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城容貌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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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丽水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2009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丽水市人民政府组织,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编,会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共同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筱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兆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陆雯霏(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京(丽水学院)、金荣标(丽水市广播电视大学)、向云发(丽水学院)、林震(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余世亮(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州分局)本标准属首次发布。1.总则1.1(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的建设与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2(原则)本标准坚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护地方风貌:致力于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市民市容环卫意识和道德水准。1.3(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的区域。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标识标牌和广告设施、环境卫生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本标准公布后不符合本标准容貌的区域,通过逐步改造符合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其中注明日期的,仅指所注明日期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指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00012012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19095-2008 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规范 GB/T32842-2016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CJJ/T126-2008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16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1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1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1997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GA/T900-2010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 JGJ/T88-2009 城市街容标准 DB33/T1001-2003 3.术语及定义3.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环境卫生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3.2城市道路通达城市各地区,供城市内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且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3.3主要街道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路段及步行商业街区;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3.4重点区域设有集会中心、主要党政机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及城市区域标志性的城市景观带等重要公共区域。3.5建(构)筑物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3.6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通信、电力、交通、邮政、热力、供水、供气、消防、环卫、宣传、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3.7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等服务设施。3.8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3.9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休闲场地和美丽景观的绿地场所及其绿化设施。3.10城市水域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3.11广告设施在道路、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交通工具等各类载体的外部空间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用于发布各种形式广告内容的设施。3.12标识标牌标识指利用或依附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用于标明建筑物、单位、组织和方位等名称和信息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标牌指用于制作的指示牌等设施,主要包括公益标牌、文化标牌、指示标牌、警示标牌等。4.建(构)筑物4.1(建构筑物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建筑环境、自然环境、空间景观和色彩相协调,与建筑功能属性相符。4.2(清理维护)现有各类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安全和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维护;脏污、颜色变化明显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缺损的应及时修复;构成危房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玻璃幕墙破损必须及时更换。4.3(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清理场地。4.4(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4.5(临街分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一侧设置的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5m,绿篱、栅栏高度不宜超过1.6m。4.6(附属设施)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上的附属设施样式和色彩应跟周边街景和主体建筑物相协调;临街一侧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晾衣架、遮阳(雨)篷等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屋顶、露台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等设施设备不得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拆除。4.7(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应安装在设置的位置上,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5米。新建、改建建筑物的空调外机位置应纳入外墙立面设计。空调外机的安装不得占用安全疏散的通道,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外机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隐蔽安装。4.8(屋顶设施)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冷却塔等辅助用房,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通信设施等,应与屋顶造型相协调。旧建筑物进行电梯、管道等加装时必须与原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一致。4.9(排水管沟)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和室外地面上,应避免渗漏和溢流。排水沟渠应保持隐蔽、畅通。4.10(吊挂堆放)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露台、窗外、屋顶等,不得晾晒、吊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或危及安全的物品。5.城市道路5.1(损坏修复)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硬化路面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洞、碎损、隆起、塌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在事发地点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开始组织修复。路沿石、道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应当及时修复。5.2(窨井盖、雨箅)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窨井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整、正位,应与周边道路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窨井盖、雨箅出现松动、丢失、移位、破损时,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在井口周围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并开始加固、补齐和归位,其它路段和区域应在4小时内开始。居民居住较为密集的地区,窨井盖应加装衬垫,避免车辆辗压时产生异响。5.3(排水、排污设施)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通畅;出现堵塞等情况,应当及时清捞疏浚,做到雨后路面无积水。5.4(路面清洗)路面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涂写、张贴、刻画等。5.5(人行道铺设)人行道路面铺设率达100%,不裸露土面,同一路段应统一铺设;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5.6(无障碍设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设置在人行道的内侧,线形应合理,无中断、无障碍,方位指示明确;无障碍设施能够正常、安全使用,不得被占用或阻断;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5.7(停车场点)公交车、出租车、电动汽车、公共自行车等站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设施完好。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5.8(汽车容貌)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5.9(作业车辆)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材料、渣土、垃圾等流散物和液体、粪便等的车辆,应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装载渣土、垃圾等流散物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运输中不得遗撒、泄漏、飞扬或带泥运行。 6.公共设施6.1(公共设施设置)各类公共设施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标识应明确清晰,样式、材料、色调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闲置或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拆除。6.2(杆式设施)通信、电力、交通等杆式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杆式基座上表面应与四周地表居于同一水平。辅助斜拉线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要求,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6.3(管线设施)通信、电力等新建管线不得设置为架空管线,已有的应逐步改造,进入地下。6.4(电箱)配变电箱、弱电交接箱等按规定设置,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须保证1.5m以上的有效通行宽度。强电配变电箱应加装防护设施,并根据周边环境景观加以装饰。 6.5(公交候车亭)公交候车亭应根据城市特色统筹设计,造型、色彩等要素应协调一致,所设线路指示牌应当清晰醒目。6.6(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需要在人行道上新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的,应符合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规范(GBT 32842-2016)要求,所在人行道宽度应不低于3.5m。6.7(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应停放在指定或划定的区域,不得随意停放。6.8(阅报宣传栏)阅报栏、宣传栏等公共信息栏应设置在宽度不低于3.5m的人行道上。信息、广告等发布在公共信息栏之内,过期、失效的信息和广告须及时清理。6.9(隔离桩)同一街区的隔离桩应当统一样式、材质,以圆柱形或球形为宜,间距合理、设置规范。6.10(照明设计)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及相关规程的规范要求,体现节能要求,并不得妨碍交通信号和标示牌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应大于6米。6.11(功能照明设置)城市道路、公园、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达到100%,亮灯率应不低于98%,其它照明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功能照明设施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调整。6.12(功能照明维护)功能照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设施完好率达到99%。6.13(景观照明)城市景观照明应科学安排启闭时间,其亮灯率达到95%以上。7.园林绿化7.1(绿地建设)绿化建设应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7.2(道路绿化)道路绿化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1997)的要求,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7.3(绿地绿化)绿地绿化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合理配置各种植物,适当点缀园林建筑小品、雕塑和水景。 7.4(绿化要求)绿地不得出现单块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泥土裸露。绿地中设计的模纹花坛和组字应清晰、完整、鲜明。7.5(立体绿化)推广立体绿化,形成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的城市绿化体系;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等应保持造型美观;护坡挡墙、护岸、防洪堤、隧道和桥梁等应进行立体绿化,增加城市绿量。7.6(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各类园林小品及各类附属设施应及时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富有艺术特色,体现城市风貌。7.7(行道树)行道树应整齐排列,下缘线应修剪整齐。同一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基本一致,无缺株、枯枝、歪斜、死株、残桩,无病虫害;树穴无沙土裸露,盖板及侧石无缺损。7.8(绿地养护)绿地应定期养护。无积水、杂草、垃圾杂物,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病死树木要及时补(换)种。7.9(影响绿地景观)城市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广告和悬挂物,不得依树盖房、搭棚、晾晒、架设天线、捆绑树身、吊挂物品和其它影响绿地景观的情形。7.10(绿化遮挡)行道树和绿化带妨碍安全视距、通行、照明、交通信号传递、各类架空管线的,应及时修剪或移植。7.11(禁止破坏绿地)绿地不得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不得侵占、损坏绿地;不得在绿地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的行为。 8.城市水域8.1(水域要求)水域应符合生态的要求,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面无污水、垃圾、油污等情形;水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无富营养化现象,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8.2(河道岸坡绿化)岸坡应进行绿化,具有地域特色。岸坡及绿化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河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8.3(河道设施)水上船舶、亲水平台、码头等各类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8.4(水域沿岸污染)沿岸应无违法建筑,不得堆放杂物、垃圾;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城市水域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8.5(阻水障碍物)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期限清除。8.6(禁止行为)河道景观区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不得违反规定洗涤、垂钓、游泳。9. 标识标牌和广告设施9.1(各类标识)公共场所、服务设施、运输工具及其他公共信息载体的各类标识应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的规定,其所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9.2(标牌要求)牌匾、标语、指示标志等各类标牌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形式和空间设置,与周围的城市功能、街景及其所依附建筑物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脱漆、残缺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等情形应及时清洗、维修。9.3(标牌设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构)筑物标牌不得影响相邻住户居住生活,宜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位置,二层及以上墙面不宜设置标牌,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建筑物单体不宜设置两个及以上户外名称标牌。9.4(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标明广告发布者的名称、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及有效期。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9.5(广告遮挡)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标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应超过屋顶,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广告、标牌设置不得遮挡门牌号码,不应遮盖建筑物外立面的主要装饰结构及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9.6(强弱电箱)电力、通信、交通等设施配套的强、弱电箱应注明设置或管理单位的名称,标明强、弱电箱功能。强、弱电箱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10.环境卫生10.1(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路面积垢,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的规定。10.2(环卫设施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要求,应整洁美观,无垃圾积存,定期消毒。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发现损坏的,应在24小时内更换、维修。10.3(垃圾收集容器)同一街区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款式、颜色等一致,垃圾应及时清运,清运作业后,应清洗干净,每日清洁应不少于1次,确保内外无垃圾、污水和污迹。10.4(单位管理环卫设施)单位、居民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10.5(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标志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的规定。10.6(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垃圾收集和运输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袋装化。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配置规范,有统一的标志、标识;车辆外观应保持完好、干净、整洁,不得随意搭挂物品;垃圾装载、运输不得污染路面,无垃圾洒落,无渗沥液滴漏。10.7(公厕要求)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中规定的二类及以上标准,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标牌要设置合理。10.8(公厕管理)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人管理,应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保持清洁卫生,排污通畅;粪便废物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不得有异味。10.9(建筑工地)建筑工地出入口5m内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机械设备、施工材料整齐堆放,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工地醒目处应设置内容全面、详细、准确的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工地总平面图等标牌。10.10(施工车辆)进出工地的施工车辆做到封闭运输、净车出场。10.11(封闭施工)各类工地应封闭施工,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JGJ/T88-2009)的要求,设置围墙(挡)。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工地应设置2.5m以上的封顶围墙,一般道路应设置1.8m以上的围墙。距离交叉路口20m范围内,工作区围板0.8 m以上的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同时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围墙(挡)实施墙体美化,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情形。10.12(收储地块)收储地块应设置1.8米以上实体围墙,可进行临时绿化和文化墙建设。10.13(工地垃圾和渣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运输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卸放;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清扫、湿化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应配备车辆清洗、照明、消防、排水沟(管)网、标准沉淀池等设施设备;建筑废水应经处理后按照规定排放。10.14(工地临时搭建)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恢复现场,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10.15(防噪音和光污染)建筑工地靠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降噪功能的隔声屏障,或者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棚)内操作;进行电焊作业或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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