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_ _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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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_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公司出资,设立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于 年 月 日制定并签署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_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_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以工商核准为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万元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做出决定,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名称:_公司,出 资 额:_出资方式:_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的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并于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程序按公司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份,公司留存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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