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实训楼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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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实训楼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 同 发包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承包人: (牵头人) / (成员)签订时间:2018年 月 日 目 录第8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专心-专注-专业合同协议书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实训楼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承接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其中 为本项目施工单位, 为本项目设计单位, 为本项目勘察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实训楼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产业园基地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校区内3、工程立项及资金来源:粤发改资环函【2018】752号,规划批准文件号: 粤文 ;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安排解决4000万元,其余由学院自筹。 4、工程概况及要求:4.1、本项目总投资8136.53万元,其中用地面积4948.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056平方米,地上6层,总建筑高度约23.9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分为A、B两栋实训楼(二楼以上有连廊相连),包括实训室、培训室、教研用房及设备用房,以及绿化及道路广场复原工程,无地下室(人防易地建设)。4.2、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每层按不同区设置防火分区。本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地震措施设防烈度7度;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实训楼A、B栋各房间均为自然通风采光。项目使用单位为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4.3、平面布局及功能分区:4.3.1实训楼A、B栋为六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总高度23.90米。与前期建成的实训楼C、D栋通过连廊有机联系形成整体,四栋大楼平行排列,即相互联系又互不干扰。4.3.2实训楼A、B栋各层平面功能布置均按校方要求布置实训室、培训室、教研用房等。4.3.3本项目不设置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实行人防易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位及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均由学院地块统筹解决。4.4、交通组织:4.4.1实训楼A 、B栋的东西两侧设置主出入口与校园道路相连接,并通过连廊与已建实训楼C、D栋进行有机联系。实训楼A栋和B栋二楼以上有连廊相连。4.4.2竖向交通以楼梯为主,每栋楼均辅助设有1部客货运电梯。疏散楼梯均为封闭楼梯。4.5、绿色建筑评分:项目拟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4.6、建筑风格要求:实训楼A、B栋立面结合体量进行划分,由竖向格栅形成均质界面,外墙材料和立面风格与前期建成的实训楼C、D栋保持风格一致。前后建筑物协调,标准相当。5、工程内容:本项目用地面积4948.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056平方米,地上6层,总建筑高度约24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分为A、B两栋实训楼,以及绿化及道路广场复原工程。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实训楼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建设阶段全过程总承包管理、施工、试运行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完成、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和审计的调查、项目建设阶段全过程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5.1 设计(勘查)部分5.1.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深化设计、地质勘查、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编制竣工图。各专业工程和分项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满足招标需要。3.1.2主要的设计工作内容:(1)负责总平面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管线综合设计、建筑布局、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场地分期建设规划等工作;(2)代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相应的报建、报批工作;(3)负责勘察工作,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初勘、详勘工作、水文地质勘察及必要时的施工勘察等工作;地下工程的勘察及设计。(4)根据委托人和设计任务书以及设计指引要求,负责设计、设备选型、编制项目概预算;(5) 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精装修、消防、水电煤气等的深化设计,并编制竣工图;(6) 设备选型意见及推荐品牌参考清单,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就本项目拟采用的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等的选型于初步设计开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但不设计专用设备(7) 编制方案设计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满足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和发包人的编制要求,并全过程对概算评审论证的工作进行配合;设计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和价并按清单形式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8) 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报批报建工作;(9)按用户需求提交项目设计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10)整个设计过程运用BIM建筑信息模型,实现项目参与各方在同一平台上项目信息数据共享,在BIM中插入、提取、更新和修改信息,确保各方协同作业,建立运营维护模型,指导实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利用BIM导出工程量清单,并按省属代建项目设计阶段BIM应用管理指引(试行)、省属代建项目设计管理指引(试行)的BIM成果要求进行明确其工作内容。(11)分包要求: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报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设计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12)派专人办理或配合办理所有报建报批工作,派专人按照发包人图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含行政审批时间);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不含行政审批时间)。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13) 重要提示和风险提示:a、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方案需体现限额设计的理念,限额设计数为发包人公布的施工招标控制总价;b、承包人的方案设计完成后须由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启动初步设计及后续工作;c、项目深化设计要求:需提供整体装修效果、外立面、主要功能区、教室、宿舍(如有)等核心区域需提交设计效果图;d、施工图审查按广东省或项目所在地市现行管理制度执行。3.1.3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 5.2施工部分(1)负责完成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实训楼建设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2)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要求:需根据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及通风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含火灾报警)、电梯工程、临水临电接入等,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3)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招标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工程结算的审核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粤财建2017120号)的规定。);(4)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发包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5)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7)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8)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发包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根据勘察设计结果实施地下工程。(9) 现场七通一平,包括本工程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红线内场地平整及地上附着物清理。(10)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6、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工程设计费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总价包干;工程施工费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除合同专用条款第15.5.4条约定以外,结算不作调整。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二、 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工程勘察费 元 ,工程设计费 元 ,工程施工费 元,投标报价下浮率: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工程勘察费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地下管线探查和地下管线测绘)及后续的勘察工作,在合同实施期间勘察费不因工作量调整及工程造价的变化而变化,勘察费结算按合同约定。如结算价高于投标报价,按投标报价结算,且最高不超过项目批复概算的勘察费,结算由发包人审核,最终结算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基本建设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粤财建201712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设计费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所有专业的报建图设计(如果需要)及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的设计工作,竣工图编制费,以及工程绿色建筑工程(二星标准)咨询费,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及场地费、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费、竣工图纸编制费以及变更设计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因设计工作量调整及工程造价的变化而变化,设计费结算按合同约定。如结算价高于投标报价,按投标报价结算,且最高不超过项目批复概算的设计费和竣工图编制费之和,结算由发包人审核,最终结算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基本建设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粤财建201712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设计费已包含了后续项目变更的设计工作量,项目概算内产生的变更调整不再另行增加设计费和竣工图编制费。工程施工费为暂定价,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下浮率计算合同价,最后以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并按国家、广东省、佛山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分别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必须预留不少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的费用作为暂列金额,最后报送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后的工程造价作为合同价(含暂列金额)。本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对于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即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和提前竣工,不可抗力增加的价款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超出暂列金额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最终结算价不得超出批复概算的工程费用。注:补充合同协议书是对本合同的合同价的补充说明及明确,是项目结算的依据,除特殊说明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对补充合同协议书依旧生效。本项目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工程概算的造价控制原则: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方案估算书可研估算。三、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付,承包方承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及项目所在地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比例: 支付期限: 四、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 。 五、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根据工程任务单规定的进度,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3、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六、主要节点工期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17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勘察设计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施工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不超过 日历天(2020年3月12日前完成竣工并提交验收资料)。1、勘察、设计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设计工期进度计划考核及支付节点):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天内完成勘察工作;(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20天内(2018年7月1日前完成,含春节假期15天)完成方案设计报建文件的编制工作;(3)完成方案设计报建文件编制后15天内(2018年7月16日前完成)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工作;(4)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概算后90天内(2018年10月12日前完成)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5)施工图完成后 30 天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备案工作。(需在2019年 1 月 12 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6)施工图审查备案完成后 60 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查预算。(需在2019年 3月 13 日前完成施工图预算工作,含春节假期15天,预算编制与施工图同步)。2、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1)20 年 月 日前完成 ;(基坑支护开挖部分) (2)20 年 月 日前完成 ;(所有0.00以下的结构部分)(3)20 年 月 日前完成 ;(单体建筑结构封顶)(4)2020年3月12日前竣工(施工总工期不超过365天,包含春节假期30天);(5)2020年5月11日前完成所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合格及移交工作。3、工程结算节点工期要求(分阶段结算节点):(1)20 年 月 日前完成 ;(桩基础结算)(2)20 年 月 日前完成 ;(主体结构结算)(3)20 年 月 日前完成 ;(机电安装结算)(4)20 年 月 日前完成 ;(装修结算)分阶段结算应在完成该分部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中相关违约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佛山市 。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八、其他1、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副本一式 拾陆 份,双方各执 捌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2、本项目勘察费、设计费、施工费均由联合体牵头人“ ”收取,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承包人应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代理费为24.86万元。上述费用在领取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本费用已包含在中标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承包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本费用已包含在中标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盖单位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2017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包括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1.1.2.10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2.11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2.12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4.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24.1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2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3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1.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1.7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8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及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5天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功能和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及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并自费主动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等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发现的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并在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前,承包方必须提交总额为中标价的10%的履约保函,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直有效。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起至合同工程经发包人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止。4.2.2 如工期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4.3分包约定4.3.1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4.3.2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3.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4.3.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4.3.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4.3.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作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4.4.4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含发包人后续另外发包的工程及检测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5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得撤换,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能被承包人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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