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上传人:彩*** 文档编号:76053384 上传时间:2022-04-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大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大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推进民主办学, 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 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党政机关、各院、部、系、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各单位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校务办公室反映,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不得公开。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责任第六条 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1(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三)受理、协调处理和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七)推进、监督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具体职责是:(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设立兼职信息员,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宜;(二)对拟公开的涉密信息递交保密审查;(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 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校务办公室。第三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第九条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学校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见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3(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四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三条 依据本细则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学校网站公开;(二)学校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三)公告栏、电子屏幕;(四)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五)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六)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七)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它形式。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第十五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4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应组织新生和新聘教师学习和培训。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或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5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物价厅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学校积极主动接受省教育厅评议,并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 8 月底之前报送校务办公室。校务办公室负责编制全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或学校上级6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各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