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生教育:关于贯彻执行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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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贯彻执行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以来,住建部陆续出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做好过渡期内的资质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资质申请和许可(一)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规定第十条),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网站上公布的审批程序申报;申报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规定第十一条),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审批程序申报。(二)企业申报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规定第九条)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规定第十条),以及工商注册在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企业、申报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规定第十一条)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厅。(三)涉及水利、交通等联办部门的三级资质,由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交通等部门审查。(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在所有旧版资质证书换发为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能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以及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资质核定。过渡期内,旧版资质证书的变更、增补按原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执行。(五)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在换证之前可按照原资质申请渠道将申请材料先行上报省厅初审。企业完成换证后,省厅将初审合格的特级资质申请资料上报住建部。二、过渡期内的资质换证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其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申请住建部和省厅审批的资质换证渠道与按原标准申请资质的渠道相同。(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有关资质专业名称变化、合并、取消、并入总包的资质换证,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执行。 (三)原按省厅关于印发有关特种资质标准的通知(鄂建文201250号)取得特种工程(结构补强(加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和特种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可按新标准申请相应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取得特种工程(光伏建筑光伏电站建设)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可按新标准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换证。(四)按原标准取得资质,但未取消暂定级的,按标准中相应资质的最低等级申请换证;按原标准取得的资质中有限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可按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申请换证。三、过渡期内企业承包范围(一)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按照新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专业合并、并入总包的资质按规定第四十五条执行。因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按新标准只设一级、二级,已经按原标准取得的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换证之前,其承包工程范围按原证书载明范围执行。申请换证达不到二级资质条件的,不予换证,过渡期结束后,原证书自行失效。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2、按原标准取得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3、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二)企业可以承担工程性质与既有资质类别相应的拆除作业工程。(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四、过渡期内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一)按照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通知(鄂建文201326号)的要求,2015年7月1日后临时注册建造师不再作为资质申报中的注册人员。鼓励持有临时注册建造师且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考试考核转换成注册建造师。(二)认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以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认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我省尚未开展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测量员岗位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企业在过渡期内申请换证时,对此四类管理人员暂不作专业要求。新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资质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应满足标准要求。五、过渡期内换证的信息统计(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须通过住建部、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登录换证信息。具体登录事宜另行通知。(二)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提交资质换证申请时,应当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填报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和业绩信息,上报本企业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统计报表,以及本企业获得的荣誉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六、有关工作要求(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企业进行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的宣贯培训,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保证本辖区内企业平稳、有序换证;要通过组织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形式,了解当前企业资质换证、核定、升级等方面的困难及诉求情况,及时帮助扶持企业做好转型升级工作。(二)各地在执行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中有何问题,请与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联系。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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