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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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_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更新时间:2010-11-29前 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是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有关规定编制 的。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延伸 和配套使用的技术标准,适用于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 建设区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本规定不再区分枢纽工程水库区、 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而是按照概(估)算编写顺序编制,有区 别的地方进行说明。本标准共分 8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系本标准的总纲,并规定了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要求依据充分、实事求是,基本资料 要求可靠、全面;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要求统一、规范;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费用构成,要求合理、科学;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要求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简明、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解释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黄委会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目次1总则 . 12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23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 43.1编制 说明. 43.2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 . . 44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 . 64.1 项目的组成 . 64.2 农村部分 . 6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 . . 74.4 工业企业 . 84.5 专业项目 . 84.6 国有农(林、牧、渔)场 . . 94.7 防护工程 . 94.8 库底清理 . 94.9 其他费用 . 94.10 预备费. 94.11 有关税费 . 105费用构成 . 15.1 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费用构成 . 15.2 补偿补助费 . 15.3 工程建设费 . 15.4 其他费用 . 25.5 预备费. 25.6 有关税费 . 26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16.1 补偿补助单价 . 16.2 工程建设单价 . 67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 77.1农村部分补偿费的计算 . 77.2 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的计算. 107.3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的计算. 137.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的计算. 147.5 国有农(林、牧、渔)场 . 1437.6 防护工程费的计算 . 157.7 库底清理费的计算 . 157.8 其他费用的计算. 157.9预备费 . 167.10 有关税费的计算. 167.11 分年度投资 . 178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18总 则1.0.1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的 需要,提高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质量,使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条例) 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及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标准。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设计概(估)算的 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定性标准。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 工作。1.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4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进行合理编制。1.0.5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1.0.6 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1.0.7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2.0.1编制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征地移民条例等。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水 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 号文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2.0.2编制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 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2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 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3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及移民安置 规划为基础。4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迁建和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 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5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2.0.3基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2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 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 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3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4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 和造价管理资料。5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 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6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7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移民实施进度总计划与年度计划。8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3.1编制说明3.1.1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1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2 主要农产品价格的采用依据。3 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4 采用的标准、定额、费率和计算方法。5 有关税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3.1.2 土地和房屋等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和结果。3.1.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计算说明。应说明概算项目补偿投资计算采用的工 程量、工作量、实物数量的确定原则及主要结果。3.1.4 投资主要指标: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 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各部 分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农村移民人均投资等。3.1.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3.2.1 概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表。2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3 征地移民分年度投资计划表。3.2.2 概算附表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主要项目补偿单价汇总表。2 主要农产品价格和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3 耕地亩产值及补偿补助单价计算表。4 房屋等建筑工程补偿单价计算表。5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6 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计算书7 集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8 城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9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计算书。10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计算书。11 防护工程费计算书。12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4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4.1 项目的组成4.1.1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应包括: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 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 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有关税费。4.1.2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 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等九部分应根据具体工程情 况分别设置一、二、三、四、五级项目。4.2 农村部分4.2.1农村部分应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居民点基 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补偿;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工商企业补偿;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搬迁补助;其他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见表 4-1。4.2.2征地补偿补助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征用土地补偿、林 地园地林木补偿、征用土地复垦、耕地青苗补偿等。4.2.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应包括房屋补偿、房屋装修补助、附属建筑 物补偿。4.2.4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1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等。2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和新址防护、居民点内道路、供水、排 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4.2.5农副业设施补偿应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 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4.2.6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应包括水库、山塘、引水坝、机井、渠道、水轮泵站和抽水机站,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等项目。4.2.7工商企业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生产设施、生 产设备、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项目。4.2.8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搬迁补助、设备、设施、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零星林(果)木 等项目。4.2.9搬迁补助应包括移民及其个人或集体的物资,在搬迁时的车船运 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 临时住房补贴等。4.2.10其他补偿应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鱼塘设施 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4.2.11过渡期生活补助。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4.3.1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均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搬迁补助、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补偿等。见表 4-2。4.3.2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移民个人的房屋、房屋装修、附属建筑物等 项目。4.3.3 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1 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 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机关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 助、其他补偿等项目。2 基础设施工程:应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防护工程、道路广场、给水、 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环卫、园林绿化、其他项目等。4.3.4 搬迁补助:应包括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运、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4.3.5 工商企业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设施、设备、停 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4.3.6 机关事业单位迁建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设施、设备、 零星林(果)木等。4.3.7 其他补偿应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贫困移民建 房补助等。4.4 工业企业4.4.1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应包括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基础设施工程和生产设施、设备、搬迁补助、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 等。(见表 4-3)4.4.2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应包括用地征收补偿补助、场地平整等。4.4.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包括办公及生活用房、附属建筑物、生产用房 等。4.4.4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照 明、广播电视、各种道路以及绿化设施等项目;生产设施包括各种井巷工 程及池、窖、炉座、机座、窑、烟囱等项目。4.4.5设备包括不可搬迁设备和可搬迁设备。4.4.6搬迁补助应包括人员搬迁和流动资产搬迁等。4.4.7停产损失应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等。4.4.8零星林(果)木补偿。4.5 专业项目4.5.1 专业项目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库周交通工程、电信工程、电力 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和其它项目等。见表 4-4。4.5.2 公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桥梁、汽渡和机耕路等。4.5.3 库周交通工程包括机耕路、人行道、人行渡口、农村码头等。4.5.4 电力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4.5.5 电信工程包括线路、基站及附属设施。4.5.6 其它项目包括水文站、气象站、军事设施、测量设施及标志等。4.6 国有农(林、牧、渔)场4.6.1 国有农(林、牧、渔)场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 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工商企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搬迁补助;其他补偿;专业项目。见表 4-5。4.7 防护工程4.7.1 防护工程包括征地补偿补助、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 工程、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等。见表 4-6。4.8 库底清理4.8.1库底清理包括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与迹地清理、其他项目清理等。见表 4-7。4.9 其他费用4.9.1其他费用应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等。见表 4-8。4.10 预备费4.10.1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4.11 有关税费4.11.1有关税费包括与征收土地有关的国家规定的税费。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见表 4-9。5费用构成5.1 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费用构成5.1.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由补偿补助费、工程建设费、其他费用、 预备费、有关税费等构成。5.1.2工程建设费应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5.2 补偿补助费5.2.1 补偿补助费用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5.2.2 补偿费用包括征用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房屋装修、青苗、林 园地林木、零星林(果)木、鱼塘设施、农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 工商企业设施设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设施设备;机关单位等 的设备设施、工业企业设施设备、停产损失、搬迁补助、坟墓补偿等。5.2.3 补助费包括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文教卫生增容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 助等费用。5.3 工程建设费5.3.1工程建设费包括基础设施工程、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等 项目的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按项目类型和规模,根据相应行业和 地区的有关规定计列费用。5.4 其他费用5.4.1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和咨询服务费等费用。5.4.2前期工作费: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5.4.2勘测设计科研费:包括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科研 费。5.4.3实施管理费:包括地方移民机构和业主的经常性管理费用。5.4.4实施机构开办费:包括征地移民实施机构,为开展工作所必须购置 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交通工具等,以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的费用。5.4.5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 训所发生的费用。5.4.6监督评估费:包括实施监督评估所需费用。5.4.7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法人委托中介机构等进行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5.5 预备费5.5.1预备费应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项费用。5.5.2基本预备费主要是指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及补偿费用概(估) 算内难以预料的项目费用。费用内容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 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和其他难以预 料的项目费用。5.5.3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 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5.6 有关税费5.6.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5.6.2 耕地占用税:指非农业建设征收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应交纳 耕地占用税。5.6.3 耕地开垦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 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 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没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规定缴纳的费用。5.6.4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建设征地占用的林地所缴 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5.6.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对 征收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应交纳的费用6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6.1 补偿补助单价6.1.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单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应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和 相应的补偿补助倍数计算。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征 收该耕地补偿补助标准的,可参照采用。2征收耕地的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一般应执行征地移民条例 规定的 16 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 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 批准。3耕地年亩产值:应按基准年耕地亩产值,考虑当地近年耕地亩产值 的实际增长幅度和设计水平年计算确定。1) 基准年耕地亩产值:为耕地年主产品亩产值和年副产品亩产值之和。耕地年主产品亩产值根据年主产品亩产量和相应现行价格计算。2) 基准年亩产量:主产品亩产量指被征收耕地调查时前三年农作物的 年均亩产量。应根据调查时被征地单位所在县(市) 前三年的统计年鉴、乡(镇)统计报表、当地农调队的调查资料,结合典型村和典型户的调查资料, 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分析计算出各类耕地各种作物的年均亩 产量,以此作为基准年亩产量。3) 农产品综合价格:指当地现行的农产品综合收购价。应按调查收集 的各种收购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每种农产品的各种收购价应取中等产品 的价格。4) 农作物副产品年产值:指农作物的秸杆等副产品产值,可取主产品 年产值的比例计算,其比例宜按有关统计资料或通过抽样调查计算确定。也可按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计算。4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单价应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的规定计算,对需要计算其他土地亩产值的可参照耕地的亩产值计 算方法。6.1.2 征用土地补偿单价为规划水平年该地亩产值乘以用地年限。6.1.3 林地、园地的林木补偿单价,可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林木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 水利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分析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 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分析确定。6.1.4 征用土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进行复垦设计(包括场地清理、犁底层回填、耕作层回填、 土壤改良等),根据设计成果确定复垦费用单价。6.1.5 青苗补偿单价一般按照规划水平年一季亩产值的均值确定,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6.1.6 房屋补偿单价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不同结构的房屋,应选择主要结构进行典型设计;按地方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编制办法及当地人工、材料、机械等基础价格,按重置价计算 其造价,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对其他次要结构的 房屋,可参照主要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分析确定。6.1.7 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参照房屋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定。6.1.8 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补偿单价;对没有规定的,按重置单价或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确 定。6.1.9 农副业设施补偿单价: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补偿标准计算。对地方没有规定标准的,可参照其他项目分析计算。6.1.10 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单价:对需要恢复的,参照工程建设同类型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确定;对不需要恢复的按照适当补偿的原则确定。6.1.11 搬迁补助单价:包括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 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各项人均费用的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1车船运输单价,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的平均搬迁距离、运输方案和相 应的费用,分后靠和远迁确定。2途中食宿单价,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的平均搬迁距离、途中时间和相 应的费用,分后靠和远迁确定。3物资搬迁运输单价,按典型推算的方式以人均或单位房屋面积(主 房)物资搬运量,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的平均搬迁距离、运输方式及相应费 用,分后靠和远迁确定人均或单位房屋面积的物资搬运单价。4搬迁保险费单价,根据保险业相关人身意外伤害险规定确定。5物资损失补偿单价,按搬迁过程中人均物资损失价值计列。6误工补助,误工期根据搬迁距离可取 12 个月,补助单价可在调 查分析劳力年平均收入后,换算成人均补助费。7移民临时住房补贴单价:采用人均或户均指标。可按户均租房面积30m240m2、租期 3 个月,根据当地房租单价分析确定。6.1.12工业企业补偿单价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单价:采用农村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单价分析 方法确定。2搬迁补助单价:按办公和住房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运输费。单价参照 农村搬迁运输补助单价分析方法分析。3生产设补偿单价:包括基础设施补偿单价和生产设施补偿单价。基 础设施指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照明、广播电视、各种道路以及绿化设施等,生产设施指各种井巷工程及池、窖、炉座、机座、窑、烟囱等。可按有关法规、规定分别计算补偿单价,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 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类比扩大单位指标计算补偿单价。对于不需要或难 以恢复的对象,可按适当的补偿原则计算单价。对闲置、报废的设施可根 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4生产设备补偿单价:包括不可搬迁设备补偿单价和可搬迁设备补偿 单价。1)不可搬迁设备:应按设备重置全价扣减可变现的残值计算,设备重 置全价包括设备洽购(或自制)到正式投入使用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含 设备购置价费(或自制成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及有关税费。2)可搬迁设备:应按该设备在搬迁过程中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 等费用计算。5停产损失:可不编制单价。6.1.13工商企业补偿单价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单价:采用农村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单价分析 方法确定。2生产设施补偿单价:参照工业企业生产设施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定。3生产设备补偿单价:参照工业企业生产设施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 定。4停产损失补偿单价:可不编制单价。6.1.14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单价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设备和设施单价按照工商企业相应项目补偿单 价分析方法确定。2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单价:采用人均指标。6.1.15 其他补偿单价:包括零星林(果)木、鱼塘设施、坟墓等。1 零星林(果)木,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计 算。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林木补偿标准计算。2 鱼塘设施,可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 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鱼塘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鱼塘 补偿单价分析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鱼塘补偿 单价确定。3 坟墓: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坟墓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坟墓补偿 单价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坟墓补偿单价确定。4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应选定典型村,进行分析测算。可按以下公式 计算:A=Bi/CBi = DEjFGi,当 Bi0 时取 Bi =0。 公式中: A: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单价(元/户):Bi:典型村淹没影响第 i 户需要的补助费用(元); C:典型村基准年淹没影响户数(户); D:人均“基本用房”面积(m2),应采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同区域类似项目的情况,结合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Ej:第 j 类结构房屋补偿单价;F: 移民户移民人数;Gi: 移民户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补偿费之和。6.1.16 过渡期生活补助:指搬迁移民过渡期补助,应根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人均补助标准。6.2 工程建设单价6.2.1 建筑工程单价1、建筑工程单价按照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和各行业概(估)算编制办法、定额计算。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2、农村居民点、集镇的场地平整及新址防护宜采用水利工程概(估)算 编制办法和定额,其他基础设施可采用市政和相应行业概(估)算编制办法 和定额。3、城镇部分的基础设施,宜采用市政和相应行业概(估)算编制办法和 定额。4、专业项目和防护工程,宜采用相应行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定额。5、库底清理按清理技术要求分项计算。6.2.2 设备及安装单价 按照相应行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定额计算,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7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7.1农村部分补偿费的计算7.1.1 征地补偿补助费1 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费,应按征收的土地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补助 单价计算。2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应按征用的土地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3 征用土地复垦费,主要指征用耕地的复垦费,应按需要复垦的耕地 面积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4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工程建设区范围内征收的各类耕地面积乘以 青苗补偿单价计算,库区和临时征用的耕地不计此项费用。7.1.2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1 房屋补偿费,按需要补偿的各类房屋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2 房屋装修补偿费,按需要补偿的房屋装修面积乘以补偿单价计算。 3 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需要补偿的各类附着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 单价计算。对列入基础设施规划投资的项目,不再补偿。7.1.3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新址征地补偿费: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根据新址占地范围内的各类 土地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青苗补偿费按照新址占用耕地面 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2基础设施工程费:应根据各安置点各类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量及单价 计算投资。7.1.4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应以调查的农副业设施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7.1.5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对需要恢复的,按规划设计工程量及单价计算投资补偿费;对于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对象,按实物指标乘以补偿单价计算补偿费。 7.1.6农村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中各项补偿费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按调查的各类房屋面积乘以补偿单价计算。2 搬迁补助:人员搬迁补助应按规划的搬迁人数乘以相应的人均单价 计算;物资搬迁运输应根据调查的生活用房面积乘以补偿单价计算。3 生产设施:应根据调查各类设施数量乘以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 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4 生产设备:应根据调查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对闲 置的设备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5 停产损失:按停产时间合理分析计算。6 零星林(果)木补偿:应根据调查的各类零星林(果)木数量乘以 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7.1.7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按需要补偿的各类房屋面积乘以补偿单价计算。2 搬迁补助:人员搬迁补助应按规划的搬迁人数乘以相应的人均单价计算;物资搬迁运输应根据调查的生活用房面积乘以补偿单价计算3 生产设施:应按调查各类设施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4 生产设备:应根据调查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5 增容补助:应按搬迁的农业人口乘以补助单价计算。6 零星林(果)木补偿:应根据调查的各类零星林(果)木数量乘以 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7.1.8搬迁补助费:分别按后靠和远迁搬迁人数乘以相应的人均单价计 算。7.1.9其他补偿费中各项补偿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零星林(果)木:分别按需要补偿的实物数量乘以补偿单价计算。2鱼塘设施: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补偿单价计算。3坟墓补偿: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补偿单价计算。4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按基准年搬迁户数乘以对应单价计算。7.1.10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应根据搬迁的农业人口乘以人均补助标准计算。7.2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的计算7.2.1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房屋补偿:按需要补偿的移民个人各类房屋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房屋装修补偿:按需要补偿的移民个人房屋装修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 单价计算。附属建筑物补偿:按需要补偿的移民个人各类附着物数量乘以相应的 补偿单价计算。对列入基础设施规划投资的项目,不再补偿。7.2.2 基础设施建设费1 新址征地补偿费1)新址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按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的土地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2)青苗补偿费:应按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的耕地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3)房屋补偿费:按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土地上的各类房屋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4)房屋装修补偿费:按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土地上房屋装修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5)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土地上的各类附着 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列入基础设施规划投资的项目,不再 补偿。6)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按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土地上的农副业设施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7)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对需要恢复的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 土地上的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按规划设计工程量及单价计算;对于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对象,按实物指标乘以补偿单价计算。8)机关事业单位补偿费:对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 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搬迁费、生产设施补偿费、生产设备补偿费等, 应按农村相应项目补偿费计算方法计列。9)搬迁补助费:根据新址征地占房人口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10)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城(集)镇新址建设征收土地上应搬迁的 农业人口乘以人均补助标准计算。11)其他补偿费:按照农村相应的其他补偿费计算方法计算。2 基础设施工程费:应根据各集镇各类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量及单价计 算投资。7.2.3 搬迁补助费 移民搬迁运输费、搬迁损失费、误工补助费和意外保险费按照搬迁人数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7.2.4 工商企业补偿费1 房屋补偿: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房屋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2 附属建筑物补偿: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附属建筑物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3 搬迁补助:人员搬迁补助应按规划的搬迁人数乘以相应的人均单价计算;物资搬迁运输应根据调查的生活用房面积乘以补偿单价计算。4 生产设施补偿:应根据调查各类设施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 算。对闲置的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5生产设备补偿:应根据调查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 算。对闲置的设备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6停产损失:合理分析计算。7零星林(果)木补偿:分别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7.2.5 机关单位迁建补偿费1 房屋补偿费: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房屋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2 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附属建筑物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3 搬迁补助费:人员搬迁补助应按规划的搬迁人数乘以相应的人均单 价计算;物资搬迁运输应根据调查的生活用房面积乘以补偿单价计算。4 生产设施补偿费:应根据调查各类设施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5 生产设备补偿费:应根据调查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 6 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分别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7.2.6 其他补偿费 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分别按需要补偿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费:按基准年搬迁户数乘以对应单价计算。7.3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的计算7.3.1 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补偿费用地补偿根据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场地平整费根据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居民点场地平整项目平均单价计算。7.3.2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1 房屋补偿费: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房屋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2 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附属建筑物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7.3.3 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 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施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7.3.4 生产设备补偿费 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7.3.5 搬迁补助费根据需要搬迁的各类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乘以相应的补助单价计算。7.3.6 停产损失费 根据企业特点合理分析计算。停产、倒闭破产的企业不计此项费用。7.3.7 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分别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 价计算。7.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的计算 7.4.1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应根据各行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有关部门颁发的概(估)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计算。各专业项目中有关建设及施工场地征收(用)费按照本标准 7.1 节相应规定计算。 7.4.2铁路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采用铁路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3公路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采用公路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4 库周交通工程复建费:桥梁按 7.4.3 条办法计算。对机耕路、人行 路、人行渡口和农村码头等以复建指标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7.4.5 电信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电信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6输变电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电力工程设计概(预) 算编制办法计算。 7.4.7广播电视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广播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有关规定计算。 7.4.8 水运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水运等相关行业概算编制 规定计算。 7.4.9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水利或水电行业概 预算编制规定计算补偿费。 7.4.10 文物古迹保护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文物专业的概预算编制 规定计算。 7.4.11 其他项目补偿费:应根据规划成果,按相应行业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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