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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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规章制度【篇一:领导组等规章制度】关于成立放射防护领导组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确保放射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防差错,杜绝事故,经院务会研究决定成立放射防护领导组。一、组织领导:组 长:副组长:成 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任:放射质量控制:放射防护管理:办公室成员:二、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放射防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3、制定并实施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5、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6、组织放射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7、定期对放射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8、定期联系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对放射防护场所进行监测,对放射诊疗设备性能进行检测。2011 年5月9日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职责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三、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四、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件,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五、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一、全体放射人员应自觉遵守防护规定 ,尽量缩短时间 ,增加距离 ,使用屏蔽 ,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降低照射剂量。二、操作开机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等,照像时铅房门必须关闭。四、积极开展放射剂量检测工作,包括个人剂量检测和工作环境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分析原因,及时改进防护措施。五、尽量减少暴光时间,控制个人受照剂量。六、禁止滥用放射线,对孕妇特别是妊娠前三个月、婴儿、儿童尽量避免使用。七、八、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使放射部门建筑物的防护设施符合规定要求。新建筑物一定要按规定设计、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一、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允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二、进行 x 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上级技师,或与临床取得联系。三、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四、病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曝光条件、日期;特殊摄影应记录摄影体位,最后签名。五、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六、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篇二:分管领导规章制度】【篇三: xx 公司中层领导管理制度】中层领导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中层领导队伍管理,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善于引领企业科学发展的中层领导队伍,为公司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结合xx 分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分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含各县(区)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市分公司本部部门中层领导)。第三条中层领导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能上能下,易岗易薪原则;(五)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原则;(六)激励和监督机制相结合,责、权、利统一相结合的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数设置第四条 市分公司党委对中层领导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体制:(一)县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管理实行市分公司党委和当地县党委双重管理,以市分公司党委管理为主。(二)市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中层领导由市分公司党委管理。(三)工会副主席由市分公司党委管理。第五条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市分公司党委管理中层领导的职能部门,在市分公司党委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对市分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的管理工作负有协调、指导、监督的责任和评价、考核、任用建议,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六条中层领导职数设置(一)县(区)分公司县(区)分公司一般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1 人;工会主席由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任。(二)市分公司部门部门领导设正职 1 人,副职 1 2 人(人数少、业务单一的部门一般不设副职)。第三章 任用规定第七条中层领导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一)中层领导任期一般和市分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相同。届中调整的中层领导,其任期从任职时间开始,至市分公司本届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时止。(二)对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 年,从下发任职通知时计算。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时,市分公司将组织对新提任中层领导进行全面考察,称职者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聘期至本届市分公司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时止;考察基本称职者,可延长试用期半年,同时可结合调整岗位继续观察;考察不称职者或延长试用期满后考察仍为基本称职者,退回原单位(部门)或根据其特长另行安排工作,退回人员的待遇按新聘岗位易岗易薪管理。由任职满一年的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提任中层领导的,可不实行试用期。党群组织的中层领导不实行试用期制。(三)县(区)分公司、市分公司部门领导班子认为班子成员中有不胜任或不适合中层管理岗位的,可向市分公司党委提出书面建议,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其进行专项考察并向市分公司党委报告。(四)中层领导任职期满后自动解除原聘任职务,需重新公开竞聘或选聘上岗。对在任期内不能较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等,解除聘任。(五)实行中层领导任职年龄界限制。男满55 周岁,女满50 周岁的中层领导,原则上不再聘任中层管理职务。但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中层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聘期1 年,聘期满后视其业绩情况确定是否续聘。(六)党群组织经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的任期,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党群组织中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的任期,参照行政领导的任期执行。(七)实行中层领导职位禁入制。中层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的任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选拔任用第八条 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要求,采取组织选聘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第九条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备企业家精神,即具有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创一流业绩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追求卓越、勇于迎接挑战的工作激情,能够开放合作、务实进取、诚实守信、创新变革。(三)具有较强的把握机遇、统筹兼顾、抓班子带队伍和学习能力。能够把握 xx 企业发展规律,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基层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及经营管理能力。(四)坚持求真务实,勇于开拓创新。能够认真接应和深化集团公司、区公司和市分公司的战略决策,善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认同中国xx 企业文化,对中国xx 具有始终如一的诚信。(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合作,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六)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从业,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关爱员工。第十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应具备的资格:(一)新提任的中层领导要求必须有在乡镇支局或县分公司班组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含交流);优先选拔具备1 年以上乡镇支局工作经历的优秀人才担任中层领导。(二)提任正职的中层领导一般应有担任同级副职2 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年龄一般在40 周岁以下,最高不超过45 周岁。(三)提任副职的中层领导一般应有担任主管(七岗)2 年以上任职经历,年龄一般在35 周岁以下,最高不超过40 周岁。(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建康。(六)担任党内职务的中层领导,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七)有在乡镇支局2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不受岗位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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