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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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较多地具有社会安全之意。(一)几种解释:1、美国社会保障法的解释:对于因年老、长期残废、死亡或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时对年老和残废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2、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解释: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为各国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这是解释社会保障的权威性文件。它的解释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3、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解释:是指根据政治法规而建立的各种方案或制度,为个人在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时,以及个人因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还包括发给家庭用以抚养子女的家庭津贴。4、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英国的社会保障强调社会责任,奉行普遍性原则。5、德国学者的解释:社会保障就是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是为因生病、伤残、年老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生活保障。德国的社会保障强调个人责任,奉行特殊性原则。6、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解释:每个人都有权使本人及家庭达到生康乐,这不仅包括有权得到食品、衣着、住宅、医疗和其他社会基本服务,而且包括遇到失业、生病、残疾、丧偶、年老或由于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带来生活困难时,有权获得社会保障。(二)共同点:1、社会保障要有国家组织和领导,并统一实施和管理。2、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宏观上是以政府干预来消除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及其所产生的社会风险;微观上是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护。3、从经济角度看,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在分配的一种手段,是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4、从法律角度看,实施社会保障的依据是立法或行政规定,社会保障,既是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是社会的怜悯、同情和国家的恩赐,而是人们从社会得到的正当权益。宪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 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 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 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现代社会保障体系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除了扶贫、救贫、防贫外,还要提供更广泛的生活保护和福利。(三)综合概述:社会保障是以立法形式确定的、由国家举办并承担责任、以国民收入在分配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在增进基本人权、特别是福利权方面不断为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作出贡献。二、社会保障的特点1、强制性。集中表现在强制参与和强制交纳两个方面,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参加社会保障,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交纳社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2、社会性。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典型的社会行为,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商业保险的对象仅限于自愿的投保人。3、福利性。社会保障的各环节不以赢利为目的,不仅无偿对被保障人给予资金给付,而且提供社会服务。4、互济性。通过所有成员的互助共济实现对少数遇风险成员的收入损失等的补偿。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5、不可逆性。社会保障水平只可升不可降。三、社会保障的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一)主要功能1、补偿功能。是指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在因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时必须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或物质帮助。主要体现在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两个方面。2、稳定功能。是指社会保障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从而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稳定功能是社会保障的第一功能。3、调节功能。现代社会保障是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以累进的方式向高收入阶层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另一方面以累进的方式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收入越少的人得到的越多。另外,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及其投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二)我国社会保障的作用1、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我国新时期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创造了重要条件,从而加快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2、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劳动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经济增长。3、社会保障有利于提高人们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从而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和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4、社会保障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共济行为,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关系,从而推进了精神文明的建设。四、社会保障的方式1、社会保障对受保人提供的保护,通常有两种方法:现金补助和提供服务。2、针对收入损失提供现金补助的措施,通常称为“收入维持”方案;对受保人提供特种商品或直接服务的方案,通常称为“实物补助”。3、“收入维持”方案有3种方法:(1)就业关联制度:它规定,享受年金或其他定期补助的权利,一般取决于工作或独立劳动时间(工龄)的长短;家属津贴和工作保障,则取决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政府是所有保障待遇的最后保证人。(2)普遍保障制度:又称按“人头”补助制度,就是对公民或居民,不论其收入、工作或财产如何,均按统一的标准提供现金补助。补助资金通常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拨款,补助金一般普遍适用于已在这个国家居住达到规定年限的申请人。(3)经济状况调查制度:通常是根据最低生活需要制定一个标准,并调查个人或家庭的财源,以判断受保人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这种保障待遇的享受者,只限于贫困或低收入的申请人。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把这种方案作为唯一或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4、世界上还有其他2种保障方式:(1)公营的“储蓄保险基金”制度: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该制度要求企业和职工定期交纳规定的保险金,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款项记入每个雇员的帐户,专款专用。当雇员发生规定的偶然事故时,按照规定将各帐户下的储蓄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发还给受益人。(2)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又称劳工法典,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要求雇主对工人实行各种事故保护。这些法律规定对不同情况的雇主提供不同的保险待遇,如一次性的养老金或残废退职金,伤病医疗或病假补助,或两者同时提供;生育补助或家属津贴;短期或长期的工伤恤金和医疗照顾;解雇时支付遣散费。五、社会保障的主体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缴费制。2、社会保障的利益主体可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1)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组织者和提供者,目的在于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安定、保障基本生活又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同时又不过分加重财政负担。(2)企业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按法律要求为自己的员工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还根据具体需要向其员工提供补充保障。(3)个人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也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者之一,又是唯一的社会保障的受益者。3、社会保障的主体按职能还可分为行政、经办、实践三种:(1)行政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障行政是政府特有的权力,这种权力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国家立法下,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以及负责社会保障的整体运营;第二,地方政府受国家委托,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第三,各国政府行使这种权力的职能部门,可划分成10多种组合。我国行使这种权力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主管国家承担费用和社会捐助的项目,也可说是主管社会事务;其余涉及到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项目以及农村社会保险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2)经办主体是社会保障的各类经办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由政府直接经办。福利化倾向较强的国家就采用这种形式。国外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这样。如澳大利亚。第二,由民营管理公司经办。福利化倾向不强的国家就采用这种形式。第三,由民间自治管理机构基金组织经办。第四,由事业性管理机构经办。如我国。事业机构国外称为非营利机构或非政府机构。(3)实践主体是各种社会保障事业的从业者。有社会保障事业的专职工作人员,还有众多义务工作者。六、社会保障体系1、含义。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一系列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的体系的综合,是指现代国家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内涵而构建的保障国民有生活安定感和社会有稳定感的社会安全网络。2、发展阶段。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对能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的保障;二是对全体劳动者(包括潜在的劳动者)的保障;三是对全体国民的保障。3、社会保障实施项目的发展:以病、残、老、死及生育为主要内容,逐步扩大到对失业者的生活保障、社会性救助和社会性福利等方面。4、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现代社会保障主要包括9项内容:医疗津贴、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失业津贴、工伤津贴、老龄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根据公约,一个国家只要实行了三种津贴(其中至少包括最主要的一种津贴)就可以被认为是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5、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1)社会救助。是国家及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不幸事故等和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下的个人和家庭进行救济和援助,以维护这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福利。是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的基础上,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增进社会成员个人福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偏重于提供公共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不带任何前提条件给予每一个符合规定的公民。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普遍福利”的意思,指整个社会的福利制度;狭义的社会福利主要是对社会脆弱人群所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服务与保障措施。(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最核心的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等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而减少或失去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仍能享有和在业期间相差不大的基本生活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的根本区别在于筹资机制不同,即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筹集,而其他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6、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资源原则,根据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实现损失补偿和人身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包括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它所提供的补偿是补充性保障。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是最基本的保障。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范围较广,具体讲,本文所指的是商业人身保险,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具有不少共性,又有不少不同之处。一、共性与相辅相成不管社会保险,也不管商业人身保险,都是保护受保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受保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受保人免受风险连累。这是二者的共性之一。共性之二,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人身保险也好,都要求受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受保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第三个共同之处。商业保险的此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举措也同样鲜明。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求建立基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颇近似。这是二者第四个共同之处。唯其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不少共同之处,二者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也便不待言;其间,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当然,这只是就总体而言。商业人身保险的补充作用,表现为:1庇荫于尚未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的居民,使他们遭遇风险后不致惊惶失措,也能平安度过。就我国现实而言,广大未被纳入社会保险的农民群体,正是商业人身保险施展本领的空间,而且,恰恰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网络的不足。2庇荫于业已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但仍有余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受保人,使这类受保人遭遇风险后的生活更有保障,更能安然度过风险。 3对社会保险实行再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出于某种考虑,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营投放,以切实实现双方功能的相辅相成。这既可减轻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创造更多的活动空间。至于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其他补充层次,如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渗透,更是有目共睹,勿庸赘述。 二、主要差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差异颇大,主要的差异是: 1行为主体的差异。社会保险属政府行为,保险人是有国家权威的社会保险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现代国家都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无不把它列为社会政策的重要一员。商业人身保险纯系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求“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的差异。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3实施手段的差异。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为了强调强制性,有的国家,如美国,干脆把社会保险费径直叫做“工资保险税”。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的差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能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即便在转轨时期,如我国,有时有些保险待遇出现拖欠,但终究要如数支付偿清,政府决不会失信于民。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说,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商业保险公司接连倒闭,投保人的保费如石沉大海,沓无音讯,便是一例。此外,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庶地区帮助不富庶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所以,在行为准则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有很大差异。 此外,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交换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庶地区帮助不富庶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所以,在行为准则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有很大差异。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商业保险1强制性加入自愿加入2非营利性营利性3社会效益优先经济效益优先4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按市场规则运作5接受国民监督接受投保人监督6不低于基本生活水平依存于个人的愿望和交付能力7重视社会的公平性重视个人的公平性8根据法定权给付根据合同给付9部分积累式或赋课式完全积累式10对经济变动抵抗力强对经济变动抵抗力弱7、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1)社会保险。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疾病、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工伤、伤亡和家庭津贴社会保险等。(2)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优抚安置等方面。社会优抚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特殊性的补偿保障,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3)商业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4)住房保障。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城市实施“安居工程”,建成的住宅以成本价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不再实行福利分房。8、社会保障体系的网络结构。从纵向看,低层次是社会救助,中间层次是社会保险,高层次是社会福利,广义的还包括作为补充性保障的商业保险。从横向看,有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妇幼保障、优抚对象保障等。七、社会保障理论(一)西方学者的社会保障学说主要是从福利的角度来探讨的。1、福利经济学(1)庇古的福利经济体系三部曲。1920年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出版,标志福利经济学的产生,与产业波动论和公共财政研究一起构成他的福利经济体系三部曲。基本观点:一是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福利也越大;二是收入越平均,福利也越多。他认为,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同等数量的收入或货币,对于穷人的“边际效用”要比富人的大,因此,他主张实行收入均等化政策。(2)凯恩斯经济学派。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凯恩斯主张通过国家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国家把干预经济和调节的范围,扩大到再生产领域和再分配领域。实行社会福利制度,就是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3)新福利经济学。1930年前后,卡多尔经济学的福利命题和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问世,标志新福利经济学产生。以研究“社会福利”为宗旨,提出一些新的论点对旧福利经济学加以修改、补充、发展。2、福利国家论(1)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报告。1942年11月,英国社会学家威廉。贝弗里奇在英国政府委托下提出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的著名报告,报告主张“社会保险应旨在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收入”,“社会保障就是对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的保障”,“国家所组成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保证以劳动为条件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收入。”(2)福利国家论的基本观点:福利国家论主张:第一,收入均等化,通过对不同收入阶层的赋税差别来实现再分配;第二,社会福利化,即通过国家提出一整套津贴补助、社会保险和公共救济制度,以期实现“现代自由民主”的国家,即高福利型国家;第三,充分就业化;第四,国有化和计划化、工程社会化;第五,混合经济论。3、福利国家制度。福利国家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报告的实践。1945年,英国工党执政,以部分工业国有化、实现充分就业和社会福利为纲领,并先后实行了社会保险、工业伤亡、家庭补助、社会保健四种社会福利法案。1948年,英国工党正式提出“福利国家”的口号,从此,福利国家论就在西方世界广为传播。4、综述。庇古(代表是福利经济学)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为整个西方国家的现代保障制度奠定了系统的思想基础;凯恩斯(代表作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和贝弗里奇(代表作是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等理论与主张,是西方国家建立本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理论依据。其中,贝弗里奇被誉为“福利国家之父”。(二)现代社会保障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1、个人积累或自我保障论。该理论基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所遇到的社会保障财政危机,认为传统的社会保障是政府过多地包揽了社会成员的福利,以致影响了发展效率,从而主张社会保障走社会成员个人积累或自我保障的道路。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障中更多地由社会成员与企业缴费,政府不承担直接责任。只有新加坡等很少国家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2、管理私营化。该理论是基于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效率不高,主张由私营机构来管理并自主地将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各种投资,目的是让政府从日益沉重的社会保障压力中走出来。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3、水平节制论。该理论在对社会保障水平过高(高福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反思后,认为需要对社会保障的规模与水平进行节制,就是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削减。20世纪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以此理论为基础的。4、基金运行论。该理论基于以往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由政府统一控制,难以自主运行并保值增值而提出来的,主要内容就是主张让社会保险基金独立营运,以基金营运的收益来弥补社会保障的亏损,并壮大基金。(三)社会保障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人口学、心理学、行政管理学。(四)社会保障组成部分1、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主要阐述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以及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的范畴及其产生发展,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社会保障体系及其构成,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等。2、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理论。主要阐述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支付以及储备基金投资等资金运行的理论和方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原则,不同筹资模式的特点及适用条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规模的确定和结构优化,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原则、方式及程序,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不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投资的理论和方法等。3、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主要阐述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法规、方针政策。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构成要素及构成内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目标模式,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和比较等。第二章 社会保障的历史进程学习要点:社会保障的雏形是社会救助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沙白一世颁发了旧济贫法,到1834年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就是新济贫法,对工业化的副产品失业、贫困和流民实施救助。但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制度是以德国俾斯麦首相在位时颁布疾病、工伤、老年社会保险法案为诞生标志的。一、传统社会保障时期主要指社会保障从萌芽到形成制度之间,从原始社会到工业社会时期。1、社会保障的萌芽阶段。整个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低下,人们共同劳动、相依为命的群体生活,互相照顾、互助共济。2、社会保障的慈善阶段。私有制产生到封建社会末期。互助共济的习俗被社会规范固定下来,就有了世俗的慈善事业,宗教又把这类社会规范纳入自己的教义,就有了宗教的慈善事业。后又成为自上而下的恩赐君主对臣民的恩赐、富人对穷人的恩赐、救世主对芸芸众生的恩赐。原始的救济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维护政权,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宁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个时期东西文化中先后出现了“大同世界”、“理想国”、“乌托邦”一类构想。3、社会保障的济贫阶段。主要是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来到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前。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度,人身依附摆脱,农民向城镇流动,贫困现象和社会问题增多,必须由国家出面、国家介入,使救助行为成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1)法国的“福利改革”。16世纪30年代法国进行“福利改革”,宗教团体掌握的“慈善”事业逐步由世俗政权接管。由非神职人员主持的社会福利事业应运而生,除了发放赈物资外,还实行劳动培训、儿童教育、统筹资金、统一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社会保障从单一环节社会冲突转变为同时向社会成员提供劳动机会,以维持生产关系,从而具有了既实行福利救助又保障生产的双重性质和功能。(2)英国的济贫法。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使农村人口摆脱土地的束缚,也失去了生活保障,无产者的事业、伤残、疾病、老年不能劳动等成了重要的社会问题,为此,英国政府从抓救济贫民入手,制定通过了13个有关处理流浪者的法案,1601年英国女王在原有法案基础上颁布了济贫法。该法案用征税的办法向圈地运动中流离失所的贫民实行救助。(3)意义。法国的“福利改革”和英国的济贫法,使社会保障由个人和教会的“慈善”事业转变为国家的职责,使社会保障开始走上国家化、社会化的轨道。但是,工业化以前的济贫法和与此类似的法规,仍带有传统救助事业的特征,大多出于宗教信仰和人道主义的动机,不承认救助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也不承认公民要求救助是一种公民权利。二、现代社会保障时期160多年前社会保障开始形成制度为起点。分三个阶段:最低保障(社会救助)基本保障(社会保险)最高保障(社会福利),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1、社会救助事业的出现。最早的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的实行的新济贫法。新济贫法规定,社会救助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政府实行救助是应尽的义务。救助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措施,要求经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这一事业,成立了济贫法管理局。新济贫法把社会救助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社会救助成为一种制度。新济贫法是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新济贫法为欧洲其他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立法基础和制度借鉴。瑞士、丹麦、挪威先后制定了济贫法。2、社会保险事业的出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质的飞跃阶段。最早的是德国。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后又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老年、残废、死亡保险法,标志着世界上第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由此诞生。德国三部社会保险法中所体现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以交费为享受保险条件原则、保险费用多方分担原则,为以后各工业国家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英国、丹麦、奥地利、瑞士、法国、西班牙、美国、波兰、南非等过建立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疾病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3、社会福利事业的出现。20世纪中叶开始。主要标志是“普遍福利”政策的广泛实施和“福利国家”的纷纷出现。(1)英国的“福利国家”制度。英国是福利国家的初步形式。贝弗里奇在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提出了三项立论原则:一是计划未来时应参照过去的经验,但又不受过去经验的局限;二是社会保障是消除贫困的有效武器;三是实现社会保障理想,有赖于政府与个人的合作。基于此,他建议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形成一整套改革措施:第一,凡有收入的人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同一标准缴纳保险费,也按同一标准享受保险给付;第二,把分散管理的制度该为全国统一的制度;第三,保险给付应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为目标,享受时间应以领取人的需要为准;第四,社会保险应包括国民生活基本需要的各个主要方面;第五,因无收入而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国家应制定公共救助法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生活水平达到国民最低生活标准。通过实施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后,1948年英国首先宣布建成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均有保障的“福利国家”。随后,西欧、北欧、北美、大洋洲和亚洲许多发达国家宣布实施“普遍福利”政策。与此同时,东欧和亚洲社会主义国家依照苏联模式建立了以国家保险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2)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从时间顺序看,现代社会保障建立的标志应当是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也是美国第一个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法是配合罗斯福新政的实施而出台的。罗斯福的主要论点是:第一,社会保障是大机器生产的客观需要;第二,以“普遍福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国方略;第三,初期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包括失业、养老、家庭保险,实现“家庭平安、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第四,实行以工代赈的现代社会救助,反对消极的救助行为;第五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失业保险和强制性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第六,社会保险必须以促进自我保障意识的确立为前提;第七,社会保障项目应该逐步展开。4、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普遍福利”的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环节经济危机。但这种社会保障一旦超过经济承受能力,就会出现“福利病”,最集中体现在高额的社会保障支出超过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为了消除“普遍福利”政策的弊端,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开源与节流。由于社会保障的不可逆性和刚性,改革仍困难重重。目前正处于调整和改革时期。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中国社会保障的初创时期。1949年10月到1957年。(1)企业实行劳保条例。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具体规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伤亡、生育及年老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保险大待遇。(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与企业不同的社会保险办法。由于工龄计算、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用开支渠道与企业不同,执行办法不一样。国家以单项法形式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养老、生育、死亡抚恤等作了具体规定。(3)社会福利很大一部分内容包含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职工福利中,福利和救济合在一起,统称救济福利事业。2、中国社会保障的初步调整时期。1958年到1966年。建国后,我国基本上实行了两套社会保险制度:一套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一套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保险的对象是城镇劳动者,不覆盖全体公民。1958年至1966年作了初步调整,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改进管理,修订不合理的待遇标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3、中国社会保障的停滞时期。1966年到1978年“文革”期间。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金、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在营业外列支。造成的后果是:一是社会保险的统筹工作停止;二是社会保险沦为企业保险;三是影响了社会保险资金的积累。4、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发展时期。1979年至今。(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一是城市和农村作为两个具有不同组织和利益的分离体系;二是城市又根据居民的就业状况和单位性质或隶属关系作了多层次划分。(2)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障发生了质的飞跃。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基本实现了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由“全部包揽”向“三方分担”、由“平均主义”向“效率公平兼顾”、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由“局部覆盖”向“全体覆盖”的转变。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年1986年,主要是在部分市县试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个人缴费,同时在国有企业部分职工中建立待业保险制度。第二阶段:1987年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以此带动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时由市县统筹过度到省级统筹。第三阶段:1991年1995年,对养老、失业等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革,主要是扩大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结构、推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有关法规、条例等。第四阶段:1996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事业保险制度方面与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程接轨,探索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运用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路子。1998年成立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使社会保障体系走向统一管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制定相应政策,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废人等社会群体和优抚救助对象的合法利益;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抚恤补偿机制;依法安置退役军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加强福利设施建设等。第三章 社会保障基金学习要点: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内涵1、含义。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通过各种渠道建立的、法定的专款专用的经费。2、意义。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和中心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范围、规模和标准等,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广度和深度。二、社会保障分配(一)社会保障有关的再分配关系1、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社会保障分配。2、社会保障分配的含义。社会保障分配是指政府或社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安排征缴和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以完成社会保障制度所设定的目标的各种活动。社会保障分配贯穿于社会保障的全过程,其规划实施的第一步是组织社会保障收入,其最终举措是组织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分配关系主要是指再分配关系。3、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关系。表现在5个方面(1)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这种再分配关系主要由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两个指标而体现。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政府社会保障支出越多,国家福利程度就越高;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款,即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也在纳税人(企业和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物质利益的再分配关系。(2)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关系。这种再分配关系集中体现在社会保险方面。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需要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个人交费不一定与他将来可能享受的保险待遇一致,即保险待遇的享受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之间并没有完全对等的联系。所以实现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3)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关系。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是继工资分配之后对职工劳动贡献进行了又一次分配,以保险费的形式间接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4)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再分配关系。这种再分配关系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金的统筹上。政府按企业的工资总额征缴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同一时期企业实际发生的退休费用支付退休金,结果,退休职工少的企业替退休职工多的企业承担了一部分退休费用。(5)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这种再分配关系突出反映在那些由县级统筹逐步向市级、省级统筹过渡的社会保险项目上。实行省级统筹,就等于在一个省的范围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分担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从而形成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二)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有5条渠道:1、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预算拨款2、企业(用人单位)按制度规定的交费3、个人交费4、社会保障基金的结存和增值5、国内外各界的社会保障捐赠。(三)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就是“收支平衡”原则,筹集的资金和按规定需支付的费用大体平衡,有两个方面:一是“横向平衡”,就是当年费用总和保持平衡;二是“纵向平衡”,就是对某些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而言,受保人在投期间提取的基金总和(包括银行利息和运营利润等)应与其在享受该项保障待遇期间(如养老期间)所需支付的费用总和保持平衡。(四)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现收现付式。以“横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先作当年或近一两年内需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预测,再以支定收,将这笔费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摊到参保的各单位,当期提取当期支出,不为以后时期提供储备金。这种方式特点是简便易行,避免物价上涨而造成基金贬值的危险,但缺乏稳定性,难以应付突发的经济波动,缺乏长期规划,可能出现企业、国家负担过重的难题。2、完全积累式。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先对一些有关的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退休率、伤残率、死亡率、通货膨胀率等)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在此基础上预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内所需享受保障待遇的总量,再按一定比例将提供保障待遇所需的费用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间,并对不断提取而已经积累的保障基金进行有计划的管理和运营。这种方式体现了基金的储备职能,有较为稳定的经济保证,但专业性很强,保障初期就要产生大量储备金,难度较大,而且还要考虑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安全和可能遇到通货膨胀等各种问题。3、部分积累式。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基金筹集方式,就是保障费用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保证当前开支的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的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长。即在满足现时一定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出一定的储备资金以适应将来支出的需要。这种方式吸收了现收现付式和完全积累式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各自的弱点。但也会遇到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我国还要支付转型成本,形成启动各种基金。(五)社会保障税1、含义。社会保障税是一种按受益原则征收,由获得某种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专项用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直接税种。是世界上比较流行的为筹措社会保障基金而开征的一种税。这种方式最初起源于美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90多个国家采用税收的方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由于各国历史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障课税制度也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德国和英国。社会保障税是为社会保障筹集资金服务的,作为一种特定的目的税,直接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2、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意义。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实现养老、失业、医疗等主要项目的社会保障的最佳选择。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制化建设和管理,从而改变先行筹资方式由于缺乏“刚性”,容易造成社会保障费不缴、少缴、欠缴的状况。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公平负担。社会保障税通过税法的形式统一全社会的筹资比例,可以实现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缴,少收入者少缴的社会保障负担”的“纵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从而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三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政府掌握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和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地区间、行业间社会保障资金的余缺调剂,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社会保障事业的均衡发展。四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也可以大力推进国家机构改革,撤并部分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裁减多余人员,降低征收成本,减少管理费支出,从而降低社会保障制度的营运成本。3、我国目前为什么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保险基金部分主要是以“费”的形式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开征社会保障税还有困难。不过,“费该税”的意义不言而喻。我国最终将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和社会保障预算来保证和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4、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启示。近年来,中央在强化经济宏观调控的同时,加大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特别是对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员结构也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出现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加之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给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十分脆弱,社会保险资金缺乏有力保证,部分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等,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上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有效经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改税的步伐。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美国的社会保障税。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是按照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分别设置税种,共同组成社会保障税体系。其主要包括:(1)薪给税。其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税基是工资薪金额,没有起征点,也没有费用扣除,但有最高限额,采取比例税率,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1994年税率为143,雇主缴纳的部分由纳税人上门申报,雇员缴纳的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2)自营人员社会保障税。它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的养老、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而设立的按所经营事业的纯收益额计征,以400美元为起征点,1994年的税率为123,由纳税人自行填报缴纳。(3)失业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由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保险税组成,其中联邦失业保险税是联邦政府为弥补各州政府失业保险财源不足而开征的,为临时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其税额全部由雇主缴纳,1994年税率为62。美国联邦政府准许州政府以它自身的失业保险税数额抵免联邦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税,1994年减扣为54,所以联邦失业保险税的税率只有08(62一54),课税对象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全部工资,最高限额为6000元。(4)铁路员工退职保障税。美国铁路员工单独有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美国铁路员工退职保障税是专门为铁路员工筹措退休养老金的,该税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全部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的税率较高一些,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但雇主比雇员要负担得多一些,1994年雇员的税率为615,雇主的税率为95。另外,铁路员工还要缴纳失业保险税,税率为8,全部由雇主负担。美国社会保障税的特点是,保障的范围比较广泛,适应性比较强,同时又重点照顾了一些特定人员、特殊行业和项目,但是统一性较差,保障的待遇不公平,管理难度较大。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德国的社会保障税是根据保障的项目分别设置税种的模式。它主要由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保险和老年人的关怀保险等五个项目组成。(1)养老保险税。1994年税率为192,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有最高限额规定,1994年应税收入的上限为年收入91200马克,东德为70800马克,但随着工资、薪金的提高,最高限额也将相应进行调整。(2)健康保险税。纳税人为所有工人、职员、家庭手工业者以及从事其它职业的人,1994年的税率为132,东德为13,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应税上限分别为68400马克和53100马克。(3)失业保险税。纳税人为所有职工,每年的应税工资限额与养老保险相同,税率为72,雇主负担42,雇员负担3。(4)意外保险税。纳税人为所有职工和农民,税率为215,完全由雇主按雇员的工资收入缴纳,但每年的税率根据各行业事故风险程度及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决定和调整。(5)老年人关怀保险税。1995年开始实行,纳税人与健康保险的纳税人相同,专门用于向国内老年人关怀保险提供资金,雇员部分适用的税率为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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