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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东方之珠 “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2007年10月 重要提示:产品管理人保证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但并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 产品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财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除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外,本产品投资收益完全归投资者,投资的风险也完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等)、信用风险和其它相关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概要本产品根据2006年6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银监复 2006 195号)的核准募集。产品名称:指中国工商银行 “东方之珠 “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产品代码:830002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开放式,准基金型理财产品本产品以人民币募集,产品份额净值和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 投资方向: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和货币市场产品。投资目标:透过一项由境外投资管理人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致力寻求在不同市场状况下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回报。 美元部分业绩比较基准:40MSCI AS Asia ex-Japan+20% MSCI BRIC+ 40% LB Global Multiverse风险收益特征:本产品预期的风险水平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类产品,但低于股票类产品。 目 录绪言3释义3产品管理人4境外投资管理人6产品托管人8相关服务机构10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11产品的生效12份额的申购、赎回12申购方式13赎回方式14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15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5产品的收益分派16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16投资目标17投资范围17投资理念18业绩比较基准18风险收益特征18投资限制18产品的财产19产品资产估值20估值方法20估值程序20估值错误的处理21暂停估值21产品的收益与分配21产品的费用与税收21产品的信息披露23风险揭示24差错处理25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财产的清算25绪言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写。 产品管理人承诺本产品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产品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产品或本产品指中国工商银行“东方之珠 “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 产品。产品说明书指中国工商银行“东方之珠 “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 产品产品说明书。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元 指人民币元。 产品管理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境内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境外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人指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产品账户管理、产品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产品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银监会允许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其它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产品募集期 指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期限。 存续期 指本产品首次开放日至产品终止之间的期限。 投资封闭期 指产品生效日至首次开放日之间的期限工作日 任何一个北京、香港及纽约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认购 指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赎回 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产品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产品管理人机构。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及亦须是 纽约交易所的交易日或卢森堡银行全日办公的日子(但如本 产品所投资的基金的交易遭暂停的日子则除外)。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产品收益 指产品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产品资产总值 指产品购买的开放式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它资产等形式存在的产品财产的价值总和。 产品资产净值 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产品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产品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 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概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公司网址: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1) 对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2) 依法募集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 (3) 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 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计算并公告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 办理与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保存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数据; (8) 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9)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产品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产品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管理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 实现经营目标,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确保管理人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控制的原则(1)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以审慎为出发点,贯彻“内控优先”要求,在控制措施严密充分的前提下进行;(2)内部控制应渗透到管理人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3)任何部门、岗位、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应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4)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职能应独立于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执行职能,并有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渠道;(5)内部控制措施应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产品管理人的承诺 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品说明书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品说明书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产品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 (3)利用产品财产为产品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本产品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产品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它产品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产品管理人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产品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本产品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产品投资内容、产品投资计划等信息。 境外投资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概况名称: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7楼办公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7楼成立时间:1993年3月2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产品管理人已委托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为本产品资产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向产品管理人就产品资产提供全权资产管理服务。投资管理人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体现于产品管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合同(“管理协议”)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合理慎重地管理产品资产。任何投资限制或指引的偏离,若是由境外投资管理人所能控制以外的改变而引起的,将不被视作违反该等限制或指引,该等不能控制变量包括:(1)产品资产投资组合内某部份资产的价格或价值纯因市场活动(包括汇率变化)而引致的变动;(2)收取股权、花红或资本性质的收益;(3)任何某项投资的合并重组、转换或交换或其它性质或种类转变的计划或安排;(4)由于产品资产增加或减少而引起的变化;及(5)某发行人信贷评级的转变,(6)但于任何上述限度及限制超逾期间内,投资管理人将不作出任何可引起以上限度及限制进一步超逾的投资。境外投资管理人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发牌可进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件5所载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境外投资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附属机构与投资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投资人无权就他们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做出的任何投资向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管理人的附属机构直接主张权利。本产品为产品管理人发起而非境外投资管理人所发起。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1)按照产品说明书中所述约定原则全权投资、管理及运用各产品财产;(2)在符合投资目标、限制及指引下作出买、卖、保留、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理投资;(3)根据管理协议的要求就委托资产定期交付产品管理人有关估值书及境外投资管理人报告;(4)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5)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产品托管人 境内托管代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变更注册日期2004年8月2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中国银行是国内主要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为中国银行的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个人金融和金融市场等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6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七位。 托管业务是中国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产品之一。作为国内领先的托管银行,目前中国银行境内托管业务范围已经从最初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扩大到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资金、企业年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信托资金、券商理财计划资金、产业投资基金、证券化资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资金等各种资金托管业务,涵盖了基金、社保、保险、QFII、信托、证券、QDII、实业等各个领域。境外托管代理人概况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住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法定代表人:和广北总裁成立时间: 1964年10月16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更改名称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1,191亿美元,股东资金为111亿美元, 其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最新信评如下(2007年5月4日) :长期 短期惠誉/Fitch Ratings A F1穆迪/Moodys Aa3 P-1标普/Standard & Poors A- A-2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中银香港现为三家发钞银行之一,并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在托管业务方面,中银香港为超过五十七万零售与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客户(包括各类QDII等),亦素有经验。其托管业务团队成员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是本地托管银行中最强的操作团队。除配备专职的客户经理外,更特设为内地客户服务的专业队伍,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产品托管人的职责(1)保管产品财产;(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产品进行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3)承担清算职责,包括现金及托管资产的汇划、与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及相关费用的支付;(4)按照约定原则,对托管资产进行定价;(5)按照管理人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托管资产核算;(6)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相关服务机构 产品销售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公司网址: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凯生公司网址: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开放式,准基金型理财产品募集期限:自产品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产品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个月。认购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22日。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可延长份额发售的时间。本产品不设定认购期募集规模上限,但在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认购。本产品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各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开放式柜台和对公柜台募集。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产品代码:830002本产品认购方式与投资者在产品管理人认购其代销的开放式基金相同即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产品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产品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产品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募集资金利息在产品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人所认购的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产品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银行,不得动用。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认购费率本产品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认购金额(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 100 万元1.0%100万元 认购金额 500 万元0.8%认购金额 500 万元每笔10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本金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本金认购份数本金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募集期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30万元认购本产品,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认购费用 300,0001.0%=3,000本金净认购金额 300,000-3,000=297,000 本金认购份数 297,000/1.00=297,000份 利息认购份数 100/1.00100份 认购份数297,000+100297,10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产品,在此期间产生了100元的利息,可获得297,100份产品份额。 产品的生效 自产品份额正式发售之日起1个月内,产品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宣布本产品正式生效或本产品不能生效。若本产品不能生效,产品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连本带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产品认购人,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份额的申购、赎回产品的申购、赎回自产品生效后3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产品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还可通过产品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产品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它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每星期第一个工作日,但若该工作日不是本产品所投资的基金的估值日,则将延至下一个亦属本产品所投资的基金的估值日的工作日。若因海外市场其它节假日导致对产品的申购赎回有重大影响,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即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申购方式产品投资人必须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产品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产品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本产品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申购金额(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 100 万元1.2%100万元 申购金额 500 万元0.8%申购金额 500 万元每笔10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产品份额净值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例:假定T日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本产品,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300,000元 产品份额净值 1.10元 申购费用 300,0001.2%=3,600净申购金额 300,000-3,600=296,400申购份数 296,400/1.10=269,454.55份 赎回方式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产品管理人将指示产品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最晚于T+9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产品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的产品余额不足10,000.00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对于单笔大于等于1亿份的大额赎回申请,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对于没有预约的单笔大于等于1亿份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拒绝。本产品赎回费率按持有产品份额期限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持有产品份额期限赎回费率小于一年0.5%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0.3%大于等于两年0%产品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产品管理人最迟应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持有时间超过1年但不到2年)赎回100,000份产品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份额 100,000份 产品份额净值 1.02元 赎回总额 100,0001.02=102,000元赎回费用 102,0000.3%=306元赎回净额 102,000-306=101,694元T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T+1工作日计算,并在T+2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管理人必须说明原因。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产品份额净值=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计算日产品总份额。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产品销售机构同意,产品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产品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投资人申购产品成功后,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2工作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3工作日起在产品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产品份额。 投资人赎回产品成功后,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2工作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产品管理人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会接受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产品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产品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途径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产品收益分派在扣除产品适用之费用后,产品在每一年之收益(即产品投资的基金分红、银行存款利息)的最少85%将分派予产品之投资人;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产品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产品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产品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途径上进行公告。 在如下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财产估值的情况; 3) 产品财产规模过大,可能导致超出购汇额度; 4) 其它可能对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人。 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如下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 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财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期间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产品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产品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进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产品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产品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产品份额净值。 投资目标 透过一项由境外投资管理人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致力寻求于在不同市场状况下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回报。投资范围 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和现金类资产。 1、投资组合最多可保留不超过10%的人民币资金应对日常赎回需要,其他资金均转换为美元进行投资。人民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放于境内托管人的银行存款。 2、美元投资共包括两大类资产: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及现金类资产,具体如下: 1)股票型开放式基金: 以亚洲或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且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本产品管理人将依据基金的历史业绩、基金规模等选择所投资的基金。目前包括:(1)邓普顿金砖四国基金; (2)邓普顿亚洲增长基金; 产品管理人可视基金表现及其他有利于本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因素变更所选择的基金,但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2)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以全球固定收益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且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本产品管理人将依据基金的历史业绩、基金规模等选择所投资的基金。目前包括:邓普顿全球总收益基金;产品管理人可视基金表现及其他有利于本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因素变更所选择的基金,但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3)现金类资产 银行存款,存放的境外商业银行长期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或穆迪 A3以上,存放的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托管人。 投资理念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和各类资产走势的研判,以稳健投资的原则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合理的市场运作,在投资指引许可的范围内承担风险,增加投资组合价值。 业绩比较基准 转换后的美元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40MSCI AS Asia ex-Japan+20% MSCI BRIC+ 40% LB Global Multiverse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预期的风险水平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类产品,但低于股票类产品。 投资限制除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不时放宽或增加限制而相应调整, 以下投资限制及指引将适用于本产品: 1.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总额的85%; 2.债券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不少于投资组合资产总额的15%; 3.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申购赎回导致资金量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出现超出,这种情况不视为产品管理人违规,但产品管理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指引要求。 产品的财产本产品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基金、银行存款本息、产品的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本产品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相关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产品财产账户独立。 本产品财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不得将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产品财产。 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非因产品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产品财产强制执行。 产品资产估值 产品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产品财产的价值,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本产品生效后,每周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 产品所拥有的基金、外汇头存、银行存款、和应收、应付款项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管理人当日北京时间16:00之前的交易计入当日估值,之后的交易计入下一工作日估值。 估值方法 (1)产品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产品持有的基金根据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3)外汇头寸的估值:外汇头寸按照估值时点的汇率计算;(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估值程序 产品日常估值由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同产品托管人一同进行。产品份额净值由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产品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产品管理人。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是连续交易的市场,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托管人因取价的具体时间不同可能导致双方的结果有偏差,如果偏差范围在0.5%以内,可认定为合理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估值错误的处理当产品财产的估值导致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两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财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暂停估值当产品财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财产价值时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产品收益包括:(1)基金分红及基金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并最终体现在产品份额净值中。 (2)因运用产品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产品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收益分配的频率及比率将会于通知产品托管人复核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产品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产品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产品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转为产品份额。产品的费用与税收(一)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产品费用的种类 (1) 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2) 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产品境外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产品境外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产品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和产品境外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合计按产品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管理费和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 E 为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管理费和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产品管理人向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管理费划付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十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扣除。 (2)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产品托管人的产品托管费按产品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产品管理人向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付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十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托管人。 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费用。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产品管理费和托管费,但需最晚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除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外,如存在其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费用,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需最晚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二)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包括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具体标准及计算如前述。 (三)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产品的信息披露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通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途径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 (一)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1.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产品份额认购业务前,将产品说明书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公布。 2.产品生效公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产品生效的次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公告。 3.更新产品说明书 产品生效后,如产品说明书内容有所变更,应在变更前进行披露,并将更新后的产品说明书登载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 (二)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产品净值公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之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2.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数据。3.产品定期报告 (1)产品年度报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 (2)产品半年度报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 (三)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及产品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或/及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公告。 (1)终止产品; (2)转换产品运作方式;(3)更换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4)产品募集期延长;(5)涉及产品管理业务、产品财产、产品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6)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7)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的三十;(8)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9)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0)产品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产品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1)变更产品份额发售机构;(12)产品更换注册登记机构;(13)产品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4)产品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15)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16)产品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17)产品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8)产品暂停估值(19)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2.澄清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产品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产品产品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产品资产净值公告、临时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托管人或/及产品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托管人的网站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本产品的投资承受所有证券的固有风险,即投资价值可升亦可跌。此外,本产品可能受该等基金所投资的若干市场对投资者施加的持有投资限额所规限。(2)利率风险本产品资产所投资的国家的利率有可能波动。该任何波动可能会直接影响本产品收取的入息以及其资本价值。(3)汇率风险以货币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价值的变化将使投资者蒙受汇率风险。(4)对冲风险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采用以订立金融期货合约的对冲方法尝试抵销市场及货币风险。但并无保证该对冲方法将会达到预期效果。(5)衍生工具风险参与期货市场涉及不利用该等工具将不会承受或承担不同种类、水平或性质的投资回报或风险。若证券或货币市场的动向与境外投资管理人所预测相符或相违,则对本产品造成结果可能比未使用该等工具更好或更坏。(6)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所有金融市场可能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出现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本产品可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个别国家,经济可能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本再投资、本身资源充足与否及往来帐等方面与经济较为发达国家更佳或更差而有别。就任何新兴国家,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税项、政局改变、政府规例、社会动荡或外交发展(包括战争)均有机会对该等国家的经济于该等国家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本产品于新兴国家的法院可能难以取得及强制执行判决。此等经济及政治风险可能对与新兴市场表现相关的衍生工具及证券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7)流动性风险本产品可投资于大量持有场外工具(例如远期及掉期合约及非交易所买卖期权)的相关基金。此等工具可能不时不流动,而相关基金的管理人因此未必可以变现此等投资。此外,由于本产品为单位投资组合管理基金,倘本产品于短通知期内被迫套现其所有资产,若干资产可能未必实时能变现,而境外投资管理人可酌情按比例向单位持有人分派此等资产,并寻求以同等方式对待所有单位持有人。(8)信用风险如本产品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失责,相关基金的表现将蒙受负面影响。差错处理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给予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数据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财产的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1.从产品生效日起产品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5亿元人民币时,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产品;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产品终止。 (二)产品财产的清算 产品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财产进行清算。 1.清算程序 (1) 产品终止后,由产品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组成财产清算组; (2) 产品财产清算组根据产品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清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3) 产品财产清算组对产品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产品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公布产品清算公告; (6) 对产品财产进行分配。 2.清算费用 分别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从产品财产中列支。3.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产品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产品债务; (4)按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产品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产品份额持有人。 4.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产品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产品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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