽可能将税收收入用到“刀刃上”上,提高纳税人的财政公平感,有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并推动企业主要通过符合立法意图的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 (4).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是企业从事税务筹划的保障机制,企业经营决策权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其采取税务筹划行为的能力。例如:总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由于受总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的制约,其经营决策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相应地,子公司采取税务筹划的能力明显低于总公司与其它经营决策权较大的企业。一般来说,只有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权,才具有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而经营决策权越大,税务筹划能力也越强。 (5).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如果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定得十分具体、明确,而且执法保障有力,则采取税务筹划的余地就相对小。而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留有很多选择的机会,则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6).会计人员的立场。符合税法条文与立法意图的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税务筹划的目标能否实现,从事技术操作的会计人员的立场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关于会计人员的立场,理论上仍然存在着国家立场和企业立场的争论。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会计的立场是由其所面对的具体经济环境,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会计的立场将直接影响到税务筹划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显然,会计的企业立场更容易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会计人员主要采取企业立场,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实现手段分析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努力使税负减少,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容,税务筹划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各个阶段。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由于各行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导致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效益有所差别。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投资收益率。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势必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向这些地区投资,可明显减轻税收负担。 (3).投资方向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除执行15%税率外,还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的优惠;又如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方向。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往往给企业提供了方法选择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即使会计准则规定得相当明确,企业也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实现一定程度的利润控制并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实际负担。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与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务筹划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常常在初期阶段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一旦税收优惠期满,开始全额上交所得税,则立即改用加速折旧法,以降低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 (3).利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例如,如果企业想少计当期利润,以减轻当期所得税负担,则往往可以进行以下调控,将本可在本期实现的收入推迟至下期实现,将本可在下期发生的费用提前至本期发生;提前增加固定资产,从而提高折旧费用;加快坏账损失的处理与固定资产清理的速度;以租赁形式代替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当然,采用这些手段的前提是不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4).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也是税务筹划行为的重要实现手段之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与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涉与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到其他企业控制,以与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其存在的目的本该是降低交易成本,运用部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能不采取正常基础上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成交(有时甚至是无偿的)。这样,关联交易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还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税收待遇上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由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转移,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这显然是一种税务筹划行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必须具备预见性的特征,即企业税务筹划应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对自身的应税经济行为的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与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获得节税利益。因此,上述实现手段中,有关筹资和投资过程的税务筹划行为更能体现税务筹划的这一特征,而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比较容易变形为应税经济行为发生以后的不合法控制,例如根据税前利润情况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了加速折旧法等,此时的减税行为其实已异化为偷逃税行为。而且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往往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税负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 三、结论与启示 1.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行为,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说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 2.引导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行为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重要途径,而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普与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在当前税法松弛、征管不力、处罚软化的税收分配秩序下,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利益,往往并不刻意区分多种减税形式的差异,致使偷逃税盛行,大大制约了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完善、规的税法与税制,带给纳税人逃避税的空间应大为缩小,而将为税务筹划的开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3.税务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围与广度。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往往习惯于从政府理财即财政的角度与宏观调控的角度研究税收,而较少从企业理财即财务角度与微观企业行为的角度分析税收。随着企业决策权力的扩大与理财环境的改善,税务筹划已逐步成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一项重要容。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动机、途径与行为影响的研究也应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周夏飞筹划技术纳税筹划谈何容易如果询问税收方面什么样的书最畅销,答案肯定是关于纳税筹划的书。因为许多纳税人都希望通过对纳税筹划知识的学习来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从而达到降低税负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对纳税人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就不言而喻了。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学懂容易学会难,这就像炒股,说起来容易,但能够赢利的终究是少数人,纳税筹划也是一样,真正能够实现纳税筹划目标,达到节税目的的也终究是少数人。那么,纳税筹划在经济生活中的可行性怎样?可操作性又如何?有哪些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笔者对这些问题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纳税筹划人)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分析如下。一、税务部门(一)税法的严密性和成熟性我国的税法经过建国后几十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严密性和成熟性,目前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如果一味寻找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违背税法的立法意志追求最低税负,那就是避税或偷税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止或制裁。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又对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述的“价外费用”的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从而有效地堵塞了在确认消费税计税收入方面的漏洞,保证了消费税税基的完整。如果纳税人不将从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一并计算交纳消费税,那就是偷税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又如,一些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常常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来规避流转税或所得税。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所交易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无可厚非,这就给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来降低流转税或所得税的税基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但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条例中都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来重新核定其计税基数的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关联企业闻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对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己经产生了很好的抑制作用,企业要想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将非常有限。通过以上两个例子笔者要说明的是,税法本身的严密性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不规、不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如果纳税人强行突破税法的严密体系,违背税法的意志,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惩处。(二)纳税筹划要经得起税务部门的严格检查笔者认为,成功的纳税筹划不但要符合税法对有关经济行为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税法的立法宗旨,即不管是从实质还是从形式上,都必须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吻合。另外,最关键的还要看是否经得起税务部门的严格检查,不然就可能误入禁区,变成避税或偷税。比如,一些纳税人为了规避房屋出租收入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在订立租房合同时弄虚作假,将房租的出租收入通过合同表现为承包费、联营分利、上缴管理费等。税务部门为了堵塞漏洞。在以后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对采取固定收益形式的上述收入均视为房租收入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此类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但是,一些纳税人又采取与承租方签订真假两份合同的办法来逃避税负,还有一些纳税人将本单位部分职工的工资安排由职工直接向承租方领取,美其名日安置职工。更有一些纳税人干脆直接在承租方报销本单位的费用或职工福利。但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要发现纳税人是以提供自有房屋为前提,双方仅存在出租和承租房屋的关系,不管合同上表现的是什么关系或何种获取报酬的形式.均将视为房屋出租行为.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这种本质上属于偷税的所谓纳税筹划或避税行为。再如,一些购房单位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与开发商签订虚假委托建房的协议来逃避营业税。税务部门针对此类问题与时对委托建房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如要求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计划以与建设项目的批准手续,且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委托代建还要符合“其他代理服务”的条件等.对于这些要求,一般单位是不容易也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所以,如果想在上述问题上造假是经不起税务部门检查的。 (三)税务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征管的方式方法和严密程度往往影响和决定着税收筹划成功与否。所以。从此意义上讲,一些所谓成功的税收筹划.并不完全是因为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的“聪明才智”,而常常与税务部门征管方面的缺陷和漏洞有密切的关系。由于税务人员的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甚至是一些徇私枉法的税务人员的里应外合,成就了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的所谓筹划行为,而这些所谓的纳税筹划,从严格意义上讲往往就是避税和偷税。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是对这些披着纳税筹划外衣,实际上是在进行避税或偷税的行为应该予以坚持打击。目前税务部门已经成立了反避税机构.我国第一部反避税的法规也即将出台.一些地区对避税行为已经采取了强有力的行动,全国围的反避税队伍也将建立,避税行为将在我国受到更严厉的打击和约束。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二、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一)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必须具有相当的素质笔者认为,纳税人或纳税筹划入要成功进行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税收法律和财务会计知识,而且需要掌握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具有税收、财务和会计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更需要具备税收、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各方面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除此专业素质外。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素质,既要保证纳税筹划在法理上的合法、合规。还要保证纳税筹划不是以侵害国家利益为目的和前提。要求如此之高,可见纳税筹划并非任何人都可为。(二)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对税法的滥用由于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条件苛刻,一些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就想方设法寻找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甚至故意歪曲税法。例如,税法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如果安置的“四残”人员达到35以上,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如果安置的“四残”人员为35以下但在10以上,则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同时,税务部门对符合上述比例要求的福利生产企业还规定了必须同时达到的其他五个条件。国家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民政福利企业充分吸纳残疾人就业.是出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如果一个福利企业通过招聘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并同时符合其他五个条件而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国家、为社会分了忧解了愁,这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合法、合规、合情的纳税筹划行为,是值得鼓励和支持的。但是。一些企业想方设法寻找残疾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吸纳那些残疾人就业,而是利用他们的残疾证明和身份去申请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审核企业申报减免税的资料,那肯定是十全十美,无懈可击,但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真正招聘那么多的残疾人,有的仅是招几个残疾人装装门面而己,这表面上是对税法的滥用,实质上就是一种偷税行为。但是,由于税收征管力量和力度的薄弱,再严密的税收法律也会因为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而受到侵害。 又如,我国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等地区新办的企业有比较诱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那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从而推动全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但是,有的投资者为了寻求自身利益,仅在那些地区注册一个空壳企业,将企业的有关会计账务在优惠地区进行核算,从而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而那些地区为了所谓的政绩,也会默认企业的这种行为。事实上,这些企业根本没有解决那些地区的劳动就业问题,更没有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去什么良好的效应。这就不符合国家制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意图,实际上是对税法的滥用,因此.不能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行为。点评:纳税筹划难,合法、合规又能达到经济目的的纳税筹划更难。这是其挑战性所在,也是其魅力所在。志耕帅晓建来源:财务与会计律师谈法脑白金的不白税谜脑白金不白税谜脑白金上市以来,就一直备受争议,在真“金”的质疑下,“”却滚滚而来。近日,在媒体热切地关注下,又传来这样的消息:脑白金的生产企业健特以“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高达亿元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受到了质疑 7月15日,在北戴河的一个会议上,一位企业界资深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脑白金”的生产企业健特药业(以下简称“健特”)存在违规申报,并获取了一块名不符实的“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后来藉此获取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总额高达一亿多元。同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正式发布公告,称将在全国围就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而健特是否也在调查之列呢?它是如何获得这块“高新技术企业”招牌的呢?之后又是如何获取至少1亿元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日前,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亲赴、,希望就此揭开“脑白金”的不“白”税谜。真“金”八月的太湖,碧波轻风。8月16日,在位于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灵山大佛之侧的“健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吃了闭门羹。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因为度假,公司留守的人员很少,不能接待。此时,中国经济周刊发现一“高新技术企业”匾牌悬挂于气派的“健特”新大门的中央,格外醒目。亿元“实惠” “正是这块高新技术企业的招牌,给健特带来了滚滚财运啊。” 企业界一位资深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些财运在它的母公司健特生物投资股份(000416,以下简称健特生物)的年报中可以查看到。” 8月23日,中国经济周刊在查看健特生物所有的公司公告中发现了“蛛丝马迹”。2001年12月12日,一份名为关于子公司健特药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提与:“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健特药业(公司持有51%股份)已经由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注册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区。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市地方税务局核准,该公司200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此项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就是说,健特毋须再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据健特生物2001年年报显示,在该年第四季度,健特按15%所得税税率纳税后,实现净利润9526万元。据此推算,在此期间,健特凭借“高新技术企业”的招牌,得到税收优惠2017万元。 在2002年1月16日,健特生物再次发布“重大事项公告”:“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健特药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推动市生物医药产业化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市滨湖区财政局锡滨财(2001)12号文批复,同意给予健特药业财政补贴人民币1949.8万元,并计入该公司补贴收入科目,由该公司享有和支配。健特药业已于2001年12月份全部收到该笔财政补贴。此举将对公司2001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003年初,健特生物年报显示,2002年健特按15%所得税税率纳税后,实现净利润1.943亿元。据此推算,该年健特得到税收优惠4114万元。 几乎是在同时,第四笔实惠如期而至。2003年1月16日,健特生物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健特药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推动市生物医药行业产业化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市关于政府性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精神,市滨湖区财政局批复同意给予健特药业财政补贴2702.218万元,并计入该公司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由该公司享有和支配。健特药业已于2002年12月底全部收到该笔财政补贴,这将对公司2002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撇开“优惠税率”和“财政补贴”屡屡给健特生物带来的巨大股市收益不谈,仅以上四笔合计,健特获益于“高新技术企业”招牌的直接收益高达1.0783亿元。 前世今生 健特的“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到底是什么牌,竟然能带来1亿多元的实惠?这就不得不从健特的“前世”谈起。 8月16日,中国经济周刊在市工商局查看了健特的相关资料。 1995年8月3日,华弘集团药业(以下简称“华弘药业”)成立,并注册在太湖地区的马山镇古竹桥西(现归滨湖区管辖)。此时的华弘药业不仅是我国首批通过GMP认证的制药企业,而且拥有“双达芬”、“双达林”等国家级新药。也正是因为这些优良资质,华弘药业成为了“脑白金”的生产厂家。1998年,“脑白金”上市。 2000年3月,健特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健特”)和康奇实业,整体收购了华弘药业。同年7月12日,华弘药业正式更名为健特药业。对于这一段历史,史玉柱的叙述是:“我们先是委托的一个厂生产。在加工过程中,我们觉得也需要一个基地,慢慢付点现钱,也就接手这个工厂管理了。最后就把它盘了下来。”这是自“脑白金”问世至今、唯一一家以资产收购形式,融入“脑白金”价值链的生产企业。在2000年,“脑白金”逐渐凭借铺天盖地的广告打开了市场,健特(即“脑白金”设在全国的销售总部)当年实现销售约10亿元,税收1亿元。而健特是其唯一出资收购的生产基地。 2001年9月26日,健特召开股东会议,国货集团股份(现健特生物)正式控股健特,此时,健特成为健特的第三大股东。金字招牌疑窦重生 2001年3月,健特将原华弘生产的“双达芬”、“双达林” 、“比奇尔”等三个国家级新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原来,健特同时正在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 8月17日,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按照规定,只有先拥有了高新技术产品,才能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2001年10月18日,“双达芬”等三个产品被省科技厅认定为当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产品。由此,仅仅在4天以后,健特顺利获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健特如何申报并核准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一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企业在它企业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我们局只负责文件审查、企业申报的汇总,具体的核实是区科技局与科技厅来核实,具体的情况我们也不是很清楚。” 时至2004年,健特“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开始受到质疑。此时,已与健特没有任何资产关系的健特出面做出了回应。中国经济周刊在健特发给某媒体的有关健特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说明的 件中看到:根据规定,省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拥有高新技术产品;二是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健特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是以2000年112月的销售收入做为基数,当时,脑白金的销量还很小,而且健特的出厂价很低,脑白金在健特2000年总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还非常小。而当时健特已拥有双达芬胶囊、双达林胶囊、比奇尔口嚼片三个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这三个药品在健特2000年总销售收入中占70%以上。事实果真如此吗?在健特出示的一份资料中,2000年“双达芬”产值为600万,“双达林”为1200万元,“比奇尔”为2300万元,三项总计为4100万元,而健特当年的总销售收入为9520万元,三个药品所占总销售收入比例仅为43%,远未达到70%的硬标准。根据记者所掌握的资料显示,在2001年5月11日以前,健特“收入来源主要是收取脑白金的加工费。”另外,健特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比奇尔”、“双达林”两个药品也存在疑点。 8月18日,健特总经理助理汤敏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称,关于健特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产品”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健特生物会更清楚。然而在8月19日的采访中,健特生物没有对中国经济周刊做出任何关于健特情况的回答。此前,博泰康宁医药公司(原名双优医药科技发展中心)指证,“比奇尔”是原“华弘”受“双优”委托、协议加工的产品,双优拥有“比奇尔”的知识产权。按照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处长濮和平的说法,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拥有清晰的知识产权,不能引起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她特别强调:“你总不能偷人家东西来申报,是吧!”8月17日,该处一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企业产品合作是允许的,人家有能力拿去申报也是可以理解的。疑问还不仅这些。据省药监局的资料检索显示,健特报批的“双达林”,药品名称是“双扑伪麻颗粒”,剂型是“颗粒剂”。健特通过了“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双达林”,药品名却是“双扑伪麻胶囊”。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的孔祥森表示,国家对药品生产的管理极为严格,药品“批准文号”确定的是什么剂型,就只能生产什么剂型。如果有厂家报批的药号是“颗粒剂”,实际生产的是“胶囊”,应以生产假药论处。 种种迹象显示,正如该企业界资深人士所言:健特存在违规申报,并获取了一块名不符实的“高新技术企业”招牌。税贴疑局 在轻松拥有“高新技术企业”招牌之后,健特下一步做了什么呢?直击优惠税率 事实上,健特的目的在健特生物的公告(2001年12月13日“健特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中已经透露了。公告称:“健特已于2001年10月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迁址注册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市地方税务局的核准,该公司从2001年第四季度起,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中国经济周刊在市工商局查看的健特变更的资料显示:2001年12月5日,健特的注册地址正式从“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南堤路88号(现归滨湖区管辖,原马山镇古竹桥西)”变更为“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而变更的地址正是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8月24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桓教授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税务部门将这一条款简称为双高标准。” 原来,健特看中的是:国家规定的15的优惠 税率。那么,健特是怎样执行“双高”标准的呢?健特“住”在哪里 8月17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健特的注册地址前往“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在车水马龙的新区旺庄路两旁,中国经济周刊并没有发现有关健特的任何标识。一个全国响当当的“脑白金”生产企业竟然在它的注册地找不到?那么,健特到底在哪里呢?旺庄街道办事处的一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没有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这个地址啊。”并建议到新区管委会询问。之后,新区管委会多名工作人员也称不知这个地址。 记者向水站的送水工询问,几个人也肯定地摇着头说,“没听说!”在一片安静而略显杂乱、旧的居民区里,记者向新区另一家政府部门的办公地询问时,值班室的同志思考再三说,“这就是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再问“有没有一个叫健特的企业呢?”该同志称“没有这个企业。”并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这是原新区工商分局办公地。之后,中国经济周刊在新区工商分局认真询问有无“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这个地址和“健特”这个企业时,该局多名工作人员笑而不答,称不清楚。当记者再三询问时,一工作人员称,原新区工商分局办公地就是在“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此时,一当地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说,“健特这么大企业怎么会找不到呢?他们一直就在马山(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南堤路88号),你到新区当然是找不到了。”新区里找不到健特,只得到滨湖区去碰运气。市滨湖区工商局提供的档案显示:在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南堤路88号,有一家健特的分公司。赶到那里一看气派的厂区,蓝顶的厂房,“健特药业”十个斗大的铜字赫然在墙,一辆辆满载货物的厢式货车不断从厂区驶出,当地老乡说:“对对对,这就是脑白金的生产厂,从没搬过家!”原来,健特的生产厂区,从未离开过南堤路88号。只是在2001年12月5日,健特鬼使神差般地前往新区重新注册;并于12月25日,将南堤路88号变更注册为健特分公司的地址如此一来,从未搬迁的健特也就完成了所谓的“迁址注册”,并于当月,将该年第四季度的2017万元减免税款纳入囊中。据市工商局健特变更的资料披露:在一份没有签约日期的房屋租赁契约上,出租方盖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登记注册科”的章,健特作为承租方租用了出租方一间富余办公室,租赁限期为:2001年12月5日至2003年12月5日,年租金为9000元,地址为: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然而,更让人惊讶的是,在今年健特的一份房地产租赁契约上,记者看到健特这个知名企业在新区租用的“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办公地点居然只有10平米!出租方已变成了“新区国土房产管理局”。而中国经济周刊在新区国土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并未与健特签订租房契约。事实上,中国经济周刊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健特登记的拨过去,健特一办公人员称,他们在“南堤路88号”,对于“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的健特并不知情。恶意避税?桓教授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这是典型的区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在区连个办公的场所都没有,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违规是显然的。” 桓认为,一般的情况下,区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在区应该会有该企业总机构,而且税务、工商、财政都会有记录,这是需要监管的。而据市滨湖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平介绍,健特一直是在滨湖区缴税,执行的却是15%的税率在新区里根本不见踪影的健特,何以能够让从未迁入新区的“分公司”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总额达数千万元的减免税收?平副局长一脸苦笑说:“真是好玩。” “这就是在恶意避税,是严重的违规行为,是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桓坦言。同样,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一工作人员也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在2001年、2002年健特有违规嫌疑。市工商局以与市地税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也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在是不允许异地经营的。然而,据前不久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结束的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查中就发现,在全国2527个开发区共查出1000多家企业存在区注册、区外经营问题,数量之多接近全部被查企业的一半。检查中还发现了一些地方扩大税收优惠适用围、提高优惠比例、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而这些做法使违规企业累计少缴税款达到了4.3亿元。真相大白?其实,企业的合理避税本无可厚非,然而,健特如果真的“恶意避税”,就有逃避社会责任、丧失商业诚信、企业违规之嫌疑。那么,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8月18日,财政系统一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讲述事情的原委。当初健特选择在投资时,当地政府有过一些政策承诺,其中也包括税收与财政补贴的优惠。时至今日,健特所在的马山地区已经经历了3次区划调整。最后一次,也就是在2001年马山调整到现在滨湖区,为了政策的延续,滨湖财政局根据健特的申请,给予了财政补贴,这些补贴是由原来的相关财政部门划拨的资金。而对于优惠税率,该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称,这相对就复杂了,由于地方政府的一些承诺必须兑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区政策执行的程度要比区外的好,加上健特也需要一个合理的政策支持它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这有可能就是健特为什么要区注册、区外经营的真正原因,这其中地方政府有过协调,否则新区肯定不会同意。此外,该人士还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另一重要信息,为支持西部大开发,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下发,确定包括、等7个发达省市最早一批实施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的政策,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空间开始变小。在这个背景下,健特的真正掌握者向市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假如不再继续给优惠政策的话,健特将搬离。而健特总经理助理汤敏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些优惠政策是政府主动给的,健特没有提出过。当记者提出要看相关批文时,汤敏建议记者到健特生物采访。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与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由认定部门撤消认定,收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视情节轻重对该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那么健特的相关行为能持续至今是否与地方政府的默许有关,还是健特自身有意违规? 7月5日,健特已正式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据此,健特也将享受国家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可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征收政策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所得税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而2003年健特全年脑白金销售收入至少在3.5亿元以上,所占全年总收入比重至少在50%以上。令人惊讶的是,健特却于2003年12月顺利通过复核,被再次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由此看来,健特似乎又走在了全国围减免税政策进行全面调查的前面。此时的政府有关部门看起来依然很平静。黄乐桢 周国洪中国经济周刊筹划实务关于电信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探讨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许可的围,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和分配资源,取得税负最轻化或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财务行为。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电信企业因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税务筹划的实质、重要性和方法认识不够,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用行政命令分配税收任务的阶段。传统观念下,税务筹划是个很敏感的话题,人们往往把它和避税、逃税混淆起来,关于税务筹划和避税、逃税的区别在此不作赘述。电信企业利用税收政策的导向进行的税务筹划,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有助于完善税法、税制建设;有利于国家总体经济结构调整与公司自身财务目标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企业总体经营决策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正确地降低含税成本,增加机会利润;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商业信用。电信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税务筹划活动对资本结构进行优化,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国家税收的经济属性、政策导向以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法人要求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操作空间。面对各种因素,电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该主要从税基、税率和纳税成本三个方面来考虑。企业要利用政府提供的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狠抓业务发展和企业部管理、财务制度改革,研究各税种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在了解各税种在经济活动不同环节中的地位和影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最优的节税方案,使企业总体的税负最小。通过选择扩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电信企业在扩过程常会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国家在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除另有规定外,电信企业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的资格,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子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并有权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这样,分支机构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别与不同的税收待遇等差异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设立分公司的好处在于: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降低所得税的税基,比如,年中国移动处于汇总纳税的最后一年,各地(市)分公司应抓住这一时机,积极向国税部门申报呆、坏帐的核销,特别是欠费坏帐的核销,甩掉不良资产,轻装上阵;设立分公司的法律手续简单,可以免缴资本注册登记税和印花税;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总、分公司间的资本转移,如将总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给分公司,因未涉与所有权变动也不必负担税收;统一使用总部的银行进行结算,有利于保持财务制度的统一性;分公司一般不需公开其财务资料,有利于保守商业。由于电信企业经营具有全程全网的特点,目前企业的主体采取设分公司的扩形式是合适的,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采取措施克服一些地市分公司因汇总纳税带来的偏重局部利益和不计运作成本的倾向,杜绝集团公司经济利益的损失。设立子公司的好处在于:可以享受注册地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其它投资鼓励,比如:电信企业本来就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投资子公司时,可考虑与外商合资,或者是经营和通信业务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者将其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优惠税收政策的地区,以享受由优惠税率或“减二免三”带来的节税收益;子公司可以通过较灵活的方式,如给母公司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把利润汇回母公司;公司可以通过部转让价格的方法获得额外的节税利益。电信企业在资金比较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选择这种扩方式。通过选择投融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电信企业的投融资主要是指投资和筹资两个方面的财务活动,它不仅影响公司未来的收益水平,也决定着公司的财务风险程度和资本运用效率。所以,公司必须针对投融资活动对税负影响的隐蔽性、滞后性与其本身的复杂性、时效性等特点进行税务筹划。一、 电信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 如何筹资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结构,它不仅决定着筹资方式的选用,也决定着公司税收负担的程度,其关系式为:? 式中: 所得税税负程度 息税前总资本收益率 借入资本成本率 借入资本 自有资本 适用所得税税率 资本结构和税务筹划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如果公司的息税前总资本收益率高于借入资本成本率,增大负债权益比率会使税后自有资本收益率提高,节税利益才大。但随着负债比率的增大,公司因融资所导致的财务风险也会加大,如果借入资本成本率达到或超过息税前总资本收益率,财务杠杆效应就会被抵消或产生负效应,由此会使公司因为近期的部分节税收益而蒙受远期更大的损失。因此,在融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重在确定资本结构,不仅着眼于节税利益,更应注重公司的长期整体利益。(一) 自有资本筹集的税务筹划 自有资本的筹集主要是通过自我积累、发行股票和联营等方式。自我积累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税后利润,所得税税基难以分摊或抵销;发行股票时,对股东支付的股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开支。在融资环节上基本不存在税务筹划的收益,但其在分配环节上则可寻求到节税利益。当公司息税前总资本收益率低于或等于其借入资本成本率时,从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和规避财务风险的角度看,这两种筹资方式又是公司提高自有资本收益率和降低债务风险的最佳选择。(二)借入资本筹集的税务筹划在财务杠杆作用下,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公司的财务风险大小和筹资成本高低,而且也影响着公司的纳税负担和股东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电信行业近十年的高速发展所积聚的雄厚的自有资金,创造了良好的筹资信誉,因此可以适当加大负债比例。、借款的税务筹划。金融机构贷款、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等是借款的主要形式,电信企业的借款利息并入当期财务费用,在所提税前列支。因此,可以通过增加借款从而增加利息支出的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综合考虑息税前总资本收益率、借入资本平均成本率和负债权益比率,只有当息税前总资本收益率大于借入资本的平均成本率时,增加贷款才能既有效节税,又保证提高自有资本净收益率;二是在各借款方式的税负持平时,就要采取容易取得和筹资费用较少的筹资方式。因为有国家的政策扶持和银行的信贷倾斜支持,所以通过银行融资是电信企业首先应该考虑的方式。、发行债券的税务筹划。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与利息支出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中扣除,这样做较发行股票大大降低了所得税税基。当债券利率低于企业息税前的总资本收益,适用所得税税率越高,节税利益也就越大。电信企业可尝试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在存续期满时,若企业经营良好,就可以通过不断将可转换债券转变为股票,降低资产负债率。虽然可转换债券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只要我们合理确定票面利率、转换价格,合理设计赎回条款,充分考虑资本结构,是能有效防风险的。、融资租赁的税务筹划。我国通信企业的融资租赁仅限于急需配套的长途与市话程控交换机、移动通信设备和卫星地球站等四类设备。租赁费可按信息产业部核定的项目,在租赁期(融资租入的长途程控交换机、移动通信设备和卫星地球站的租赁期限不得低于四年;融资租入的市话程控交换机租赁期不得低于五年)分年摊入通信成本。如果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同样可以在税前列支。可见,承租人在减少负债、资金占用、经营风险的同时,还减少了所得税的支出。所以,电信企业在资金有限和设备更新换代快的情况下,可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作为税务筹划途径,尤其是集团公司部的融资租赁,能很方便地实现收入、利润的转移。二、 电信企业投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应税收益的构成决定着企业的平均税负水平,而应税收益的形成又是由投资决定的,投资结构实际上决定了应税收益的结构。因此,税务筹划需要在事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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