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14)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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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2014)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机构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400669559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透支借款第一条 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对持卡人(借款人)的本合同约定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商户分期额度,持卡人在获得该额度后,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销售门店POS机具或银行专用机具使用该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持卡人使用该贷记卡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第二条 分期资金及分期手续费2.1 分期资金为持卡人在本合同项下使用贷记卡透支借款的资金总额。2.2 分期资金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2.3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 分期资金金额 分期期数,单位为元,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保留元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元位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2.4 分期手续费按期支付的,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 分期手续费金额 分期期数,单位为分,其中,除最后一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外,其余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保留分位金额作为当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位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2.5 分期期数。贷记卡一个账单周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2.6 本合同记载的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偿还方式等与支付凭证或持卡人签名确认的POS签购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第三条 透支借款先决条件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专项商户分期额度:3.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3.2 持卡人、担保人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3.3 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首付款及其他应由持卡人或担保人承担的费用均已付清;3.4 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有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交付、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双方约定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3.5 持卡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第四条 还款 4.1 持卡人以本合同第十八条记载贷记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及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分期手续费如为一次性支付,则所有期数手续费全部计入第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4.2 持卡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4.3 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形成超额存款的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资金。4.4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贷记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贷记卡自动承担本合同债务,本合同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贷记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4.5 持卡人如需办理贷记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第五条 提前还款5.1 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须在账单日前致电客服热线向银行申请,且申请提前偿还的金额应为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和分期手续费之和的整数倍;申请成功的,上述金额将在申请成功之后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并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5.2 足额偿还一定期数分期资金和手续费的,还款期数相应减少;提前全额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分期业务结束。第六条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分期资金。6.2 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6.3 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有关材料交银行留存至本合同项下持卡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6.4 持卡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通知银行。因持卡人未及时通知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6.5 持卡人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事宜与分期商户发生的纠纷,均不影响持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6 本合同项下商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事故或持卡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持卡人应立即告知银行,并落实银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6.7 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购买相应保险,并按要求及时续保。第七条 银行权利和义务7.1 有权了解并调查持卡人基本情况、分期资金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7.2 持卡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分期资金。7.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本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代交的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时,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的,持卡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之日起计算。7.4 持卡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时,持卡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7.5 银行应依据本合同约定足额为持卡人垫付分期资金。 7.6 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担 保第八条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的共同性条款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款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本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8.1.2 担保人承诺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银行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8.1.3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持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持卡人提供物的担保),银行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银行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8.1.4 发生以下事件时,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1)担保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2)担保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3)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4)出现其他不利于银行债权实现的事项。8.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行使担保物权。银行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银行有权确定款项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双方另有约定除外。(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持卡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2)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3)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持卡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银行权利的情形。8.1.6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8.1.7 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款8.2.1 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8.2.2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8.2.3 担保人声明与保证:(1) 担保人对担保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2) 担保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3) 担保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的,担保人应当及时告知银行;(4)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担保事宜征得担保物共有人同意; (5) 担保物不存在其他影响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8.2.4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银行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8.2.5 担保期间,担保人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须经银行书面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8.2.6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银行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8.2.7 银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银行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8.2.8 持卡人以本合同下所购商品作为担保物的,由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持卡人首次透支借款之日起,至办妥担保手续且相关文件交银行收执之日止,为持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他有关保证、抵押、质押的约定按第八条执行。适用于特定担保的个性条款8.3 保证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持卡人承担连带责任。8.3.2 保证期间为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二年。持卡人与银行达成还款变更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还款变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银行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8.3.3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8.3.4 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银行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银行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8.3.5 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银行,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8.4 抵押8.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8.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银行持有。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银行有权对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4.4 抵押物保险(1) 担保物是否办理保险以及险种、期限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商定办理保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银行保管。(2)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3) 抵押物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且任一或全部保险赔付金额超过本合同22.3约定的金额上限时,银行如认定持卡人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时,有权将保险金应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并有权决定偿还顺序,不论分期资金到期与否。如保险金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持卡人和抵押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4) 抵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5) 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银行,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6) 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之前,上述保险不得发生中断、退保等效力不再延续的情形。如发生上述情形,银行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持卡人承担。8.4.5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1) 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持卡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十日内通知银行。(2) 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持卡人、抵押人应与银行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银行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持卡人、抵押人应当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3) 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银行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4) 持卡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23.2,同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8.5 动产质押8.5.1 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银行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银行持有。8.5.2 质权存续期间,银行应当妥善保管质物。银行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银行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5.3 持卡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银行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银行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因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8.6 权利质押8.6.1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银行。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银行持有。8.6.2 出质人声明和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8.6.3 出质人应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8.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8.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银行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8.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银行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8.6.7 持卡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因出质人未及时接收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第九条 商品或服务受益人转让持卡人转让商品或服务受益人,应事先征得银行书面同意。转让款项应当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银行有权决定偿还顺序,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违约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在持卡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银行原因未按期足额为持卡人垫付分期资金,造成持卡人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2 持卡人、担保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1) 银行授予持卡人分期额度后,持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分期额度或未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使用分期额度购买商品或服务;(2) 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3) 持卡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4) 抵押人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出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担保物;(5) 持卡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发生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形; (6) 持卡人、担保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7) 发生担保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持卡人不按银行的要求恢复担保物的价值,也不提供新的担保;(8) 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持卡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且持卡人未按银行要求采取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措施;(9) 银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分期商户就本合同项下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持卡人偿还债务的;(10) 持卡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10.3 持卡人、担保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 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记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并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持卡人不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银行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持卡人刑事责任。(2) 有权宣布持卡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3) 有权要求持卡人、担保人采取其他保全措施。10.4 持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记卡分期额度,银行有权通过分期商户将其支付的首付款用于偿还其贷记卡的透支款项。10.5 担保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银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第23.1条约定计算;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4)未按银行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5)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银行实现担保权的行为。其 他第十一条 费用的收取和承担 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持卡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方式解决。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13.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13.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持卡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银行实现担保权的情形。13.3 银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持卡人、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3.4 本合同所称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13.5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惯例办理。13.6 本合同履行期间,银行对持卡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银行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银行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银行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银行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13.7 持卡人、担保人保证向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1)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持卡人、担保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打印、保留、使用持卡人、担保人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信用卡担保、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事项。13.8 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及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内容:第十五条 分期资金15.1 分期资金用途:用于在分期商户(全称)“_”(开户行: ,账号:_)处购买_,价格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_佰_拾_元,(小写)¥_元。15.2 分期资金金额:分期资金金额为上述商品或服务款项的_,人民币(大写) 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小写)¥_元。第十六条 分期手续费16.1 本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费率为_%。16.2 分期手续费计算公式:分期手续费=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手续费费率。16.3 本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_拾_元,(小写)¥_元。16.4 本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偿还方式为(二选一,处划):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第十七条 分期期数分期期数: 期。 第十八条 还款贷记卡本合同项下持卡人使用贷记卡卡号为 偿还分期资金及支付分期手续费。第十九条 持卡人提交银行留存的材料 第二十条 担保方式20.1 本合同项下贷记卡透支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保证人全称)/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20.2 本合同项下贷记卡透支借款的阶段性保证人为: (保证人全称)。第二十一条 担保物21.1 持卡人同意以本合同所购商品提供担保,商品要素见本合同15.1,该商品所在地: , 所有权人: ,有无保险(二选一,处划):有,无。21.2 担保人同意以(非本合同所购商品)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保险22.1 持卡人应连续投保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 险种。22.2 保险单号为 。22.3 保险赔付金额上限¥ 元。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23.1 担保人如发生本合同10.5约定行为之一,应向银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本金数额的_%计算;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23.2 持卡人、抵押人如违反本合同8.4.5约定的,应向银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本金数额的_%计算;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_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持卡人 份,银行 份,担保人各 份, 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持卡人(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持卡人(借款人)(签字) 银行(贷款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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