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民事代理词(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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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 指派本人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本人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 以及证据材料的质证。现就本案争议事实,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着重考虑:一、被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其欠款事实清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 1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第一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0,000 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 元,现仍欠原告 100,000元,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 条规定:“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高于当地民间借贷利息,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三、第二被告应当就第一被告就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债权债务的形成属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319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庭审中,第二被告未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的但书内容举证,不应认定为除外情节。因此,二被告就本案中所涉及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有据, 请法庭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 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此致龙川县人民法院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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