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与区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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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与区别(一)司法侵权确认是指具有确认权的机关,对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侵权依法作出的确切认定。这里所说的具有确认权的机关为侵权机关、侵权机关的上级机关和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确认权的机关。司法机关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等机关。职权行为即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说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侵权是指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认即对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确切的认定。司法侵权赔偿,简言之,即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形成的赔偿。具体而言,司法侵权赔偿是指对依法确认为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请求人以经济上的救济。一、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2 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刑事赔偿程序中第 20 条第一款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 31 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上述规定,对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关系做了明确的界定,即:首先,司法侵权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是构成司法赔偿的前置要件。也就是说,司法职权行为没有违法侵权,就构不成司法赔偿。其次,依法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即未经依法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的,司法赔偿程序即不启动。由此可见,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关系和联系是:没有前者,则没有后者,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以前者为前提。二、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区别(一)立案审查、处理审理的主体不同司法侵权是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侵权。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等机关。由于侵权的主体不同,所以,司法侵权确认的立案审查处理和审理的主体就不同。侵权行为是由侦查机关行使的,其确认权即由侦查机关行使,立案审查则由侦查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侵权行为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其确认权则由检察机关或者依法定程序予以确认,纯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则由检察机关内部分工负责立案审查和办理相关事宜。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侵权并确认的,则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立案后,交由相关审判庭审理,并依法予以确认。司法侵权赔偿,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有先行处理、复议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三种程序,所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应当根据其内部分工,决定立案审查和处理;属于复议的,由复议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立案审查和办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即行立案。立案后,有理赔小组的,交由理赔小组予以处理并作出赔偿决定;没有理赔小组的,交由相关审判庭或组织予以处理并作出赔偿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并予以办理,同时,写出审理报告报赔偿委员会讨论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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