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度世界租赁年报中国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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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世界租赁年报中国分报告作者:史燕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中国租赁市场概况 (一)1980年以来中国租赁业发展状况回顾 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 1980年,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TIC),率先以引进外资的新渠道,将融资租赁方式推荐给中国。当时,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和举借外国政府、国际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触机构贷款两种形式。中信公司承办了中国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为中国河北省的一个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外采购了编制机。同时,中信公司还将在国外己经非常流行的飞机租赁方式推荐给中国民航总局,当时的民航总局,以及后来改制后的国内各航空公司,以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等方式,从国外租进了大量的波音飞机,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善了中国民航机组规模较小、机型落后的局面,适应了改革开放对中国航空运输业的需要。 1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 1981年由中信、日本当时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组成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并成为中国现代租赁业开始的标志着之一。同年7月,由中信公司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资成立的中国第一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成立。 迄今为止,中国共成立了16家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广国投事件之后,其所属的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随后,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整顿过程中,人民银行义关闭了3家经营陷入严重困难的金融租赁公司,现存12家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到1999年年底,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42家。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融资租赁业务。而对于这些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尽管当时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监管要求,根据公司的名称,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以融资租赁交易为上。但事实是,由于体制和市场的因素,在这20年间,包括信托仪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主营业务比例较低、经营范围较为混乱、以房地产为主的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确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中国现阶段,除少数成立较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一些成立较早的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2融资租赁交易额 尽管今天的租赁业在中国面临着重重困难,但在过去的20年间,中国租赁业的发展基本呈稳步增长的态势。表1: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历年租赁交易额 年份 交易额(100万美元)1 增长率(%) 1981 1.86 100 1982 12.53 573.66 1983 38.05 203 1984 124.36 67 1985 404.72 226.83 1986 186.60 225.44 1987 440.66 -4.48 1988 497.85 13.98 1989 345.14 -30.27 1990 346.63 -0.15 1991 373.83 7.85 1992 654.15 74.99 1993 447.30 -31.62 1994 555.40 24.17 1995 443.02 -20.23 1996 258.57 -41.63 1997 669.43 158.9 1998 708.63 5.86 1999 220 -71.78 2000 1数字来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2该数字为估计数字 表2: 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历年租赁交易额1 年份 交易额2(人民币亿元) 增长率(%) 当年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3 交易额折美元(100万美元) 1986 20.90 100 3.4520 605.45 1987 33.70 61.24 3.7221 905.40 1988 36.60 8.61 3.7221 983.32 1989 32.70 -10.66 3.7651 868.50 1990 44.60 36.39 3.4783 932.43 1991 95.20 113.45 5.3233 1788.36 1992 175.30 84.14 5.5146 3178.83 1993 185.70 5.93 5.7620 3222.84 1994 132.10 -28.86 8.6187 1532.71 1995 109.18 -17.35 8.3510 1307.39 1996 84.72 -22.40 8.3142 1018.98 1997 132.44 56.33 8.2898 1597.53 1998 159.19 20.20 8.2791 1918.62 1999 95.85 -39.79 8.2783 1157.85 1表1统计的租赁交易额只包括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所开展的交易,而未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额 2数字来源中国金融统计1952-1996年卷和1997年-1999年卷。尽管融资租赁业务从1981年起开始在中国出现,但到1986年之前,中国没有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成立前的统计。 31999年中国外汇管理年鉴 表3: 中国租赁市场渗透率 年份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 其中40%为设备投资额2(100万美元) 租赁交易额3(100万美元) 渗透率% 1981 961.00 22,545.45 1.86 0.01 1982 1,230.10 25,999.47 12.53 0.05 1983 1,430.10 28,953.79 38.05 0.13 1984 1,832.00 31,559.00 124.36 0.39 1985 2,542.20 34,641.42 404.72 1.17 1986 3,120.60 36,159.91 992.05 2.74 1987 3,791.70 40,747.96 1,346.06 3.30 1988 4,753.80 51,087.29 1,481.17 2.90 1989 4,410.40 46,855.59 1,215.64 2.60 1990 4,517.00 37,773.88 1,279.06 3.39 1991 5,594.50 42,037.83 2,162.19 5.14 1992 8,080.10 58,608.78 3,832.98 6.54 1993 13,072.30 90,748.35 3,670.14 4.04 1994 17,042.10 79,093.60 2,088.11 2.64 1995 20,019.30 95,889.35 1,750.41 1.83 1996 22,974.00 110,528.97 1,277.55 1.16 1997 24,941.10 120,345.97 2,266.96 1.88 1998 28,406.20 137,242.94 2,627.25 1.91 1999 29,876.00 144,358.14 295.85 0.26 12000年中国统计 2由于中国国民经济统计中没有关于全社会设备投资总额的统计数字,而只有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负责估计,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设备投资总额平均约占40%。因此,本文中的社会设备投资总额均按此法对国家历年统计年鉴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数字推算得出,并且该数字按相应汇率进行调整。 3由于在1918-1995年间没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交易额的统计数字,本表中该期间的统计数字仅代表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交易额。4部分是估计的。 (二)中国租赁业现状 1. 交易种类现状 象所有其他国家租赁业的发展过程一样,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产生之初,只具有单一的融资功能。现在,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租赁公司,除了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外,还开展了出售回租、转租赁以及根据承租人现金流量来安排租金支付等多种灵活变通的租赁形式,开展了由几家租赁公司共同为一个承租人进行融资的联合租赁、由租赁公司接受存款人的委托,并按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的请求进行租赁的委托租赁等。此外,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设备的制造厂商,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对运用租赁方式促销的优越性认识不断提高,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医疗设备、计算机及其各种类型汽车的厂商租赁,都己出现在中国的租赁市场。 2交易规模现状 受93下半年中国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GDP的增长率从92年的顶峰到99年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但到2000年上半年出现了拐点,比上年同期增长了82。 从92到96年间,中国融资租赁业基本也是负增长。其原固有二,一是受宏观经济下降的影响,二是国内许多租赁公司由于欠租问题的困绕而无法开展新业务。但是,在97年和98年,在中国GDP仍然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交易额能够分贝增长1589、563不11 5.86, 2020的原因是几家新成立的租赁公司开展了业务。1999年,这两类租赁公司的交易额分别大幅度下降了- 71.78和,3979。其主要原因是随后将要分析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和中国宏观经济的紧缩。 3出租人的现状 (1)租赁公司类型 根据中国对融资租赁业监营的不同,在中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可分为二种类型:由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胜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其由国内贸易局主管的、附属于制造厂商的。以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厂商类租赁公司。 (2)租赁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所有经国务院认定的金融业务都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否则,一殷工商企业若从事金融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融资租赁也被界定为金融业务,于是就产生了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的问题。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毫无疑问地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因为,他们作为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特殊产物,以中外合资的一般工商企业的资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却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格。 与此地位相反的是附属于国内生产厂家的厂商类租赁公司。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对其产品促销的优越胜,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在中美、中欧的WTO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中国允许国外的厂两在中国运用金融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融资租赁和经营胜租赁都包括在内。这样,一旦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厂商类出租人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3)租赁公司的兼并与收购 目前,那些成立较早的、且存在着经营困难的租赁公司,那些合营期限届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面临着如何能够重新步入良性的业务循环的境况。对于那些仍然想继续经营的租赁公司,迫切地需要新的股权资本,包括中、外方的资本的注入,以期通过资产重组,消化原有的不良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补充营运资金,使公司能够重新开展业务。对于那些不想再继续经营的租赁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转让租赁债权和股东的股权,以实现资本退出。迄今为止,中国己有几家租赁公司,通过股份转让、新股东注入资本和债权重组等措施,较为成功地实现了资产重组。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都非常支持面临困境租赁公司的资产重组。 4租赁行业协会 目前,中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租赁行业协会。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之下成立了租赁业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金融学会之下成立了金融租赁研究会。此外,在中国的浙江省和上海市还分别成立了兼有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业务在内的地区性行业租赁协会。二、与租赁有关的会计规定 1993年7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会计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是此次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 (一)原有会计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 在这次会计制度改革之前,中国企业的会计制度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的,主要是按企业所有制进行会计核算的分类。由于当时既不存在企业投资者的概念,企业自身也不是一个独立经营的实体,所以,当时会计核算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政府作为管理者对企业进行管理和决策的需要。然而,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单一的公有制变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中国企业的经营方式也由过去的单一方式变为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多样化方式;企业的资金渠道多元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样,原有会计制度与这些变化越来越不相适应。 (二)新会计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 与原有会计制度相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1)统一和规范了中国各类企业的会计制度;(2)规范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3)将会计记帐方法统一为国际通行的借贷记帐法;(4)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平衡公式和会计报表体系; (5)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制造成本法;(6)体现了资本保全原则,实现保护投资者的要求;(7)适当采用了谨慎原则。 除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外,中国到目前为止还颁布了11个具体准则和10种行业的会计制度。租赁会计准则草案已经经过了多次讨论。 (三)现行与租赁相关的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将租赁分为两种类型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特别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的财政部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对融资租赁的理解只是将其等同于由专门的出租人经营的直接融资租赁,而未将由厂商类出租人开展的厂商租赁包括在内。简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融资租赁汉指简单的直接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中对经营性租赁的理解也只是将其等同于传统租赁,而对在租赁市场较为发达国家所流行的经营性租赁未能予以考虑。 与上述理解相一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要予以资本化,即以固定资产科目下的融资租赁租人资产明细科目和长期应付款科目下的应付租赁款明细科目同时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租期届满时,由于出租人已经获得了全额清偿,出租人一般都以名义价格转让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对于承租人以中国概念的经营性租赁租入的租赁物件,通过企业财务通则而规定。企业财务通则将费用分为两大类计入产品制造成本的费用和期间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的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承租人为经营租赁项下租赁物件所支付的每期租金,通过制造费用而直接计入当期的产品成本中。除此之外,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都没有对最低租金支付额、残值等内容进行规定。三、与租赁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一)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与合同有关的法律 中国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二部专门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并在其他10多个法律中规定了合同条款。国务院在120多个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合同事官,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合同还做了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是在这些法律中所列举的合同种类较少,市场经济中涌现出的一些新型交易有待规定:二是内外两套合同;三是缺乏一些普遍适用的合同指导原则。 (二)融资租赁的立法进程及其我国合同法 由于中国在制定经济合同法时还不存在融资租赁交易,所以,在审理随后出现的融资租赁交易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都普遍地遇到过上述问题。具体而言,经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条款是建立在对传统租赁认识的基础上而进行的较为简单的规定。法官在80年代未至90年代初审理融资租赁交易纠纷时,曾普遍存在着由于依据经济合同法中关于传统租赁的规定而做出对出租人不公正的判诀,如承租人违约时,法官判诀出租人只能取回租赁物件,而没有请求货币补偿的权利。 面对这种状况,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租赁业委员会在中国有关融资租赁业的政府监管部门、立法与司法界做了大量的有关融资租赁交易特征的宣传工作。为了解决法官在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过程无法可依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融资租赁专门法律的情况下,于1996年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基本法理,结合融资租赁交易的典型特征,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在此基础之上,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融资租赁就成为一个有名合同,作为合同法中单独一章,写进了合同法的草案当中。合同法草案中曾包括了30个列名合同,经过多次讨论,在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只留下了15个列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中。由此说明,中国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1999年10月1日起,合同法开始实施。 合同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从第1章到第8章是总则部分。总则部分对有关合同的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从第9章到第23章是合同的分则部分,包括了15种主要交易的合同。在合同法中,第13章为租赁合同,第14章为融资租赁合同。这种分类意味着在中国的商法中将融资租赁从传统租赁交易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了一种新的有名合同。这种观点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观点是一致的。 (三)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规定 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一章包括了从237条到250条共1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237条规定了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即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它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确立出租人权利的基本出发点。第239条进一步描述了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241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出租人的免责与救济 第244条、第246条规定了对出租人的免责,如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期内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的伤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248条和249条规定了承租人违约时的对出租人的补救措施,出租人可以选择取回租赁物,也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未付清租金来解除合同。但当出租人取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时,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监管规定 2000年6月30日,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共6章,52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和整顿、接管及终止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设立 关于机构的设立,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0。 2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关于业务经营范围,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资产方面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负债方面,为解决以前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租赁公司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问题,可以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等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四、与租赁有关的税收制度 在中国,与租赁交易有关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关税。 (一)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所得税 1双重企业所得税制度 目前,中国仍实行的是双重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适用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外的企业,简称内资企业(domestic enterprises)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33的税率进行征税。二是适用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国企业企业只就其未源于中国境内豹所得,按正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附加3征收所得税。 但是,由于中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的流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回此,许多中外合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都低于税法中所规定的税率。 2两种类型租赁公司的税收处理 到目前为止,属于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没有外资的参股,因此,其所得税的交纳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而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几乎所有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享受过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如所得税的“二免三减”。 在所有跨国租赁和涉及到境外融资的租赁交易中,无论那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其支付给境外债权人的租金或利息中的差价,都要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 (二)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流转税 1中国流转税概况 流转税在中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开始实施的税收制度中隐含着这样的规定,除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免税企业外,任何一个在中国经营的企业,其周转额至少要被课征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二个主要税种。所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对其交易中的增殖额缴纳增值税。所有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特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对其交易的周转额交纳营业税。 2租赁设备与增值税 所以,出租人购买或进口租赁物件时,在支付给供货人的货款中,根据增值税法所规定的租赁物件所属的类别的不同,要包含该租赁物件所应负担的17或13的增值税。并且,由于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额。这样,出租人就将这部分款项,作为租赁物件购置成本的组成部分而转嫁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营业税的征收及其周转额的确定 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租赁公司,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只经营传统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都属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因此,其周转额要被课征营业税。但是,这两类租赁公司确定营业税纳税基数的方法、适用的税率却不相同。 经营传统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是以其交易的周转额(既全部租金收入)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基数,税率是5。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这些租赁公司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其营业税的纳税基数是其周转额中的利差部分,即,中资租赁公司是租金收入减去融入资金的本金部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租金收入减去融人资金的本金及其这部分本金所支付的利息部分,税率为8。 目前,在中国确实出现了一些没有得到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公司也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这些公司在交纳营业税时就没有资格对其本金部分进行扣除,而只能象经营传统租赁业务的公司那样纳税。这也中国厂商类出租人所面临的另一大主要障碍。 (三)进口租赁设备及其关税 除VAT和营业税外,如果是进口的租赁物件,还要交纳进口关税。不同类型的设备,适用不同的税率。此外,在中国购买或从国外进口小汽车还要缴纳消费税。 (四)减税与免税 各种流转税都包含着一些减税和免税的规定。详细规定可参阅相关税法。2000年8月20日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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