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学生手册真理大学国际贸易学系deptof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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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九十六學年度學生手冊學生手冊目錄壹、冊首3一、校史4二、校旗、校徽5三、真理大學理念6貳、教務規章7一、學則8二、學生註冊請假實施辦法18三、學生抵免學分辦法19四、考試規則21五、跨學制修課辦法25六、真理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26七、學生轉系辦法28八、真理大學校際選課辦法29九、真理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31十、真理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32十一、教育媒體中心視聽媒體使用辦法34十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35十三、真理大學電腦軟體管理辦法37十四、電腦教室使用規則38十五、註冊組學生服務事項40十六、課務組學生服務事項51參、學務規章53一、學生申訴54二、學生操行評定60三、學生獎懲62四、學生請假69五、學生兵役70六、學生住宿72七、課外活動79八、學生工讀80九、各項獎、助學金申請81十、僑生輔導82十一、衛生保健組83十二、健康中心84十三、諮商輔導組.85肆、總務規章86一、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辦法87二、本校電話撥號提示88三、寄本校信件處理要點89伍、其它90一、校牧室91二、圖書館服務94三、真理大學校史館參觀辦法97四、運動場、館使用管理辦法98五、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99六、學雜費減免102七、真理大學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計畫書(96學年)104八、休、退學退費辦法 112壹、冊首一、校史 源自一八七二年三月九日,加拿大基督教長老教會宣教師馬偕叡理博士(Rev. George Leslie Mackay)登陸淡水,作佈教、教育及醫療工作。擇定淡水砲台埔小山丘上(本校現址),興建校舍,並親手規劃監工,一八八二年校舍建成後,為感念其家鄉安大略省牛津郡(Oxford County)居民的捐助,遂命名為Oxford College,中文名為:理學堂大書院,後人稱之為牛津學堂。當時所教授的課程,除神學聖經道理,尚有社會學的歷史、倫理、中國字部、中國歷史,自然科學的天文、地理、地質、植物、動物、礦物、以及醫學理念、解剖學及臨床實習等,是台灣通識課程的先驅、教育史上最早的西式學校,也是當今歷史最悠久的一所學校。 本校創辦人北部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為繼承馬偕博士對台灣文化、教育、醫療的功勞與貢獻,於一九五九年決議在淡水牛津學堂原址,籌設大學。於一九六五年(民國五十四年)八月奉教育部核准設立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英文校名為Tamsui Institute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招收三年制及五年制專科學生。創辦人派蔡培火先生為董事長,聘彭淑媛博士為校長,一九七一年四月董事會聘葉能哲博士為第二任校長,改英文校名為Tamsui Oxford College。 為發展成為綜合大學的初衷,乃於一九九一年六月,增購台南縣麻豆鎮之校地一八七七三八公頃為分部,與淡水校區校地九三三九公頃併計有二十八公頃。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奉准予改制為四年制獨立學院。定名為: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學院,英文校名為Tamsui Oxford University College。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麻豆分部落成,校區發展以二年制技術學院教育為規劃主軸,一九九七年二月第一次招收春季班學生。 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奉教育部核定改名為真理大學外文校名為Aletheia University(此為希臘語真理的意思)。現有兩個校區:一在台北縣淡水鎮,另一在台南縣麻豆鎮。有人文、數理、財經、管理、觀光、知識經濟、語文、休閒事業、運動知識等九個學院,內含數理科學、管理科學暨財經三個研究所暨宗教學系碩士班、資訊科學系碩士班、休閒遊憩事業學系碩士班、卅三個學系與八個二年制在職專班。鄭獻仁牧師為董事長,原學院校長葉能哲教授為真理大學第一任校長。本校是基督教教會所創辦的大學,校園文化優雅,校風淳樸,學術日盛,有正確導向的大學理念,所培育之學生皆能為社會所肯定。本校未來將朝向與國內、外一流大學的目標邁進。二、校旗、校徽 延續專校時期的設計精神,將校徽放置在深綠色的長方形旗上成為學院校旗,為校長葉能哲博士親自設計。他認為綠色是代表關懷自然生態,象徵永續傳承和無限生機,完全符合本校的設校宗旨。 本校的校徽保留專校時期校徽之設計原貌,僅將工商字型以十字架、聖經圖形代之。表示本校由工商專科跨入更廣泛的學術領域,已邁向學院及大學目標。圖形中的書本是代表基督教的一部偉大經典聖經,記載著上帝啟示的話語和 教訓,蘊含著宇宙間不朽的真理,書本背後的十字架表示本校是由基督教長老教會所創辦的教會學校。在這裡,同學不但可以學到一般的知識,還可以在信仰上、靈性上得到造化。是引導同學找到人生正確的目標,有信心地走向光明的人生道路。期望達到靈、魂、體皆健全的全人教育。以發揮基督精神,造就青年奉獻社會人類,期望本校所培育之學生,人人淳樸、個個踏實。心懷聖經與十架的精神,關懷社會、服務人群。三、真理大學的理念The Idea of Aletheia University 我們依據世界不朽名著聖經所說:敬畏創造宇宙的神,是智慧的開端、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所說的每一句話,訂定本大學的辦學理念為: 第一、傳授知識,激發潛能,研究基礎性的新知識,自由探討真理,使師生具有謙遜的(Humble)、人道的(Humane)、幽默的(Humorous)三人格,成為健全發展的人。 第二、以開放的態度,關愛社會,擁抱世人,順應世界的潮流,促進國際間的文化與學術交流;並將創新且廣博的學術與技能經驗,推廣到在職的社會人士,提供社區的終身教育機會。貳、教務規章一、學則真理大學學則八 十 三 年 十月廿二日教 育 部台 ( 八三 ) 高 字 第 五七四七 號 函 准 備 查八 十 五 年十 一月卅日 教 育 部台(八五) 高 ( 二 ) 字第 八五一七二六號 函准 修 訂八 十 七年五月 十 八 日教 育 部 台 ( 八 七 ) 高 (二)字第八七 五 一 七 七 四 號 函 准 修 訂八十八年六月八日教育部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六三六五九號函 准 修訂 ( 第 十 四 條、十 九 條、三十三 條、五十六 條 除 外)九十年 三 月 十 四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 高 (二) 字第 九 二 九 八 四 號 函 核 准 修 訂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二) 字第 九 二 一 三 二 六 九 號 函 核 准 修 訂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九 四 一 五 七 七 號 函 核 准 修 訂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九 五 一 一 一 二 七 四 號 函 准 修 訂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六八九七四一號 函 准 修 訂第 一 編總則第 一 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之。第一條之一本學則各條、項、款及依其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章則,凡述及學系者均含學位學程,述及學系主任者均含學程主任。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學則辦理。第 三 條 有關學生學籍事宜,須向教育部請求或申述時,應報由本校核轉。第二編日間部(含二年制在職專班)第 一 章 入學、轉學第四條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學士班一年級就讀。在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在職專班一年級就讀。外國學生得以申請方式入學,其公開招生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第 五 條日間部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在大學修滿一學年以上,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義務,或專科學校、專修科畢業,或具有專科畢業同等學力,或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肄業,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轉入本校學士班相當年級就讀。第 六 條 本校入學及轉學考試於每學年開學之前舉行,其招生簡章另訂之。第七條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本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妥者取消入學資格。前述學生入學時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其他規定之必要文件,接受本校實施之健康檢查,並據實填繳學籍表等學生資料表件。學籍表應登錄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通訊處、學(經)歷、入學身分、家長(監護人)、家庭狀況等資料,並永久保存。前項所提畢業證書等學(經)歷證明,如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延後補繳而經本校核准者,得於規定期限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七條之一學生考上外校或本校欲同時修讀兩系(所)者,須於註冊前取得兩校系(所)同意。未完成此程序且經查證屬實者,以退學論,並函知校外學校。第八條新生因重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含應徵服役)不能於該學期開始入學者,應於註冊前檢具有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經核准後,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應徵服役者,服役期間予以保留),逾期不予受理。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無須繳納任何學雜費用。第 九 條 新生或轉學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含在職身分及經歷、年資等證明),如有偽造、假借、冒用、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一經查明,即註銷學籍,且不發給任何修業證明。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取消入學資格。第 二 章 繳費、註冊、選課第十條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辦理繳費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應依照註冊請假實施辦法辦理,請求延期註冊。註冊請假實施辦法另行訂定。 學生於延期註冊截止,尚未註冊,而未申請休學者概以退學論。延修生之缺修課程,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始開設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反之應於第二學期申請休學,若未辦理休學,應至少選修一個科目,否則應予退學。第 十一 條學生註冊後申請休學或退學經核准者,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所頒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第 十二 條學生選課應依選課辦法規定辦理,選課辦法另行訂定。學生選修他校課程,須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並依校際選課辦法辦理,其辦法由教務會議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第 三 章 學分、修業年限第 十三 條各學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五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但應屆畢業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如經系主任核可,得於當學期加選或減選一至二科目。修習學分數超過上限未依規定期限自行退選者,依其選課先後順序由課務組刪除之;修習學分數低於下限未依規定期限自行加選者,即予勒令休學。第 十四 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四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二年制在職專班以兩年為原則。學生修滿各該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四年制至少一二八學分,二年制在職專班至少七十二學分,方得畢業。如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向教務處申請提前畢業,經審查未通過者,仍應註冊選課,且不得低於最低限修學分,(但二年制在職專班不得申請提前畢業)。前項所稱成績優異,係指每學期採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八十分以上,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而言。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學年為限,但身心障礙學生至多四學年。校定通識科目、院共同必修科目、各學系專業必修科與選修科目之名稱、學分數及設置年度由本校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 十五 條 轉學生轉入本校後,必須修畢轉入學系各年級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其轉入本校以前在原校已修及格科目,得依抵免學分辦法規定向各系申請抵免。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 十六 條 本校課程原則以每週授課一小時,修滿十八週而成績及格者,為一學分。日間部以日間授課為原則,但遇有特殊情況得利用夜間或假日實施。第 十七 條 選讀生所選習之科目經參加考試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書。第 四 章 考試成績第 十八 條 學業考試分:一、平時考核:由各任課教師隨時舉行之。二、期中考試:依本校行事曆排定時間舉行之。三、期末考試:依本校行事曆排定時間舉行之。第 十九 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原則採百分記分法,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遇有必要時,得採等第計分法或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學業成績換算為G.P.A之標準規定如下:一、點數換算:80100分4點7079分3點6069分2點5059分1點49分以下不計點二、各科目學分與點數乘積之總合除以總學分(含不及格科目)即為G.P.A。第 二十 條 各學系學業成績依左列之規定為原則:一、學期成績以平時考核成績佔三、期中考試成績佔三及期末考試成績佔四併計之。二、無平時考核之科目,則以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成績各佔五併計之。三、任課教師亦得依據事實需要異動前述各款百分比,但應於教師授課計畫表中詳細載明。前項任何一款學業考試未經准假而缺考者,以零分計。學生於學期中休學或退學者,當學期學業成績不予考評。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業成績,依照左列規定計算之:一、以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學期成績為積分。二、各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總和為學期學分和。三、各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成績積分和。四、成績積分和除以學期學分和為學期平均成績。五、學期平均成績之計算應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六、各學期(含暑修)成績積分和之總和除以各學期學分和之總和為畢業成績。第二十二條 學生各項成績(連同試卷),任課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送交教務處登錄並永久保存(試卷保存一年),不得更改。學生如對成績有所質疑,須於收到成績通知單一個星期內向註冊組提出查詢,如係教師之疏誤或遺漏者,由教師以書面提出經系主任、教務處查證確實,始得更改,必要時並得由教務會議決定之。成績更正過程中遇有必要時得由任課教師申請調閱存檔之考試卷冊,但學生不得為之。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者,准予補考: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期間,因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未參加考試,而經請假核准者,得補考一次,期中考試補考時間,由任課老師決定,期末考試補考時間由教務處統一規定。因故請假學期成績計算方法如下:一、期中考試經請假核准有案者,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與平時成績、期末考試成績合併計算。二、期末考試經請假核准者,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與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合併計算。三、因故請假而補考缺考者,缺考之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第二十五條 學生所修全學年科目,同一學年其第一學期成績不及格,但成績達五十分(含)以上者,得繼續修習該科目第二學期課程,第一學期課程仍應重修。第二十六條 學生所修習之科目,成績雖已及格,但有下列情形者不給學分:一、全學年修習科目,僅修得一學期學分者,或未符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而修習下學期課程者。二、有先後修習順序之科目,未依先後順序修習者。三、已修讀及格之科目,重複修習者。第二十七條 學生考試違規,依考試規則處理,考試規則另訂之。第 五 章 缺課、曠課第二十八條 學生經准假而缺席者為缺課,未請假或請假不准而缺席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做缺課二小時論。學生請假規則另訂之。第二十九條 任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者不在此限。第 六 章 轉系、輔系、雙主修、暑修第 三十 條本校在學學生如認為所修系組與本人興趣不合或適應有困難且通識成績達規定標準者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但依大學甄選入學、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運動績優、申請入學等管道入學學生原則不得轉系(情況特殊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具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轉系以兩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降級轉系者,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年限併計。申請轉系學生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依本校行事曆排定日期,填具申請表連同已發佈之在校各學期成績向教務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有關轉系之詳細規定,另以學生轉系辦法規定之。學生未經核准轉系之前務必修習本系必修之科目不得退選,擅自退選者該科目之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第三十一條本校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本校或他校其他學系、學位學程為輔系。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外加修之。前項修習輔系之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由教務會議另訂之並報部備查。第三十二條凡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得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申請修讀本校或他校其他性質不同學系、學位學程為加修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由教務會議另訂之並報部備查。第三十三條 本校因實際需要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其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第 七 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第三十四條 一、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向教務處申請辦理休學,一次以一學年為限(延修生可申請一學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提請教務處核准後,酌予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二、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本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三、學生因懷孕申請休學者,得不受第一項休學最高年限之限制。四、學生辦妥休學手續後,如已逾兩週,或其兵役緩征,儘後召集經向縣市兵役單位已報離校者,不得請求撤銷。五、休學手續自教務處受理申請日起學生應於一週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以自始未申請休學論。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一、有法定傳染性疾病,經公立醫院或本校指定醫院檢查屬實,有必要休學者。二、經本校學生事務輔導委員會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第三十六條學生申請休學,至遲應在該學期期末考試開始日前辦理並完成休學程序,逾期不准申請(依學生申訴制度提起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須另為處分,致需補辦休學手續者,不在此限)。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繳還休學證明書。其因病休學者,須檢附健保局特約區域級以上醫院之健康證明書,經核准後方得復學。第三十七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如前項原肄業系(組)變更或停辦時,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系(組)肄業。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期滿未復學者。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或違反校規,經學生事務輔導委員會議決定退學者。四、一般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同一學年連續兩次達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同一學年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次達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但身心障礙學生及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內者不在此限。五、學期學業成績全學期全部零分者,但延修生不在此限。六、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七、依本學則其他有關條文規定,應令退學者。八、自動申請退學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退學手續自教務處受理申請日起學生應於一週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以自始未申請退學論)。九、因故死亡者。前項第四款所述身心障礙學生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二、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第三十九條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學校按情節輕重,分別以警告、申誡、記過、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第 四十 條 學生修業一學期以上有成績者,退學時得依規定手續向學校申請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二、開除學籍者。第四十一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申訴辦法另訂之。第四十二條 學生轉學他校,凡辦妥離校手續,不得申請返校肄業。第 八 章 畢業第四十三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第四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修畢各學系規定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辦妥離校手續(繳回學生證並繳清相關物品與應繳費用)後,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學士學位。學系亦得另訂外語能力檢訂辦法,規定通過檢定標準且合於前項規定者,始准畢業。學生修畢學分學程規定之學分者,發給學程學分證明。 本校學位證書授予時間之登載,第一學期畢業者為一月,第二學期畢業者(含暑修)為六月。第 九 章 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第四十五條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無身分證之僑生及外國學生依護照。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或護照不符者,應即更正。第四十六條 在校學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辦理之。第 三 編 二年制技術部第 一 章 入學、轉學第四十七條 在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技術系日間部一年級就讀。第四十八條 在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 (結)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教育法令規定報考二技學歷(力)資格條件;且現仍在職並持有證明,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技術系在職班三年級肄業。第四十九條 二年制技術系除三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外,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一)技術校院及大學校院修滿三學年以上或二年制肄業生修滿三年級以上者。(二)技術校院及大學校院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第 二 章 學分、修業年限第 五十 條 二年制技術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五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如經系主任核可,得於當學期加選或減選一至二科目。第五十一條 各技術系為加強實務實習,若學生在學期間從事與學習課程相關之實務工作得申請採計或抵免學分,其規定由各技術系依其性質自行訂定。第五十二條 各技術系得視各系性質規定學生至業界實習。規定實習年限者,其學生入學前之實務經驗與所學相關者,得申請酌予抵免。實習期限及抵免規定均由各技術系依其性質自行訂定。第五十三條 二年制技術系採學年學分制,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學生須修滿各該技術系應修科目學分至少七十二學分以上方得畢業。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第 三 章 其他第五十四條 本校各技術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技術系四年級或降級轉入性質不同技術系三年級肄業,同系轉組者比照辦理。所謂性質相近技術系係指自轉入年級起,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者。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第五十五條 本編無特別規定者,準用第二編有關之規定。第 四 編 進修學士班第 一 章 入學、轉學第五十六條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取得上述資格一年以上者(年滿二十二歲以上者不受此限),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進修學士班一年級就讀。第五十七條 進修學士班各學系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第 二 章 學分、修業年限第五十八條 進修學士班各學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五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但應屆畢業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如經系主任核可,得於當學期加選或減選一至二科目。第五十九條 進修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上開修業年限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八十八學年度前入學生其修業年限仍以五年為原則)。學生須修滿各該學系應修科目至少一二八學分,方得畢業。如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向教務處申請提前畢業,經審查未通過者,仍應註冊選課且不得低於最低限修學分。前項所稱成績優異,係指每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八十分以上,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而言。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第 三 章 其他第 六十 條 本編無特別規定者,準用第二編有關之規定。第 五 編 研究所第 一 章 入學第六十一條 在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碩士班一年級就讀。第六十二條 在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博士班一年級就讀。第六十三條本校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或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二人以上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標準, 依各系、所、院、學位學程規定。第 二 章 選課、修業年限、學分、成績、退學第六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後,應商請所長認定指導教授,其應修之課程及研究論文,由所長及指導教授負責指導之。但指導教授與研究生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申請迴避。第六十五條 研究生每學期所修習學分數,由各研究所核定之。第六十六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但在職研究生(即一般碩士班研究生入學時具在職身分者)在前述規定修業年限未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一學期至二學年;碩士在職專班修業年限為二至六年。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如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經核定重回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第六十七條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三十六學分;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均另計。第六十八條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操行以七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第六十九條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退學:一、研究生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提出論文者。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四、第一學年單一學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第 三 章 轉所(組)、兼職第 七十 條 研究生除因特殊情形,經相關所長核可後報請教務處核備者外,不得轉所(組)。第七十一條 研究生擔任校內外與其研究工作性質相關之職務時,須報請所長同意,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或是否延長畢業年限,均須由所長及指導教授決定之。第 四 章 畢業、學位第七十二條 研究生合於左列各項之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二、通過本校博士或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規定之各項考試。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前項學位考試規則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第七十二條之一研究生學位考試至遲於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完畢。各系所應於學位考試舉行後一星期內將考試委員簽名之學位考試成績通知單送達教務處,學生應於次學期註冊開始前繳交論文定稿並完成全文電子檔上傳, 逾期未完成者,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次學期仍應註冊、選課,修業年限屆滿者應令退學。第七十三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辦妥離校手續(繳回學生證並繳清相關物品與應繳費用)後,由本校發給碩士學位證書。合於前條規定之博士班研究生,辦妥離校手續(繳回學生證並繳清相關物品與應繳費用)後,由本校發給博士學位證書。逕行修讀博士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第 五 章 其他第七十四條 本編無特別規定者,準用第二編有關之規定。第 六 編 附則第七十五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學生獎懲辦法,學生操行成績考察辦法,及其他有關學生學籍未盡事宜另訂之並報部備查。第七十六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教育部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第七十七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二、學生註冊請假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二、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始,依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至學生證加蓋註冊章後註冊手續方稱完成。三、學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者,應於規定之註冊日期截止前,以書面向教務處申請延期註冊,但延期不得超過兩星期。四、學生註冊請假(須持有關證明文件辦理)以下列情形為限:、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者。、學生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喪亡事故者。、因病確不能來校註冊者。、因其他原因經教務處核准者。五、凡在規定註冊日期當天未將註冊手續完成者,得於次日繼續補辦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次日辦理完成者,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六、學生未經請假逾期達兩週未註冊,或超過准假期限仍不到校註冊,且未申請休學者,以自動退學論。七、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三、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真理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五一一一二七四號函准備查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校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悉依照本辦法辦理。第三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一、轉系生。二、轉學生。三、重考生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生。四、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五、通過政府主辦或委託有關機構舉辦之全國性外國語文檢定或專業技能檢定考試之學生。第四條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數多寡與轉(編)入年級配合規定:一、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並得酌予抵免高年級課程;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並得酌予抵免高年級課程。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不得減少。又轉入三年級者抵免學分後,須於修業年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二、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五十學分;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八十學分;但大學校院高年級肄業轉入本校較低年級暨專科學校本科系畢業者,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得再酌予抵免,惟最多以二科目為限。曾在本校肄(畢)業之學生,不受前項學分數上限之限制,並得視抵免學分數之多寡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修業一年且其編級不得高於退學年級。三、本校肄(畢)業生重考(含專科畢業生)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本校修讀學士學位之大學四年制新生,於依法取得學籍時,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不含五專前三年所習得之科目學分)得酌予抵免與提高編級,但至少須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其提高編入年級由各學系裁定,抵免55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85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110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專科畢業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年級。依前項規定原則,新生入學前於其他大學校院或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數亦得由各學系酌情辦理抵免,但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二年制在職專班之抵免以相同學制者為限,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提高編級。四、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酌予抵免,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不含論文學分)。碩士在職專班以修習本校進修推廣學院開設之先修課程為限得依前項規定原則酌予抵免。五、通過政府主辦或委託有關機構舉辦之全國性外國語文檢定或專業技能檢定各項目,其抵免之科目、學分數由開課單位審定。第五條抵免學分之範圍:一、必修科目學分(含通識科目)。二、選修科目學分(含相關科目)。三、輔系科目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四、雙主修(學位)學分。第六條抵免學分之規定: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近者。第七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后: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剩餘學分不得再做抵免(但申請同一系列課程者不在此限)。二、以少抵多者:所缺學分應予補修,如無法補足學分者,不得採列抵免。三、全學年課程僅修一學期及格,仍准予抵免相同學期之學分,其不及格部份應予補修。第八條除語文與專業技能檢定之學分抵免得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期限內完成外,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第一學期註冊選課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視同放棄學分抵免。日後如因轉系或修讀輔系、雙主修等特殊情形申請追抵,仍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抵免學分之審核由各該系、所及相關開課單位分別負責審查。第九條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予抵免。第十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四、考試規則一、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考試時,應事先依照學生考試請假規則,向教務處請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一次。未經准假而擅自缺考者,以曠考論。二、學生須按時進入試場,依規定之座次就座,未經監考老師許可不得擅自易座。三、遲到十分鐘以上,監考老師得不准其入場應考,並以曠考論。四、學生入座後,應將學生證置於試桌上,以便監考老師查核。五、未經許可不得攜帶書籍、講義、筆記及其他參考資料。六、進入試場後,經監考老師同意,方准交卷出場。七、學生不得左顧右盼、互相交談、抄襲、傳遞、夾帶、自誦答案或其他作弊情事。八、學生須按時交卷,遲交或未交者,試卷作廢。九、考生應就考卷所列班級、學號、姓名及考試科目等項,詳細填寫。十、凡不遵守本規則之規定者,監考老師須將違規事項通知教務處(或進修推廣部),會同學務處,視情節輕重議處。真理大學碩士暨博士學位考試規則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教育部台(九)高(二)字第九六九四三號函核定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真理大學碩士暨博士學位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二 條 本校研究生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其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在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並取得學分;另碩士班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博士班至少修畢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修畢三十學分。三、博士班研究生應經資格考核及格,碩士班研究生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四、已完成論文初稿。前項第三款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行訂定。第 三 條 本校碩士、博士學位考試由各系(所)承辦之。第 四 條 本校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依照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就讀系(所)提出申請。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左列各項文件:(一)、歷年成績表一份。(二)、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三、經指導教授及所屬研究所所長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第 五 條 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一、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二、辦理學位考試。第 六 條 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均由所長薦請校長遴聘之。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本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三、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曾任教授者。、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曾任副教授者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本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第 七 條 學位考試,應符合左列規定: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應檢具繕印之博士論文(附中、英文提要)九份或碩士論文(附中、英文提要)五份,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考試事宜。考試範圍限於與論文相關之內容,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二、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三、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四、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六、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第 八 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各系(所)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與資格考核得於同一學期內舉行;申請核准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修業年限內舉行。第 九 條 已申請核准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考試前申請撤回,承辦系(所)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送教務處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逾期未撤回亦未參加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第 十 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兩週內,各研究系(所)應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並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交教務處登錄。第十一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有抄襲或舞弊之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第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五、跨學制修課辦法一、為落實全人教育,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真理大學學生跨學制修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以規範本校學生跨學制修課。二、日間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原系及開課系主任參酌科目名稱、性質及選修人數限制核准後,跨進學班修習學分。(一)修習選修科目(包括通識課程)者。(二)重(補)修之必修科目與本系所開其他必修科目之上課時間衝突者。(三)延長修業年限者。三、日間部學生在重(補)修科目與本系所開其他必修科目之上課時間衝突時,得經原系及開課系主任參酌課程名稱、性質、選修人數限制核准後,相互跨修課程學分。四、進修學士班學生,得至日間部修習選修類通識課程學分,至於一般課程,則不在允許之列。 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屆畢業生經系主任簽核,得至日間部選課,其選課之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 (二)延修生經系主任簽核得至日間部選課,以不超過兩科目為限。五、在職班性質特殊,規定與其他學制學生間不得相互跨修課程學分。六、每一學期跨修學分數以當學期所修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限,註冊時已繳全額學雜費者,毋須另行繳費;而未繳全額學雜費者,則繳所修習科目之學分費。七、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八、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六、真理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五日教育部台(八七)高(二)字第八七O三七三四六號函准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五一一一二七四號函准修訂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一、因情形特殊,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二、必修科目修習不及格須重補者(含因擋修致未能修習後續之課程者)。三、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科目者。四、應屆畢(結)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五、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六、因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符合前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暑修者,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限,得申請參加他校暑修班。第三條暑期開班科目及任課教師,各學系須於開課前三週送教務處公佈,選讀之學生應於登記限期內至註冊組辦理登記、繳費等手續。第四條暑期開班授課每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情形特殊者,須經核准,始得開班。第五條暑修開班授課時數:(一)一學期之科目以九週為原則,每一學分,每週上課二小時。(二)上、下兩學期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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