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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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基本制度第三十二条 党委议教制度党委议教,公安部消防局党委每年、总队级单位党委每半年、支队级单位党委每季度、大队级单位党委每月一次,开展重要教育时应当及时议教。支队级以上党委议教,主要是领会上级指示要求,分析部队教育形势,研究部队思想情况,统筹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教育内容,确定重要教育任务,提出教育目标要求,解决教育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大队级党委议教,主要是分析部队思想情况,结合上级部署安排确定教育内容,研究抓好教育任务落实的具体方法措施。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制度司令、后勤、防火监督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安排的教育,需要在规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内安排的,由政治机关统筹计划,经党委会或者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政治机关统一部署下达。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时间进行调控。第三十四条 教育统筹制度支队级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教育计划和上级指示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行使对教育内容的调整权、教育时机的选择权、形式与方法的决定权、经常性思想教育的自主权。大队、中队应当按照上级的部署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因地制宜、灵活机动统筹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工作,确保教育的时间、人员、内容、制度落实。第三十五条 思想调查分析制度各级应当把掌握官兵思想情况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官兵思想和社会、家庭影响,进行思想情况分析。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部队重大情况和执行重大任务,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和汇报部队思想情况。第三十六条 教育准备会制度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教育准备会,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研究部署教育任务,组织备课示教、评教评学。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在部署重要教育任务时,应当专题或结合政治工作例会召开教育准备会。第三十七条 理论学习制度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集中轮训、自学、课题研究和考查评学等在职理论学习规定。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一般应与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相统一。基层干部应当落实理论轮训、开展岗位践行活动等规定。士兵、非现役人员的理论学习,主要结合具体教育内容学习基本理论观点。第三十八条 日常教育制度各级应当坚持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组织读报和上网学习,落实开展谈心交心活动、领导干部作形势政策报告等制度。第三十九条 督导考核制度各级政治机关应当通过现场督察、视频督察等形式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督导,督促各级履行抓教育的职责。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每季度至少督察一次,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每月至少督察一次。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制度落实情况,官兵对学习教育内容理解掌握情况,党委抓教育、机关指导教育、政治干部组织实施教育情况,思想政治教育对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和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的作用效果,官兵世界观方法论、事业心责任感,部队精神面貌、风气建设、安全稳定和完成任务等情况。总队级单位每年、支队级单位每半年对思想政治教育效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一般结合半年或年终工作总结进行,重要教育可专门组织考评,考评必须注重实际效果。官兵晋职晋级培训、选改士官、入党、考学、学技术等考试考核中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第四十条 评比表彰制度公安部消防局每两年组织评选表彰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象为支队级单位和总队、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由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评选推荐,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审核、党委审批。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的条件是:党委领导和统筹教育有力,机关指导教育规范,部队教育秩序正规,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和制度落实,完成任务好,部队士气高、风气正,安全稳定,官兵满意度高。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的条件是: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在抓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推进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改进创新中作用明显。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每两年组织评选表彰“四会”优秀政治教员,一般通过比武竞赛的方式并结合其开展日常教育和单位总体教育效果进行评选。第八章 政治教员第四十一条 政治教员应当热爱和钻研思想政治教育,有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具备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素养、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授课艺术和心理疏导能力,做到“四会”:会搞思想调查和计划安排教育,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备课讲课,会做思想工作,会进行心理教育疏导。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政治教员的培训,提高政治教员素质:(一)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每3年对总队级单位政治部主任,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每两年对支队级单位政治主官、政治处主任、大队政治教导员、中队政治指导员进行一次轮训。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加强对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的经常性培训和面对面帮带。(二)组织政治干部集训、新任职政治干部培训、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时,应当把提高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能力作为重要内容。(三)总队政治部、支队政治处通过召开政工例会、教育准备会、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比武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政治教员的经常性培养。(四)部队院校在政治干部培训和生长干部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当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各级应当为政治教员学习、备课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教育需要,统筹使用教育力量,组织优秀政治教员巡回授课、网上授课、视频授课,增强教育效果。第九章 保 障第四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把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设施建设纳入部队建设整体规划,保证教育有场所、学习有资料、教学有设备、活动有经费。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建设。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教材由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统一组织编印,辅助教材由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需要编印。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发展音像和多媒体教育材料。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广播、电视、网络教学设施,加强基层多媒体教学设施建设,建好用好政治工作网和部队局域网。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习室、阅览室、电子图书室、荣誉室、队史馆、文化长廊等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第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经费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大纲是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依据。第五十条 本大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负责解释。2007年6月4日公安部消防局党委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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