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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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门课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部规则进行解读,解读的指导思想或者原则是结合现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对成熟的财务管理理论,逐条进行解读。并且联系当今的或当前的经济、金融的环境和事件来介绍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的相关的基本理念,主要考虑根本目的以及具体要求。力求使这门讲解以及对这个规则有更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或本规则)。规则是新形势下财政部对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任务的进一步明确,既是财政部门履行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又是金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力保障。规则一共分11章,共66条。本章共五条,对规则的制定宗旨、依据和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作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则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1.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深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这也是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的大的经济金融环境。一是金融企业已逐步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方式也要相应转变。二是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现行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三是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2.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规则大幅的减少了对金融企业的限制和约束,明确了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财务管理的职责、职权,从会计要素等方面,确立了财务管理的一些风险点,并采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财务评价、社会审计、资产评估等方法,来规范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行为。通过理顺财政部门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内部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财务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试图解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职权不分、决策错位导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失败而无人负责等等问题。3.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于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并单设了“财务风险”一章。规则丰富并强调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到金融企业管理内部,通过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制度、财务评价制度等,加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引导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4.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是依据。比如说,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理解为财政部的一个法律表述,可见,制定财务规则是公司法赋予财政部的一项职责。公司建立财政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规则。财政部作为宏观经济的一个管理部门,是国家金融行业的主要社会事务管理者,担负着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并且监督其执行的职责。可见,财政部按照职能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既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又是履行职责的要求。这是财政部制定规则的法律的条文和基础。规则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为依据,并保持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主要约束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等,而规则则着重规范金融企业与理财事务有关的行为。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与其他行为交叉的部分,规则仅从财务管理角度作原则性的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本条是关于本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二)关于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目前尚未明确其金融业的性质,但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因此,这两类公司也适用规则。 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也纳入金融企业的范围。如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社是由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演变而来的。它们的财务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范。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本规则也明确将这几类金融企业纳入了适用范围。(三)关于其他金融企业。 其他金融企业是指外资金融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等。本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关系: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不适用于金融企业。此外,在筹资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绩效评价指标,以及对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方面,规则也与企业财务通则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是并列的关系,分别规范的是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从理论上看,会计准则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而财务规则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理财行为,从而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是形成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和根本的依据。会计核算是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始终,并着重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则(或财务制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是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的规定。(一)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三定”,即定职能、定部门(定机构)、定人员。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企业基本的财务制度以及关于财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权益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营业外收支管理、收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定和办法。 2.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二)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1)事前管理,包括规划、预测、计划、预算;(2)事中管理,包括控制、监督;(3)事后管理,包括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 (三)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规则将财务管理的要素归纳为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并逐一提出规范性要求。1.防控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在金融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中,因为企业内部或者外部环境以及各种难以预计或者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金融企业的实际财务结果和预期财务结果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习惯上,财务风险也特指债务的筹资风险。2.筹集资金。 筹资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根据金融企业规模和时机来确定筹资的数额;然后,根据金融企业的经营策略、资金成本以及风险来确定资本的结构,确定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务融资;然后,根据筹资数额和资本结构,确定资金来源;最后,以合理的经济的方式或渠道来取得这些资金。一般而言,金融企业筹集资金应当遵循16字原则:规模适度、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3.营运资产。 金融企业资产营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管理、现金资产的管理、债权的管理、对外投资的管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以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的管理。4.控制成本。 金融企业的成本控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支出、成本核算、费用管理、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规费管理以及费用支出等方面的管理。5.分配收益。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主要用于两块,一方面分配给投资者,另一方面用于经营。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分配就构成了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基本内容。6.管理信息。财务信息既反映财务管理的结果,又为财务管理提供了依据。实行信息化管理,还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能。因此,信息管理涉及到的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手段、财务信息披露、财务评价等等。此外,财务监督也是金融企业财务活动有效开展的制度保障。另外,重组清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虽然,重组清算可以归为资产营运的范畴,但是,重组清算是在一些非常情况下,一般是在金融企业非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发生的,因此,应当将重组清算作为一个特殊的财务事项来规范。(四)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最低目标:实现持续经营。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首先要生存下来,实现持续经营。但是,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并且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经验教训。随着金融企业初始积累的完成和企业家社会责任的自我发现,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目前的基本趋向还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包括企业投资者财富最大化和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等内容的规定。财务管理的工作权限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活动的管理除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行使着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能以外,更多的体现在履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税收、社会保险、国有资源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行使公共的、法定的索取权和再分配权。另一方面,就是根据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防范财政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对金融企业财务进行规范和指导,对金融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应尽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将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作为一个财政风险管理的前置工作。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于以金融企业为对象,以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并且和谐发展为目标的间接管理。不应当对金融企业内部的具体财务事项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又要严格的区分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的社会责任。(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国务院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应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均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没有出资,或者出资额不致其占控股地位的金融企业,按照相应的行政管理级次确定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二)关于财务登记。金融企业到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登记是为了便于财政部门掌握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其性质是备案登记,而非核准登记。本条中“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企业总部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本条“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指金融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本条是关于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关系、金融企业纳税义务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相比,该规则的作用在于规范地约束金融企业的理财活动,从而控制风险,并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与会计制度相互促进、互为补充;与企业税收制度相比,规则与税收制度相互强调、互为依托,既与现行税收法规相适应、相衔接,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有利于规范和督促金融企业依法纳税。第二章 职责、职权本章介绍了对三个主体的职责和职权的规定,共三条,包括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金融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中编办2003年发布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主要是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权属的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都是由财政部负责。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划转处理等都是由财政部负责。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定职能、定部门、定人员)”方案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管企业的财务。目前,在金融企业的管理上,财政部门既是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又是国务院部委中主要的社会事务管理者之一。本规则明确的将国家赋予财政部门金融企业的资产管理职责和财务管理职责适度分离,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财政部门主要是以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具体而言,财政部门在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其配套制度是全国范围内通用的财务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实施财务监督,财政部门可以监督金融企业的财政管理,但是不能够直接干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履行监督的程序和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合规,针对事实必须清晰准确。监测财务风险。主要是从制度上来理顺财务管理职责,从管理要素上,确立并控制财务管理的风险点,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管理财务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是以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为基础,财务信息的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促进改革发展。财政政策本身就是宏观政策的一个有效手段,所以它的实施一般着力于金融企业才能发挥。为了贯彻中央建设服务型政府决定的精神,同时符合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将金融企业视为服务对象,建设有利于金融企业和谐发展的金融体系。(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的规定。服务型政府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及其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金融企业投资者向金融企业出资建立了正式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投资者对金融企业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享有分配权。金融企业投资者既是金融企业权益资本的持有者,在金融企业法人治理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同时,投资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不管是哪种投资者,投资者的财务管理都要围绕资本投入、运营以及收益来进行,核心要求是确保资本的安全和投资的回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金融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来组成,行使投资者的职权。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由金融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董事。董事会是介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一个决策机构。对于没有设立股东大会的金融企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投资者一般可以通过董事会来行使财务管理权限。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规定,金融企业可以不设股东大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代表国家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具体来说,是由各级国资委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行使股东会职权。金融企业的总经理或者是总裁、行长办公室,是经营层面的执行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来决立批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兼任总经理。如果总经理不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参加列席董事会,但是没有表决权,所以,一般总经理都是由董事担任的。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权,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基本管理事项的决策权。投资者的基本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审议批准金融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决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决定会计政策、审议批准金融企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以上事项都是投资者掌握财务控制权的一个根本体现。因此,对于这些决定权,必须由投资者(股东大会)来行使。(二)重要财务事项决策权。重大的财务事项决策权。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主营担保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的报酬、利润分配等等。判断一个财务事项是否构成重大事项时,除了要看它所涉及到的金额对于金融企业资产的比例的高低,更为重要的是要看它是否容易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损。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决定了金融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投资者不能直接干预金融企业的经营,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特点,即公司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自主经营权形式主体是经营者,理论上,经营者和投资者如果制定的财务计划和目标保持一致,勤勉尽责时,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存在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就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投资者应对金融企业长远发展的事项有决策权。但是无论是从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是从成本效益来看,投资者不能因两者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而取代经营者作出每一项决策。(三)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监督。财务监督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保障性手段。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手段来进行监督。第一个方面:通过内审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内部财务监督,另一个方面,通过社会中介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来对经营者实施外部财务监督。公司法第170条明确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决定。(四)财务考核。主要是对经营者进行考核;(五)决定财务负责人。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金融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是由投资者来决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财务管理授权主要包含三个意义:一、投资者可能无法履行赋予的全部财务管理职权,因为金融企业规模比较庞大,业务比较复杂,所有权结构比较分散,投资者的管理能力和精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授权经营者行使部分管理职权,从而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二、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只限于法律上所说的契约关系,它还应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将风险的承担和决策权的使用等问题包含在内。这种职责权的转移不会导致风险的转移。三、投资者对经营者的授权应当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部的授权,否则将失去对金融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二)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 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制度,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财务总监应该是企业董事会的成员,要参与企业财务预算的制定和执行,并且对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联牵制度。我国的财务总监实行海事会计委派制。从财务总监的本质来看,它设立的一个根本目标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主要包括:如审核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会计报表,对经营者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可以提出建议等十大方面。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时,会对经营者形成一定的制衡,这也是财务总监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及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的原因。我国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对国有企业来说,目前财务总监的委派制主要包括政府委派制和董事会委派制两种形式。政府委派制主要适用于股权比较集中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委派这种模式比较适用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国有控股企业。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经营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经营者及其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经营者是通过向金融企业提供人力资本,从而和金融企业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人事管理关系。他们对金融企业享有一定的控制权以及从经营成果中获得薪酬的权利。经营者主要包括金融企业的总裁、行长、总经理或者是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在经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经营者直接掌握金融企业财务的控制权,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一)遵守国家统一规定,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执行投资者的重大决策,实施财务的控制;(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财务风险本章共十一条,对可能引发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十类情况做了提示,并且从财务角度对各类风险提出了管理上的要求。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财务风险的内涵。财务风险是指在金融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为内、外部环境以及各种难以预计或者无法控制因素的影响,导致金融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实际财务结果与预期财务结果发生了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贯穿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各种风险在金融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狭义风险主要是指债务风险,是金融企业由于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引发的风险。它是财务风险最本质的内涵。广义财务风险包括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相关联的各类风险。如资本风险、支付能力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规避和预防风险、分散和转移风险。识别风险是对风险管理的一个前提和基础。规避风险是对于一些难以掌控的风险的回避。预防风险是预先制定一套自保风险计划,平时分期的提取一些风险补偿金,如风险基金和坏账准备。财务风险的分散是通过综合经营、多方投资、多方筹资、多方争取客户等措施来分散风险。财务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四个子系统。分别是财务风险管理的组织系统、信息系统、预警系统、监控系统。预警系统是对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对相关的警兆和警素进行预测,而且要在发现财务风险信号后,提醒财物的投资者或决策者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监控系统是对金融企业所承受的动态风险进行监督和跟踪控制。在管理方面,金融企业区别于非金融企业的一个核心内容是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本规则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以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类风险。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方面的要求。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计算商业银行总资本,要注意以下三点:(一)计算资本充足率应该采用的资本,是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将商业银行的报表与符合规定的集团投资的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合并在一起计算资本充足率水平。(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充分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如果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减值准备的计提不足,差额部分应该从资本中扣除。(三)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资本中扣除商誉以及对外资本投资。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当中,应当具备的偿付能力的最低限额。我们必须要明确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额的偿付能力,才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挤兑现象不仅存在于商业银行,同时也会出现在保险公司。从2003年保险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偿付能力的监管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其中,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将这类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本负债率是主要的一个指标之一,是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率所有者负债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总资本中所占比率最大的四项资本依次是:现金和存款、证券存货、各类应收款、固定资产。我国证券公司债务性融资结构方面存在着两大明显问题:第一,融资的渠道太少;第二,缺乏长期债务资金渠道。目前,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管理原则是保证流动性的最大化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这个原则一般通过三大指标来实现:(一)现金资本盈余;(二)基本盈余;(三)控股公司的盈余。证券公司资本效率的提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壮大资本实力,上市是最直接的扩充资本实力的渠道;(二)树立资本配置,依托于资本管理的理念;(三)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其他的金融企业的资本保证要求,主要包括四大类:信托投资业务、担保业务、金融租赁业务、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自有的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间的比例不得超过2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准备金。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交存中央银行的,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如果超过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那么超过的部分称为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就构成了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是有自主使用权的。建立准备金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证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和现金的退付能力。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并向指定银行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资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反映证券公司主要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净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也称为产权比率或债务股权比。净资产负债率反映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和由股东提供的资本,二者之间的相对关系,反映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财务机构是否稳定。净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风险就越高,回报可能也会越高。该指标同时也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证券经营机构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我国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净资产负债率的上限,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9倍;对于经济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3倍。其中的对外负债均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加贷款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管理的要求。减值准备有关概念。呆账准备金是金融企业对于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券和股权等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一般包括:一般准备金和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它的用途是弥补尚未被的可能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是对金融企业对于债券和股权资产的预计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它的作用是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风险,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的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来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金融企业对于各种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来计提的准备。对于金融企业,坏账是指应收账款方面出现坏账;对于商业银行,坏账一般指的是不良贷款。减值准备的提取。提取减值准备资产的范围包括:贷款、一些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拆借、存放同业的一些款项。对于资产类的应该相应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一些委托贷款等资产,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提取减值准备的时限,金融企业应当以每年年度终了时,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比率,要提取一般准备,计提比例是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余额的1%。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融企业不仅要对贷款余额提取,而且要把所有相关的一些债券类的、股权类的资产按照这个资产额来进行计提。贷款损失计提的范围是金融企业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银行卡的透支、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拆除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一般按照五级分类法来规定。我国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关注类计提比例是2%,次级类计提比例是25%,可疑类计提比例是50%,损失类计提比例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率可以上下浮动20%,如果说正常类贷款也有风险,也应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对于一般的金融企业来讲是各类应收款项,各类应收款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以及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是作为利润分配来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减值准备的专项管理。减值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计提准备后的资产监管。资产减值准备是一种预计的损失,尽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已经计入了资产损益,但它毕竟并非是事实上的损失,因此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一些后续的管理制度。对于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对于最终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如果查明损失的事实和原因,就应该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计提准备后的资产监管主要包括两个制度:(一)建立不良资产追索处置制度;(二)监理财务核销制度。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或转移风险,减少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资产损失。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的要求。利率的风险管理利率风险是市场上最常见的一种风险,通常是指在官方利率或者是市场利率变化时,金融企业资产的收益与市场价值以及负债的成本与市场价值发生的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变化,也就是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利率波动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利率波动会给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利率的变动不可避免的影响银行的利差收入,严重影响银行的利润水平、管理方式及创新发展能力。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1.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一致可能导致收益变动风险;2.银行间的利率竞争加大了贷款风险;3.利率调整的时间、幅度不同可能产生基差风险;4.利率的潜在选择权加大风险控制力度。1.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一致可能导致收益变动风险,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总量结构。资产和负债二者之间的量必须具有匹配性,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得高于75%。(2)期限结构。主要是以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以短借长。(3)利率结构。同期限的存贷款之间,如果没有保持合理利差,那么,利率市场化的直接后果是存款成本的上升和优质信贷资产利率的下降。2.银行间的利率竞争加大了贷款风险。3.利率调整的时间、幅度不同可能产生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指的是存贷款利率波动不一致,或者是长短期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4.利率的潜在选择权加大风险控制力度。利率的潜在选择权风险指的是在利率波动中,存款人所享有的一种选择权,这种潜在的选择权会引起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变动。利率的逐步放开,会使银行对潜在选择权的控制难度加大。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防范:1.提高对长、短期利率的预测能力;一方面,要加强宏观经济的研究,从多种渠道对市场利率的宏观环境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要摸清本行的利率水平和结构,及时调整利率水平。同时,还应该积极的开发利率风险度量模型,观测影响利率变动的影响因素,从定性分析发展到定量分析,根据可量化的结果对风险进行屏蔽。2.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过资产负债的匹配性,可以规避相当多的风险。保险公司利率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制定主要参照的是银行存款利率,预定利率的设置过高或者过低,都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利率风险。1.加快保险产品的转型步伐;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现金流量匹配与免疫法;资产负债匹配有三个要求:(1)要求收益水平匹配;(2)要求期限匹配;(3)要求数额匹配。如果资产负债不能很好的协调匹配,必然会带来更大的利率风险。资产负债管理的方法有四种:(1)现金流量的匹配;寿险业使用此法的主要障碍是负债期限本身的不确定性。(2)免疫法;免疫法就是将资产和负债的利率敏感程度相匹配。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或者免除利率变动带来的损失。它的首要原则是要进行资产和负债的持续期匹配。(3)建立自动调节机制,实行弹性预定利率。(4)设立专项准备金,用于吸收由于市场利率变化使保险公司获得的额外利润和遭受的损失,类似于银行的坏账准备金。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商业银行汇率风险主要是由于汇率波动的时间差、地区差以及币种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等因素造成的。汇率波动带来的波动主要包括三大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交易风险是指银行在客户外汇买卖业务或者是在用外币进行贷款、投资以及随之而进行的外汇汇兑业务中,因为汇率变动而遭受的损失。折算风险是由于汇率的波动引起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某些外汇项目全额变动的风险。它的产生是因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外币折算为本国货币由于不同时期使用的汇率一般不同,可能出现的一些会计核算的损益。经济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整体价值波动的风险。它是由于汇率的非预期变动引起商业银行未来现金流量变化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1.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面临的汇率风险;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外汇资本金来源自三大类:(1)在境外股票市场公开上市所募集到的外汇资本金;(2)由境外的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外汇资本金;(3)由国家通过外汇储备注资的形式而形成的外汇资本金。2.资产与负债的汇率风险敞口;3.结售汇等业务的汇率风险。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的防范: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NDF;掉期;期货。规避汇率风险的一个手段就是兑出风险,兑出风险的一个工具就是衍生金融产品。利用外汇衍生金融产品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手段。金融衍生产品如下:(1)银行间的远期外汇市场,如NDF,NDF的特点是无本金交割,到期时不需要进行本金的交割,同时,它进行的净差额的交割不是以本币来计价的,一般是以国际通用货币,大多以美元或港币计价。(2)掉期交易是指在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同时进行,是一种常用的对敞口头寸进行套期保值的方式。掉期交易目前来看,已成为中央银行进行干预本国外汇市场,进行外汇储备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掉期交易操作比较灵活,比较适合在本国资本市场深度不够,避免对即期外汇市场直接影响的情况,所以它在远期交易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3)外汇期货。期货和远期最大的不同:第一、期货是标准化的;第二、期货到期之前,一般都进行了平仓处理;(3)期货到期,一般进行差额的交接。保险公司在外汇资产和负债方面,同样会面临外币净敞口。不管是在资产方还是负债方,汇率波动风险都主要体现在外币资产和负债不匹配所带来的重估风险。在外汇业务方面,汇率波动对于保险公司业务的影响,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1)汇率波动会影响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外币保单与国内一般保单最大的差异是外币保单以外币定价,外币保单是由保护用外币来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己付期满时,己付期满金或者是出现的约定事项进行理赔金的支付,也是依照保护指定的外币来进行支付的。人民币升值将使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下降。(2)影响保险公司的在保经营。人民币升值,在保实际摊回赔款的人民币价值下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实际自负赔款活动上升,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3)影响保险外汇业务需求。在海外并购方面,汇率的变动会影响国内保险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保险公司的海外并购存在的汇率风险:举例,平安再融资。保险公司汇率的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首先应当树立汇率风险的防范意识。保险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内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依靠最高管理者到基层员工各个层次的相互配合,把风险管理贯穿到业务的每个环节。保险公司还应该完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管理。特别是根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必须实行托管制,并且委托境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境外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使用金融产品交易和合理配置外汇市场以及逐步加大外汇支付力度等来进行汇率风险的管理。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交易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但是关联交易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形式关联交易就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转移义务的一种行为。具体的说,对于金融企业来讲,就是金融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经营者、监事、高管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对金融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促使金融企业与关联方本身或者是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金融企业进行的一种交易。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关联交易可以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是指按照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相应的经营运作。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逃废债务等非法的目的,不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来进行的一种交易活动。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金融企业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规模经济的多元化经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容易成为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者转移资产等非法行为的挡箭牌。我国金融企业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以此提高金融企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在金融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里的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第一、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第二、合营企业;第三、联营企业;第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者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就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都被确认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经营风险的影响:1.信贷集中性的影响;2.经营风险的传递;3.财务信息的不对称风险:虚增资本、虚增资产、虚假利润;4.关联公司担保风险等。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1.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的不对称;2.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3.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要严格审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的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4.多方联手共同防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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