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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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费用除外。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溪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基准缴费费率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乘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0.8%。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1.5%。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2.2%。 第八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幅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确定。费率浮动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依据,一年浮动一次。 (一)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200%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150%; (二)支付总额达到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200%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120%; (三)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50%-3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80%; (四)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50%。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其程序和办法与养老、医疗保险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登记注册时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明细表,对参保职工登记注册,工伤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登记注册。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认定调查、工伤预防、工伤职工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支出。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每年控制在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以内,并编制费用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自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核实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 (二)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需要确认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伤认定难以做出结论的。 中止工伤认定,要向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工伤认定的因素消除,应恢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限前后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予协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结论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全部真实资料,包括诊断书、病志或者职业病病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治疗资料; (四)职工身份证明和照片;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暂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本人向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出具诊断意见,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协议医疗机构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原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额度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本人向治疗其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出具诊断意见,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确需到本市以外就医的,经本人提出、协议医疗机构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外就医。未经批准转外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核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同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依法分别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短期用工工伤职工,其应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短期用工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1日起施行的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本溪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基准缴费费率表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本政发200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52006年本溪市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决定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自2005年全市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我市各条战线广大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委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在和谐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质量,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在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的伟大实践中取得了优异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为推动我市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本溪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市政府决定:授予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等59个单位本溪市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赵兴涛等10名同志本溪市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马勇等121名同志本溪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在全面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本溪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希望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胸怀全局、爱岗敬业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立足本职、勇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学习他们埋头苦干、争创一流的不懈追求,学习他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学习他们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的时代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攻坚克难,奋发有为,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为加快推进我市“三大结构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附件:本溪市20052006年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名单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本溪市20052006年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名单一、本溪市先进集体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冷轧薄板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氧气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监督处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机修厂辽宁冶金技师学院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营第一炼铁厂大连东展集团本溪市林业局本溪市审计局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水务局本溪市国家税务局本溪市公安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本溪市经济委员会本溪市物价局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本溪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本溪水泵有限公司本溪富佳大酒店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本溪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交通局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实验小学本溪市教育局本溪市群众艺术馆本溪市卫生局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辽宁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本溪广播电视大学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发电厂本溪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辽宁北方曲轴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本溪奥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南芬区教育局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大阳村委会本溪满族自治县粮食饲料产供销协会(武兴农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谢家崴子村委会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产业协会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桦树甸村委会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北台村委会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下牛村委会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欢喜岭村委会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柳峪村委会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镇沈家村委会二、本溪市特等劳动模范赵兴涛 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冷轧厂副总工程师石玉祥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芬露天铁矿电铲车间3号电铲司机长孟 巍 北营第一炼铁厂厂长于钦军 本溪市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德刚 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李桂娟 本溪市第二高级中学校长李兴有 本溪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韩秀明 本溪市鹤腾铁塑制品厂厂长郭希庭 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大阳村党支部书记马庆坤 明山区高台子镇窑沟村党支部书记三、本溪市劳动模范马 勇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厂电讯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王 义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焦油车间电气设备点检员王正志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焦化车间主任邓忠诚 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安装检 修分公司经理刘宏科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原料车间调度长华泽富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氧气厂制氧机二车间检修班班长安云伟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总调度室钢铁科科长李维君 本溪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立红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汽车板项目组高级工程师奈作鑫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矿长侯书强 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机修厂第五分厂高级技师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赵 伟 责任公司计划部部长赵达里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部经理唐子微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供水厂厂长徐 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冷轧薄板厂酸轧作业区丁班值班长桂万根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加热车间主任崔学平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维护检修中心冷轧分公司酸轧工段段长康 宏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神经内科主任曹永强 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盖 谦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采矿车间电铲二班班长景 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钢厂800车间技术组组长董书平 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公司机电分公司经理王连海 北方煤化工公司生产科科长纪宝良 北重公司汽车分厂厂长初 岩 大连东展集团执行副总经理张海明 北营第三炼铁厂维二作业区作业长助理辛 军 北营炼钢厂炼钢第一作业区转炉段长赵长忠 北营第二炼铁厂6#炉高炉作业区作业长韩立国 北营轧钢厂高线生产区区长助理李成志 本溪金源铜箔有限公司生产科科长高 辉 本溪大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仲喜 本溪水泵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开发部副部长刘长复 本溪市公路管理处养路段养护公司经理唐鹏飞 本溪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王永生 本溪供电公司溪湖供电分公司抄表员赵 伟 辽宁工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源水泥厂化验室技术处长黄振维 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电分公司电气工程师王传勇 辽宁东方人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树清 桓仁矿业有限公司松兰坑工人尹长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交通局总工程师刘春雨 本溪满族自治县煤矿安全局局长姜久彬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局总工程师韩淑兰 本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李世杰 本溪市喷烤漆厂厂长蔡亚斌 本溪市火连寨铁矿选矿厂常务副厂长仇登伟 本溪市双花熟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施大全 本溪钢铁公司南芬轮胎翻新厂总工程师隋清福 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桂杰 本溪鑫东服装有限公司一车间主任金长喜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小市村党支部书记姜桂珍 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碱胡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周远斌 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党委书记孟庆财 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西关村党支部书记刘启家 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长春沟村党支部书记隋成利 平山区千金街道办事处兴安村委会主任孙祥云 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韩家村党支部书记徐彩云 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下牛村委会主任海英男 溪湖区张其寨乡花岭村党支部书记刘凤林 本溪枫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屈景山 南芬区下马塘镇爱国村委会主任高春吉 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柏峪村委会主任于 涛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桥子镇党委书记赵 斌 本溪富佳大酒店餐饮部副经理贾铁山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董 强 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于 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东明支行行长车洪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张铁军 中国农业银行本溪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史明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健康保险部经理吕 辉 本溪市平山区财政局局长邵 锐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平山分局副局长李景林 本溪市明山区财政局局长顾福余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明山分局副局长马述波 本溪市溪湖区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正春 本溪广播电视报社总编辑刘国金 本溪市商贸服务学校校长代玉堂 本溪市第三高级中学校长张海燕 本溪市歌舞话剧艺术剧院院长苏 甡 本溪市中心医院普外科主任邴 靖 本溪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刚占伟 本溪市慈善医院院长艾德华 本溪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系主任王 燕 辽宁科技学院自控系主任刘 倩 本溪日报社政法部主任周尊严 桓仁满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主任马永义 本溪满族自治县高级中学校长刘铭厚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林章太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局长王 波 本溪市第二十六中学校长姜永生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正刚 本溪市平顶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处长郑 伟 本溪水洞风景区管理处处长王文杰 本溪市排水事业管理处养护所下水班班长王志忠 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武 贵 本溪市房产经营公司紫金房管所所长贺 报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经理林忠良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政管理所所长马 春 本溪满族自治县建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董文红 本溪市平山区城建局平山保洁队队长孟 艳 本溪市明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紫金保洁队队长屈广利 本溪市富兴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 敏 本溪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处长谢 宏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处长赵德伟 本溪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王 静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林妍春 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山大队市府岗岗长房起源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支队长杨福荣 本溪市殡仪馆副馆长鲍杰青 本溪市溪湖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赵乐春 本溪市邮政局发投分局平山投递班班长徐建华 本溪网通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关维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副总经理吕佐权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宋月春 桓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刘景新 桓仁满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福贵 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计划征收科科长张成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廷伟 本溪满族自治县经济贸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徐 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宋振武 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街道办事处主任朱凤英 本溪市明山区明山街道办事处民建社区主任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本政发200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本溪市“十一五”消防总体规划,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本溪市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6月、12月分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部署消防工作,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二)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并在政府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和参与权。各级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消防工作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情况和预防火灾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制定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加快修订本溪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中心镇消防规划。(二)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到2010年,完成程家消防站、姚家消防站、彩北消防站、转山消防站、卧龙消防站的建设任务;相关部门要把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水源和道路建设改造计划,同步实施,不欠新账,每年新建40个市政消火栓,随着道路改造,每年补建、修复10个市政消火栓,到2010年,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达到200个;平山路、解放路分别补建3个消防水鹤,地工路补建2个消防水鹤,到2010年,新建7个消防水鹤,补建8个消防水鹤。(三)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逐步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一)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制定本溪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本溪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本钢5个企业专职消防队随企业主辅分离,转制改为合同制消防队(站),每队配备20人,另配备合同制消防员100人;到2010年,将新建程家、姚家、彩北、转山、卧龙5个消防站,实现现役和合同制消防员共同执勤,配备合同制消防员120人;协调高速公路管理处,将本溪、南芬两个专职消防队转制为合同制消防队。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合同制消防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按照劳动法要求办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险、医疗、工伤等有关待遇和补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到2010年增加公安事业编制60名、公安消防文职人员编制30名,解决公安消防现役警力不足问题。(二)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通过政府出资、企业和政府联合出资、企业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妥善解决北钢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存续问题。(三)广泛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各部门、各行业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信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四)合理创建多警联动的消防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充分依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四、坚决整治各类火灾隐患(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二)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协调解决。(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和119宣传活动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二)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宣传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常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社区、农村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六、加强消防产品监管(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监部门要将每年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七、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要充分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依托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发展消防保安力量。要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三)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要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中心,到2010年使我市80%的重点单位实现远程监控。八、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要逐步建立集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九、加强考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子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二七年五月一日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本政发200711号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64l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无正当理由,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不予接收;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城镇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1999年以前应征入伍的本溪籍农村荣立三等功以上义务兵、服现役满l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由市、县政府安置部门按规定接收安置。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 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退伍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到2007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行安排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辽宁省关于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精神,继续扩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结合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总量,及我市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城区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采取军绩考核、文化和职业技能考试方式择优安置;未通过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要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可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之外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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