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意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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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作者:郑辟瑞摘要: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关于意义理论,英美分析哲学界出现了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争,他们围绕着“意义是否足以确定指称”这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在这两个阵营中都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哲学家,内在主义(internalism)的代表人物是福多(Fodor, Jerry)和塞尔(Searle, John)等,而外在主义(externalism)的代表人物则是普特南(Putnam, Hilary)、克里普克(Kripke, Saul)、唐纳兰(Donnellan, Keith)、埃文斯(Evans, Gareth)和卡普兰(Kaplan, David)等。郑辟瑞郑辟瑞,男,1977年1月生于江西,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导师靳希平,现任教于南开大学哲学系。目 录导言. 2第一章 意向性的意义理论. 12第一节 非意向性的意义理论. 12第二节 意向性的意义理论. 17第二章 意义的观念性与指称理论. 27第一节 意义的观念性. 27第二节 意义与对象. 30第三章 意向本质与语力理论. 36第一节 意向现象与非意向现象. 36第二节 描述内容与意向内容. 37第三节 意向对象. 41第四节 语力理论: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 43第四章 小结:逻辑研究中意义理论的困境. 52第一节 意义的本体论地位与意向对象. 52第二节 内在主义的意义理论与确定的指称. 59第五章 意向相关项与视域. 68第一节 现象学还原与构成. 68第二节 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理论. 72第三节 双重视域理论. 78第六章 走向可能世界语义学. 84第一节 物候学的意义与现象学的意义. 84第二节 意向相关项的意义与X. 85第三节 视域与可能世界. 87第七章 意向性的意义理论及其困难. 89第一节 双重意义的意义理论. 89第二节 胡塞尔论确定摹状词的两种用法. 93第三节 索引词与内在主义意义理论的困境. 95参考文献. 100导言一、 背景:意义理论中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争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关于意义理论,英美分析哲学界出现了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争,他们围绕着“意义是否足以确定指称”这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在这两个阵营中都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哲学家,内在主义(internalism)的代表人物是福多(Fodor, Jerry)和塞尔(Searle, John)等,而外在主义(externalism)的代表人物则是普特南(Putnam, Hilary)、克里普克(Kripke, Saul)、唐纳兰(Donnellan, Keith)、埃文斯(Evans, Gareth)和卡普兰(Kaplan, David)等。双方几乎以相同的表述描述了内在主义的主张,内在主义的代表人物塞尔说:“总是根据说者和听者头脑中的某种心智状态把握一个抽象实体或简单地说,具有某个意向内容的心智状态说者和听者能够理解语言的指称,弗雷格式的和这里的对意义的说明在这个意义上是内在主义的。”外在主义的代表人物普特南则在他著名的论文“意义的意义”中这样描述传统的意义理论,在他看来,它们都“依赖于两个完全不受质疑的假定:()知道一个词项的意义,就是处于某种心理状态(就像记忆状态和心理倾向那样的心理状态;当然没有人会认为,知道一个词项的意义就是处于一种持续的意识状态)。()一个词项的意义(内涵)决定它的外延(相同的内涵意味着相同的外延)。”普特南对传统的意义理论的描述和塞尔对内在主义意义理论的描述是一致的。针对这种理论,普特南以简短而通俗的形式提出了一个问题:意义在大脑中吗?内在主义者对此问题给予了肯定的答案,而外在主义者则恰恰相反。根据塞尔的看法,我们可以将外在主义者的反对意见归纳为五种:1,区分“从物(de re)信念”和“从言(de dicto)信念”。一般认为,从物信念是行为者和对象之间的关系,从言信念则是行为者和命题之间的关系,波吉(Burge, Tyler)认为,我们并不能完全根据意向内容来确定从物信念,语境因素是不可或缺的。2,区分确定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referential use)”和“归属性用法(attributive use)”。这个区分是唐纳兰提出的,在此基础上,他反对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根据他的理论,“只有在确定摹状词的归属性用法这种情况下,说者才根据他的意向内容给出这个对象所要满足的条件这个事实来指称对象,但是这些根本不是真正的指称事例;在确定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中,说者无需使用被指称的对象所满足的表述。”3,索引词(indexical),比如,我、你、这、那、这里、现在。从弗雷格开始,这类表述就构成了对内在主义意义理论的威胁,普特南以此作为最典型的反对内在主义意义理论的证据,因为,它们表明,语词的意义不足以决定它们指称某个特定的对象,卡普兰和佩里(Perry, John)都认为,我们只有参考说话的语境才能确定这些语词的所指。4,外在主义者和内在主义者之间的争论也反应在指称的因果论和摹状论之间的争论上,他们主要围绕着专名来展开,塞尔认为,我们可以用一簇摹状词来定义专名的意义,克里普克则认为,专名是严格的指示词,它没有意义,它和对象的关系依赖于它们之间的历史因果关系。克里普克的意见表明,外在主义者认为,为了确定专名和对象的指称关系,我们必须借助于外在的因果关系。5,上述的指称因果论也适用于自然种类词项,比如“水”、“黄金”;根据克里普克和普特南的看法,“知道它们的意义不能由存在于任何种类的心理状态组成,而是必须包含更多和世界的直接因果关系。它被认为已经表明,意义不在大脑中”。塞尔认为,上述反对内在主义的论证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提出了一幅指称和意义的图景,在此之中,说者的内在意向内容,不管是在他的思想中还是在他的话语中,都不足以决定他所指称的东西。他们分享了这样的观点,为了说明语词和世界的关系,我们需要引入(对某些或所有事例)表述的话语和话语所关涉的世界特征之间的外在语境的、非概念的、因果关系。”上述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间的争论是我们讨论胡塞尔意义理论的主要背景,因为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正是一种典型的内在主义意义理论,正如塞尔所说,“如果我们不能够根据内在的意向内容来说明指称关系,这个意向内容或者是个体说话者的内容,或者是他处身于其中的语言共同体的内容,那么自从弗雷格以来的整个哲学传统,不仅分析的潮流,而且现象学的潮流,它们就都是错误的,那么,关于具体的指称和一般的语词和世界的联系,我们就必须从某种外在因果说明出发了。”塞尔的断言意味着,现象学的意义理论是否有效,这和内在主义是否足以应对外在主义的挑战是息息相关的。二、 胡塞尔意义理论的研究状况胡塞尔的意义理论具有怎样的特点?它仍然有效吗?这些问题正是几十年来围绕着胡塞尔意义理论的诸多文献所要讨论的。在此,我们首先要澄清哈贝马斯(Habermas, Jrgen)的一个误解,这个误解广泛地流行于学术界之中。根据卡尔毕勒的语言功能图式,即说者、世界和听者的关系,哈贝马斯将不同类型的意义理论总结为三种,即,“从格耐斯、本内特到希福的意向主义语义学认为,只有言语者在特定情境中所意图的内容才具有基础意义;从弗雷格、早期维特根斯坦到达米特的形式语义学则从命题的真值条件出发;晚期维特根斯坦所开创的意义使用理论则追溯到语言表述用于实践功能的常规互动语境。”哈贝马斯的分类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划分意义理论的框架,我们可以在这个框架中为许多不同流派的意义理论找到自己的位置。哈贝马斯认为,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是一种意向主义(Intentionalism)语义学,它强调了语言的意义和说话者的意向的关系,正是基于此,胡塞尔才能提出“赋予意义的行为”这个概念。他认为,和格耐斯、希福等哲学家的理论一样,由于强调语言的意义只能通过回溯到有目的的语言使用者的意图才能获得,胡塞尔的意向主义语义学使得语言丧失了独立于主体意识的独立性和独立结构。但是,在我看来,哈贝马斯对胡塞尔意义理论的评价是片面的,他显然没有足够重视胡塞尔反对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的努力以及胡塞尔和鲍尔扎诺、弗雷格之间的相似之处,事实上,胡塞尔和鲍尔扎诺、弗雷格一起,较早地注意到语言相对于主体意识活动的独立性。围绕着这些问题,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自己的研究。据我所知,莫汉蒂(Mohanty, J. N.)1964年出版的埃德蒙德胡塞尔的意义理论(Edmund Husserls Theory of Meaning)一书是最早的一部全面研究胡塞尔意义理论的著作。在这本著作中,莫汉蒂以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和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为研究对象,他认为,这两本著作分别代表了胡塞尔的本质语义学和构成语义学,他第一次以语言和意义问题为线索梳理了胡塞尔这两本著作的基本观点,并且给出了胡塞尔思想转变的内在理路。很显然,这是一部在英美分析哲学刺激之下产生的著作,他力图将胡塞尔的著作带入分析哲学所讨论的基本问题之中,比如逻辑语法、索引词。他的这本著作尽管还很粗糙,但是他激发了一大批分析哲学家和学者对胡塞尔意义理论的关注。目前德语学界和英语学界对胡塞尔意义理论的研究已经相当细致,这些研究大致表现为三种研究方向:1,胡塞尔自身思想的发展:这种研究方向着重于对胡塞尔文本的细致分析和对胡塞尔思想发展线索的探询。德布尔(De Boer)的胡塞尔思想的发展(The development of Husserls thought)以时间为线索细致地分析了胡塞尔观念之前的思想发展,其中对意义、意向相关项和对象的分析都非常有力。莫汉蒂编辑的阅读埃德蒙德胡塞尔的(Readings on Edmund Husserls Logical investigations)、本奈特(Rudolf Bernet)等的胡塞尔现象学入门(An introduction to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以及巴利史密斯(Barry Smith)和大卫史密斯(David Woodruff Smith)编辑的 关于胡塞尔的剑桥手册(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sserl)均收录了一些关于胡塞尔意义理论的重要论文。然而这些文献都很少提及胡塞尔的1908年夏季关于意义学说的讲座,在我的视野范围内,威尔顿(Donn Welton)的意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meaning: a critical study of the thresholds of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是为数不多的例外,早在1908年夏季关于意义学说的讲座被编辑出版之前,威尔顿就已经根据胡塞尔的相关手稿做了细致的分析。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不仅局限于胡塞尔自身思想的发展,而且寻找胡塞尔现象学的起源。正是由于对胡塞尔意义理论和语言哲学的关注,他们注意到,胡塞尔现象学的源头不仅有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而且有鲍尔扎诺(Bolzano)和弗雷格的逻辑学,围绕着后一条线索,他们发掘了大量的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思想片断。围绕着胡塞尔是否受到弗雷格的决定性影响这个问题,学者们开始关注现象学和分析哲学的历史渊源,对此,弗勒斯达尔(Follesdal)和莫汉蒂各执一端。弗勒斯达尔认为,对胡塞尔的思想发展而言,弗雷格对胡塞尔算术哲学中的心理主义的批评是关键性的,弗雷格区分客观意义和主观表象,区分意义和所指,这些都对胡塞尔的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正是这种影响使得胡塞尔清算了自己早期的心理主义思想,从而为现象学奠基。莫汉蒂则认为,弗勒斯达尔夸大了弗雷格对胡塞尔的影响,事实上,在弗雷格关于胡塞尔算术哲学的书评发表之前,胡塞尔已经区分了表象、意义和对象。对胡塞尔逻辑学的研究还进一步回溯到鲍尔扎诺的影响,弗勒斯达尔是较早强调鲍尔扎诺和胡塞尔的关系的学者,比较有影响的研究著作是达米特(Dummett, Michael)的分析哲学的起源(The Origin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和拜耶尔(Beyer, Christian)的从鲍尔扎诺到胡塞尔(Von Bolzano zu Husserl)。2,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与分析哲学:这种研究方向着重于胡塞尔对语言的细致分析,并将其与分析哲学相关论题比较。德雷福斯(Dreyfus, Hubert L.)编辑的胡塞尔,意向性和认知科学(Husserl, intentionality, and cognitive science)收录了弗勒斯达尔、德雷福斯、史密斯(David Woodruff Smith)和麦金太尔(McIntyre, Ronald)等人的代表性论文,比较全面地展示了他们参照弗雷格的思想解释胡塞尔的“意义”和“意向相关项(Noema)”理论的尝试。史密斯和麦金太尔合著的胡塞尔和意向性(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 a study of mind, meaning, and language)则更为详细地发展了弗勒斯达尔的观点,有效地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与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相结合,从而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纳入分析哲学框架内,本书对意向性、可能世界的分析都已经成为经典。以上述两本书为背景,德拉蒙德(Drummond)在胡塞尔的意向性和无基础的实在论(Husserlian intentionality and non-foundational realism: noema and object)一书中针对史密斯和麦金太尔对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解释加以细致地批驳,由此重新捍卫了古尔维奇(Gurwitsch)对“意向相关项”的解释。对胡塞尔意义理论的具体分析大多是以分析哲学作为研究的背景,或者说,研究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总是意味着将胡塞尔更多地纳入到分析哲学的潮流之中,所以关心胡塞尔的意义理论的学者大多数是英美学者就不足为怪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是和他的意向性理论一起受到英美学者的重新重视的,正如史密斯和麦金太尔所说,研究胡塞尔意向性理论最重要的理由是,它构成了心灵哲学的基本部分。在英语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心灵哲学是行为主义、物理主义、功能主义或因果理论,它们都从第三人称的角度出发。植根于笛卡尔和康德,胡塞尔的哲学是从第一人称角度研究心灵哲学的典范,而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正是奠基于他的意向性理论。从意义理论的角度研究胡塞尔的现象学,这种研究范式是由弗勒斯达尔奠定的,他的“向分析哲学家解释现象学”一文有力地说明了研究胡塞尔意义理论对分析哲学家们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他认为,意义理论的可能性在奎因之后变得可疑,胡塞尔的思想提供了反驳奎因的批判、进一步发展弗雷格思想的道路。113,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与解构哲学:要研究胡塞尔的语言哲学,德里达的相关著作无法绕过,德里达的埃德蒙德胡塞尔的“几何学的起源”引论(Edmund Husserls Origin of geometry : an introduction)和声音与现象(Speech and phenomena, and other essays on Husserls theory of signs)通过对胡塞尔“论几何学的起源”和逻辑研究第一研究的细致分析,展示了胡塞尔自始至终都具有的形而上学前提。很显然,德里达对胡塞尔语言哲学的批判受到了结构主义的影响,又同时批评了胡塞尔和结构主义,事实上,在我看来,和奎因一样,德里达对结构与发生的辨证关系的考察使得意义理论变得可疑。这样,批评德里达,维护胡塞尔,这对意义理论是否可能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一些学者已经针对德里达批评胡塞尔的几个论题一一做了反批评,这些文章收录在麦肯拿(William R. Mckenna)和埃文斯(J. Claude Evans)编辑的论文集德里达与现象学(Derrida and Phenomenology)之中。相对于欧美学界,国内学者对胡塞尔意义理论的研究则比较缺乏,我所能看到的仅有一些相关论文,比如张祥龙的“胡塞尔的意义学说及其方法论含义”、周国平的 “胡塞尔意义学说四题”(这两篇论文都收录在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二辑:现象学方法之中)、吴增定的“胡塞尔的意义理论”(发表在哲学研究 1999年第5期上)和他的博士论文“胡塞尔的判断理论”;此外,可能是在德里达的激发之下,倪梁康近年来也开始关注胡塞尔的语言哲学,他的“现象学如何理解符号与含义?”(此文分两部分分别发表在现代哲学2003年第3、4期上)集中讨论了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研究中有关语言的论述。据我所知,国内至今尚无关于胡塞尔的意义理论的系统研究著作。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胡塞尔著作在国内的译介和国内对胡塞尔现象学的研究已经很多,不过,对胡塞尔现象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他的意识学说和他与海德格尔等现象学家之间的关系之上,对他的意义理论和他与分析哲学家的关系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这无疑是一个缺憾,本文是在此研究方向上的一个尝试。三、 本文的任务、文本和结构1, 本文的任务本文的任务是重构胡塞尔的意义理论的内在结构和历史发展,并且考察它的得失,这个任务包含了两个方面:1,从结构分析和历史发展的角度,重构胡塞尔的意义理论,在此过程中,本文尽量直面遭遇到的难题,比如,孤独心灵中的表述问题、意向对象问题、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的平行论(Parallelism)。本文力图给出胡塞尔意义理论发展变化的内在理由,并尝试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构造成一个和谐的整体;2, 以意义理论中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争为背景,评价胡塞尔意义理论的得失。这两个工作是紧密相关的,因为,一方面,胡塞尔很少集中讨论意义理论所包含的一些问题,并且存在着诸多冲突之处,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放入各种意义理论的争论之中,这有利于我们更加明晰地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另一方面,只有充分把握了胡塞尔意义理论的基本结构和内容,我们才能评价它的得失。英国哲学家赖尔曾经这样评论胡塞尔,他说,胡塞尔的“现象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令人讨厌的东西。它的过分严肃的风格将会导致它许多高明的主张被忽略。”12威拉德认为,胡塞尔和分析哲学界的行文风格的巨大差异导致他的思想在英美学界长期不受重视。从另一方面看,这也意味着,重构胡塞尔的意义理论,这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任何仔细研究过胡塞尔的著作的人都会对胡塞尔曲折繁复的写作风格感到头痛,他使用了大量的令人难以理解的、并且很少人继续使用的术语,而且他不断地重复和改变他的某些观点;因此,要从这种风格的行文中拣选出胡塞尔的“高明的主张”,并且以较为清晰的语言表述出来,这需要高度的耐心。关于重构胡塞尔的意义理论,许多优秀的学者已经做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工作,他们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置入当代分析哲学的背景之中,本文也将遵循这条道路。本文的主题是广义的意义理论。广义的意义理论不仅研究“意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而且研究和它相关的其它问题。美国哲学家莫里斯认为,一个完整的意义理论必须包括三个部分,缺一不可,这三个部分是:逻辑句法研究意义的句法方面(即语词和其他语词的关系);逻辑语义学研究意义的语义方面(即语词及其指称对象之间的关系);而语用学则研究意义的实际用法方面(即语词及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13达米特则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他的划分模式,他认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是真理理论,也就是归纳详述语言的句子的真值条件。称这个核心为指称理论会更好,因为它的定理包括那些陈述给定的句子或者由给定的人在给定的时间对它的言说的为真条件的定理,而支配个别语词的公理赋予这些语词相应类型的指称。围绕着指称理论的是一层外壳,它构成了涵义理论14:通过把说者的具体的实践能力和某些理论命题相关联,它要规定,说者关于指称理论的任何部分的知识包括什么。指称理论和涵义理论一起构成了意义理论的一个部分:另一个辅助部分是语力(force)理论。语力理论要说明不同类型的习俗意义,言说句子可能具有它,也就是,由做一个断言、给出一个命令、发出一个要求等等言说导致的不同类型的语言行为。”15简单地说,意义理论包括指称理论、涵义理论和语力理论。我将依从上述三个部分来重构胡塞尔的意义理论。对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来说,这种划分方式绝非任意的,这是因为达米特的划分正是基于他对弗雷格意义理论的研究和认同的基础之上,而胡塞尔的和弗雷格的意义理论在内在结构上有诸多的相同之处,在下文中,本文将不断地显示出这一点。2, 本文的文本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胡塞尔的前期现象学,它所涉及的胡塞尔原著包括逻辑研究、1908年夏季关于意义学说的讲座和观念,这一方面是作者的兴趣和力图将问题集中的意图所使然,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这一阶段是胡塞尔意义理论最主要、成果最丰富的时期。16本文的译文主要引自倪梁康先生和李幼蒸先生的译本,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核心术语的翻译上,我有些不同的意见。首先是“Bedeutung”一词,倪梁康将它译为“含义”。显然,倪梁康的翻译是为了区分“Bedeutung”和“Sinn”,他将后者译为“意义”。固然,这种区分对理解胡塞尔自身理论不无助益,但是如果我们将胡塞尔的理论和分析哲学相比照,那么,我认为,将“Bedeutung”译为“意义”更为合适,因为这种译法在翻译分析哲学的著作中已经确定下来,将“Bedeutung”译为“含义”,则很难将胡塞尔的理论和分析哲学的理论相比较;此外,在 “Bedeutung”和“Sinn”同时出现时,我将遵照李幼蒸的方式,都译为“意义”,并且给出这两个德文原文。其次是 “Noema”一词,李幼蒸将它译为“意向对象”,倪梁康在其早期翻译中也采用了这个译名。我认为,这种翻译不妥当,一方面,胡塞尔已经有一个术语对应于 “意向对象”,即“Intentional Gegenstand”;另一方面,对“Noema”指的是对象还是意义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将“Noema”译为“意向对象”,倾向性过强,所以我选择了倪梁康后来的译名“意向相关项”。3, 本文的结构在安排本文的章节上,由于要协调对胡塞尔意义理论的历史叙述和结构分析,我首先概述了胡塞尔意义理论的本质特征,然后遵循胡塞尔思想的发展,分别以逻辑研究、1908年夏季关于意义学说的讲座和观念为研究对象,逐步展示胡塞尔意义理论的发展变化。本文包括三部分,以下是各部分的要点: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意向性的意义理论”,它概述胡塞尔意义理论的一般特征,这里要回答的问题是:“意义是什么”。本章首先使用分析哲学的一般术语归纳出胡塞尔所批判的三种意义理论,即意义的观念论、行为反应论和意向主义。站在胡塞尔的立场上,我们可以说,这三种意义理论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都将表述的意义归结为主体的心理体验,而在胡塞尔看来,混淆客观的意义和主观的心理体验,这必将导致心理主义。相对于此,胡塞尔提出了自己的 “意向性的意义理论”。据我所知,胡塞尔并没有使用过这个术语,我从一些学者,比如徐友渔那里借用来,并对其意义加以改变,从而强调,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是他意向性理论的一部分,前者是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之上的,或者说,表述是将意向行为的意向内容表述出来的工具,表述的意义就是被表述的意向内容,基于此,意向行为的结构和功能也规定了言语行为的结构和功能。此外,我还将确立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如果一个心理行为是意向行为,即它具有意向内容,那么它的意向内容在原则上能够用语言表述出来,这就是塞尔所谓的“可表述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说,意义理论是意向性理论的范本,意向性理论是意义理论的基础,这是我将在下文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和四章,它重构了逻辑研究中的意义理论和意向性理论,并且发掘存在于其中的内在矛盾。第二章“意义的观念性与指称理论”重构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意义理论和指称理论。借用塞尔在意向性一书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区分,即“逻辑学的属性”和 “本体论的地位”的区分,本章力图重构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即“意义的本体论地位是什么”和“意义的逻辑学属性是什么”,前者讨论意义的观念性,后者讨论语言的对象关涉(GegenstandBeziehung),即指称问题。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认为,意义的观念性就是种的同一性,意义是意指行为的种。我认为,胡塞尔要强调的是,意指行为是主观的,而意义是客观的,但是“观念性”和所谓“种的同一性”这类概念遭到胡塞尔的批评者的猛烈批判,对此,我在第四章做进一步的解释。胡塞尔的指称理论以名称为范本,在大致结构上,我认为胡塞尔的和弗雷格的指称理论是一致的。通过对语词和对象的关系的分析,胡塞尔从意义的逻辑学属性方面将意义规定为表象对象的方式。胡塞尔还将语词和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推广到通名和句子,对此,我也将一一辨析。值得注意的是,胡塞尔的指称理论和与他同时代的弗雷格、罗素的指称理论一样,都必须面对两个难题,即无对象的指称和确定的指称问题,对此,我也将在第四章做进一步的解释。第三章“意向本质与语力理论”描述了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理论。根据“可表述性原则”,这一章的工作是描述意识的意向性结构和功能,从而阐明,是什么赋予物理的声音或笔迹以表象对象的功能。胡塞尔接受了布伦塔诺的观点,将心理现象的本质规定为意向性,即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并且进一步认为,意向行为的本质在于它具有某种抽象的意向内容,它包括质性和质料,胡塞尔将它们统称为意向本质。质性和质料的区分类似于分析哲学中语力和命题内容的区分,质性表明这个行为是怎样的行为,质料则是行为中将哪一个对象以何种方式表象的那部分内容。在此基础上,胡塞尔区分了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客体化行为是直接拥有质料,并且通过质料表象对象的行为,非客体化行为则必须奠基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它对对象的意向关联。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关系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对质性的区分,对此问题,胡塞尔在“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这个主题之下加以讨论。质性相当于分析哲学中的语力,英美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尤其是奥斯汀和塞尔已经对此有了完善的研究,本章依照他们的研究成果,重新分析胡塞尔的语力理论的得失。第四章“小结:逻辑研究中意义理论的困境”处理第二章中所遭遇的问题,我认为,逻辑研究中意义理论的困境和内在主义的意义理论的困境是一致的。我主要讨论三个可能推翻逻辑研究中意义理论的问题:1,意义的本体论地位;2无对象的指称;3,确定的指称。我认为,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意义或质料的本体论地位的规定存在着矛盾,一方面,胡塞尔认为,质料(和质性)是具体意向行为的抽象的部分,据此,它应当是“实项的”或描述的内容;另一方面,它作为诸多意向行为共有的同一之物,又应当是观念的。对胡塞尔的所谓意义的观念性,一直存在着批判的声音,由此涉及到,我们如何把握意义或质料,在此,我将引入达米特对反思和本质直观的批判。“无对象的指称”问题则处理的是“金山”、“方形的圆”等或经验上或逻辑上没有所指的语词。一方面,胡塞尔认为,语词的意义就是指称对象的方式,据此,如果对象不存在,那么这个语词就应当没有意义;另一方面,显然,这些语词和一串杂乱的符号之间存在着差异,我们仍然可以理解它们,所以胡塞尔区分了“无意义性”和“无对象性”。胡塞尔没有解决这个悖论。“确定的指称”表明,语词的意义是指称的充分必要条件,它不仅给出指称对象的方式,而且决定哪一个对象被指称,但是,这个原则在许多方面受到批判,一方面,唐纳兰区分了确定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和“归属性用法”,确定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表明,语词的意义不足以决定哪一个对象被指称;另一方面,索引词(胡塞尔称为“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现象表明,它必须参考说话者和他所处的具体环境才能确定它所指称的对象,在讨论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中,胡塞尔区分了两种意义,我认为,这种区分在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意义理论中将扮演核心的地位。第三部分包括第五、六和七章,它力图将胡塞尔先验转向之后的意义理论和意向性理论整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此基础上尝试应答逻辑研究中所存在的困难,并在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的背景中对其加以评估。第五章“意向相关项与视域”梳理观念中的意向性理论。如果在第四章中我所描述的胡塞尔的意义和意向性理论的困境是恰当的话,那么,胡塞尔的先验的转向是否可能提供一条走出困境的道路?由于意向性理论是意义理论的基础,首先梳理先验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然后考察它对意义理论的影响,这是一条合理的道路。先验现象学的核心概念是“意向相关项(Noema)”。围绕着这个核心概念,我将讨论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构成”和“视域(Horizont)”。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使得胡塞尔可以突破逻辑研究所规定的现象学的领域,现象学所描述的不仅是意识的实项内容和在此基础之上的观念意义,而且包括与此对应的意向相关项,这就是所谓的“意向活动(Noesis)”和“意向相关项”的平行论。构成则表明意向相关项和可规定的X的关系是同一和差异的关系。“视域” 是先验现象学最重要的成果,我们可以区分“行为视域”和“对象视域”,它们表明,同一主体的诸多意向活动和同一对象的诸多意向相关项之间存在着相互协调的关系,而意向相关项之间是否协调,这决定了所构成的对象是否实际存在,不同的协调方式构成了不同的可能世界。第六章“走向可能世界语义学”以已经获得的先验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为基础,重新讨论意义与所指的关系。胡塞尔提出了“物候学的意义”和“现象学的意义”两种意义,在我看来,它们对应于“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胡塞尔的视域理论使得我们可以讨论意向相关项的意义和可规定的X之间的发生的构成关系,在此,首先我们可以用“这”来表达X,通过对“这”这类索引词的研究,我将表明,它所具有的意义并非实体性的,而是功能性的,它给说者和听者指示出对同一对象的过去的经验。通过上述分析,我想表明,现象学的意义、视域、绝然对象之间的关系和卡尔纳普的内涵、可能世界、外延的关系是一致的,由此,我们可以利用分析哲学中的可能世界语义学来重新解释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的意义理论。第七章“意向性的意义理论及其困难”首先在卡尔纳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胡塞尔的双重意义的意义理论。本章的一个重要断言是,胡塞尔的双重意义的意义理论,即区分物候学的意义和现象学的意义,已经蕴涵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中关于“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的论述中,在那里,胡塞尔区分了 “指示性意义”和“被指示的意义”。据此,我认为,胡塞尔的双重意义的意义理论和卡普兰的理论是一致的,而卡普兰的理论更为严格。这样,根据胡塞尔的双重意义的意义理论,我们应答了唐纳兰的批评。在此基础上,胡塞尔重新思考了索引词的指称问题,在和卡普兰、涅文的指称理论的对比中,我将对胡塞尔的新的内在主义意义理论做出评判。第一章 意向性的意义理论一个具体的语言现象是怎样的?它包含哪些因素?胡塞尔认为,我们可以在一个具体的表述现象中区分出两个方面:“1,表述的物理方面(感性符合、被发出的一组声音、纸张上文字符号以及其他等等);2,某些与表述相联结的心理体验,它们使表述成为关于某物的表述。”17在胡塞尔看来,将后者视为表述的意义,这将会导致诸多的混淆,从而错失了真正的“意义”。根据这种混淆,胡塞尔至少给出了三种可能的对意义的错误理解,而这些对意义的理解方式都在胡塞尔时代具有较大的影响。在我看来,它们的一些基本观点在英美语言学界仍然具有影响,形成了和意向性的意义理论竞争的格局,我们可以将它们统称为非意向性的意义理论。套用当代语言哲学的术语,我们可以分别将这三种意义理论称为观念论的、行为反应论的和意向主义的意义理论。第一节 非意向性的意义理论一、意义的观念论意义的观念论主张,语词的意义就是它所引起的观念或意象,胡塞尔称它们为“心理主义”。在胡塞尔的时代,心理主义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这种观点继承了英国古典经验主义,胡塞尔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在他看来,心理主义最根本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意识活动和意识内容、影像和概念,同一个表述可以对不同的人引发不同的观念,如果语词的意义就是它所引发的观念,那么同一个表述对不同的人就具有不同的意义,基于此,人们如何能够交流呢?根据陈嘉映的看法,意义的观念论或心理主义“在十九世纪下半叶相当流行,20世纪哲学兴起时的一个主要批判对象就是这种意义观念。弗雷格、胡塞尔等人都反对心理主义的主观观念论。”18时至今日,现代语言哲学家中已经很少有人持这种观点,从历史的角度看,如果我们知道,弗雷格的作品在其在世时只是对少数几位哲学家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我们就不能忽略胡塞尔所具有的开创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弗雷格和胡塞尔也用“观念的”一词来修饰意义,胡塞尔总是谈及“观念的意义”、“意义的观念性”,所以陈嘉映又将弗雷格的意义理论称为“客观观念论”,但是,在他看来,“客观观念和与联想或主观观念的区别似乎可以归结为持有这一观念的人数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19也就是说,客观观念和主观观念之间只有程度的差别,在我看来,他误解了弗雷格和胡塞尔对意义的 “观念性”的思考,徐友渔的说法更有道理,他认为,“观念 这一术语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是想法、概念、见解等,它们的含义本来就和意义一词相近在英国古典经验主义者那里,观念是指一种感觉的或精神的意向。”20它们属于不同的范畴。胡塞尔使用“观念的”一词来修饰意义,是要表明,意义是客观的一般之物,对此,我将在下文做进一步的讨论。二、意义的行为反应论将表述的意义当作说者和听者在说或者听这个语词时所联想到东西或做出的反应,这就是意义的行为反应论。从胡塞尔的角度看,这种意义理论就是将表述当作一种符号,而这种混淆也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用语中。胡塞尔把表述之外的符号称为信号。信号行使指示(Anzeigen)的功能。我们不仅可以把人造物,而且可以把自然物用作信号。胡塞尔举了一些例子,譬如:1,标记:烙印是奴隶的信号,旗帜是民族的信号;2,事实科学的考察:火星上的运河是智慧的火星人存在的信号,化石骨骼是太古动物的信号;3,一些有助于记忆的事物:纪念碑和手帕里包着的钮扣,它们也是信号。尽管它们在物理实体意义上有很大的差异,但它们都具有共同的功能,只有在它们的具体使用中,我们才能够把握到它们所具有的共同之物;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东西存在着,同时它向一个思维着的生物指示另一个东西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东西是另一个东西的信号,比如,火星上的运河向人类指示火星上有智慧生物的存在,纪念碑的存在向人类指示曾经发生过一场战争或灾难。总而言之,信号和指示的本质就是:“某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为人现实地知晓,它们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为人们指示了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即:对一些事物存在的信念作为信仰或推测另一些事物存在的动机(并且是一种不明的动机)为人们所体验。”21胡塞尔也把信号和对象之间的指示关系称为激发或联想(Assoziation)。应当承认,胡塞尔对符号的讨论仍然很粗糙,部分原因在于他讨论的重点不在于此。在他之后,符号学有了长足的发展,符号学家们更多地承认皮尔士和索绪尔的影响。他们对符号类型的划分更为具体合理,符号学家艾柯曾经将符号分为三大类:1,自然事件类;2,人为记号类;3,古意性(或废弃性的)和诗意性记号类,并且对这三大类符号进一步做了详细的划分,比如,自然事件类包括症状、斑迹、痕迹和姿势动作。22根据这个分类,我们可以将运河和化石骨骼归为自然事件类,将纪念碑和钮扣归为人为记号类,将旗帜和烙印归为古意性的记号类。不过,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对符号的讨论仍然有效,和胡塞尔一样,艾柯也认为,符号的主要功能是代表的功能,“我建议将以下某种事物都界定为符号,它们依据事先确立的社会规范,从而可以视为代表其他某物的某物。”23在此,虽然艾柯主要接受莫里斯和皮尔士为先驱,他仍然经常提及胡塞尔,甚至称自己的符号学为“符号现象学”,所以,我们可以说,胡塞尔对符号的讨论符合并参与创建了主流的符号学。在对一般符号考察的基础上,莫里斯认为,语言也和一般符号一样,它们也适合刺激反应的模式24,胡塞尔则认为,和一般符号不同,表述的本质功能不是代表或指示功能,而是它的意指功能。对意义的行为反应论的批评已经有很多,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许多科学命题并不会引发听者相关的反应。胡塞尔则更加集中批评了一种更为精致的行为反应论,即意向主义的意义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表述的意义就是言说者此刻的意图。三、意义的意向主义我把这样的意义理论称为意向主义的,即它认为,表述的意义就是说话者想要通过这个表述传达给听者的意图,这种理论的代表是格耐斯。格耐斯认为,“讲话者A以语言表述X来意指某事”大致相当于“A有意使说出X在听话人那里由于认识到他说话的意图而产生某种效果”。胡塞尔所描述的在交往行为中的表述大致具有这样的模式。胡塞尔看到,在实际的对话中,我们的作为人的具体存在和话语的物理声音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谈话中,我们总是将对方看作一个人,把他发出的声音看作话语,看作他想向我传达什么,“相互交流的人具有息息相关的物理体验和心理体验,在这两种体验之间的相互关系是通过话语的物理方面而得到中介的,首先是这种相互关系才使精神的交流成为可能,使相关联的话语成为话语。”25胡塞尔把这种交流称作“传述(Kundgabe)”和“接受(Kundnahme)”。胡塞尔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传述:传述的内容是由被传述的心理体验所构成。狭义的传述指的是我们传述那些给予意义的行为,而广义上的传述则可以包含说者的所有行为,即所有那些由听者根据说者的话语(而且也可能通过这话语对这些行为所做的陈述)而附加给说者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陈述(aussagen)一个愿望“我想要一杯水”,那么对愿望的判断便在狭义上得到传述,而愿望本身则在广义上得到传述。同样,如果我们表述一个感知陈述,并且同时伴随着对对象的感知,那么听者可以轻易地理解它。在这里,感知行为是在广义上被传述,建立在这个行为之上的判断则是在狭义上被传述。26胡塞尔对狭义的传述的理解是错误的,他认为,当说者通过语词传达他的意图时,他总是对此意图做出了判断。我们认为,胡塞尔将实行一个行为和描述一个行为混淆了,对此,我将在关于“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的讨论中做进一步的分析。通过分析交往活动中的表述,我们看到,表述再一次成为了信号,也就是说,表述向听者指示出说者的心理体验,基于这一点,胡塞尔甚至说,“所有在交往话语中的表述都是作为信号在起作用”。27如果在具体的对话中,表述总是和信号交织在一起,它总是行使指示的功能,那么,看起来,信号和表述又有了属和种的关系,表述似乎成了信号这个属的一个种,而这显然是胡塞尔所要反对的。如果表述只是一种信号,那么胡塞尔所要寻找的客观的逻辑意义就会落空,为了证明表述的指示功能是外在的、非本质的,胡塞尔必须找到一种现象学的处境,在这个处境中,表述不作为信号起作用,同时它仍然具有意指的功能,胡塞尔称这种处境为“孤独的心灵生活”。胡塞尔认为,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中,即在我们的内心独白中,表述失去了传述的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它仍然拥有和它在交往话语中一样的意义。对此,胡塞尔提出了两个论据:1,与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不同,在内心独白中,我根本不需要感知到信号,在这里就是表述的物理载体的存在,我只需要表象的语词,“被我们用作信号(记号)的东西,必定被我们感知为在此存在着。这一点也适用于在告知的话语中的表述,但不适用于在孤独的话语中的表述。在孤独的话语中,我们并不需要真实的话语,而只需要表象的语词就够了。”28表象的语词可以不存在,它和表象的关系就像想象表象和被想象的对象的关系,尽管对半人半马的想象总是存在的,半人半马却不存在。语词存在与否,它只是关系到表述的传述功能,语词向听者传述说者的心理体验,传述“思想”。29显然,只有在具体的对话中,即语词实际存在的场合中,表述才具有它的传述功能,而在独白中,我们不关心语词是否实际存在,所以,表述可以不具有传述功能。30胡塞尔在其后的研究中以“失语症”为例来说明,表述可以在语词不出现的情况下进行:我在心里想一个人,我可以谈论关于他的许多事情,可是我想不起来他的名字。雅柯布森注意到类似的情况,“词的外在部分即能指也可能未能出现,我们只能想象出词的统一体(unity)和词义,却没有词的语音形式和书写形式。这就是哈佛大学杰出的心理分析学家古德斯泰恩(Kurt Goldstein)所说的词的概念(Wortbegriff)。我们都熟悉这种感觉:我们想说一个词,我们知道有这个词,我们也知道这个词的确切意义,可就是想不起来这个词的发音。”31有意思的是,对同一种现象,雅柯布森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他认为,“失语症”现象恰恰表明,内心独白只是对话的一种派生形式,思维是对话的内在化,而且是不完善的内在化。我们认为,雅柯布森是对的,语词在独白中并不实际存在,这并不能证明独白者不交流。对此,莫汉蒂很早就已经做出了批评。莫汉蒂认为,一个对符号的单纯表象(比如,一个危险信号)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起到警告的作用。莫汉蒂认为,强调交往中的话语和独白本质上的区分,这甚至可能导致所谓公共的思想、公共语言和私人的思想、私人语言的区分,而对后者的强调可能导致心理主义和相对主义。2,胡塞尔的另一个论据是,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话语中,人们不能行使传述或指示的功能。胡塞尔认为,人们可以将内心独白理解为自己对自己说话,斥责自己,埋怨自己,但事实上,这根本不是真正交往意义上的告知,而只是将自己想象为说者和告知者而已。因为,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中,我们内直观到我们当下的心理体验,在内心独白的那一刹那,我们自己就体验着这些行为,对自己传述自己的心理体验,这是没有意义的。但是,胡塞尔的这个论据也并不尽人意,雅柯布森综合自己的和其它学者的研究表明,“言语的对话形式是根本性的,而独自说话只是一个副产品。”32无论是对民间艺人还是对儿童的观察,这些都表明,我们是在对话中学会并且改进我们的话语的。胡塞尔所理解的心灵是透明的,是对自己完全敞开的,他没有充分意识到自我的分裂,正如雅柯布森所说,“正像希腊词所强调的那样,对话这种典型的主体之间的现象甚至渗透到了内在语言。内在语言根据对话另一方(altera pars)的思想和对话的具体形式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说,社会化甚至控制了思维。因此,对话形式远远超出了外化了的语言的范围。”33这样看来,胡塞尔以独白为例来证明表述的意义可以脱离交流而存在,这可能导致诸多的误解,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区分说话者的意图和表述的意义,它们分别对应于表述所具有的传述功能和意指功能。塞尔正是在此意义上批评了格耐斯,在他看来,格耐斯混淆了讲话者所意指的东西和他说出的语词所意指的东西。他举了一个例子,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一个美国士兵被意大利部队俘虏了,他想让这些部队相信,他是德国军官,从而释放他,他本该用德语或意大利语告诉他们,他是德国军官,但是他所懂得的德语和意大利语不足以这样做,他只记得一句中学时学的德语诗歌,“Kennst du das Land,wo die zitronen bluehen”(你可知道那一片国土,在那儿柠檬树花茂果盛),所以,他说出这句诗,试图让对方以为他想告诉他们的是,他是德国军官。据此,塞尔反问到,根据格耐斯的解释,“难道当我说,Kenns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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